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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方达成功案例:商标法第30条的适用之我见
2021-06-25

引言:

商标近似性审查是商标注册审查机关在商标注册审查阶段的重要内容。而当商标申请人刻意地对在先商标权人的商标进行了一定的包装后,可能侥幸通过了商标注册审查。在此情形下,在先商标权人仍可以借助异议的机会,向异议审理机关充分阐述混淆可能性,以此来说服官方作出不予注册的裁定。

案件经过

客户在对自己的中国注册商标的例行监控过程中,发现了同一个申请人所申请的两个与自己商标近似的商标。考虑到被发现商标的商品与客户商品是类似的,所以,客户欲对其提起异议。但是,在提起异议前,客户希望了解异议的成功可能性。于是,向我方进行了相应的咨询。

接到该咨询后,我方首先明确了客户拥有在先的中国注册商标。同时,被发现商标的商品和客户在先商标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所以,确立了使用商标法第30条作为异议的主要理由。而根据近年来的审查审理实践,商标法第30条的适用取决于官方对混淆可能性的推定。而官方在对混淆可能性进行推定时,会对以下要素进行综合考虑:

1.    商标的近似性;
2.    商品的类似性;
3.    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
4.    商标申请人的恶意。

其中,1和2是混淆可能性存在的必备要素,而3和4则是机动要素。

结合本案,我方发现,被异议商标的商品和客户在先商标的商品的类似程度是极高的。而两个商标的近似程度因属于完整包含关系,且整体上未形成明显不同的含义,所以,近似程度也是比较高的。再结合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商标申请人在先申请商标已被成功异议而后再次模仿异议人商标进行申请,因此,其恶意是明显的。鉴于以上必备和机动因素的全面的考量,我方对异议的成功可能性持乐观态度。客户也正是基于我方的预判,而坚定地指示我方准备并递交异议。

在得到异议递交的指示后,我方将上述的答复咨询的思路运用到递交异议的相关准备工作中,对异议理由进行了全面细致地阐述。我们首先对商标近似性展开了充分的论述,将被异议商标组成部分予以拆分,说明了其与异议人商标不一致的部分均显著性较弱,其显著部分与异议人商标相同,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与此同时,异议人商标在全球该行业均具有较强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容易使公众对其被异议人的商品与异议人商品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产生联想。紧接着,我们就商品使用类别同属一大类进行了释明,认为异议与被异议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应判定为类似商品。最后,我们就被异议人的恶意进行了举证,提交了其反复进行恶意申请的证据,其一系列行为证明其攀附异议人产品声誉的用意明显,如准予其商标注册将严重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通过陈述及证据链的搜集提交,我方最终帮助客户赢得了异议,获得了客户的好评

短评:商标的近似性和商品的类似性是推定混淆可能性存在的必备要素。而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双方商标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的前提下,商标的近似性的阐述更考验代理人的对商标近似性的争辩的功底。本案的成功,主要得益于我方对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的近似性的详尽、合理的阐述。例如,代理人对被异议商标进行了合理的拆分,并且向官方阐述了除异议人引标以外的部分在整个被异议商标中的非显著性地位。这些都对官方对近似商标认定起到了较大的帮助。

另外,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商标申请人的恶意也是官方推定混淆可能性存在的参考要素。因此,关于引证商标在先使用证据在内的知名度相关证据的递交也对异议成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就商标申请人的反复模仿异议人商标进而申请的行为,向官方进行了揭露,进而用于证明该申请人的恶意。对官方形成有利于我方的心证,也起到了较大的作用。

启示及建议:

对于他人所申请的可能的混淆性近似商标,要尽早利用异议的机会,来阻止它的注册。切莫放弃异议的机会而放任其注册公告。因为,从避免混淆的角度来看,越早将近似商标清除出市场,越有利于客户。

如您对商标保护有任何疑问,欢迎来电详询:010-8273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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