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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方达成功案例:驳回复审与注册未满三年的引证商标的撤三申请
2018-03-15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已经查明引证商标近三年未使用,将在引证商标注册满三年后尽快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一旦引证商标被商标局撤销,申请人的商标的注册将不再有在先权利障碍。


某美国籍申请人于2014年递交了RAVENSCROFT(图1)商标的中国申请,于2015年5月收到中国商标局的驳回通知,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德国嘉沃乐器(美国)集团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005277号RAVENSCROFT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

                                    图1

商标局引证的10005277号商标的注册日期为2012年11月28日,至2015年5月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时注册尚未满三年。

申请人递交了驳回复审,复审的理由是引证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已经连续三年没有在核准的商品上使用,依法应予撤销。申请人将尽快递交撤销申请。申请人恳请商标局在撤三递交及审理完成后再审理复审案件。

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12月下发了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1000527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商评委决定给予申请人的商标初步审定。

安信方达代理该申请人参与了本案的复审和相关的撤销申请。

短评:

本案的复审成功的关键在于递交了撤销三年连续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标和申请人的商标是由相同的字母组成的,在整体外观上区分也不大,两件商标基本相同,在这种情况下,争辩商标的近似性毫无意义。由于申请人查询了引证标注册人的经营状况,知道了引证标的确未曾被使用,所以坚决递交撤销申请。本案的另一关键是复审时,引证标的注册尚未达到三年,但即将满三年,于是申请人在复审申请书和补充证据陈述中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延缓审理。本案件对于遇到类似情况的申请人有借鉴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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