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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方达成功案例:未完成转让的近似商标会阻碍同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
2018-01-25

挪威某粘合剂公司于2015年将其国际注册DYNEA商标(如图1)指定中国,后于2016年收到国际知识产权局的通知:中国商标局驳回了国际注册DYNEA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商标局驳回的理由是国际注册DYNEA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3件商标近似。

商标局引证的3件商标中,在字母组成、整体呼叫、整体外形上最相似的是“dynea及图形”商标(如图2)。公司发现“dynea及图形”商标是2015年提出转让申请转让给公司的商标,即转让程序完成后,该商标将归于公司名下,不会成为国际注册DYNEA商标指定中国的阻碍。

   

               图1                                                  图2

公司向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的理由是:

(1)“dynea及图形”商标已经转让给申请人,请求商评委在转让程序完成后再审理国际注册DYNEA商标的驳回复审;
(2)DYNEA商标与其他两个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均明显不同,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不构成近似标;
(3)DYNEA商标与申请人商号一致,商标显著性提升;
(4)DYNEA商标经过实际宣传和使用,公众已经对其熟悉,知晓申请人是商品来源,DYNEA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商评委认为:至案件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dynea及图形”商标已经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力障碍。复审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另外两件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故复审商标与这两件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商评委决定核准国际注册DYNEA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安信方达代理该粘合剂公司参与了本案的复审和相关商标的转让。

短评: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商标局引证的近似商标已经发生转让,受让人是申请人,申请人请商评委等待转让完成再审理驳回复审,最终近似商标不再阻碍本案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商标转让从申请到核准需要大约1年的时间,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的时候,转让程序还未完成,所以未完成转让的“dynea及图形”商标阻碍了近似的DYNEA商标在中国的注册。申请人向商评委说明了转让核准后将不存在权力冲突,所以能够顺利突破这一引证商标障碍。既然“dynea及图形”将成为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其他两个近似程度不高的引证商标也就无法阻挡国际注册DYNEA商标的注册,因为“dynea及图形”中的dynea与DYNEA近似程度极高,既然“dynea及图形”能够与其他两个引证商标并存注册,那么DYNEA与其他两个商标近似的观点就不攻自破了,所以DYNEA与其他两个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的观点很容易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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