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方达成功案例:坚持从原料特点、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领域等方面判断是否属于类似商品,成功赢得异议复审
2015-02-05
在如何认定类似商品这一问题上,安信方达团队始终坚持从商品的原料特点、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领域等方面是否具有一定的共同性这一要点加以判断,并以其为指导思想,积极帮助客户搜集证据,证明商品是否近似。
在安信方达近期的一起案件中,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被子;法兰绒(织物);纺织品毛巾”属于2405、2406小组,异议人在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布;毛料;纺织用布料”属于2401小组。在认定这些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这一问题上,安信方达积极收集证据。在异议申请中充分陈述,从辞海的词条定义解释证明商品的原料特点具有共同性,从百货商场、大型网站对商品的分类实践中证明其功能用途具有共同性,从商品订单以及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为判定标准,说明其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领域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共同性,使用在近似商标上,极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尽管商标局并未接受异议人从这样的角度证明商品的近似性问题,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但是通过安信方达团队的努力,以及从多种渠道获得的证据,提出了异议复审,最终赢得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给出了不予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的决定。
综上所述,属于不同类似群组的商品仍有可能被认定为类似商品。更令人欣喜的是,在后来更新的《区分表》中,“法兰绒(织物)”已被移至2401小组,进一步肯定了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应坚持从商品的原料特点、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领域等方面是否具有共同性加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