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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方达成功案例:跨类别的商品最终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类似商品
2015-02-05

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原则,一个类似群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原则上是类似商品和服务。鉴于,《区分表》对于应当交叉检索的商品和服务,已经在类似群后面用加“注”的形式予以详细说明,因此,通常情况下,对于未加“注”的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很难被认定为类似商品和服务。

在安信方达近期的一起案件中,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属于第18类“手提包”等,异议人在先商标的指定商品属于第25类“衣服、套服”等。尽管,在这两个类似群组后并未加“注”表示第18类“手提包”与第25类“衣服、套服”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安信方达团队认为,“手提包”和“衣服、套服”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销售习惯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应当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人在具有较大关联性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它们属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尽管,商标局并未支持我们观点,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但是安信方达团队坚持认为“手提包”和“衣服、套服”属于类似商品,进而递交了异议复审申请,并最终赢得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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