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方达成功案例:如何处理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
近期安信方达成功协助客户处理了一件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指出一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另一组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二十五条规定的不可授权主题。审查员还进一步指出该申请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均不具有任何可能授予专利权的实质内容。
在处理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时,很重要而且困难的一个问题就是判断权利要求中的方案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所定义的技术方案。这一判断遵循的原则为:该技术方案是否使用了技术手段,来解决技术问题,并实现技术效果。
在实际审查工作中,如果审查员在权利要求中没有看到技术手段,而只看到了商业方法,往往他们会认为这一涉及商业方法的方案不是专利法第二条规定的技术方案,而予以驳回。
以此案为例,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中指出本申请的方案解决的是商业问题而非专利法定义的技术问题,因此其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规定的技术方案。
在认真阅读研究了申请文件并与客户讨论之后,我们在申请文件中找出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和技术手段。相应地,在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我们对权利要求中有可能会产生歧义的表述进行了调整,突出了该方案的技术性而非强调解决商业问题上。同时,在意见陈述书中,我们按照清晰完整的逻辑思路,对每项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说明,并指出其对应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以及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本案一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解决的问题实质是如何自动处理相关数据信息和控制从内容传送装置向用户终端的内容的传送,从而实现对内容的共享。也就是说,这一技术方案实际上是在解决通讯领域的技术问题。而且,该技术方案改进了内容共享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从技术层面提供了一种新的内容共享系统,即为现有内容共享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带来了改进,具有技术效果。在本次答复中,本案另一组权利要求也进行了相应修改,以使其成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
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继续指出,本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已知的,而非专利法中定义的技术手段,而方案不产生技术效果,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因此仍坚持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均不具有任何可能有授权前景的实质内容。
我们采取了与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相同的思路与方式。在进一步说明技术手段、技术问题以及技术效果三要素的同时,重点争辩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技术手段并非本领域已知,并要求审查员提供证据,来证明其是已知的说法。
最后我们成功说服了审查员。最终使本案获得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