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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方达成功案例:克服无可实质授权内容的案件
2015-01-31

在代理一模具组件制备方法的专利申请时,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认为该专利申请没有可能授予专利权的前景。安信方达团队通过对对比文件的深入分析和研究,发现审查员在评价创造性过程中的疏漏,进行了有理有据的争辩,成功地使审查员接受争辩意见,最终专利申请获得授权。

在该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经过检索,找到一篇已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作为对比文件。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通过比较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认定该专利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即使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组合,该申请也不具备被授予专利权的前景。同时,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都没有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内容。

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安信方达团队研究审查意见、对比文件和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认为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关于对比文件的分析有误,是在不正确的假设的基础上做出了不正确的结论。

在审查该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时,审查员通过将对比文件中描述的两种实施方式的技术特征组合起来与该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以此来评述此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通过比较,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公开了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且仅有的几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然而,经过研读对比文件,安信方达团队认为对比文件中所描述的是两种不兼容的实施方式,这两种不兼容的实施方式各自具有的技术特征是不可互换的。因此,将这两种不兼容的实施方式中的不可互换的技术特征组合起来,用于评述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是不正确的。而应该将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这两种不兼容的实施方式各自具有的技术特征分别进行对比。

另外,通过进一步具体比较和分析,安信方达团队认为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第一种实施方式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同样地,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第二种实施方式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公开内容相比是具有创造性的。我们提出,如果审查员还认为哪些区别特征是显而易见的,应列出证据,来证明其观点。

最终审查员接受了我们的争辩意见,使得这个最初被审查员认为不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前景的专利申请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就直接获得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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