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新闻 法规进展 文章 案例学习 相关链接
海外知识产权资讯(2024.10)期

中新(西兰)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将于2024年11月1日启动


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新西兰知识产权局(IPONZ)共同决定,中新PPH试点将于2024年11月1日启动,为期两年,至2026年10月31日止。
中新PPH试点启动以后,双方申请人可以按照中新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项目下提出PPH请求的流程,向CNIPA或IPONZ提出PPH请求。
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通过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共享加快专利审查进程。自2011年11月启动首项PPH试点至今,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先后与33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建立了PPH合作。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关于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进入第二阶段的联合公报


自2024年12月1日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PCT试点项目的用户可以使用人民币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支付国际检索费。
欧洲专利局(EPO)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共同宣布,双方联合开展的专利合作条约(PCT)试点项目进入下一阶段。这一新阶段为提交PCT的中国申请人指定欧洲专利局作为其国际检索单位(ISA)提供了更大的便利:自2024年12月1日起,申请人将可以使用人民币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欧洲专利局支付相关检索费用。
2020年12月1日,该试点项目第一阶段正式启动。第二阶段将进一步简化申请流程,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和居民以人民币支付费用,使申请人更容易获得欧洲专利局高质量的国际检索和书面意见。
通过选择欧洲专利局作为其国际检索单位,申请人可以更快获得欧洲专利保护。此外,第二阶段保留了其关键优势,例如根据PCT第二章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请求,进入欧洲阶段时将减少75%的审查费,且不需要欧洲补充检索和PCT申请翻译,从而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试点项目上限为每年3000份申请,以确保广大申请人能够继续利用这些优势。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指出,作为中欧两局的重要合作内容之一,试点项目开展近四年以来,超过440多个创新主体从中获益,受到了中国用户的广泛好评。我们对试点项目进入第二阶段表示欢迎,届时参与项目的中国用户将可以使用人民币直接缴费,更加便捷地在欧洲申请专利和获得保护。
欧洲专利局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表示,这一新付款方式的推出是我们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合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一改进为中国申请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同时凸显了国际合作在促进创新方面的重要性。通过简化程序和降低成本,我们将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继续支持中国的创新者进入欧洲的技术市场,促进增长并加强我们地区之间的联系。
更多信息请参考:
● 中欧PCT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常见问题手册
● 如何加快欧洲PCT程序
● 关于欧洲专利局国际申请的更多信息
● 中欧PCT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申请人指南
●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联合公报英文版


印度的标准必要专利指南


在一个日益变得互联互通的世界中,行业标准成为了构建现代技术的基石。从电信一直到消费电子产品,标准化的技术可确保相关产品和服务在全球市场上具有互操作性、高效性以及可访问性。标准必要专利(SEP)通过为支撑上述标准的创新成果提供保护,在这个生态系统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然而,SEP也在法律和商业层面上带来了独特的挑战,特别是在像印度这样快速发展的市场中。这篇有关印度SEP业务的指南旨在全面概述该国的SEP,探讨其法律框架、关键案例的研究成果以及用于管理SEP风险的最佳实践。
定义标准并了解SEP
上述标准指的是用来确保产品、系统和服务可靠、具备可互操作性以及安全的经协商一致的规范。尽管人们可以按照多种形式来理解这些术语,但从根本上说,它们指的是“旨在为产品或流程提供统一设计的一组技术规范”。根据《ISO/IEC关于标准化和相关活动—通用词汇的指南2:2004》,“标准”的定义是“通过协商一致制定并由获得认可的机构批准的文件,它为活动或其成果提供规则、指南或者独有特征,以供共同和重复使用,以便在给定的环境中实现最佳程度的秩序”。从本质上讲,标准是指定特定项目、材料、组件、系统或服务的要求,或详细概述特定方法或程序的文件。这些标准在开展执法时可能是强制性的,而在法律未要求遵守时则可能是自愿性的。
尽管人们现在对标准的理解是“自愿性的”,但那些由法律施加的技术要求则被称为技术法规。一个公认的标准示例就是A4纸张的尺寸。另一个例子是手机充电器的标准化。诸如4G和5G等的无线通信标准可允许来自不同制造商的设备进行无缝通信。CDMA、GSM和LTE等技术都是电信行业的行业标准。
事实标准和法定标准
从广义上讲,技术标准可分为两类,即事实标准和法定标准。当某一特定技术被市场参与者广泛采用并成为主流技术时,即使此时并没有被公认的标准制定机构正式采用,也会出现上述事实上的标准。相比之下,法定标准则是由标准制定组织(SSO)正式制定出的,例如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国际电信联盟(ITU)和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SEP可保护对这些标准而言极其重要的技术。换句话说,如果无法获得这些专利的话,就不可能实施具体的行业标准。
在不使用那些由一个或多个SEP提供保护的技术的情况下,人们是无法制造出符合标准的产品的,诸如智能手机或者平板电脑。SEP不同于非SEP,诸如外观设计专利,后者可用来保护具体的美学特征,但对于某一标准而言却不是至关重要的。人们可以在全球、区域或者国家的范围内采用这些标准。它们在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与兼容性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专利和标准有着共同的目标,即它们都会鼓励或支持创新以及技术的传播。因此,正确运作专利制度会影响到标准制度的运行。
印度的SEP
作为一个快速增长的市场,SEP在印度的重要性与日俱增。随着电信和电子行业的蓬勃发展,该国已成为SEP业务的焦点,其中包括专利申请、许可谈判和诉讼。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SEP视为全球创新的关键因素。对于印度来讲,事实也是如此,因为SEP是推动技术进步和促进竞争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印度,SEP仅能通过开展专利注册来获得保护。SEP的所有人有义务以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的条款向相关方许可这些必要专利。印度的司法部门已经表现出其对于SEP保护工作的支持,并在Oppo与诺基亚案以及爱立信与Intex的案件中明确指出,即使在许可谈判期间,潜在的被许可方也必须提供临时担保。印度智能手机市场的衰落以及国内公司的倒闭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缺乏创新以及技术搭便车的盛行。因此,FRAND许可对于培育健康且有竞争力的生态系统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SEP的作用
创新
通过保护技术创造者的知识产权,SEP可以激励创新。
标准化
它们促进了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确保了不同产品之间的兼容性与互操作性。
许可
SEP的所有人通常会同意按照FRAND条款来许可其专利,以促进竞争。
整体上看,知识产权与SEP之间的区别是至关重要的。传统的知识产权会向专利所有人授予专有性权利,而SEP的义务则是根据FRAND条款向他人授予许可。这项义务可确保相关的标准能够得到广泛实施,从而使行业和消费者从中受益。
FRAND许可:应对挑战
FRAND许可是SEP管理工作的基石。它可确保SEP的所有人不会通过收取高昂的专利费或歧视某些被许可人来滥用其市场支配力。然而,有关各方在确定什么是“公平”或者“合理”的版税时往往会存在争议,并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众多法律纠纷。
在印度,由于SEP判例正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涉及FRAND的争议尤为复杂。法院不得不设法确定FRAND的费率,正如爱立信起诉Micromax一案所展示出的那样,德里高等法院在裁定专利费以及为未来案件设定先例的过程中发挥出了关键作用。
FRAND谈判的最佳实践
透明度
SEP的所有人和实施者应该以一种透明的方式进行谈判,提供有关专利费率和许可条款的明确信息。
诚信
有关各方应该本着诚信的态度进行谈判,避免使用一种被称作“专利劫持”的策略。
第三方调解
在发生争议时,让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解有助于达成一份可以令双方都接受的FRAND协议。
关键案例
OPPO诉诺基亚案
诺基亚与Oppo展开了一场跨越多个国家/地区的高风险专利战,其中涉及用户界面、安全性、5G技术和其他专利。Oppo随后进行了反击,并对诺基亚的专利发起了撤销诉讼。与此同时,Oppo还就自己的专利提起了诉讼。当两家公司最终通过交叉许可协议解决分歧时,这场法律纠纷达到了高潮,同时也终结了近年来最大的专利纠纷之一。
爱立信诉Intex案
印度智能手机制造商Intex指控爱立信滥用了其在SEP许可谈判中的主导地位。印度竞争委员会(CCI)启动了调查,不过爱立信在法庭上对此提出了质疑。随后,爱立信指控Intex构成了专利侵权,并根据之前与Micromax签订的协议让法院发出了临时支付专利费的命令。爱立信利用内部实验室的测试以及专家宣誓书支持了其索赔要求。
Vringo诉华硕案
2014年4月,Vringo在德里高等法院对华硕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指控后者侵犯了与无线通信技术有关的第IN223183号专利。华硕声称它所使用的技术是从谷歌获得的许可,这导致谷歌于2014年8月主动要求加入这起诉讼。尽管Vringo希望发出一份针对华硕的禁令,但法院尚未批准这一请求。
SSO的作用
SSO在SEP的生态系统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组织,诸如国际电信联盟(ITU)和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制定出了行业标准。它们要求持有SEP的参与者承诺会使用FRAND许可,以平衡专利所有人和实施者的利益。

了解SEP和印度的法律框架
那些电信行业创新较少的国家(例如印度)对制定标准或SEP许可工作所产生的影响力很小。这种影响力的缺乏会导致流程的不透明。就SEP这个领域来讲,印度的法律体系仍在不断发展中。
印度1970年的《专利法》对SEP拥有管辖权,其中有几项与其密切相关的条款。例如,该法案第84条涉及强制许可,如果FRAND谈判失败,上述规定可能适用于SEP。同时,该法案还强调了保护专利权与确保此类权利不会扼杀竞争或技术进步之间的平衡。
印度的管理机构
在印度,有几家组织专门负责管理SEP的标准化与执法工作:
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标准协会(IEEE-SA):IEEE-SA是IEEE内部的一个组织,负责为各个行业制定出全球标准。该机构汇集了来自不同技术和地理领域的广泛的个人与组织,以促进标准制定以及与标准相关的合作事项。
印度电信标准发展协会(TSDSI):TSDSI是负责处理印度电信标准事务的主要机构,其会与国际性的SSO合作制定出符合全球基准的标准。
电信工程中心(TEC):TEC负责制定电信行业的标准,审查ITU的知识产权政策,并确保印度电信网络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
印度标准局(BIS):BIS 是印度的国家标准机构。该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各个行业的标准。它经营着14个行业部门,其中每个部门都由相关的部门委员会进行管理。
印度全球ICT标准化论坛(GISFI):GISFI专注于有关ICT标准的工作,并致力于让印度的ICT标准与全球最佳实践保持一致。GISFI正维护着一项知识产权政策,旨在降低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这些机构可确保印度的标准化工作符合国际规范,同时还能应对印度市场的独特挑战。


印度SEP所带来的商业影响
SEP对专利所有人和实施者都会产生重大的商业影响。对于SEP的所有人来说,货币化策略是至关重要的。高效的专利组合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SEP的价值,而风险管理策略则有助于减少潜在的争议。另一方面,实施者必须制定出许可策略,以确保在管理成本和风险的同时能够获得SEP。
遵守FRAND的义务对于双方来讲都是至关重要的。否则的话,这可能带来代价高昂的诉讼、声誉的损失以及市场排斥。SEP对印度的创新和竞争环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为它们推动了技术进步,同时也带来了与权力垄断和反垄断问题有关的挑战。
印度政府已经认识到了SEP的重要性,并实施了鼓励创新,同时确保公平竞争的政策。“印度制造”等倡议强调的是需要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SEP,以吸引外国投资并促进本地创新。
交叉许可和专利池
交叉许可和专利池可以简化SEP的复杂格局。交叉许可涉及两家或多家公司相互授予对方各自专利的权利,这么做的目的通常是为了避免诉讼并降低交易成本。专利池允许多个专利所有人整合他们的SEP,并将其作为单个组合提供给被许可方,从而简化许可流程。
这两种策略都可以降低诉讼风险并降低实施标准的成本,从而让专利所有人与实施者都能从中受益。
SEP争端与诉讼
与SEP有关的争端是很常见的,通常会涉及专利侵权、FRAND许可以及反垄断指控。当实施人在未获得许可或未遵守FRAND条款的情况下使用SEP时,就会产生专利侵权指控。FRAND争端通常涉及专利费率,而反垄断指控则可能涉及有关SEP所有人滥用其支配地位的索赔要求。
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印度法院在解决SEP争议的过程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例如爱立信诉小米案等案件。同时,这些法院还参与了SEP案件中的禁令发布以及提供损害赔偿等事务,尽管这些救济措施仍在不断发展之中。
专家参与SEP的诉讼程序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他们可以提供技术性的见解并帮助法院确定适当的专利费率以及其他复杂的问题。
印度SEP的最佳实践
高效管理SEP需要一种战略方法。在获取SEP时,做好尽职调查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有助于识别出潜在的风险和机会。对SEP进行估值应使用较为稳健的方法,以确保专利定价是准确的。有关各方必须仔细起草许可协议,以纳入有关版税、争议解决和FRAND义务的明确条款。
优化专利组合以及遵守竞争法也是至关重要的。各家企业应建立起具有SEP专业知识的强大知识产权团队,以应对SEP管理的复杂性。
SEP是一把双刃剑。虽然SEP可以保护重要的创新并确保行业标准的顺利运行,但它们也带来了法律、商业以及竞争层面上的挑战。印度作为一个不断增长的市场,正在面临这些挑战。那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已经开始塑造整体格局,不过前进的道路仍需要进一步的确定。
SEP的未来发展趋势可能是印度的法院将更多地参与到FRAND争议之中,出现更复杂的许可策略,以及政府不断改变政策以寻求平衡创新与公平竞争。基于对法律和商业影响的深刻理解,积极开展SEP管理对于在印度运营的公司来讲是至关重要的。利益相关方必须要随时了解情况,参与公平透明的谈判,并寻求专家指导,以驾驭知识产权法这一复杂但至关重要的领域。(编译自www.mondaq.com)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公布新的《商品和服务具体性指南》


熟悉在加拿大提交商标申请和提起商标诉讼的人都知道,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在评估此类申请中主张的商品和服务的具体性方面,有着世界上最严格的标准之一。
为了帮助商标律师和品牌所有者解读这些标准,CIPO于2024年9月18日发布了新的《商品和服务手册具体性指南》(“《具体性指南》”)。本文对《具体性指南》进行了概述,包括对商品和服务具体化要求的说明。
有哪些要求?
作为背景,《商标法》第30条第(2)款(a)项要求申请包含“以普通商业用语说明使用或拟使用该商标的相关商品或服务”。此外,《商标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29条还要求此类声明“以识别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方式描述每一种商品或服务”。这些要求并非新的规定。上述规定自加拿大商标法于2019年修订以来一直存在,与这些修正案之前已经存在数十年的规定相似。
在确定一项商品或服务声明是否标识了《实施细则》第29条所指的特定商品或服务时,CIPO将采用以下三部分测试:
1、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方式是否能够评估《商标法》第12条第(1)款(b)项是否适用?明确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或质量的商标不可注册。
2、声明是否指明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以确保申请人不会受到不合理的广泛保护?例如,被描述为“计算机软件”的商品,如果没有进一步的说明,将给申请人带来不合理的广泛保护范围。
3、对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是否足够具体,从而有可能对混淆性进行评估?与注册商标或正在申请中的商标存在混淆性相似的商标不可注册。
以前有哪些指导?
CIPO的《商标审查手册》规定了这一由三部分组成的测试标准,其中还包括对某些类型的商品和服务所要求的详细程度的有限指导,例如“零件和配件”、“设备”、“计算机软件”、“药物制剂”、“广告服务”和“与数据电子传输相关的服务”等。
此外,CIPO还维护着(并多年来一直维护)其《商品和服务手册》,该手册是一个可搜索的代表性术语数据库,收录了CIPO预先批准的具有代表性的术语,如果在申请中选择了这些术语,则无需进一步说明即可被接受。《商品和服务手册》中还列出了不可接受和“已停用”的术语,并附有说明以解释该术语不可接受的原因以及需要哪些进一步的详细信息。例如,术语“电子商务服务”已停用,该手册建议必须说明具体的领域(电子邮件服务、网上银行和电子账单支付、在线酒店预订等)。
尽管有《商标审查手册》和《商品和服务手册》的指导,但面对着《审查员报告》中对其他司法管辖区已经接受的商品和服务提出的异议却没有解释为什么这些术语存在缺陷,许多商标律师和品牌所有者经常发现自己对CIPO的具体性标准感到困惑。
有什么新的变化?
CIPO的新《具体性指南》可能会减轻一些挫败感。
《具体性指南》旨在对《商品和服务手册》进行补充,并说明CIPO对某些类型的商品和服务所要求的具体化程度。这些信息根据《尼斯分类表》列出,以“补充说明”的形式显示,并解释了需要具体说明的内容。例如:
第9类:电池(注明具体的使用领域,即汽车电池、相机电池、手机电池、助听器电池、手表电池等,或注明具体类型,即9V电池、碱性电池、锂离子电池等)。
第30类:休闲食品(注明休闲食品的主要成分,即谷物类休闲食品、玉米类休闲食品、米类休闲食品、小麦类休闲食品等,或注明休闲食品的具体项目,即米片、饼干、高蛋白谷物棒等)。
第42类:软件即服务(SaaS,注明具体功能,必要时说明具体领域,即允许注册用户与听力学家联系的SAAS、用于管理医务人员信息的SAAS、用于客户关系管理(CRM)的SAAS、用于将文本转换为语音的SAAS等)。
《具体性指南》还包括一个标题为“没有进一步说明无法分类”的部分,其中列出了无进一步说明无法归入适当尼斯分类的条目。例如:
机器人[如果没有进一步说明,就不能被归入适当的尼斯类别:需注明具体类型,即清洁地板的工业机器人(第7类)、焊接工业机器人(第7类)、铣削机器人(第7类)、缝纫机器人(第7类)、远程呈现机器人(第9类)、实验室机器人(第9类)、手术机器人(第10类)等]。
通过网站提供的信息服务[如果没有进一步说明,就不能被归入适当的尼斯类别:注明具体的信息类型,即通过网站提供旅行信息(第39类),提供食品安全领域的教育信息(第41类),提供气候变化领域的科学信息(第42类),通过网站提供有关法律服务的信息(第45类)等]。
《具体性指南》和CIPO发布该指南的公告都表明,如果《具体性指南》与《商品和服务手册》之间存在任何差异(例如,由于定期更新),应“优先考虑”《商品和服务手册》提供的指南。
虽然CIPO并未因发布这一新指南的发布而放松其严格的具体性标准,但商标顾问和品牌所有者现在在加拿大提交商标申请和进行商标诉讼时能够更好地掌握这些标准。(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爱尔兰的专利诉讼:诉前步骤和启动程序


专利诉讼需要采取的诉前措施
2017年《爱尔兰调解法》规定,代表原告行事的律师有法定义务在提起诉讼前告知原告可选择将争议进行调解。这适用于所有诉讼,包括专利诉讼。律师必须向法院提交一份法定声明,确认他们已告知其客户调解的可用性和好处,并确认已考虑过调解。不合理地放弃调解可能会产生费用问题。
此外,通常的做法是在启动诉讼程序之前发送诉前信函,如果没有这样做,可能会导致法院发出不利的费用令。不过,爱尔兰商事法院认为,未就撤销诉讼发出警告函可能不会对费用造成致命影响。
诉讼时效
专利侵权诉讼作为一种侵权行为,根据爱尔兰《1957年诉讼时效法》(修订版)的规定,诉讼时效为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六年。
此外,如果一方承诺或暗示不会依赖其严格的法定权利,则可能会出现“禁止反言(equitable estoppel)”原则。该原则可防止一方当事人违背另一方当事人所依赖的、对其不利的承诺或陈述。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公平性,因为它阻止了承诺方因信赖其承诺而采取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行为。在爱尔兰专利法中,如果专利持有者做出不实施其专利权的声明,而另一方依赖该声明并因此受到损害,则可能出现禁止反言。如果专利持有人后来试图行使其权利,法院可能会阻止他们这样做,以避免不公正的结果。
毫无根据的威胁
如果当事人不打算提起侵权诉讼,或无法证明所投诉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则应谨慎发出终止函/诉前函。如果任何人威胁他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受威胁方可通过宣告令、禁令和损害赔偿等形式寻求对无理威胁的救济。
通知存在专利或专利申请并不构成诉讼威胁。


进入商事法院、案件管理和初步问题
包括专利事项在内的知识产权诉讼符合送交商事法院知识产权与技术庭的标准。申请人必须向商事法院法官提出申请,并附上申请人律师的证明,解释为何该诉讼适合并应分配到知识产权和技术庭。侵权和无效诉讼以全体传唤令(plenary summons)的方式启动,全体传唤令是爱尔兰高等法院用于启动民事诉讼的法律文件。
根据爱尔兰《高等法院规则》第63A条,商事法院法官可发布命令或指示,以便以公正、迅速且可能将费用降至最低的方式裁定诉讼。如有需要,将确定召开案件管理会议的日期,会议将由法官主持。一开始,各方通常会商定一个时间表,列出递交各种书状的期限,并提交给商事清单的法官。一旦书状提交完毕,就开始以证据开示的形式披露文件。披露结束后,双方将交换证人证词和法律意见书。
商事法院有权下令审理初步问题。这可能以审判模块化的形式进行。
修改专利权利要求
1992年《爱尔兰专利法》第38(2)条使法院或主管法官能允许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修改专利。但须遵守法院或主管法官认为合适的关于公布拟议修正版本以及费用、开支或其他方面的条款。
根据《爱尔兰专利法》第38(2)条对说明书进行的任何修改,如果扩大了已提交申请中公开的客体或专利授予的保护范围,则该修改无效。法院还有权在专利被认定部分无效或有效的侵权诉讼中修改专利说明书。
替代争议解决方法(ADR)
当事方可自愿同意通过ADR(包括调解、和解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解决争议。法院也可主动或应诉讼任何一方的申请暂停诉讼,以便通过ADR程序解决问题。双方通过ADR达成的协议可根据合同法执行。
2017年《调解法》规定了在提起诉讼之前考虑调解的义务,这需要向法院确认。
上诉
在爱尔兰,当事人有权就高等法院(包括商事法院)的每项判决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但是,当事人应牢记,提出上诉并不能自动中止判决的执行。上诉期间是否准予中止执行由法院酌情决定。
上诉人必须在高等法院判令完成之日起28天内提交上诉告知书(普通上诉)。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上诉高等法院的判决。然而,没有自动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权利。一方必须首先提出上诉理由,请求上诉许可,上诉理由必须与公共重要性或司法利益有关。上诉许可申请必须在相关判令完成后21天内提出。
上诉法院会考虑上诉的紧迫性。在资源允许的情况下,上诉法院可加快审理案件。
费用追偿
在爱尔兰,一般来说,费用是随事件发生的——败诉方支付胜诉方的费用。胜诉方有理由期望从争议的另一方收回60%至70%的诉讼费用。法院也可酌情下达讼费令。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决定以不同的方式判定讼费。法院会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一方提出、追究或抗辩有关问题是否合理;一方是否部分或全部胜诉;任何一方提出的和解建议;以及一方拒绝调解或试图和解案件。
如果双方不能就费用数字达成一致,他们可以将案件提交高等法院的法律费用裁决人,由其决定应支付的费用数字。
在向专利权人颁发禁令的情况下,专利权人通常需要承诺对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或损害支付赔偿金。如果被申请人在庭审中成功证明专利无效,则通常会根据所提供的交叉承诺收回费用和损害赔偿。(编译自pinsentmasons.com)


卢旺达颁布了新的知识产权法 旨在与国际标准接轨


卢旺达颁布了一部新的知识产权法,即《2024年6月20日第055/2024号知识产权保护法》(下文简称为“新知识产权法”)。该法已于2024年7月31日生效,取代了之前根据《2018年8月13日第50/2018号知识产权保护法》(下文简称为“废除的知识产权法”)修订的《2009年10月26日第31/2009号知识产权保护法》。
新知识产权法对卢旺达的知识产权框架进行全面改革,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并使卢旺达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标准接轨。
同时,新知识产权法还引入了企业、法律从业者和创作者等利益相关方需要注意的几项重要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知识产权管理
新知识产权法设立了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局,将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整合到了单一的机构之下。这与废除的知识产权法制度是不同的,在废除的知识产权法制度下,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分别由贸易和工业部、处理版权和文化事务的部委以及卢旺达发展委员会的总注册办公室负责。不同机构同时参与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让他们的职责和责任产生了重叠,由于缺乏对各机构职责的明确划分,这可能会降低知识产权的管理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在有关根据新知识产权法设立知识产权局的具体法律文书生效之前,总注册办公室目前仍在负责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事务。
临时专利申请
新知识产权法第18条引入了临时专利申请的概念,以允许发明人在进一步完善其发明时可以尽早公开该发明并确保获得优先权日。这一变化为那些暂时还缺乏资源完成其专利申请的创新者们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保护。
新知识产权法还对第25条规定的专利申请程序进行了修改。申请人现在可以选择在总注册办公室确认是否可以授予专利之前修改其专利申请,但这种修改不得引入新的事项。这种灵活性对需要继续完善发明或处理总注册办公室反馈意见的申请人是有利的。
对于地区和国际性专利申请来讲,新知识产权法第66条规定,卢旺达将会在《专利合作条约》和《哈拉雷议定书》所规定的时限之后开始进行处理。不过,申请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费用以要求加快处理速度。
保护传统知识和文化表现形式
在认识到传统知识和文化表现形式的重要性之后,新知识产权法能够将传统知识作为衍生作品和作品集来为其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而这是废除的知识产权法所没有涵盖到的部分。废除的知识产权法则是通过一部单独的专门法律来保护与植物、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传说有关的发现。然而,这部专门的法律在新知识产权法生效之前从未对外颁布过。
药品专利保护
以前的法律将医药产品排除在了专利保护范围之外,以确保人们能够获得负担得起的药品。新知识产权法第23条2款则允许对医药产品实施专利保护,不过并不包括卢旺达卫生部长明确下令要排除掉的医药产品。这一修改旨在平衡公共卫生需求与鼓励本地药品生产和创新的目标。
知识产权的授权前异议
新知识产权法第29条现在允许对专利和其他的知识产权启动授权前异议程序,从而使第三方能够在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之前对其提出异议。这一规定有望提高专利质量,保护公众利益。
加强对国际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
新知识产权法第63条引入了根据《哈拉雷议定书》和《专利合作条约》承认与保护国际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条款。这确保了根据此类国际框架所授予的专利能够与那些根据卢旺达法律授予的专利具有同等的效力。
有关孤儿作品和音像表演者的新条款
新知识产权法引入了使用孤儿作品(无法找到其所有人的作品)的机制,并将保护范围扩大到了音像表演者,从而确保居住在卢旺达的国民和非国民均享有平等的待遇。
新知识产权法在带来若干创新的同时,其也对原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某些方面进行了修订。
涉及商标注册的主要改进
新知识产权法中出现的显著变化之一是延长了申请人填写商标申请中缺失项目的截止日期。以前,申请人只有7天的时间来提供所需的信息。但是,根据新知识产权法,这一期限已延长至了14天。
此外,根据第188条,新知识产权法明确了商标注册的标准,重点包括要防止恶意申请并确保商标不是模仿性、混淆性或描述性的。此举旨在维护商标系统的完整性以及保护消费者免于遭受误导性做法的侵害。
针对国际商标申请,新知识产权法规定了12个月的期限,以便总注册办公室向申请人发出临时驳回通知。新知识产权法第226条规定的这一时限为申请人的申请状态提供了明确性和确定性。
在应原属局请求撤销国际注册的情况下,新知识产权法根据第233条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将此类已撤销的注册转换为国家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此举为权利所有人提供了灵活性和选择。
涉及商标申请人的一项重要规定则是“在公开其申请时授予权利”(第197条)。这意味着申请人甚至可以在正式注册商标之前就行使与其商标有关的某些权利,但是仍要遵守所有的异议结果。
过渡性条款
为了实现平稳的过渡,新知识产权法规定,废除的知识产权法中的所有命令(包括《2016年3月17日确定注册服务应付费用的第24号部长令》),将从2024年7月31日起继续有效,最长可达6个月,除非它们与新的立法相冲突。
对企业和创作者的影响
新知识产权法旨在为那些在卢旺达经营业务的创作者、创新者和企业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通过与国际标准接轨,新知识产权法旨在为知识产权的保护营造出一个更加可预测和稳定的环境,这对于吸引外国投资和鼓励本地创新来讲是至关重要的。
对于寻求在卢旺达进行注册或保护其知识产权的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这些变化以及它们将如何影响到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编译自www.mondaq.com)

>> 返回

该网站使用Cookies来提升您的使用体验。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查看隐私声明。如继续浏览本网站,则表示您同意我们使用Cookies。您可以随时更改您的Cookies设置。继续 / Cookie使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