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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的认定及其权利

专利/专利申请是众多发明人智慧的结晶;中国专利制度的建设和不断壮大背后推动力之一是发明人的日益创新。为保障发明人的创新热情,维护其权益一直是企业或机构的关注重点。在此结合中国专利法及其相关规定、判例及实践等,重点阐述发明人的权利,以方便企业或机构核查其发明人的管理工作。

本文所称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针对外观设计这一发明创造,发明人也称为设计人。本文所述发明人既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发明人,也包括外观设计的设计人。


谁是发明人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

就“实质性特点”,其通常包括在发明创造的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中,但存在不会把所有实质性特点全部都放在权利要求中的可能性。权利要求主要还是考虑保护范围的大小、技术方案分组、技术特征的组合等方面来写的。并且也无明确规定要求所有实质性特点必须都包括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中。一般理解为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在专利申请文件整体中。即:不限于权利要求书,还包括记载在说明书和附图中的技术方案。即使是授权后,也有可能会通过分案申请将说明书中未获授权的技术方案包括在权利要求中。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实质性特点”并论证其为发明人,法院未否决当事人论证并在当事人论证的基础结合各方递交的证据做出上判决,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239号判决中通过对比原审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初步认定其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有的法院则以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整体判断,例如:在(2016)京民终202号判决中记载了作为一审法院的北京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观点:专利权利要求书是一项发明成果的文字表现形式,申请人在对该项技术方案进行文字性的描述、修饰和限定时,必须满足专利申请、审查及专利文件撰写的要求,因此,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表现形式与原有发明成果中记载的组成部分、结构名称之间会有所变化,此时,可以参照原有发明成果的发明构思、主要结构、工作原理等进行判断。

不同法院对“实质性特点”给出的具体描述虽不完全相同,但通常会采用与评判创造性类似的标准和手段来判断实质性特点,即:将专利发明内容与现有技术对比区分出“实质性特点”。

就“创造性贡献”,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做出了规定:

“…人民法院在对创造性贡献进行认定时,应当分解所涉及技术成果的实质性技术构成。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综上简言之,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的权利

署名权:

发明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

同时,发明人也有权利决定是否在专利文件中公布其姓名。

发明人决定在专利文本中公布其姓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局”)将在专利公报、专利申请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上公布其姓名。

发明人不公布其姓名的,应提出不公布请求;国知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国知局在专利公报、专利申请单行本、专利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并在相应位置注明“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发明人也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

获得奖励权:

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即发明人的雇主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给予奖励。如果单位将专利申请转让给第三人,单位仍有责任支付发明人奖励。

单位可以与发明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的方式和数额。

单位未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 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4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 1500元。

获得报酬权: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单位即发明人的雇主应当对发明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单位可以与发明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下列标准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合理的报酬:
(一)将该职务发明创造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职务发明创造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职务发明创造作价投资的,从该职务发明创造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职务发明创造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职务发明创造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优先受让权: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订立转让合同时,发明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同等条件将综合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例如:潜在受让人提出以10万元人民币作为转让费、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如发明人也可以同等条件履行转让费的交付,则享有优先受让专利的权利。如果发明人更改转让条件,例如降低转让费、延长支付期限、或者更换支付方式,则将失去优先受让专利的权利。

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的权利

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避免发明的不当公开

除上述权利外,发明人还承担一些义务,其中之一是保密义务。

因发明创造具有无形财产属性,在发明创造的保护方案尚未确定、尚未进行到可公开的环节,对发明内容进行必要的保密,避免不当公开或泄露是至关重要的,其决定了发明创造是否失去被保护的资格,是否丧失应有的价值。

申请专利权是保护发明创造的方式之一。被授权专利权的前提之一是具备新颖性,即:在专利申请之前未被公开过。为保证该前提,在就发明创造向国知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不要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在未申请专利申请前就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有可能被视为是现有技术而丧失被授予专利的可能,相当于将发明创造免费贡献给公众,对此发明人需要慎之又慎。

实践中,偶有发明人在专利申请之前发表了文章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专利申请递交之后,审查员检索到了该文章并以文章公开了发明创造的内容进而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由下发该申请不具备新颖性的驳回意见。此种情形,应予避免。

假如发明创造因不慎在申请专利前被意外公开,需要立即采取措施补救,对此需要及时联系专利律师。

除申请专利外,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也可以作为技术诀窍/商业秘密来使用和保护。作为技术诀窍或商业秘密,保密更是重中之重。例如可口可乐配方,一直没有申请专利,是作为技术诀窍或商业秘密使用和保护的,至今保密工作做得非常好。

发明人的排序

多个发明人合作完成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时就需要确定发明人的排序。发明人可以协商各自的署名顺序。

从相关规定来看,目前就发明人排序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也没有因发明人排序的不同而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规定。但也存在人们俗成的看法,通常认为贡献多的人放在前面作为第一、第二发明人,贡献小的放在后面。例如专利作为个人科研成果用来申报职称的,在很多职称评审中最看重的是第一发明人。这也默认排在前面的发明人贡献比后面发明人的要大。因此发明人排序,还是需要谨慎决定的。

发明人权利救济

发明人的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是法定权利。如果权利受到损害可以与侵权人进行协商,或者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或者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奖励报酬权是发明人就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之后才拥有的权利;如果由于申请人原因导致职务发明创造未获得专利权,例如:申请人不递交专利申请,申请人主动放弃已经递交的专利申请、申请人消极答复官方通知导致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不缴纳规定的官方费用等,则很难拿到奖励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238号判决中,发明人对类似情况做了陈述并主张奖励,但是法院未予支持。发明人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与任职单位提前书面详细约定奖励报酬的金额避免自己权益受损。从企业而言,可以提前与发明人约定好或做好有关奖励和报酬的内部规定,以避免将来产生纠纷。

实践中,发明人的认定、发明人的权利、权利的救济、以及企业应做的准备或策划等有具体问题或疑问,欢迎咨询info@anxinfonda.com,或致电010-82730790。商标/诉讼/法务事宜请联系 info@bhtdlaw.com,或致电010-82737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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