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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期限现在可通过补偿而延长

在创新驱动发展的今天,专利权不仅是创新者智慧的结晶,更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武器。然而,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的漫长过程往往导致专利实际有效期缩短,削弱了专利权的商业价值。为了弥补这一时间上的损失,确保专利权人能够充分享受其专利权,中国政府于2021年6月1日出台了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Patent Term Compensation, PTC),且于2024年1月20日出了细化的规定,使其成为保护创新成果、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

专利权期限补偿是指对于那些在授权及新药审批过程中遭遇不合理延迟的发明专利,法律给予的一定期限延长补偿的机制。这种补偿机制是对专利权期限的一种调整,旨在确保专利权人在面对审查过程中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误时,仍能享有公平的保护期限。本文将对可获得专利期限补偿的情形、专利期限可补偿的时间、提出时机、相关费用及审批等进行介绍,以帮助专利权人更有效地利用这一制度,合理地延长保护期限,最大限度地保护其的知识产权。

可获得专利期限补偿的情形

1、延迟授权: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不能给予补偿。

2、新药审批:为补偿新药上市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专利期限可补偿的时间

1. 延迟授权的专利权期限补偿

该补偿制度将“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之日和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之日中的较晚日期”设为理论上应授权的标准时间点,该标准时间点与授权日之间相差的天数,扣除合理延迟天数及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天数,即为补偿的时间。

其中,“申请日”:对于基于PCT国际申请的中国国家阶段申请,是指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而不是PCT国际申请日;对于分案申请,是指分案申请的实际递交日而不是母案的申请日。

“实质审查请求之日”是指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足额缴纳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之日。对于实质审查请求之日早于公布之日的发明专利申请,是指该专利申请的公布之日。

“合理延迟”包括:涉及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复审程序、因权属纠纷或者协助执行人民法院保全裁定而中止的有关程序、涉及行政诉讼的程序。

“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包括: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国知局发出的通知引起的延迟、申请延迟审查、援引加入引起的延迟、请求恢复权利引起的延迟、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PCT国际申请,申请人未要求提前处理引起的延迟。

例外情形: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申请人通过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而取得发明专利权的,该发明专利不适用专利期限补偿。

2. 新药的专利权期限补偿

该制度将“新药专利申请日起满5年”设为新药行政审批理论上所需时间,因此专利申请日至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的间隔天数扣除 5 年后,多余的时间即为专利权期限补偿,但该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批准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 14 年。

3. 延迟授权及新药可否都适用

如同一件专利符合延迟授权和新药审批两项补偿条件,则可以同时适用二项补偿。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在延迟授权专利权期限补偿决定作出以后,再确定给予新药专利权期限补偿的时间。

补偿请求提出时机

延迟授权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知局提出。

新药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自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知局提出;且满足如下条件:
a) 请求补偿的专利授权公告日应当早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获得批准之日;
b) 提出补偿请求时,该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
c) 该专利尚未获得过新药专利权期限补偿;
d) 请求补偿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包括了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技术方案;
e) 一个药品同时存在多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对其中一项专利给予新药专利权期限补偿;以及
f) 一项专利同时涉及多个新药的,只能对一个新药就该专利提出新药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上述“三个月”提出时机不可延长、不可恢复。如逾期递交,期限补偿请求书将视为未提出。

提出新药专利期限补偿请求,需要准备好《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书面同意书等材料,如专利权人与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不一致的话;说明请求补偿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包括了获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技术方案的资料等。

补偿请求需支付的官费

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标准为每件200元;该官费需在前述“补偿请求提出时机”规定的“三个月”内缴纳。

补偿请求的审批、公告

经审查后,如果国知局认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不符合期限补偿条件,会给予请求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或补正文件的机会。如果经陈述意见和/或补正后仍然不符合期限补偿条件,国知局会作出不予期限补偿的决定。

经审查后,如果国知局认为补偿请求符合期限补偿条件,会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并告知给予期限补偿的天数。

国知局作出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决定后,会将有关事项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专利期限补偿后的年费

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费用。

如果对专利权期限补偿有疑问,或者对相关政策和程序有问题,欢迎随时和我们联系。作为您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伙伴,我们将帮助您解决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致力于成为您在知识产权保护道路上的坚实后盾。

如您对上述文章或其他专利、商标、诉讼、保护等知识产权事宜有任何疑问,欢迎来函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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