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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识产权资讯(2024.8)期

做好合规准备:《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已生效


欧盟《人工智能(AI)法案》于8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案的大部分条款自2026年8月2日起适用。但是,考虑到“以某些方式使用人工智能所带来的不可接受的风险”,该法案规定,被禁止行为的合规性应在2025年2月2日前生效。

欧洲议会于今年3月批准了该法案,这是一项重要立法,为欧盟(EU)人工智能监管平台奠定了法律基础。该法案的大部分条款旨在保护欧盟公民免受与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相关的最严重的安全和保障风险。《人工智能法案》禁止人工智能技术的几种用途,包括无针对性地搜取图像以创建面部识别数据库、工作场所和学校环境中的情绪识别以及社交评分系统。对于欧盟执法部门来说,《人工智能法案》禁止预测性警务,还禁止实时生物识别(RBI)应用,但失踪人员调查和恐怖袭击预防除外。

在3月该法案获得批准时,许多创意和文化组织站出来要求在该法案中加入更多的知识产权措施。虽然该法案承认现有的法律框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但其文本几乎没有对《人工智能法案》报告要求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新的规则。例如,《人工智能法案》要求通用人工智能(GPAI)模型报告其训练模型中使用的数据,这些数据必须记录在案,但不影响根据欧盟和国家法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的需要。高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同样需要起草监督文件,同时不损害其自身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欧洲创作者和权利人联盟于3月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对该法案表示欢迎,认为它为创作者提供了首次针对人工智能模型维权的工具,但他们也提醒道,一个有意义的法案实施过程将是关键,尤其是在要求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提供的信息方面:“至关重要的是,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必须提供的足够水平的信息模板能够有效地行使和执行版权和其他基本权利,并且创意行业和权利人能够正式和直接地参与其起草工作。”

还有人质疑《人工智能法案》的报告要求对总部设在不同版权制度管辖区的人工智能企业的域外影响。《人工智能法案》第106条规定,通用人工智能公司必须确保其报告义务的履行符合欧盟2019年《版权指令》第4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了用于科学研究的文本和数据挖掘在欧盟版权法中的例外情况。公司必须遵守欧盟《版权指令》的这些规定,“无论这些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训练所依据的版权相关行为发生在哪个司法管辖区”。

《人工智能法案》指出,对非欧盟公司的行为如此广泛地适用《版权指令》是必要的,以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使在欧盟运营的人工智能公司不会因适用本国较低的版权标准而受益。评论家指出,这样的法律框架至少会与美国关于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来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判例法产生摩擦。

OpenAI于7月30日发布了《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入门指南》,其中指出,“需要进一步的指导和实施立法来界定该法的范围,尤其是适用于OpenAI这样的通用型人工智能模型的法律”。

不过,声明补充道:“我们致力于遵守该法案,不仅因为这是一项法律义务,还因为该法律的目标与我们开发和部署安全人工智能以造福全人类的使命相一致。”

OpenAI已被美国、英国、欧洲和中国的多家公司和创作者起诉,指控其侵犯版权和其他违法行为。(编译自ipwatchdog.com)

 

英国知识产权局推出一站式标准必要专利资源中心


2024年7月22日,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启动了英国标准必要专利(SEP)资源中心。

SEP资源中心旨在为英国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以帮助企业获得有关如何驾驭SEP生态系统的指导。

指南包括技术标准和标准制定组织、SEP许可以及SEP许可中的争议解决和补救措施。

该中心是与产业界合作开发的。它是一种不断发展的资源,将随着时间的推移继续发展,以纳入进一步的指导和支持。

该中心是解决市场内信息不对称和透明度问题的起点,也是UKIPO为应对SEP生态系统中的挑战而采取的一揽子非监管行动的一部分。

UKIPO最新推出的SEP资源中心,旨在为英国的企业提供指导,帮助它们驾驭这个十分复杂的生态系统。

保护被认为对实施技术标准至关重要的技术的专利被称为SEP。技术标准是商定的方式,它规定了技术之间如何进行交互,并使设备能够无缝通信。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接触到了这些标准,例如,在智能手机和电信网络、汽车、家用电器、无人机、智能电表和医疗设备中。

人们普遍认为,SEP对英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因为它们通过确保技术的可访问性和可互操作性,使创新技术的开发和实施成为可能。

然而,众所周知,大大小小的企业在SEP的许可方面都可能面临特殊的挑战。

这些挑战可能包括SEP持有者和SEP实施者之间的知识和信息差距、对缺乏透明度以及对争议解决服务有效使用的担忧。

该中心旨在帮助企业提高对SEP生态系统的理解。它将提供指导并重点介绍其他资源,以帮助企业更自信地使用这个生态系统。

该中心分为4个部分:

-关于技术标准和标准制定组织的指南;

-SEP许可指南;

-关于SEP许可中的争议解决和救济的指南;

-其他资源,包括英国SEP判例法跟踪器、术语表和国际SEP特定资源,这些资源可能对试图驾驭SEP生态系统中的英国企业有用。

为该中心的发展作出贡献的组织包括Cyclopic公司、高通、诺基亚、Elisabeth Opie公司、Benn Consulting Ltd公司、Nyobolt公司下属的Becca Edney、Brisson Consulting公司和亚马逊。该团体包括广泛的行业贸易代表、SEP实施者、SEP持有者、初创企业和规模化企业、研究机构和学术界。

该中心是全球首个此类资源中心,其目的是为英国任何寻求与SEP相关指导的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科学、创新和技术部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副部长费里娅勒.克拉克(Feryal Clark)表示:

 “这将有助于英国企业在复杂的SEP生态系统中游刃有余地发展,并使其在英国国家医疗服务系(NHS)、交通、电信和其他关键领域开发尖端技术时增强商业信心。”

 “我们正在迎来一个经济持续增长的新时代,这就是为什么通过改善我们提供的数字资源来支持英国创新者,提高全国企业的效率和生产力是如此重要。”

UKIPO局长亚当.威廉姆斯(Adam Williams)表示:

 “SEP对英国经济越来越重要。它们是未来技术的核心,也是当今的先驱行业的核心。”

 “新的英国SEP资源中心旨在帮助我们富有创新精神、知识产权丰富的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在这个通常复杂的环境中更加自如。这将有助于确保我们的知识产权框架成为他们创意和发现蓬勃发展的推动力,从而支持英国政府实现经济增长的愿景。”

 “我要感谢我们行业工作组的成员为开发资源中心提供的宝贵意见。我希望这一不断发展的资源能够帮助在英国经营的企业在与SEP生态系统互动时更有信心地参与标准化工作,并更轻松地克服复杂性。”

英国特许专利代理人协会(CIPA)主席马特.迪克森(Matt Dixon)表示:

 “在许多行业中,SEP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SEP中心的推出将为企业提供进一步的支持,CIPA也将全力支持。很高兴看到UKIPO在提供此类支持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SEP是专利的一种使用方式,既能公平地奖励创新者,又能有效地开发可互操作的技术。支持对SEP的理解有助于企业主围绕他们使用受保护的技术作出更好的决策。这是一项伟大的计划,我们很高兴能够为其提供支持。”

 “该中心并非一成不变。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将继续发展,包括进一步的指导、案例研究和对与SEP相关事项感兴趣的企业的一般支持。”

该中心是UKIPO采取的一揽子非监管行动的一部分,旨在帮助在SEP生态系统内实现更大的透明度和平衡,并改善市场运作的方式,供与之互动的人使用。

这些措施包括与全球其他司法管辖区合作,鼓励在SEP政策方面加强合作和协调,并采取积极措施与标准制定组织进行沟通和协作,特别是在其知识产权政策方面。(编译自www.lexology.com)

 

英国和欧洲专利局关于使用权利要求可专利性的不同做法


专利申请中通常使用两种主要类型的使用权利要求。第一种类型通常采用“使用物质X以达到Y效果”的形式。这些权利要求通常被解释为等同于方法权利要求,即使用物质X实现效果Y的方法。

第二种类型是本文探讨的主题,也称为有目的限制的产品权利要求。这些权利要求一般采用“物质X,用于实现效果Y”的形式。

此类权利要求通常涉及涵盖制药和化学发明的专利申请。它们可以为新产品提供额外的保护范围,并为已知产品的新用途提供专利保护。

关于使用权利要求的判例法

欧洲专利局(EPO)在化学领域最著名的判例法之一是与美孚石油公司(“美孚”)的减摩添加剂(G2/88)有关的裁决。该案件涉及申请人通过使用权利要求为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寻求专利保护,基本上确立了欧洲专利局对此类权利要求的裁决先例。

案件事实如下:美孚已经获得一项欧洲专利,该专利的权利要求涉及某些硼化甘油羟基酯。据说这些化合物可用作润滑油中的添加剂。

在美孚获得授权后的9个月异议期内,雪佛龙对其专利的授权提出了异议。在其反对意见中,雪佛龙认为,美孚的权利要求与一项在先美国专利相比缺乏新颖性和/或创造性。该在先专利公开了包括所主张保护化合物在内的油类组合物。在该美国专利中,据称美孚添加这些化合物是为了起到腐蚀抑制剂的作用。

异议听证会和上诉理由

在异议听证会上,雪佛龙成功撤销了美孚的欧洲专利。美孚对这一决定提起了上诉。在上诉期间,美孚提出了一套新的(辅助)权利要求。这套辅助权利要求不是针对化合物本身,而是包含4项针对“在润滑剂组合物中用作减少摩擦的添加剂”的化合物的权利要求。

EPO技术上诉委员会化学部就该上诉举办了听证会。关于辅助性的“使用”权利要求集,该上诉技术委员会决定,有一些重要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因此,他们向EPO扩大上诉委员会(该机构的最高上诉委员会)提出了3个问题。在这些问题中,对本文探讨的内容至关重要的问题是:

就《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而言,考虑到先前的出版物披露了将该化合物用于不同的非医疗用途,因此权利要求中唯一的新颖特征是该化合物的用途,那么将该化合物用于特定非医疗用途的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

也就是说,就本案的具体情况而言,关于在润滑剂组合物中使用某些化合物作为减摩添加剂的权利要求,与先前将这些化合物用作润滑剂组合物中的腐蚀抑制剂的权利要求相比,是否具有新颖性?

上诉裁决

扩大的上诉委员会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即这样的权利要求是新颖的。他们指出,新的用途与实现新的技术效果有关。事实上,这种技术效果以前从未向公众公开过,这意味着所主张保护的发明是具有新颖性的。因此,在该案中,尽管之前将化合物用作腐蚀抑制剂本来也可以减少摩擦,但这一事实并不妨碍后来对减少摩擦的使用申请专利,只要没有识别到摩擦的减少。因此,这是EPO在已知化合物的新(非医疗)用途方面采用的长期做法。

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和EPO关于使用权利要求的不同做法

然而,这个问题是UKIPO在新颖性审查方面不遵循EPO做法的少数领域之一。与之相反,UKIPO的观点是:“例如,一项使用已知物质作为添加剂来执行特定功能的权利要求,如果这种功能是该物质在现有技术使用中所固有的(尽管未被识别出),则该权利要求并不具有新颖性。”该机构关于审查与化学发明有关的专利申请的指南中规定了这一做法。

这意味着,如果美孚在寻求英国专利申请,UKIPO将会认定,针对使用化合物作为减摩添加剂的权利要求(即EPO已授予的权利要求)与早期用作腐蚀抑制剂的权利要求相比缺乏新颖性。

 

意见和建议

在实践中,任何寻求提交使用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人,如果存在固有的(但未被识别的)早期使用的风险,则应考虑通过向EPO申请欧洲专利来寻求覆盖英国的专利保护。然而,即使采用这种方法,仍然存在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例如,英国法院是否会宣布EPO授予的此类使用权利要求无效?此外,怎样才构成对这种权利要求的侵权,即在由现有技术的使用本身就能达到效果的情况下?美孚的竞争对手是否可以继续销售这些作为腐蚀抑制剂使用的化合物,只要不说明这些化合物可以减少摩擦?关于这一主题,还需要进一步判例法来明确。(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人工智能可适格客体指南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期发布了关于专利可适格客体的更新指南,以解决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关键和新兴技术的创新问题。该更新指南将帮该机构工作人员和利益相关者根据美国《专利法》(《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确定人工智能发明的可适格客体。这一最新更新是建立在先前指南的基础上的,为该机构和申请人在如何评估专利申请和涉及人工智能技术相关发明的专利中权利要求的可适格客体方面提供了进一步的清晰度和一致性。该更新指南还公布了3个新的示例,以说明在各种技术中如何应用该指南。

该更新指南已于2024年7月17日生效,它介绍了USPTO在人工智能和可适格客体方面所作出的努力的背景,还概述了该机构的专利可适格客体指南,并对指南中与人工智能发明特别相关的某些领域进行了进一步讨论,包括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关于可适格客体裁决的讨论。

美国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的副部长兼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表示:“USPTO仍将继续致力于促进和保护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关键和新兴技术的创新。我们期待听到公众对这一更新指南的反馈意见,这将进一步明确评估人工智能发明的可适格客体,同时激励用于解决世界和社群问题的创新。”

该更新指南中的3个新的示例根据《美国法典》第35篇第101条对某些情况下的假设性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分析,以解决特定的问题,例如权利要求是否引用了抽象的概念,或者权利要求是否将抽象的概念融入到了实际应用中。这些示例旨在协助该机构人员在专利审查、上诉和授权后程序中将其可适格客体应用于人工智能发明上。这些示例可在人工智能相关资源网页和USPTO网站的专利适格页面上查阅。

该机构将继续直接参与制定与人工智能对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的影响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措施。这份更新指南履行了该机构根据《关于安全、可靠和可信地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的行政命令》所承担的义务,即就人工智能的影响以及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交叉领域的问题(包括专利可适格客体)向审查员和公众提供指导。在此之前,USPTO于2024年早些时候宣布了关于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发明人身份指南,以及针对从业人员的人工智能指南,并就人工智能对某些可专利性考虑因素的影响征求公众意见,包括什么有资格成为现有技术以及如何评估该领域的普通技能水平(意见接收截止日期为7月29日)。

关于专利可适格客体更新指南的全文可在该机构的最新人工智能新闻和报告网页上查阅,相应的示例可在人工智能相关资源网页上找到。该机构将在2024年9月16日前接受有关更新指南和示例的公众意见。有关提交意见的说明,具体可参阅《联邦公报》通知。(编译自www.uspto.gov)

 

美参议院通过限制生物仿制药诉讼中专利数量和质量的新法案


根据《生物制品价格竞争与创新法案》(BPCIA),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的生物制剂创新者可以根据生物仿制药提交FDA批准的申请情况起诉相关药品的生物仿制药制造商侵犯专利权。2024年7月,美国参议院两党一致通过了一项名为《2023年患者负担得起的处方法案》(Affordable Prescriptions for Patients Act of 2023)的法案,该法案可能会影响未来的BPCIA专利侵权诉讼。该法案一旦颁布,将限制生物制剂创新者在此类诉讼中可以对生物仿制药申请人主张某些类型专利的数量。然而,该法案允许对其规定的限制设置某些例外情况和进行扩展。

该法案仅会影响BPCIA相关诉讼。品牌制药企业根据《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权期限补偿法》(Hatch-Waxman Act)对仿制药生产商提起诉讼的案件将不会受到影响。

如果该法案最终通过并成为法律,对BPCIA诉讼的主要影响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物创新者只能对20项专利提起诉讼,而这些专利是在其生物制剂获得批准4年后申请的,或者这些专利涵盖了生物创新者未使用的制造技术。

(1)在BPCIA诉前信息交流期间,生物制剂创新者提供其初始专利清单后,上述20项专利中已经获得批准的不得超过10项;

(2)对可以主张的其他类型的专利(例如,治疗方法专利或在创新者的生物制剂获得FDA批准之前或批准之后4年内提交的专利)的数量没有限制。

2、即使适用上述限制,法院也可能出于司法公正或以正当的理由增加这些专利的数量。

3、如果生物仿制药申请人未能根据《生物仿制药法案》完成所有必要的诉前程序,则上述限制将不适用。

该法案最初是由德克萨斯州共和党议员约翰.科宁(John Cornyn)和康涅狄格州民主党议员理查德.布卢门撒尔(Richard Blumenthal)提出的。该法案的目的是“对涉及生物制剂的专利诉讼施加限制”。根据提案人的说法,该法案将通过加速生物仿制药进入市场来降低药品价格。换言之,立法者提出的解决药品价格高的办法是限制生物创新药专利的实施。

该法案是一系列针对药品专利和生命科学诉讼的拟议立法中的最新一项,旨在增加竞争和降低药品价格。2023年出台的一些其他法案建议修改FDA对新提交或批准的药物申请的审批程序。

现行制度

BPCIA为现有生物制剂的生物仿制药审批创建了一条简化的途径。生物仿制药可以将生物创新药作为参照产品来寻求FDA的批准。《专利法》将生物仿制药的FDA申请视为一种人为侵权行为。

BPCIA还引入了生物仿制药申请人和生物创新者之间进行诉前信息交换的选项,旨在简化专利问题,并在生物仿制药上市之前在BPCIA诉讼中解决这些问题。这种信息交换,有时被称为“专利之舞”,始于生物仿制药申请人选择与生物创新者共享其FDA申请的副本。然后,双方可以交换可提出侵权主张的生物创新者专利清单,以及他们各自对这些专利的侵权可能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立场。最后,双方可以就BPCIA专利诉讼的最终专利清单进行谈判。生物仿制药申请人不是必须参与这种诉前信息交换。但是,如果他们没有这样做,生物制剂创新者就可以就涉及生物仿制药或其使用的任何专利对生物仿制药提起诉讼。

目前,在BPCIA诉讼中,可以对生物仿制药申请人主张的专利数量没有限制。

拟议的专利数量限制和例外情况

该法案的主要重点是在提起BPCIA诉讼时按日期和类型限制专利的主张。为此,法案将修订《专利法》第271(e)条。拟议的修正案规定,生物原创新者可以主张不超过20项专利,这些专利(1)主张其参考生物制剂或其制造方法的实际申请日期是在FDA批准参照产品4年之后;或(2)主张是参照产品赞助方未使用的制造技术。申请日期限制背后的逻辑似乎是,较晚申请的专利可能会有较晚的到期日,而这可能会被用来阻止生物仿制药的进入。对制造专利类型的限制似乎是为了减少生物创新者本身未使用的专利数量。

拟议的20项专利上限不会影响生物创新者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前的诉前信息交换。但是,尽管该上限并未限制生物创新者在诉前交换期间可能在其初始专利清单中包含的专利数量,但该法案确实将初始专利清单的提交时间作为另一个截止日期。该法案指出,在BPCIA诉讼中主张的20项专利中,生物制剂创新者在交换初始专利清单后获得或已获得的专利不得超过10项。

某些类型的专利不适用20项专利的限制。该法案明确规定,该限制不适用于要求“在治疗、诊断或预防中使用生物制剂的方法,例如治疗适应症或治疗方法或其他使用条件”的专利。同样不在20项专利限制之内的还有较早提交的专利:那些在创新生物制剂获得FDA批准后不到4年内提交的专利。该法案对这些方法应用和早期申请的专利的主张没有限制。将会受到监管的行业应该开始根据拟议法案逐案评估各种诉讼策略。

扩大拟议限制范围

如果生物创新者快速地要求扩大专利数量,且扩大限制范围符合司法利,或者有正当的理由,法院可以提高20项专利的限制。该法案没有就何为符合司法利益提供任何进一步的指南,但它确实提供了正当理由的示例。

该法案规定,如果生物仿制药申请人未能提供BPCIA中规定的所有诉前信息,则“应确立”正当理由。因此,该法案可能会为生物仿制药申请人提供额外的激励,使其充分参与诉讼前的信息交换以援引其限制。

该法案以非强制性的措辞描述了其他正当理由的示例。它指出,如果生物仿制药申请人的产品或制造技术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如果不是因为专利局的延误,专利本会在生物申请人送达其初始专利清单之前颁发,则“可”确立正当理由。该法案规定,法院还可以考虑生物仿制药申请人是否在诉前信息交换期间向生物创新者提供了足够的信息以主张其他专利。该法案将责任转移给了生物创新者,要求其在生物仿制药的FDA申请之外,提供“对任何信息的身份和相关性的合理描述”,这些信息将是“使法院能够形成关于是否可以合理提出侵权主张的信念所必需的”。

其他潜在影响和下一步措施

归根结底,拟议法案对诉讼和药品定价的下游影响还有待观察。首先,该法案的限制仅适用于《专利法》第271(e)条规定的侵权诉讼,即生物仿制药申请FDA批准构成法定侵权行为。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它是否以及如何影响根据《专利法》其他条款提出的基于实际或预期销售的诉讼。在某些方面,这可能会产生一种反直觉的效果,可能会限制依据第271(e)条提起的较早诉讼的预期利益:如果较早诉讼只能针对相关专利的一部分提起,这可能会延迟当事各方明确拟议生物仿制药进入市场是否会侵犯生物创新药专利的能力。即使在符合第271(e)条的情况下,考虑到例外情况,该法案的实际效果也很难预测,因为因为根据现行法律,在超过20项专利的情况下,该法案可能会涉及很大一部分案件。鉴于药品定价和获取背后的系统复杂性,拟议的专利诉讼限制对药品定价的影响甚至更加微弱。

目前尚不清楚该法案何时会通过并成为法律。该法案已于7月11日在参议院获得通过,并于7月15日进入众议院审议。截至目前,众议院尚未就该法案采取行动,最快可能也要到9初才能处理该法案。如果该法案在众议院获得通过,它将被提交至总统处签署成为法律。(编译自www.lexology.com)

 

印度的《竞争法》制度和专利池


背景概述

目前,在一个相当微妙的平衡环境中,知识产权世界正在蓬勃发展。作为知识产权的基石,专利让发明人们可以在一段时间内获得有关其创造成果的临时性专有权利,从而促进创新事业。然而,这种专有权利也可能成为一种障碍,例如阻碍竞争以及限制客户的选择。上述情况让《竞争法》有了用武之地,这部法案旨在确保打造出一个公平且健康的市场以实现技术进步。《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之间的相互作用,特别是在涉及专利池的情况下,往往会体现出法律政策中的复杂性和动态性。这些专利池的作用就是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成果,让来自不同发明人的专利汇集在同一把保护伞之下。尽管这种“简化了访问多项发明”的方式似乎能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但是从《竞争法》的角度来看,专利池也引起了人们的各种担忧。2002年的《竞争法》旨在通过规范企业之间的反竞争行为来维持市场竞争。2002年《竞争法》的主要目标是阻止出现那些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福利并阻碍竞争的垄断行为、垄断利益集团以及其他反竞争的行为。另一方面,专利池则是将来自多个实体的专利合并到一个储备池中,从而允许有关各方在无需单独展开磋商的情况下获取并使用其中的专利。此举可以简化技术的共享流程,降低诉讼成本,并通过让新加入者更容易地获得新技术来促进新的创新工作。然而,这也可能对竞争环境带来重大的挑战。如果不加以严格的监管,这也可能会成为开展反竞争行为(例如操纵价格以及形成垄断联盟等)的工具。本文将深入探讨出现在印度的专利池、专利池可带来的好处以及专利池的反竞争问题。

专利池与1970年《专利法》

印度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专利池在这里仍然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人们将专利池看成是一种潜在的解决方案,可以为包括医疗保健在内的各个领域中的多项发明提供访问权限。世界卫生组织(WHO)曾建议使用专利池这样一种高效的工具来让人们更加简单地获取到救命药物以及疗法。除此之外,在诊断乳腺癌以及开发用于治疗HIV、疟疾、新冠肺炎等疾病的药物的过程中,专利池也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国际药品采购机制(Unitaid)组建了药品专利池(MPP)。这个联合国的国际组织积极投身于打造专利池的事业,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能够获得药品。该机构与多个药品开发商签订了许可协议,以允许仿制药的制造商在部分较为贫困的国家中开发和销售仿制药。

同时,MPP还开发出了像MedsPal这样的在线数据库,其中包含有关专利基本药物,新冠肺炎疫苗的知识产权状态的信息。

此外,WHO还与哥斯达黎加合作启动了一个专利池,即新冠肺炎技术获取池(C-TAP)。C-TAP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全球平台,在其中新冠肺炎疫苗、诊断工具和其他医疗产品的开发商可以与获得认证的制造商分享其知识产权、知识和数据。

在印度,印度政府曾颁布了1970年《专利法》。尽管该法案对专利事务作出了规定,但是却没有明确提到专利池。然而,1970年《专利法》的第68条是允许开展专利转让或者许可工作的,其要求包括特许权使用费和期限在内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均应是书面成文的且需要由有关各方完成签署。1970年《专利法》的第69条规定,转让协议必须进行注册并纳入到专利登记簿中。如果某一方未能成功获得自愿许可的话,1970年《专利法》第84条可允许在特定的条件下进行强制许可,从而为专利池的构建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1970年《专利法》第140条提到了某些不能包含在许可协议中的条件,并对有关各方施加了限制。因此,尽管1970年《专利法》没有具体提及专利池,但却间接地提供了一种能够支持组建专利池的框架。

专利池产生的竞争促进效应

减少诉讼

专利池可以显著地减少专利侵权诉讼数量。通过建立起一个清晰的许可框架,各家企业能够避免陷入到代价高昂的法律纠纷之中,并且可以专注于新技术的开发工作。

协助被许可人提升效率

企业可以利用单一的专利池来获得更加广泛的专利,而无需再与单独的专利所有人分别进行许可磋商。这为被许可人节省下了时间与资源。

加快产品开发流程

通过简化许可流程,专利池可以加快新技术的开发与商业化进程。

 

标准化

从建立行业标准的角度来看,专利池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将必要的专利汇集到一起,它们确保了不同产品之间的兼容性以及通过汇集必要的专利,它们确保了不同产品之间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

专利池引起的反竞争问题

尽管专利池能够带来多项好处,但是其也存在着有关反竞争的问题,具体如下。

定价

专利池可能会造成价格垄断,即所有参与的公司就定价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减少了竞争。这种对价格进行操控的行为可能会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并使价格维持在一个高于正常竞争市场环境的水平上。

控制市场

那些占据主导地位的公司可能会利用专利池来限制新的竞争者入局,从而控制住整个市场。此举会产生一种垄断型的市场结构,即由于少数公司控制着市场,因此消费者的选择越来越少,同时价格也可能会出现上涨。

串通风险

专利池有助于参与公司之间进行串通或者共谋,从而导致竞争的减少以及价格的上涨。这种串通可能会破坏市场。

这种串通可能会破坏市场动态,降低价格的竞争力,并限制消费者的选择。

专利使用费的叠加

某一个专利池中的多项专利会产生较为复杂的专利使用费结构。由于合规和许可问题带来了高昂的成本,因此这种复杂性可能会阻止企业进入到市场或开发新产品。

限制技术进步

集体控制关键专利的行为可能会降低开展创新的竞争压力,从而阻碍技术进步。企业可能会放慢前进的脚步,选择依靠专利池,而不是继续突破技术的界限。

 

专利池与2002年《竞争法》

印度的2002年《竞争法》旨在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2002年《竞争法》第3条提到了反竞争协议,其中包括横向协议(即从事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贸易的企业之间所签订的协议)以及纵向协议(即供应链不同层次的当事方之间所签订的协议)。由于此类协议对竞争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是无效的。2002年《竞争法》第3条5款允许施加合理的条件来保护知识产权(这不会被看成是一种反竞争的行为)。该条款采纳了一项原则,即为保护知识产权而施加的合理条件不具备反竞争性。不过,2002年《竞争法》并没有给出“合理条件”的定义。

因此,尽管2002年《竞争法》已经提供了一个可用于解决反竞争问题的框架,以及可防止出现市场支配地位并确保公平竞争的措施,但是只有在专利池中的专利所有人滥用其支配地位并设置了限制市场竞争的不合理条件时,人们才能使用这部法律。德里高等法院在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起诉CCI11一案中也采取了类似的立场。该法院认为,1970年《专利法》是用来处理专利相关事务的专门立法。

结语

总而言之,竞争法制度与专利池之间的相互作用对于平衡创新激励和市场竞争而言是至关重要的。通过汇集多个专利所有人的专利并提供集体许可费,专利池能够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降低诉讼成本,并最终促进技术的广泛应用。然而,有关各方必须谨慎地管理好这些行为,以避免出现反竞争行为,如合谋定价、市场控制、串通风险等。2002年《竞争法》在监督和管理专利池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确保它们不会影响到竞争。然而,这里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监管框架,以确保专利池以透明和公平的方式运作,并且专利许可的条件能够促进创新和保障消费者利益,不会对竞争产生任何不利的影响。(编译自www.monda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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