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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识产权资讯(2024.7)期

生物技术革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条约》的影响


随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条约》的批准,全球生物技术将会迎来重大变革。经过25年的谈判,各成员方代表于2024年5月13日至24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齐聚一堂并最终批准了这一历史性条约。该条约带来的主要变化是强制要求在专利申请中公开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来源。
该条约的颁布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里程碑,特别是对于像巴西这样的生物多样性大国以及长期以来为承认和保护其祖先流传至今的知识而努力的传统国家而言。从历史上看,这些在知识产权法和条约中一直是被忽视的,这导致该国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在未经适当同意或利益分享的情况下被授予在他人专利中使用。


实施与合规挑战
在日内瓦进行的激烈讨论揭示了两个对立的阵营:发达国家关注对创新和专利的潜在影响,而生物多样性极高的国家和土著人民则主张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来源的透明度和认可。该条约的第一条概述了其目标,重点是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专利制度的效率、透明度和质量。
尽管自获得批准以来已经有大量国家成为签署方,但该条约将在15个成员国向WIPO秘书处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3个月后生效。如果专利申请是基于遗传资源或相关传统知识的,那么申请人将被要求披露原产国或相关传统社区的信息。
WIPO将“基于”定义为遗传资源和/或传统知识对于发明中包含的权利要求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必要性,并且该权利要求取决于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特定属性。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不了解必要的信息,则必须就此作出声明。
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将在实施该条约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为申请人建立遵守新义务的必要途径,这可能会通过新的决议和建立一个包含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信息的数据库来实现。该数据库应与土著人民和传统社区合作建立,以确保他们的声音得到倾听和尊重。
对不遵守条约的制裁是谈判期间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该条约规定,每个成员方将制定适当的法律和行政措施来处理任何侵权行为,只有在证明申请人不诚信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撤销已授予的专利。


未来展望和公平利益分享
该条约并不具有追溯效力,这意味着它不会影响到已经申请的专利,但它强调现行的国家法律,如巴西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利益分享的立法,仍然有效。举例来说,巴西法律要求含有巴西遗传资源的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之前完成电子注册。
这项新条约与《专利合作条约》(PCT)、《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其他国际协定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联系。其主要目标是提高专利制度的透明度和质量,防止工业产权被错误授予,并加强获取和利益分享的义务。
随着该条约的实施,预计遗传资源提供国和相关传统知识持有人的利益分享将大幅增加。该条约代表了在保护土著人民权利和促进更公平、更平衡的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取得的进展。
该条约的生效只是其漫长发展道路上的第一步,这条道路包括成员方的批准和建立披露资源来源的内部机制。至关重要的是,这些发展要避免过度的官僚主义——因为官僚主义可能会拖延专利的分析和授予——和阻碍土著人民权利、生物技术发展和专利保护之间的平衡。


结束语
总之,这项新的《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条约》有可能会改变全球生物技术格局,促进更公平的利益分配并加强土著人民和传统社区的权利。(编译自ipwatchdog.com)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生成式人工智能专利申请量世界第一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3日发布的报告显示,2014年至2023年,中国生成式人工智能专利申请量超3.8万件,居世界第一,是第二名美国的6倍。
这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生成式人工智能专利态势报告》显示,2014年到2023年的10年间全球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量达5.4万件,其中逾25%的专利于去年公布。
报告说,自2017年大语言模型所基于的深度神经网络架构问世以来,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专利数量快速增长7倍,遍及生命科学、文档管理和出版、商业解决方案、工业和制造业、交通、安全和电信等多个领域。
从分类来看,图像和视频数据类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专利中居首位,文本和语音/音乐类分居二三位。排名前10的专利申请方分别是腾讯、中国平安、百度、中国科学院、IBM、阿里巴巴集团、三星电子、字母表、字节跳动和微软。除中国外,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的主要来源国还包括美国、韩国、日本和印度。
通过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专利的趋势和数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示希望这能让人们更好地理解这项快速进步技术的来龙去脉,帮助政策制定者规划其发展,以符合人类的共同利益。


英国和欧洲专利局关于使用权利要求可专利性的不同做法


专利申请中通常使用两种主要类型的使用权利要求。第一种类型通常采用“使用物质X以达到Y效果”的形式。这些权利要求通常被解释为等同于方法权利要求,即使用物质X实现效果Y的方法。
第二种类型是本文探讨的主题,也称为有目的限制的产品权利要求。这些权利要求一般采用“物质X,用于实现效果Y”的形式。
此类权利要求通常涉及涵盖制药和化学发明的专利申请。它们可以为新产品提供额外的保护范围,并为已知产品的新用途提供专利保护。


关于使用权利要求的判例法
欧洲专利局(EPO)在化学领域最著名的判例法之一是与美孚石油公司(“美孚”)的减摩添加剂(G2/88)有关的裁决。该案件涉及申请人通过使用权利要求为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寻求专利保护,基本上确立了欧洲专利局对此类权利要求的裁决先例。
案件事实如下:美孚已经获得一项欧洲专利,该专利的权利要求涉及某些硼化甘油羟基酯。据说这些化合物可用作润滑油中的添加剂。
在美孚获得授权后的9个月异议期内,雪佛龙对其专利的授权提出了异议。在其反对意见中,雪佛龙认为,美孚的权利要求与一项在先美国专利相比缺乏新颖性和/或创造性。该在先专利公开了包括所主张保护化合物在内的油类组合物。在该美国专利中,据称美孚添加这些化合物是为了起到腐蚀抑制剂的作用。


异议听证会和上诉理由
在异议听证会上,雪佛龙成功撤销了美孚的欧洲专利。美孚对这一决定提起了上诉。在上诉期间,美孚提出了一套新的(辅助)权利要求。这套辅助权利要求不是针对化合物本身,而是包含4项针对“在润滑剂组合物中用作减少摩擦的添加剂”的化合物的权利要求。
EPO技术上诉委员会化学部就该上诉举办了听证会。关于辅助性的“使用”权利要求集,该上诉技术委员会决定,有一些重要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因此,他们向EPO扩大上诉委员会(该机构的最高上诉委员会)提出了3个问题。在这些问题中,对本文探讨的内容至关重要的问题是:
就《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而言,考虑到先前的出版物披露了将该化合物用于不同的非医疗用途,因此权利要求中唯一的新颖特征是该化合物的用途,那么将该化合物用于特定非医疗用途的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
也就是说,就本案的具体情况而言,关于在润滑剂组合物中使用某些化合物作为减摩添加剂的权利要求,与先前将这些化合物用作润滑剂组合物中的腐蚀抑制剂的权利要求相比,是否具有新颖性?


上诉裁决
扩大的上诉委员会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即这样的权利要求是新颖的。他们指出,新的用途与实现新的技术效果有关。事实上,这种技术效果以前从未向公众公开过,这意味着所主张保护的发明是具有新颖性的。因此,在该案中,尽管之前将化合物用作腐蚀抑制剂本来也可以减少摩擦,但这一事实并不妨碍后来对减少摩擦的使用申请专利,只要没有识别到摩擦的减少。因此,这是EPO在已知化合物的新(非医疗)用途方面采用的长期做法。


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和EPO关于使用权利要求的不同做法
然而,这个问题是UKIPO在新颖性审查方面不遵循EPO做法的少数领域之一。与之相反,UKIPO的观点是:“例如,一项使用已知物质作为添加剂来执行特定功能的权利要求,如果这种功能是该物质在现有技术使用中所固有的(尽管未被识别出),则该权利要求并不具有新颖性。”该机构关于审查与化学发明有关的专利申请的指南中规定了这一做法。
这意味着,如果美孚在寻求英国专利申请,UKIPO将会认定,针对使用化合物作为减摩添加剂的权利要求(即EPO已授予的权利要求)与早期用作腐蚀抑制剂的权利要求相比缺乏新颖性。


意见和建议
在实践中,任何寻求提交使用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人,如果存在固有的(但未被识别的)早期使用的风险,则应考虑通过向EPO申请欧洲专利来寻求覆盖英国的专利保护。然而,即使采用这种方法,仍然存在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例如,英国法院是否会宣布EPO授予的此类使用权利要求无效?此外,怎样才构成对这种权利要求的侵权,即在由现有技术的使用本身就能达到效果的情况下?美孚的竞争对手是否可以继续销售这些作为腐蚀抑制剂使用的化合物,只要不说明这些化合物可以减少摩擦?关于这一主题,还需要进一步判例法来明确。(编译自www.lexology.com)


新加坡:专利形式审查手册更新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最近发布了一份通知,宣布了对《专利形式审查手册》(“《手册》”)中有关实践和程序的多项内容进行更新。最近在专利领域引入的新计划也已被纳入其中。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标准ST.26序列表
根据2023年11月发布的IPOS数字中心2023年第2号《实践指引》要求,对于申请日期在2022年7月1日或之后的任何专利申请,其申请序列表必须符合WIPO标准ST.26。序列表必须作为申请说明的单独部分,并以符合《实践指引》的方式呈现。这项要求现已纳入《手册》之中。


对摘要附图的说明
如果在申请中提交了附图,则需要在摘要中注明具体的附图或“无附图”。对于不遵守此要求的情况,IPOS可能会出具《形式审查不利报告》。


对修改说明书的申请依据的说明
对说明书进行修改或更正时,应当提交支持修改的理由和证据。此外,IPOS建议在说明修改的依据时提及所提交申请的特定部分。
关于依据IPOS出具的国际检索报告提出审查请求时提交非专利文献副本要求的澄清
IPOS澄清说,在通过专利表格12提交审查申请时,如果IPOS是出具国际检索报告的国际检索机构,则必须提交最终检索结果或国际检索报告中引用的任何非专利文献的副本。在国际阶段,IPOS不提供非专利文献。


与沙特阿拉伯知识产权局(SAIP)合作的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试点项目
IPOS还更新了《手册》以纳入了与SAIP合作的新的PPH试点计划。PPH计划已于2023年9月12日开始实施,为期两年。


关于在提交检索和/或审查请求后申请PPH的程序的修订
IPOS现在修订了在提交专利表格11(检索和审查报告申请)或专利表12(审查报告申请)后申请PPH但尚未开始审查的程序。
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向PT_acceleration@ipos.gov.sg提出申请,并在邮件标题中注明标题“PPH加速申请”。电子邮件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就指定的新加坡申请号申请参加PPH的意图,申请人希望作为PPH申请依据的相应申请号,以及是否需要进行任何修改以使新加坡申请的权利要求符合相应申请允许的权利要求。
如果申请被批准,IPOS审查员将发出修改邀请,申请人可以在两个月内使用专利表格13A对修改邀请作出答复。答复应包括必要的修改以及相关的PPH文件。
如果不需要修改,IPOS将邀请申请人提交相关的PPH文件。


与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NOIP)合作开展检索和审查(CS&E)试点计划
IPOS还更新了《手册》以纳入IPOS和NOIP之间的CS&E试点计划。该计划在东南亚联盟(东盟)地区是首次实施,其中申请人/发明人将受益于两个专利局在现有技术检索和审查结果方面的综合专业知识,这也将加快两国获得授权专利的进程。
CS&E计划的有效期为2023年3月1日到2025年2月28日,CS&E申请的数量将被限制在每年20个,进一步限制为每月2个,每个实体每月仅限提交2个。
一般来说,申请人将会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加速,而CS&E报告将在收到CS&E申请之日起10个月内发布。
要获得加入该计划的资格,申请必须在新加坡或越南提交,并且必须是第一次申请,没有优先权要求,并且不得是分案申请。申请还应包含不超过20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3项。


就罪行构成提出意见的方式
在更新后的手册中,居住在新加坡的人可以通过IPOS Digital Hub提交犯罪构成申请。被控犯罪者也应通过IPOS Digital Hub的支付平台支付犯罪赔偿金。付款应在信函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关于撤回检索和/或审查请求的退款政策的修订
如果申请人发现重复提交有费用的专利表格,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通讯写信要求撤回重复的申请,并提交退还费用的请求。对于在提交检索和/或审查请求时支付的费用,只有在审查员尚未开始审查的情况下才允许退款。所有退款请求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考虑,IPOS将会通知申请人退款结果。


结论
更新后的《手册》使修订后的程序与电子申请平台的新方案和特点保持了一致,使工作流程更加清晰和简化,从而提高了新加坡专利实践的效率。(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电池技术:专利申请活动领域与未来发展领域


电池有极大的潜力可以为更绿色、更可持续的未来作出重大贡献,因此是实现净零排放的关键领域。最新的专利统计数据揭示了电池动力领域的哪些创新?哪些关键领域适合进行专利保护?本文将就最新的专利趋势展开探讨,并介绍关于这一快速发展领域的宝贵见解。


行业的增长
欧洲专利局(EPO)的《2023年专利指数》报告显示,包括清洁能源发明在内的电气机械、设备和能源领域是欧洲新专利申请量增长最快的技术领域。与2022年相比,2023年的申请量增长了12.2%,包括直接欧洲申请和进入欧洲阶段的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
此外,截至2024年6月10日,电气机械、仪器和能源领域也申请单一专利的授权专利比例从2023年的14.0%增长到2024年的20.1%,这可能表明对统一专利法院(UPC)制度的信心日益增强,以及该领域的重要性。
Y02E 60/10国际专利分类(IPC)是一种特定的技术分类,表示与使用电池的储能相关的气候变化缓解技术。对这一分类的分析发现,包括新的欧洲申请和分案申请的A1出版物的数量从2022年的约5000份增加到2023年的6000多份,这一增长遵循了自2017年以来该领域的总体增长趋势。


专利申请活动领域
电池技术的各个方面都可以申请专利。例如,虽然2023年Y02E 60/10分类专利最常见的附加分类是二次电池(IPC:H01M10)、电化学电池非活性部分的构造细节(IPC:H01M50)和电极(IPC:H01M4),通常适用于专利申请的其他分类包括充电和放电电路部署(IPC:H02J7)、电气性能测试部署(IPC:G10R31)、镍化合物的使用(IPC:C01G53)以及专门用于电动汽车的电池的使用(IPC:B60L58)。
正如这些范围广泛的分类所显示的那样,与电池技术相关的可申请专利的发明在范围和形式上可能有很大的差异。在某些情况下,可申请专利的发明可以用于提高能量密度和稳定性等参数,特别是允许数百或数千次充放电循环。这些参数对于消费类设备(如便携式电子产品等)和电动汽车都很重要。特别是在便携式或移动应用中,人们都希望在提高储能能力的同时减轻电池系统的重量。相反,对于静态储能解决方案,成本或可靠性可能是新创新的更重要驱动因素。
创新可能涉及识别用于阴极和阳极以及其他相关组件的新型材料。例如,可以用更便宜、更丰富的替代品替换特定元素,例如使用钠离子代替锂离子以降低总体成本。如前所述,2023年公布的许多专利申请被归类为与镍化合物有关。
同样,更适合插层或其他离子运动的新晶体结构可以提供更稳定和安全的系统。例如,LixCoO2是一种晶体结构,几十年来一直被用作阴极材料。然而,当结构内的锂含量过高(例如,x接近1)或过低(例如,x接近0)时,CoO2层可能会扭曲或变形,从而导致存储容量下降。在高离子浓度或低离子浓度下更稳定的替代结构可以使电池商使用更持久,可靠性和安全性更高,还可能承受更高的充电速率。其他有趣的发展领域包括确定适合用作固态电池中的固体电解质的结构。
虽然这些例子侧重于电池本身,但进一步的可申请专利的创新可能与电池系统的控制功能及其在特定设备或任务中的应用(例如,能源管理技术)或相关领域有关,例如与制造或回收和再利用电池相关的创新。


快速发展领域令人振奋的增长
电池相关专利申请的快速增长突显了在实现净零排放的竞赛过程中,可持续能源的发展势头日益强劲。EPO的统计数据强调了已经并可能继续获得进展的领域。至于未来的创新和专利申请趋势,预计专利申请数量将继续增加,因为该领域的创新在追求净零排放方面仍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编译自www.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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