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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识产权资讯(2024.5)期

中日韩知识产权合作十年愿景联合声明


2024年5月27日,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国和大韩民国的领导人,在韩国首尔举行第九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
忆及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日本特许厅和韩国特许厅(下称“中日韩三局”)三方知识产权合作23周年之际,中日韩三局负责人于2023年11月30日在釜山召开中日韩三局局长会议,回顾三方合作历程,并为适应新的时代需求指明新方向;
忆及中日韩三局于2001年启动知识产权合作,旨在促进专利审查信息的交换和使用、协调专利审查实践并建立国际规范;
认为在过去23年间,基于地理相近和文化相似,中日韩三局不断加强互信,在知识产权自动化、专利、外观设计、人力资源开发、复审和商标等六个领域深化合作,并加强专利保护,确保专利权人基于其发明和公开而完全享有专有权;
认识到过去20年间,中日韩三局受理的专利申请量占全球比例从40%增长至逾60%,商标申请活动量占全球比例从20%增长至逾50%。这表明中日韩三局不仅在东北亚,也在全球范围内为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发挥重要作用;
一致认为未来十年将见证不同行业和技术间更深入的融合以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
认识到技术进步和创新是解决新冠疫情等全球危机的关键,知识产权是实现技术进步和创新的催化剂,三国应继续通过合作促进创新者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并积极保护知识产权;
重申中日韩三局应共同努力,同更多国家分享三局积累的知识产权经验,缩小全球知识产权差距;
我们指示,在未来十年:
一、中日韩三局建立一个可容纳和接受技术快速变革的知识产权体系。期待中日韩三国大学、企业和研究机构将在人工智能和物联网等第四次工业革命技术领域开发和发布创新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中日韩三局将共同努力,完善相关规则、审查实践和制度,确保此类创造及时被授予适当类型的知识产权,并受到法律的适当保护。
二、中日韩三局共同努力,使公众更易获取专利信息,鼓励私营部门运用专利信息。中日韩三局认识到,专利信息分析可为学术界、研究团体和行业在制定研发和投资活动方向以及开发市场准入战略方面提供有益指导。本着这一精神,中日韩三局致力于交换彼此专利信息,免费向公众披露共享信息,并支持私营部门充分利用公开的专利信息,从而支持其他国家实现技术发展和创新驱动增长。
三、为分享中日韩三局共同取得的宝贵成果,中日韩三局努力将三国知识产权合作扩大到其他国家和地区,推动“中日韩+X”知识产权合作。在寻找知识产权合作伙伴时,中日韩三局将重点考虑有协作需要或可形成合力的国家和地区组织(如东盟)。中日韩三局认为,这是通过缩小全球知识产权差距向世界均衡增长迈进的第一步。


《产权组织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条约》成功缔结


5月13日至24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缔结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国际法律文书外交会议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会议成功缔结《产权组织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条约》(下称《条约》)。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卢鹏起率中国政府代表团参会。
《条约》谈判历经25年最终达成。《条约》包含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在专利申请过程的公开要求、制裁和救济等内容,在专利领域确立和协调了各国对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进行强制披露的机制,有助于提升专利制度在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的有效性、透明度和质量。
中国政府代表团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常驻日内瓦代表团共同派员组成。代表团积极参与会议谈判,对成功缔结条约发挥了建设性作用,对WIP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作出积极贡献。

 

WIPO报告强调专利对提高技术能力的重要性


2024年5月2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了最新的两年期报告,标题为《让创新政策为发展服务》,该报告分析了过去20年来全球的专利申请、科学出版物和经济数据,以确定在实现国家经济多样化方面行之有效的创新政策。WIPO的报告强调了全球创新经济高度集中的特点,同时也重点介绍了在调研期间本国技术多样化取得显著进展的几个国家。
 

不断变化的全球经济状况需要新的创新产业政策
根据WIPO的报告,各国政府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实施的许多产业政策,都是在过去20年发生巨大变化的经济状况基础上实现技术多样化的。进口替代和出口导向型增长政策有成有败,批评者指出,这些策略往往使某些行业比其他行业更受益,但却无法确定受益行业是否会像预测的那样变得有价值。虽然美国和欧盟产业政策制定的复兴时间太短,无法充分衡量,但WIPO的报告主张制定利用国家科技创新(STI)制度的政策,以促进技术商业化,更好地吸收新技术。
根据WIPO的报告,在过去20年中,共有8个国家的出口额占世界出口总额的50%,科学出版物占世界出版物总量的60%,国际专利申请占世界专利申请总量的80%。从创新产出的角度分析,美国和日本以合计50%的技术产出居世界首位。中国也处于领先地位,占全部科学产出的14%,占全部生产产出的10%,在这两项创新产出指标上均排名第二。
虽然科学、技术和生产不同领域的创新产出也存在集中现象,但WIPO的政策报告发现,创新领域之间的平等程度要高于创新原产国。在WIPO跟踪的626个科学、技术和生产领域,对2017年至2020年的主要领域产出进行了评估,在11个主要科学领域中,有3个领域的产出占全部产出的一半:化学(22%)、工程学(16%)以及物理学和数学(14%)。在技术领域,信息与通信技术(18%)、生物制药(16%)、仪器仪表(11%)和发动机与运输(8%)是14个领域中的前四名,占该领域所有科学出版物、国际专利申请和出口的一半。相比之下,机械和运输设备(30%)和制成品(21%)在15个生产领域中占主导地位。
 

中国的专利热潮缩小了技术能力差距
技术专业化和多样化在高收入经济体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但WIPO的报告指出,自1990年以来,低收入国家与高收入国家之间的经济差距已略有缩小。尽管如此,WIPO对不同国家创新产出的研究仍反映出,高收入国家在其他国家尚未掌握的领域拥有更强的技术能力。例如,阿富汗只擅长两项能力,而这两项能力都是全球非常普遍的生产能力(水果和坚果、香料),德国则擅长500种不同的能力,而在WIPO的创新报告中所评估的所有国家中,平均只有不到1/8的国家擅长这些能力。
总体而言,接受WIPO报告评估的国家,其科技和生产能力从2001—2004年到2017—2020年研究期增长了5%。尤其是中国,其技术能力有了大幅提升,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中国专利申请活动的蓬勃发展。从2001年到2004年,中国的专业技术能力仅占所有技术能力的16%,但在2017年到2020年的研究期,这一比例上升到94%。其他能力大幅提高的国家包括韩国,其科学和技术能力分别从40%提高到66%和83%;印度的科学专业化程度从42%提高到68%,技术专业化程度从9%提高到21%。虽然德国和日本在研究初期的专业化能力程度较高,但到2020年,这两个国家在所有3个领域的专业化程度都有所下降。
虽然以科学出版物和国际专利为代表的许多知识可以很容易地进行跨国界交易,但WIPO的创新报告承认,各国通过技术能力多样化和专业化所建立的创新基础设施和知识基础,大多是难以转让的。报告认为,各国采取明智的专业化政策来弥补创新差距,将能更好地发现制约其创新能力的因素。(编译自ipwatchdog.com)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公布商标法和专利法更新


2023年,澳大利亚议会通过了《2023年知识产权法(监管机构绩效)修正案》(参见官方网站“近期的立法改革”)。此后,澳大利亚总督制定了《2024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监管机构绩效)实施细则》。根据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的官方网站,这些条例对《商标和专利实施细则》进行了细微的调整,以帮助实施《监管机构绩效法》所做的修改。
这些修正案旨在帮助完善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制度,简化该制度的使用,并解决一些小问题和不一致之处。用户可以在官方网站的“近期的立法改革”页面上了解这些变化的背景。

对《商标法及实施细则》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商标法及实施细则》将发生如下变化:
•将所有商标续展的宽限期调整为6个月。如果商标在其10年有效期结束前未进行续展,商标所有人将有一个宽限期,在此期间可以支付额外费用续展商标。目前,一些注册超过10年的商标可获得更长的10个月宽限期。自5月17日起,所有商标续展的宽限期均为6个月。
•允许恢复一些在非使用程序中从注册簿中删除的商标。这适用于异议人被允许延长提交证据或要求听证的时间并完成此行动的情况。
•实现商标信息交流方式的现代化。IP Australia不再需要维护《商标官方公报》。取而代之的是,信息需要在更方便用户的地方发布,包括澳大利亚商标检索网站(Australian Trademark Search)和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网站。有关此更改的更多信息详见官方网站。
•澄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恢复已被终止的申请前服务TM Headstart请求。
•更新《商标实施细则》附表1中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现在,这将反映最新版本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尼斯分类》)标题,《尼斯分类》是一项国际标准,为将商品和服务归入编码的类别提供了指导。

对《专利实施细则》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专利实施细则》也将进行修订,以删除自2022年2月以来无效的过时、过渡性规定。这反映了《2023年监管机构绩效法》对《专利法》所做的类似修改。

对《商标官方公报》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商标官方公报》将不再是传达官方机构商标行动的官方途径。相反,大部分相关信息将发布在澳大利亚商标检索网站上。还有一些信息将公布在IP Australia的官方网站上,包括批准的申请方式和办公室关闭日。
跨塔斯曼海知识产权律师纪律法庭的裁决将在跨塔斯曼海知识产权律师网站上公布。
目前,《商标官方公报》仍将继续出版。以往公报的历史副本将仍可访问。关于停止出版《商标官方公报》的进一步信息将在适当时候发布。(编译自www.ipaustralia.gov.au)

 

欧盟知识产权局实施关于“令人反感”商标的通用实践


2024年4月19日,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正式开始实施《商标通用实践14》(CP14),该实践规定了该机构对违反公共政策或公认道德原则的商标申请的处理方式。考虑到已申请商标数量的不断增长——可以说触发了该法规——EUIPO关于CP14的通用信息旨在建立对《欧盟商标指令》禁止注册此类商标的规定建立统一的理解。

令人反感的商标申请的增加引发共识
《欧盟商标指令》第4条第1款f项禁止违反公共政策或公认的道德原则注册商标,该条款已经通过欧盟判例法获得了一些指导。然而,公共政策和道德条款之间的关系存在不确定性,以及新冠肺炎和其他众所周知的悲剧事件之后令人反感的商标申请的增加,导致欧盟政策制定者为各个成员国的知识产权机构制定了共同的理解原则。
根据欧洲联盟知识产权网络(EUIPN)为CP14发布的共同交流信息,“公共政策”一词应被理解为“欧盟社会在特定时间点的一套基本规范、原则和价值观”。这一定义包括欧盟关于人的尊严和自由的普遍价值观,以及《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所宣布的民主和法治原则。共同信息中的法定语言“公认的道德原则”是指“欧盟社会在特定时期接受的基本道德价值观和标准”。
根据CP14对商标申请进行的逐案评估将首先评估标志或文字商标本身的含义,然后评估拟申请商标和与该商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最近发布的关于CP14的共同信息通报确定了几个可能需要根据第4条第1款f项进行评估的主题,包括非法物质、公共安全风险、宗教或神圣关系、低俗元素、性暗示、贬低和犯罪活动等。尽管存在这些主题,但在根据CP14评估商标申请时,还必须考虑欧盟关于言论自由的法律原则。

欧盟澄清法律检验标准,美最高法院废除类似法规
CP14的目标之一是在主观决策可能日益增多的调查中引入更客观的分析方法。关于CP14的共同交流信息通报表明,公共政策的基本规范应该可以从可靠和客观的来源确定,而基本的道德价值观和标准则需要对相关群体在特定时间点认为可以接受的内容进行实证评估。虽然公共政策检验是客观的,但EUIPN的共同交流信息承认,对公认的道德原则的测试涉及主观价值观,必须尽可能客观地加以应用。
EUIPN关于CP14的共同交流信息还对道德和“恶趣味”作了区分,“恶趣味”指的是“粗鄙、低俗或不文雅,但不会冒犯具有正常敏感性和容忍度的人”的商标。虽然根据欧盟法律,违反可接受的道德原则的商标是不可注册的,但“恶趣味”本身并不会触发《欧盟商标指令》第4条第1款f项的禁令。
欧洲法院最近才澄清了根据第4条第1款f项的可接受道德原则条款驳回商标注册的法律检验标准。在2020年的一项裁决中,欧洲法院推翻了EUIPO驳回“Fack Ju Göhte”商标注册的决定,该商标是2013年上映的一部德国喜剧电影的片名。欧洲法院在认定EUIPO未能在适当背景下评估可接受的道德原则时指出,该机构未能正确地处理商标申请人的一个论点,即该电影在德语观众中取得了经济上的成功,并是为放映给年轻观众观看而发行的。
欧盟正在努力澄清针对某些低俗商标的规定,与此同时,美国最高法院却以宪法为理由废除了类似的禁止商标注册的禁令。2019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公布了对Brunetti诉Iancu案的裁决,并宣布了《美国法典》第15编第1052条a款中禁止“不道德和丑闻”商标的规定构成违宪的观点歧视。虽然该裁决针对的是美国《商标法》第1052条a款,但第1052条c款关于禁止在未经在世的个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的“维达尔诉史蒂夫.埃尔斯特(Steve Elster)”商标案目前正在法院进行审理。该案件涉及“TRUMP TOOSMALL”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去年11月对该案件进行的口头辩论程序之后,一些人认为,有关在世个人的条款将因与Brunetti诉Iancu案相同的自由表达问题而无法通过宪法审查。(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欧洲地理标志开始在新西兰得到加强保护


从2024年5月1日起,新西兰《2006年地理标志(葡萄酒和烈酒)注册法》(“《地理标志法》”)发生了变化,根据这些变化,欧洲地理标志将获得更广泛的保护。这对欧洲地理标志(以及新西兰地理标志的利益)来说是一个利好的消息。本文将就扩大的保护制度以及地理标志持有人如何最好地利用它展开讨论。

地理标志的定义
地理标志是一种表明产品原产地(如城镇或地区)的标志或标签。因此,与公认的地理标志相关的产品由于在特定地理区域生产而与特定品质或特征相关联,例如,由于与特定地理位置相关的传统或生产方法而与特定品质或特征联系在一起。通过这种方式,地理标志在保护区域遗产、提高质量和确保消费者对特定地区相关产品的信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新西兰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现行法律
在引入新立法之前,新西兰法律没有为承认地理标志提供专门的制度。地理标志可通过以下方式得到保护:
1、《1986年公平交易法》(FTA):
FTA第9条禁止在贸易中出现误导或欺骗行为。如果产品虚假声明原产地地理区域或缺乏与地理标志相关的特征,则可能违反FTA。
2、普通法中规定的侵权行为——“假冒”:
关于“假冒”的法律可防止一个商人将他们的商品或服务谎称为另一个商人的商品或服务。
3、《商标法》:
地理标志可以作为商标在新西兰受到保护,包括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4、《2006年地理标志(葡萄酒和烈酒)注册法》:
对于葡萄酒和烈酒,如果地理标志是根据该法注册的,目前可获得更高级别的保护。该法建立了由新西兰知识产权局(IPONZ)负责管理的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注册制度,并提供了额外的保护,例如在商标异议和执法方面。

新西兰将发生的变化
2024年3月25日,《2024年欧盟自由贸易协定立法修正案》(“《修正案》”)在新西兰获得皇家御批。《修正案》扩大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将使其扩大到根据现行《地理标志法》注册的葡萄酒和烈酒之外。
从2024年5月1日起,新西兰将根据《新西兰—欧盟自由贸易协定》加强对欧盟地理标志的保护。具体概括如下:
1、新西兰将注册涉及食品、葡萄酒、烈酒和其他饮料领域的约2000个欧盟地理标志,以使其获得新西兰国内的保护。这些地理标志被广泛用于各种产品(主要用于食品和饮料行业)完整清单将在地理标志注册簿上公布。
2、新西兰的任何个人或企业都不能在其或与其相关的产品上使用在新西兰注册的地理标志,除非他们进口的产品来自与该地理标志相关的欧洲特定地点,并符合该地理标志的要求。
3、即使产品标明了其真实原产地,使用了地理标志的翻译或音译,或将地理标志与“种类”“类型”“风格”“仿制品”或类似词语一起使用,新的限制也适用。举例来说,新西兰生产的奶酪不得使用“孔泰式”(Comte-style)。
4、在新西兰境内现有违反限制规定的存货的贸易商可以在2024年5月1日后继续出售存货,直到售完为止。但少数地理标志有逐步淘汰期,这些地理标志被允许在一段时间内用于商业目的。具体包括:
巴伐利亚啤酒(Bayerisches Bier/Bavarian beer)、慕尼黑啤酒(Münchener Bier/Munich beer)、戈尔贡佐奶酪(Gorgonzola)、格拉巴酒(Grappa)、马德拉酒(Madeira/Madera)、雪利酒(Sherry/Jerez)和普罗塞克酒(Prosecco)的逐步淘汰期为5年;费塔奶酪(Feta)和波特酒(Port)的逐步淘汰期为9年。
5、有些限制受“在先使用者”的约束,即在2024年5月1日之前连续使用“格律耶尔”(Gruyère)或“帕尔马”(Parmesan)一词至少5年的企业可以继续使用该术语。使用这些术语时,必须附有相关产品地理原产地的清晰可见的标识。例如,在达尼丁生产的奶酪在市场上以“格律耶尔”的名义销售,必须清楚地写明它原产于新西兰。
6、某些地理标志的保护是有附加条件的:
对于České pivo啤酒和Českobudějovické pivo啤酒,只有在捷克语中使用这些术语时才能获得保护;
对“洛克福奶酪”(Roquefort)的保护并不妨碍在提及霉菌培养时使用复合术语“洛克福青霉菌”(Penicillium roqueforti),只要这样做不会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
对“雅文邑酒”(Armagnac)的保护延伸到“下雅文邑”(Bas-Armagnac)、“上雅文邑”(Haut-Armagnac)、“雅文邑-特纳雷兹”(Armagnac-Ténarèze)和/或“白雅文邑”(Blanche Armagnac)等术语,这些术语均受到保护;
对“阿利坎特酒”(Alicante)的保护并不妨碍对葡萄品种术语“Alicante Bouschet”的使用,只要这样做不会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
对“阿沃拉酒”(Avola)的保护并不妨碍葡萄品种术语“Nero d' Avola”的使用,只要这样做不会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
对“卡里涅纳酒”(Cariñena)的保护并不妨碍葡萄品种术语“Carignan”的使用,只要这样做不会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以及
使用“Zeeland”一词时必须清楚地说明葡萄酒原产于荷兰。该地理标志不限制对“New Zealand”一词的任何使用。

为新西兰公司带来的好处
根据《新西兰—欧盟自由贸易协定》,欧盟还承诺为新西兰注册的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提供类似的保护。
该协定生效的第一天起,欧盟将取消针对大多数进入欧盟的新西兰商品的关税。对于肉类和奶制品等商品,配额数量将会增加,配额内关税税率将会降低。预计仅取消关税一项,新西兰出口商每年就可节省约1亿美元。

2024年5月1日后新西兰的地理标志保护机构/所有人的应对策略
对新西兰来说,现在确保有适当的执法机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地理标志保护机构/所有人应确保他们对新西兰市场上的产品以及商标进行充分的监测和观察服务。那些寻求从更强有力的地理标志保护和声誉中获益的人可能会试图从中寻找漏洞。
在新西兰本土市场进行教育以及宣传地理标志是关键。重要的是,地理标志所有人应了解法律的变化,并确保他们使用地理标志保护的方式与任何现有商标权(例如徽标和证明商标)以及现有普通法权利相辅相成。

在新西兰做生意的利益相关方的应对策略
如果相关方向新西兰供应的产品受这些变化的影响,那么则必须确保采取相应措施处理这些产品的生产和供应,例如逐步淘汰带有某些标签的产品。
同样重要的是审查与这些产品相关的营销材料,以确保这些材料不仅符合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而且符合新西兰更广泛的法律框架。(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大型科技公司对美关于人工智能辅助发明指南的看法出现分歧


大型科技公司对人工智能辅助发明需要何种程度的人工监督的提案意见不一。谷歌(Google)欢迎“朝着正确的方向迈出一步”,但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和高通(Qualcomm)则要求对这项技术进行更多的澄清和更好的定义。与此同时,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对Pannu诉Iolab案确立的“重大贡献”测试的依赖受到主要人工智能专利所有人的质疑。
目前,大型科技公司对USPTO关于保护在人工智能辅助下创造的发明需要多少人类参与的指南的看法出现了分歧。
在提交给该机构的53份意见中,亚马逊(Amazon)和谷歌广泛地欢迎该指南,认为这是“朝着正确方向迈出的一步”,但IBM对该指南范围和定义的使用表示担忧。
其他评论者包括高通、国际商标协会(INTA)、美国知识产权法协会(AIPLA)、知识产权所有者协会(IPOA)和汽车创新联盟(AAI)。
USPTO于2024年2月份发布了关于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指南,称人工智能辅助发明并非绝对不可申请专利,并且发明人身份分析应侧重于人类的贡献。
该机构邀请有关各方在在5月13日之前发表评论,评论的结果凸显了人工智能专家此前提出的关于美国立场的担忧。

 “广泛适用的指南”
谷歌在其提交的意见中称赞该机构的努力是“一个切实可行的框架”。
谷歌评论称:“重要的是,要通过这份可用的指南向前推进,确定该机构将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并就法律的适用提供充分的信息。”
 “我们还认为,该指南广泛适用于创新过程中任何工具的使用,而不仅仅是人工智能系统的使用。”
 “该指南可以而且也应该代表专利申请人在利用计算化学、集成电路设计算法和其他计算机模拟等计算工具时可以参考的实用框架。”
然而,这家科技巨头确实补充称,在未来,该机构“应该考虑提供更多一般性的指导,不是针对任何特定类型工具的使用,而是为发明人身份的整体分析提供额外的信心和确定性”。
该公司总结道:“在创新过程中使用人工智能是可以使问题更加清晰的良好动机,而该指南是朝着这个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
亚马逊也持积极态度,并对该机构在解决使用人工智能引发的复杂发明人身份问题方面所做的工作表达了赞赏。
该公司表示,该机构已经适当地承认,根据美国《专利法》,“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并且如果人类对发明的构思作出了重大贡献,那么使用人工智能开发的发明是可以申请专利的。
亚马逊表示:“该指南还恰当地指出,将人工智能系统的输出认定为一项发明,或者仅仅只是将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用于实践的人,并没有对发明的构思作出重大贡献。”

高通:“有益的第一步”
高通也对该指南表示欢迎,认为这是在集体理解如何考虑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发明人身份方面“迈出的有益的第一步”。
但该公司要求该机构考虑在指南中补充“人工智能辅助发明”和“人工智能系统”的定义和/或示例。
该芯片制造商还要求讨论和/或举例说明在人工智能辅助发明背景下符合“合理调查义务”的最佳实践,例如,在发明过程中应保留的与人工智能使用相关的记录类型(如果有的话)。
高通进一步要求更明确地说明什么是“合理的依据”,以得出一个或多个列名发明人可能对所主张保护的主题没有重大贡献的结论,以及审查员如何对与人工智能参与发明查询相关的信息制定狭义指定的和范围有限的要求,从而减轻申请人的沉重负担。
不过,IBM的回应显然更加委婉,该公司对USPTO关于人工智能能力的看法以及Pannu诉Iolab案的适用性提出了质疑。
IBM强调了“人工智能无法进行构思”,并询问了为什么该指南规定“人工智能系统与其他工具一样,可以实施那些如果由人类执行则可能构成发明人身份的行为”。

IBM表达的担忧
IBM指出,人工智能确实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可以以一种具有高效生产力的方式生成已知元素的组合,从而加快创新步伐”,然而IBM坚持认为,“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即使是最复杂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也是利用概率模型来得出输出结果,而不是通过‘思考’”。
正如该公司所指出的,该指南依赖于Pannu诉Iolab案中提出的因素来确定贡献是否“重要”到足以构成在人工智能以及其他无法构思的工具的协助下创造的发明的发明人身份。
IBM指出,Pannu诉Iolab案中确定的因素曾经被用于确定自然人的共同发明人身份,但也辩称,在确定工具辅助发明的发明人身份时,这些因素却没有被应用过。
 “它们也没有在唯一发明人的情况下适用过。相反,长期以来,适当的发明人身份是通过审查自然人对发明构思的贡献来确定的。”
 “在作出这些判定时,一直没有考虑到人工智能和其他用于协助发明过程的工具,这些工具能够实现发明但无法实现构思。”

IBM:定义“人工智能系统”和“其他先进系统”
IBM一直被认为是美国领先的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专利所有人,该公司也要求该机构就该指南的范围进行若干事项的澄清,并且与高通一样,也要求提供更多定义。
 “该机构在整个指南中交替使用了‘人工智能系统’、‘其他先进系统’和‘其他工具’等术语。IBM希望能够就这些术语进行澄清,包括定义,以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指南的范围并帮助确保合规性。”
这家科技公司还提出了一项质疑,那就是为什么该机构提供的例子似乎仅限于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和基于深度神经网络(DNN)的预测模型来协助发明过程。

IBM:在披露义务方面需要提供更多内容
另外一个争论点是该指南对披露义务的处理。
IBM要求该机构提供关于在人工智能背景下什么是重要信息以及什么可以被认定为重要信息的示例,以及向该机构提交的披露该信息的材料的示例。
不过,在以下三个要点上该公司确实同意该机构的意见:人工智能辅助发明并非绝对不可申请专利;仅创建一个人工智能系统不足以确定使用同一人工智能系统开发的任何发明的发明人身份;美国的相关法规和判例法都要求发明人是自然人。
全部评论意见可在USPTO官方网站上查阅。(编译自www.worldiprevie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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