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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识产权资讯(2024.3)期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仍是国际专利申请最大来源国


近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了2023年全球知识产权申报统计数据。数据显示,2023年,全球PCT国际专利申请总量为27.26万件,同前一年相比下降1.8%,其中中国申请量为69610件,仍然是申请量最大的来源国。美国以55678件申请量位居位居全球第二,日本、韩国和德国则紧随其后。
申请人方面,中国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PCT申请量仍位居全球榜首,2023年其公布了6494件PCT申请。韩国三星电子位居第二,紧随其后的是美国的高通公司、日本的三菱电机和中国的京东方科技。在前十位申请人中,中国的宁德时代增长最快,2023年公布的申请量增加了1533件,排名上升了84位至第八位。
在教育领域,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仍然是最大的申请人,在2023年公布了531件PCT申请。中国苏州大学位居第二,其次是美国得克萨斯大学系统、中国清华大学和美国斯坦福大学。在排名前五位的教育机构中,清华大学的增幅最大,已公布的PCT申请量增长了35件。
在已公布的PCT申请中,计算机技术占比最大,为10.2%,其次是数字通信、电气机械、医疗技术和制药。这五个领域的PCT申请量约占2023年已公布PCT申请总量的五分之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邓鸿森表示,在日益全球化、数字化的经济中,对知识产权的使用在稳步增长,并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而向全球扩展。在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的PCT国际专利申请中,亚洲国家目前占55.7%,而十年前仅占40.5%。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获批之际,创作者要求对权利人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


2024年3月13日,欧洲议会批准了《人工智能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这项重要的立法为欧盟对人工智能平台的监管奠定了法律基础。虽然这份长达459页的法案解决了一些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问题,但欧洲创作者团体仍呼吁欧盟议会机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建立更有意义的机制,以防止他们的作品被纳入人工智能平台训练模型。此外,还有人还提出了关于报告要求的域外影响以及它们如何影响到外国司法管辖区版权法发展的问题。
《人工智能法案》的大部分条款旨在保护欧盟公民免受与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相关的最严重安全和安保风险的影响。该法案禁止人工智能技术的若干用途,包括无针对性地抓取图像以创建面部识别数据库、工作场所和学校环境中的情绪识别以及社交评分系统。对于欧盟执法部门来说,《人工智能法案》禁止预测性监督,也禁止实时生物识别(RBI)应用,但失踪人员调查和恐怖袭击预防除外。新批准的人工智能监管框架还为重要基础设施、银行和选举系统等领域的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创造了透明度和监督义务。


欧盟创意和文化组织希望帮助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
尽管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承认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现有法律框架,但法律文本几乎没有为该法案的报告要求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新规则。例如,《人工智能法案》要求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报告其训练模型中使用的数据,这些数据必须记录在案,但“不得损害根据欧盟和国家法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的需要”。高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程序同样被要求起草监督文件,“同时不损害其自身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人工智能法案》对知识产权执法的“轻描淡写”导致欧盟创作者群体呼吁欧洲议会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担忧方面走得更远。在欧洲议会批准《人工智能法案》的同一天,代表欧盟创意和文化部门利益的17个组织组成的广泛联盟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该声明对《人工智能法案》的批准表示了欢迎,但同时也要求采取进一步行动。
虽然对通用和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规定的义务“使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方面迈出了第一步”,但这些创作者组织要求欧洲议会在围绕《人工智能法案》的文件和报告要求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时纳入他们的观点。联合声明的签署方包括国际作家和作曲家协会联合会(CISAC)、国际唱片业联合会(IFPI)和国际电影制片人协会联合会(FIAPF)。
鉴于《人工智能法案》希望人工智能平台运营商自己使其训练数据集文件符合欧盟版权法规,欧盟创作者群体的担忧似乎是合理的。该法案承认,在通用应用程序中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技术可能涉及对可能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进行检索和分析,并且此类使用需要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授权。


欧盟版权法规与美国合理使用原则之间可能出现紧张关系
权利人还对《人工智能法案》对总部设在具有不同版权制度的司法管辖区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报告要求的域外适用范围提出了进一步的问题。该法案第106条规定,通用人工智能企业必须确保其报告义务符合欧盟2019年《版权指令》第4条的规定,该指令为用于科学研究的文本和数据挖掘创造了欧盟版权法的例外情况。这些企业必须遵守欧盟《版权指令》的这些规定,“无论支持这些通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的版权相关行为发生在哪个司法管辖区。”
《人工智能法案》还规定,对非欧盟企业发生的行为广泛适用《版权指令》是必要的,以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在欧盟运营的人工智能企业无法通过适用其本国较低的版权标准而受益。评论员指出,这样的法律框架至少与美国关于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来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判例法产生了摩擦。在去年7月的美国参议院知识产权小组委员会听证会上,Adobe公司和Simplicity AI公司的高管们讨论了对合理使用抗辩的截然不同的解释。
截至2024年2月下旬,美国各地区法院正在审理几起重大版权侵权诉讼,尤其是在纽约南区和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的法院。预计在这些案件中提出的下级法院关于合理使用抗辩的裁决可能会由巡回上诉法院来处理,巡回上诉法院将会在未来几年公布上诉裁决,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发展人工智能生成背景下的合理使用原则。不过,这种不考虑管辖权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新报告义务可能会在美国和其他地方引发进一步的侵权诉讼。今年1月,法国国民议会的一个委员会建议对欧盟的《版权指令》进行修订,以制定一项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问题的国际人工智能条约,这或将进一步确立欧盟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初期监管人工智能和版权事务方面的领先地位。(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com)


欧专局《2023年专利指数》:数字和清洁能源技术创新推动欧洲专利申请创下新高


2024年3月19日,欧洲专利局(EPO)发布了《2023年专利指数》报告。该报告显示,创新仍然保持强劲势头,去年企业和发明人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数量创下了历史新高。
根据这份最新发布的报告,2023年,企业和发明人共向该机构提交了199275件专利申请,比上一年增长了2.9%,这是迄今为止的最高水平。在此之前,2022年和2021年分别增长了2.6%和4.7%。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我们最新的专利指数显示,2023年全球创新仍然充满了活力。我们受托审查的申请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这证明了欧洲技术市场的吸引力,也体现了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高质量。欧洲的中小型企业对专利的使用越来越多,中小型企业的申请比例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这些企业现在也可以从新的统一专利中受益,统一专利显著改善了欧洲的创新环境,为创新者提供了一个更简单、更具成本效益的选择,以保护他们的发明并将其推向广阔的欧盟市场。”
下图描绘了2019年至2023年专利申请量稳步上升的趋势,从中可以看出关键的信息点:2019年专利申请总量为181532件;2020年的申请量略微下降至180417件;2021年的数量反弹至188809件;2022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上升至193627件;2023年的专利申请总量为199275件。

数字通信和能源技术正在兴起
去年,该机构专利申请涉及的主要技术领域是数字通信(涵盖与移动网络相关的技术)、医疗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然而,2023年所有技术领域中增长最强劲的是电气机械、仪器、能源(比2022年增长12.2%),其中包括与清洁能源技术相关的发明,包括电池(增长28%)。生物技术领域的专利活动(增长5.9%)也继续进一步增长。
2023年专利申请量最大的十大技术领域

全球和欧洲趋势
2023年欧洲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五位的国家是美国、德国、日本、中国和韩国。如下图所示,在所有申请中,约有43%来自EPO 39个成员国的企业和发明人,而57%来自欧洲以外。

2023年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五十位的国家(地区)

2023年,来自该机构39个成员国的专利申请再次增加(85748件,增长1.8%)。欧洲企业在数字通信(增长10.7%)、生物技术(增长6.4%)、计算机技术(增长4.2%)和测量(增长4.0%)领域的增长均高于平均水平。


芬兰、西班牙、英国和意大利在欧洲申请增长最多
虽然欧洲主要申请国德国去年恢复了上升趋势(增长1.4%),但法国企业提交的申请略有减少(下降1.5%)。其他大多数欧洲国家的专利申请量都有所上升。

在专利申请量较大的欧洲国家(申请超过5000件)中,增长最快的是英国(增长4.2%)、意大利(增长3.8%)、荷兰(增长3.5%)、瑞士(增长2.7%)和瑞典(增长2.0%)。芬兰(增长9.2%)和西班牙(增长6.9%)的增幅更大(在申请超过1000件的欧洲国家中)。


来自中国和韩国的发明大量增加
2023年EPO专利申请量的整体增长主要得益于韩国(增长21.0%)和中国(与2022年相比增长8.8%)的大幅增长。韩国首次进入前五名,而来自中国的专利申请自2018年以来增幅超过了一倍。


华为位居申请人榜首
华为再次成为2023年EPO的主要专利申请人,其次是三星、LG公司、高通和爱立信。前10名申请人包括4家来自欧洲的企业,2家来自韩国的企业,2家来自美国的企业,以及来自中国和日本的各一家企业。


2023年名列前茅的申请人
2023年十大申请人

 

几乎每4份来自欧洲的申请中就有1份由小企业提交
2023年,向该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有23%是由个人发明人或中小型企业(员工人数少于250人)提交的。另外,有8%的申请来自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作为对小型实体提供持续支持服务的一部分,该机构宣布自2024年4月1日起对微型企业、个人、非营利组织、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实行新的费用减免政策。


聚焦女性发明人
今年的专利指数还关注了女性对创新的贡献。在去年向该机构提交的所有来自欧洲的专利申请中,27%的专利申请中至少有一位为女性发明人。在欧洲专利申请大国(每年申请超过2000件)中,西班牙(46%)、法国(33%)和比利时(32%)在2023年至少有一名女性发明人的专利申请中所占比例最高。就技术领域而言,这一比例从机械工程领域申请的14%到化学领域申请的50%不等。这些数据有助于缩小有待弥补的差距,以充分发挥女性发明人的潜力。


新统一专利的稳定应用
自2023年6月1日起,创新者还可以从新的统一专利制度中受益——这是一种可在17个欧盟成员国享有的更简单、更具成本效益的专利保护方式,其中欧洲专利具有统一法律效力,并且权利人可以通过新的统一专利法院(UPC)执行专利或提起诉讼。事实证明,这一新制度已经受到了专利所有人的欢迎:在2023年授权的所有欧洲专利中有17.5%(提交了超过1.83万件申请)申请了统一专利保护;在2023年下半年授权的专利中有22.3%申请了统一专利保护。来自欧洲(39个EPO成员国)的专利权人对统一专利使用率最高,为25.8%,其次是美国和中国(均为10.9%)、韩国(9.7%)和日本(4.9%)。2023年最大的统一专利申请人是强生、西门子、高通、三星和爱立信。在将欧洲专利转化为统一专利的专利权人中,约有2/3是欧洲人。(编译自www.epo.org)


欧洲议会可能将禁止所有新基因组植物技术专利


欧洲议会已经确认了与利用新基因组技术(NGT)生产出的植物有关的提案立场。最新的修订内容包括将禁止所有涉及NGT植物授予专利。
欧洲议会环境、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已经通过了欧盟委员会修订后的提案,即将禁止所有有关NGT植物的专利并会限制现有专利所造成的影响。最终的投票结果是47票赞成、31票反对以及4票弃权。上述委员会是由欧洲议会成员所组成的,其支持采用更加宽松的方法来对NGT植物进行分类。


欧洲理事会即将展开谈判
欧洲议会或许在近期就会采取新的提案。不过,在欧洲议会将提案提交给各欧盟成员国之前,欧洲理事会必须要先批准该项提案。
此前在2023年公开的条例几乎没有提及任何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然而,新修订的提案则明确“提到NGT植物、植物材料、其组成部分、遗传信息和它们所包含的工艺特征,从而避免农民和育种者遇到法律不确定性、成本增加以及新的依赖路径”。
对此,欧洲议会议员、瑞典温和党成员杰西卡.波尔菲亚德(Jessica Polfjärd)表示:“这项提案对于以可持续的方式加强欧洲的食品安全工作来讲是至关重要的。我们终于有机会实施这种旨在拥抱创新的条例。我期待着议会和理事会能够尽快完成谈判。”


面向未来的NGT植物
根据欧洲议会的说法,禁止NGT植物专利的目的是使欧洲的粮食系统变得更具可持续性和韧性,例如此举可让更广泛的地区获得那些只需要较少肥料便能生长的作物。此外,欧洲议会还谈到了人们对于气候变化和开发抗虫害作物的担忧,而这也是要进一步放宽NGT植物监管工作的动力来源。
到2025年6月,欧盟委员会还应该向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以及地区委员会提交报告。这项工作涉及下列条款,即“专利在育种者和农民获取各种植物繁殖材料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所带来的影响,以及其对于创新造成的影响和为中小型企业提供的机遇”。
此外,该项提案还建议有关各方对《生物技术指令》进行修订,其将会禁止向所有通过经典诱变或细胞融合获得的植物授予专利权。NGT是可用来改变生物体遗传物质的方法,例如CRISPR/Cas,以便快速培育出具有特定理想特性的生物。


生物技术的变化
一般来讲,在位于欧洲的专利局中,那些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是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的。就目前的提案来看,观察人士担心向NGT植物专利发出禁令可能会抑制人们开发相关产品的积极性,从而对欧盟NGT产品的创新工作造成损害并影响到投资业务。
不过,上述提案的赞成者则认为,此举可以进一步调和欧洲农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例如,欧盟委员会表示,这些变化能够让农民和育种者们以一种更加简单的方式获取所需的技术,并同时减少一些经济层面上的障碍。
总而言之,欧盟委员会对其提案中的目标的解释如下:保持对人类、动物和环境健康的高度保护;促进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开发和营销工作,从而实现《欧洲绿色协议》以及“从农场到餐桌”和生物多样性战略中的创新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确保NGT植物、产品以及食品和饲料内部市场的有效运作;提高欧盟农业食品部门的竞争力,包括为经营者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植物分为两类
欧盟委员会还提议要引入两类NGT植物。“NGT 1”类植物被认为与传统植物相当,将不会受到转基因生物立法要求的约束。欧洲议会议员提出了有关将“NGT 1”类植物视为传统植物同等物所需的修饰数量和次数的细则,并建议对NGT种子进行更清晰的标记。他们还提议发布“NGT 1”类中所有植物的在线公开清单。
针对“NGT 2”类的植物,欧洲议会议员同意维持现有的转基因生物立法,并同意加快相关的风险评估程序。
根据这项提案给出的信息,欧盟委员会在2021年发表的一项研究表明,欧盟目前的转基因生物立法并不适合覆盖通过靶向诱变或同源转基因而获得的常规NGT植物。就引入所需的基因修饰来讲,这两种技术均带来了更高的精度和速度。它们涉及从可杂交(而不是不可杂交)的物种中插入遗传物质。(编译自www.juve-patent.com)


韩国提高惩罚性赔偿上限并出台新的不正当竞争措施

 
2024年2月20日,韩国修订了《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保护法》(UCPA),规定惩罚性赔偿可最高达到实际损失的5倍。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可确保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更有效的保护,特别是允许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在确定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下达纠正令。此外,该修正案还引入了一些措施,规定参与不正当竞争行政调查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阅览和复制调查记录。该修正案将于2024年8月21日生效。


惩罚性赔偿
根据修订后的法案,对以下行为可处以高达实际损失5倍的惩罚性赔偿:
·故意侵犯专利权
·故意侵犯商业秘密;以及
·在商业提案和投标过程等业务中发生故意窃取创意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韩国于2019年引入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3倍赔偿)。此外,从2020年起,如果侵权人的销售量超过权利人的生产能力,权利人能够要求将其利润损失与超出其生产能力的销售额的合理预期特许权使用费相结合来索赔。这些数字是根据所谓的混合或复合计算得出的,这种计算方法已被其他司法管辖区广泛接受,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和日本。
一直受到广泛批评的是,在涉及专利、商业秘密或创意剽窃的案件中,司法上证明侵权存在很大的阻碍。此外,即使成功证明了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计算也是另一项困难重重的任务,因此即使是不充分的赔偿,也难以实现。
众所周知,除了严格的侵权证明审查标准外,韩国法院最终做出的损害赔偿额也相对低于其他主要司法管辖区。例如,从2016年到2020年,韩国专利侵权“索赔”的平均损害赔偿额相当于47万美元。其中赔偿金额的中位数仅为8万美元左右。相比之下,从1998年到2016年,美国的赔偿额中位数为590万美元。
新修正案有望为韩国恶意侵权的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济。修正案将适用于自2024年8月21日起实施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活动。


增加韩国知识产权局的权力:纠正令
在UCPA修订之前,包括KIPO在内的韩国各政府机构都可以对某些类型的不公平竞争案件进行调查。一旦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政府机构可以发出一份纠正措施“建议”。此类行政调查和“建议”构成了韩国针对不正当竞争的行政救济制度。
然而,该“建议”并不具有合法强制力,因此很难妥善处理潜在的违规行为。根据KIPO的统计,在2017年至2023年开展行政调查的案件中,最终提出纠正措施的有15起案件,但其中1/3的案件未遵守该纠正“建议”。
现在,根据修订后的UCPA,KIPO的资源库中又多了一件工具。一旦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KIPO将有权发出“纠正令”。由于该命令具有合法的强制力,对于无正当理由不遵守该纠正命令的当事人,KIPO将处以约1.5万美元的行政处罚。至于其他政府机构,如果发布的任何建议未得到遵守,则可请求KIPO发布纠正令。
引入这一新的纠正令制度是为了消除原有制度的缺陷,从而确保行政救济措施的有效性。


调查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
预计即将生效的UCPA修订法将使受害公司受益,因为调查记录(包括KIPO的纠正令)更容易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有效的说服性证据。
根据修订后的UCPA,参与不正当竞争行政调查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阅览和复制调查记录。除非有关记录属于商业秘密或根据其他规则被认定为免于披露,否则调查机关(如KIPO)有义务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此外,目前修订的UCPA详细规定了法院要求调查机关提交调查记录的程序。
此前的法律仅规定法院在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诉讼中可以要求调查机关提交调查笔录,包括行政调查中收集的所有证据。但是,程序细节方面的规定不足。此外,参与行政调查的当事人无法直接阅览或复制调查记录。这种情况使得受害人很难在民事诉讼中利用行政调查结果作为证据。上述法律体系将会产生改变。


最终的思考
韩国的法律环境在不断发展,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随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修订,权利人有望从恶意侵权行为中获得更充分的赔偿。
在证明不正当竞争的证据难以收集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利用行政救济作为一种手段,通过行政机关(KIPO)的权力收集证据,并将其用在可能的民事诉讼中,通过修订后的UCPA诉求可以更有效、更容易地得到实现。(编译自www.managingip.com)


印度:根据《商标法》未经通知不得在注册机构删除商标


孟买高等法院最近认为,在没有根据《商标法》第25条第3款发出通知的情况下,不能承认从注册机构保存的商标注册簿中删除商标的行为。此外,法院还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人通过提出申请并缴纳规定费用进行商标续展的权利也应得到承认。


案件背景
由法官库尔卡尼(GS Kulkarni)和普尼瓦拉(FP Pooniwalla)组成的分庭正在审理Motwane Pvt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申诉书。诉状显示,该公司注册了“MOTWANE”商标,并续展至1983年2月17日。据称,自1976年以来,申诉人一直在其业务中持续使用上述商标,该公司的论点在于,自1983年2月17日之后,这些注册商标仍在续展期中。如商标注册机构的官方网站所示,这些商标在商标注册机构一直显示为申诉人已注册商标的状态。
此外,根据1999年《商标法》第25条第3款以及2017年《商标规则》第58条的规定,申诉人也未收到注册机构有关上述商标未续展注册而要被撤销的通知。
此后,申诉人根据《知情权法》另外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提供关于发出撤销通知的详细情况。注册机构在对这些申请的答复中称,没有发出、发送或交付过任何有关注册商标的撤销通知。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争辩说,由于没有根据《商标法》第25条第3款向他们发出通知,而且这些商标一直保留在商标注册簿上,这就默认了申诉人通过提交适当的续展申请寻求商标续展的合法权利。


申诉意见
申诉人的律师希伦.卡莫德(Hiren Kamod)认为,因为考虑到《商标法》第25条的明确规定,电子系统生成的理由/备注是站不住脚的,申诉人有合法权利要求对相关商标进行续展注册。他认为,申诉人没有收到《商标法》第25第3款规定的通知,这是在对申诉人的知情权申请答复中已承认的事实。因此,申诉人的商标续展申请以及需要第一被告考虑的此类申请都是法律的要求。卡莫德争辩说,因此不能让申诉人的续展申请处于无法受理的境地。
在商标继续保留在商标注册机构登记簿的情况下,商标所有人要求商标续展的合法权利得到了法院的承认。卡莫德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法》第25条的规定明确要求不得拒绝申诉人的商标续展注册。他还援引了孟买高等法院一些权利人诉商标注册机构的案件。
另一方面,代表商标注册机构和印度联邦出庭的是政府外援律师斯鲁蒂.维亚斯(Shruti Vyas)。她站在商标注册机构的立场根据提交的答辩状对申请提出异议。她认为,申诉人在有关商标的续展注册方面确实存在延误,因此不能认为申诉人的这种延误行为完全是商标注册机构的过错。
她认为,如此长时间的拖延才是申诉人在本案中的致命问题。如果申请人打算申请续展商标,他们就有义务遵守规则和法律要求的程序,提交适当的申请并支付适当的费用,以便能申请商标续展。


判决——分庭观点
 “我们发现申诉人的论点有很多实质内容。正如上文所指出的,有关商标是以申诉人名义注册的,这一点似乎没有争议。但是,申诉人没有对这些商标进行续展注册。而第一被告没有采取任何程序将这些商标从商标注册簿中删除,使得这些商标继续保留在商标注册机构的商标注册簿中,但毫无疑问,申诉人存在重大延误,即申诉人没有采取措施续展这些商标的注册。
然而,考虑到《商标法》第25条所规定的明确法律立场,即商标注册机构不应采取任何措施将申请人的商标从商标注册簿中删除,申请人申请商标续展的权利仍然存在。这就是第25条第3款的明确规定。
法院指出,在商标注册期满之前,注册机构必须以规定的方式向商标所有人发出通知,告知注册期满的日期,以及注册所有人可以获得续展注册及其要支付的费用等情况。
此外,只有在此类通知规定的时间到期后,注册所有人仍没有遵守通知中规定的条件,注册机构才有权将其商标从注册簿中删除。
因此,在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续展注册其商标,而注册机构未根据《商标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双方都有疏忽的情况下,不会造成任何对申请人/注册所有人不利的结果,从而导致不承认申请人申请续展注册商标的权利。
如果这就是第25条第3款的含义,那么申请人当然有权继续开展商标续展申请,在这种情况下,电子模块不应该生成期满1年终止续展的备注,从而不承认申请人的续展申请。
在提到另外两起类似案件的裁决时,法官最后表示,申诉人寻求对相关商标续展注册的合法权利仍旧有效。因此,其请求获得法院确认。(编译自www.monda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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