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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订之实质审查

为了保证新修改的《专利法》有效实施,更好地完善中国的专利保护制度,并与国际相关规则衔接,国务院于2023年12月11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新修订的《细则》已于2024年1月20日施行。本次修改内容较多,制度调整较大,总体上是一次回应创新主体需求、优化专利法律制度的重要调整。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01年6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此次系根据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进行的第三次修订。
为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后的重要变化,更好地服务于专利申请、保护等需求,我们特对相关内容及程序进行简要整理、说明。今日结合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相关内容,向您介绍关于实质审查部分修改的新规。


    不授权的申请及主题


一、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2020版的专利法首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中规定了: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了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驳回的种类”规定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情形如下:

(4) 申请专利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弄虚作假的;”。
由此可知,如果经审查,认定申请所涉及的内容不是真实的,则可能会以此为基础驳回该申请。
二、关于“妨害公共利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能授予发明专利权的表述增加了具体情形,例如,修改后的审查指南规定:
“涉及政党的象征和标志、国家重大政治事件、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宣扬封建迷信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涉及国家重大经济事件、文化事件或者宗教信仰,以致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    关于遗传资源的相关规定


一、专利法及细则中关于遗传资源的规定
《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五条还规定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本次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遗传资源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和利用此类材料产生的遗传信息”,即: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和利用此类材料产生的遗传信息;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关于“遗传资源”的审查
在上述规定中,遗传功能是指生物体通过繁殖将性状或者特征代代相传或者使整个生物体得以复制的能力。
遗传功能单位是指生物体的基因或者具有遗传功能的DNA或者RNA片段。
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是指遗传功能单位的载体,既包括整个生物体,也包括生物体的某些部分,例如器官、组织、血液、体液、细胞、基因组、基因、DNA或者RNA片段等。
发明创造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是指对遗传功能单位进行分离、分析、处理或对遗传功能单位产生的遗传信息进行分析和利用等,以完成发明创造,实现其遗传资源的价值。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具体规定如下: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是指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未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事先获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新指南在此部分中还增加了如下内容:“又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 ,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外国组织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 应当向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事先报告并提交信息备份,可能影响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还应当通过安全审查,如果某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向外国组织提供的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该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驳回的种类”规定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情形如下:
(1) 专利申请的主题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申请的主题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或者申请的主题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

(7)专利申请是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文件华没有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对于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也没有陈述理由;”。


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一、细则的修改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在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所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中,增加了“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的情形。且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删除了修改前规定的“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的限定条件。
二、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各种情形的材料递交期限
《专利审查指南》在“初步审查”部分规定了初步审查中各种情形的材料递交期限: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过,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获知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自行得知的,应当在得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审查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书后才得知的,应当在该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答复意见并附具证明文件。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公开的证明材料,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为公共利益目的公开的事由、日期以及该发明创造公开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2、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过,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在提出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
3、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过,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在提出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
4、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了其内容,若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获知,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若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自行得知的,应当在得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审查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书后才得知的,应当在该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答复意见并附具证明文件。
《专利审查指南》的实质审查部分关于新颖性的规定中,又进一步规定了“专利申请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四)项所述情形,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书后才得知的,应当在该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答复意见并附具证明文件。专利局在必要时也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文件,证实其发生所述情形的日期及实质内容”。

如您对上述文章或其他专利、商标、诉讼、保护等知识产权事宜有任何疑问,欢迎来函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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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述新修订内容相关的《细则》条款包括:

第十一条: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九条: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和利用此类材料产生的遗传信息;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三十三条: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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