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订之外观专利申请
为了保证新修改的《专利法》有效实施,更好地完善中国的专利保护制度,并与国际相关规则衔接,国务院于2023年12月11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新修订的《细则》于2024年1月20日施行。本次修改内容较多,制度调整较大,总体上是一次回应创新主体需求、优化专利法律制度的重要调整。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01年6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此次系根据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进行的第三次修订。
为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后的重要变化,更好地服务于专利申请、保护等需求,我们特对相关内容及程序进行简要整理、说明。今日结合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相关内容,向您介绍关于外观专利申请的新规。
调整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举例和情形
1.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外观设计,不授予专利权部分的举例进行了如下修改和调整:
(1)违反法律而不予授权举例增加了赌博设备、吸毒器具的外观设计。
(2)违反社会公德而不予授权举例增加了带有低俗内容的外观设计。
(3)妨害公共利益而不予授权举例增加了涉及政党的象征和标志的外观设计,删除了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外观设计。
(4)将“以中国国旗、国徽作为图案内容的外观设计”修改为“包含中国国旗、国徽内容的外观设计”,并从妨害公共利益举例移至违反法律举例。
2. 对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部分进行了如下修改和调整:
(1)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中删除了“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及“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例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
(2)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中新增了“不能在产品上形成相对独立的区域或者构成相对完整的设计单元的局部外观设计。例如,水杯杯把的一条转折线、任意截取的眼镜镜片的不规则部分”和“要求专利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仅为产品表面的图案或者图案和色彩相结合的设计。例如,摩托车表面的图案”。
新增局部外观设计
1. 局部外观的定义
局部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要求保护产品不能分割的局部的,应当以局部外观设计的方式提交申请。例如“座椅靠背的雕花”等。
2. 局部外观的产品名称
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在产品名称中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及其所在的整体产品,例如“汽车的车门”、“手机的摄像头”。
3. 局部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部分的内容。
整体产品的视图需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以及该局部在整体产品中的位置和比例关系。要求保护的局部如果包含立体形状,提交的视图中应当包括能清楚显示该局部的立体图。
提交的视图需明确区分要求保护的局部与其他部分。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的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部分的内容时,实线表示需要保护的局部,虚线表示其他部分。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部分的内容,例如用单一颜色的半透明层覆盖不需要保护的部分。要求保护的局部与其他部分之间没有明确分界线的,需用点划线表示分界线。
4. 局部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简要说明需符合下列规定:
(1)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以外的方式表示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的,需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
(2)用点划线表示要求保护的局部与其他部分之间分界线的,需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3)应当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
(4)指定的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中应当包含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
调整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审查
1. 增加并明确组件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属于“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的情况:
(1)一件组件产品的设计属于一项外观设计。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一般包括如下三种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
- 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例如由榨汁杯、刨冰杯与底座组成的榨汁刨冰机,带灶具、烤箱、洗碗机的整体橱柜;
- 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例如可插接成不同造型的积木;
- 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例如扑克牌。多件随意拼凑的产品不属于组件产品,例如在桌上随意摆放装饰物。
(2)同一产品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无连接关系的局部外观设计,如果具有功能或者设计上的关联并形成特定视觉效果的,可以作为一项外观设计。例如眼镜的两个镜腿的设计、手机的四个角的设计。
2. 调整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的审查规定
(1)同一产品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件申请中的各项外观设计应当为同一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外观设计,例如,均为餐用盘的外观设计。如果各项外观设计分别为餐用盘、碟、杯、碗的外观设计,虽然各产品同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但并不属于同一产品。
(2)相似外观设计
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设计和基本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局部外观设计在整体中位置和/或比例关系的常规变化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3)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
成套产品中的各项外观设计应为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而非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
3. 调整分案申请的要求
(1)原申请中包含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分案申请应当是原申请中的一项或几项外观设计,并且不得超出原申请表示的范围。
(2)原申请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不允许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分案申请提出,例如一件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是摩托车的外观设计,摩托车的零部件或者局部的外观设计不能作为分案申请提出。
(3)原申请为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的,不允许将其整体或者其他局部的外观设计作为分案申请提出。
调整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1. 申请人主动修改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对于超过两个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则该修改文件可以接受。但是,对于下述修改,不认为是消除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审查员会以超出两个月主动补正期为由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1)将整体外观设计修改为局部外观设计;
(2)将局部外观设计修改为整体外观设计;
(3)将同一整体产品中的某一局部外观设计修改为另一局部外观设计。
2. 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补正通知书后,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包含有并非针对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修改文件,如果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且具有授权的前景,则该修改可以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应当予以接受。
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也不能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1)将整体外观设计修改为局部外观设计;
(2)将局部外观设计修改为整体外观设计;
(3)将同一整体产品中的某一局部外观设计修改为另一局部外观设计。
调整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的审查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申请人可以以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方式或以产品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
1. 以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以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
如果设计要点包含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和其所应用产品设计,视图应当满足专利审查指南相关制图规定。
如果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申请人至少应当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产品正投影视图,必要时还应当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简要说明应当写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
2. 以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
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以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局部外观设计方式包括视图带有或不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两种方式。简要说明需写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或者图形用户界面中的局部。
(1)以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方式提交申请
如果需要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在最终产品中的位置和比例关系,申请人可以以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方式提交申请。
申请人需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产品正投影视图,还需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
申请人以图形用户界面中的局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产品名称需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例如“手机的移动支付图形用户界面的搜索栏”。
简要说明中需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的用途。
(2)以不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方式提交申请
对于可应用于任何电子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申请人可以以不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方式提交申请。
产品名称中要有“电子设备”字样的关键词。例如“用于电子设备的视屏点播图形用户界面”、“用于电子设备的道路导航图形用户界面”。
申请人可以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简要说明中产品的用途可以概括为一种电子设备。
申请人以图形用户界面中的局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名称还需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例如“电子设备的移动支付图形用户界面的搜索栏”。
简要说明中需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的用途。
调整优先权要求的表述
1. 要求外国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外国优先权,在先申请应该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 要求本国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应该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的除外。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
延迟审查
申请人可以在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延迟审查请求。延迟期限以月为单位,最长延迟期限为自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 36 个月。延迟期限届满后,专利申请将将按顺序待审。
延迟期限届满前,申请人也可以请求撤回延迟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延迟期限终止,专利申请将按顺序待审。
新增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
1. 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提交
(1)提交途径
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可以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申请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提交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
(2)收到日的确定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提交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如果国际局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起1个月内收到,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视为国际局收到日,否则以国际局实际收到之日为收到日。
(3)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传送的条件
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传送国际局:
(a)至少有申请人之一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
(b)至少有申请人之一选择中国作为申请人的缔约方;
(c)使用英语撰写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文件;
(d)使用海牙协定规定的正式表格;
(e)申请中包括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f)包含中国内地中文通信信息;
(g)申请文件中不得包含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信息。
(4)传送和不传送程序
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符合传送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发出《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传送通知书》;不符合传送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发出《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不传送通知书》并说明不予接受的原因。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后续程序其他文件申请人需直接向国际局提交。
2. 国际公布
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经国际局形式审查合格后,获准进行外观设计国际注册,之后国际局在国际外观设计公报上对其进行国际公布。
国际注册的公布包括标准公布、立即公布和选定时间公布。申请人可以在提交申请时选择立即公布或选定时间公布;如果未选择,则国际局对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进行标准公布。
(1)标准公布
国际局会对符合要求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进行公布。一般情况下,国际注册日之后12个月公布该国际注册。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提前公布。
(2)立即公布
申请人如果要求立即公布,国际局会在完成国际注册有关准备工作后即时公布。
(3)选定时间公布
申请人如果要求在选定时间公布,国际局会按照申请人选定的时间(自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最长三十个月)进行公布。在选定的公布时间之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提前公布。
3. 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处理
(1)中国申请日的确定:国际注册日视为中国申请日。
(2)国家申请号: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经国际局公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国家申请号并进行后续审查。
4. 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审查
(1)审查依据的文本
国际局公布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英文文本;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四十一条提交的修改文本;或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提交的英文补正文本。
(2)审查原则
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审查原则如下:
(a)申请的形式或者内容审查适用海牙协定以及 1999 年文本和 1960 年文本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员不会以申请文件的形式缺陷为由驳回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
(b)明显实质性缺陷以及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适用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规定。
(3)优先权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通过海牙体系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并指定中国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无需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当申请人要求的优先权为本国优先权时,在先申请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a)在先申请不是分案申请;
(b)在先申请未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本国优先权,或者虽然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
(c)在先申请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时尚未授予专利权。
经初步审查认为一件申请的本国优先权符合规定时,若在先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该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
当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不符合优先权的上述相关规定,或是申请人在期满前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有关证明文件时,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被视为未要求的优先权,不予恢复。
申请人不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回优先权要求。
(4)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存如下情形的,可以在提出申请时声明不丧失新颖性,并自其国际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有关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a)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或
b)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存如下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也会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c)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或
d)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5)图片或者照片的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整体或者局部外观设计。
视图应当投影关系对应、背景单一、仅包含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可以提交线条图,但不应提交带有轴线、尺寸标注的技术制图。
对于未请求保护的部分,可以通过虚线或半透明涂覆的形式表明,并在简要说明中予以解释。
包含产品所使用的环境及其他物体的参考图需在简要说明中说明不请求保护。
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需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者几个面的,需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对于其他面既可以提交正投影视图,也可以提交立体图。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面可以省略视图,但需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
以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的视图中,需提交包含该局部的整体产品的立体图。
(6)简要说明书的审查
国际局公布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中如果包括含有设计要点的说明书,视为已经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交了简要说明。
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设计要点也可以是产品的某一部位。如果请求保护色彩,也需在简要说明中予以说明。
(7)分案申请
如果一件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含两项)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或者依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分案申请被视为中国外观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申请人主动提出分案申请的,应当自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国际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申请人根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的,最迟应当在原申请的国内公告日起2个月内提出。
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8)驳回通知及其答复
如果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包含驳回所依据的全部理由以及相应的法律条款。
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后,需在指定的期限(一般为发文日起4个月)内根据专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并进行答复。申请人进行答复时需使用中文提交陈述意见,使用英文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对于答复文件中出现新的缺陷,如果该缺陷可以通过补正克服,审查员会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然后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如果该缺陷是不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员会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9)国内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后,将对其进行国内公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在中国生效。
国际局已公告的其他事项,除涉及权利变更的以外,以国际局公告为准。
公告后,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专利登记簿副本,作为在中国给予保护的证明。
(10)未续展的专利权终止
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后,如果专利权人未根据海牙协定的规定办理续展手续,专利权自在中国的申请日起满5年或10年之日起终止。
(11) 权利的部分放弃
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后,如果专利权人向国际局提出针对中国放弃部分权利,该部分放弃的生效日为国际局登记之日。
(12)缴费
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国际程序相关费用需直接向国际局缴纳。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文件的,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缴纳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相关费用,国际局以其账户收到费用的日期为缴费日。
国际局收取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单独指定费后会转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不进行上述相关费用的退费。
国际程序中费用相关事宜,申请人需直接与国际局联系。
调整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的相关标准
1.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可以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特征应当是物理上或者视觉上可自然区分的设计,具有相对独立的视觉效果,随意划分的点、线、面不属于可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特征。但是,涉案专利为局部外观设计的,现有设计中对应部分可以视为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特征。
2. 外观设计相同
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相同种类产品是指产品的用途和该局部的用途均相同的产品。
3. 外观设计实质相同
对于局部外观设计,判断是否为相近种类产品,应综合考虑产品的用途和该局部的用途。
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仅属于局部外观设计要求保护部分在产品整体中的位置和/或比例关系的常规变化,则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实质相同。
4. 确定涉案专利
对于局部外观设计,应以要求保护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为准,并考虑该部分在所示产品中的位置和比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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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述新修订内容相关的《细则》条款包括:
第三十条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
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部分的内容。
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
第三十一条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部分,已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方式表明的除外。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得说明产品的性能。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易腐、易损或者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三条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优先权,但请求书中漏写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未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设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除外。
第四十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将各项外观设计的顺序编号标注在每件外观设计产品各幅图片或者照片的名称之前。
第四十八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九条或者第四十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第四十九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
第五十七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第七十条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理按照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提出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按照海牙协定提出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简称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专利法及本细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按照海牙协定已确定国际注册日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国际注册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国际局公布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国际局。
第一百三十九条 国际局公布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中包括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的,视为已经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自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第一百四十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涉及的外观设计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声明,并自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一件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自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并缴纳费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际局公布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中包括含设计要点的说明书的,视为已经依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交了简要说明。
第一百四十三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通知国际局。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后,予以公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 已在国际局办理权利变更手续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