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订之中止程序
为了保证新修改的《专利法》有效实施,更好地完善中国的专利保护制度,并与国际相关规则衔接,国务院于2023年12月11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新修订的《细则》将于2024年1月20日施行。本次修改内容较多,制度调整较大,总体上是一次回应创新主体需求、优化专利法律制度的重要调整。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01年6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此次系根据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进行的第三次修订。
为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后的重要变化,更好地服务于专利申请、保护等需求,我们特对相关内容及程序进行简要整理、说明。今日结合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相关内容,向您介绍关于中止程序的新规。
什么是中止程序
中止,是指当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专利局根据权属纠纷的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中止有关程序的行为。
请求中止的条件:
(1)当事人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已被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已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
(2)中止的请求人是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或者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
中止的范围:
(1)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授予专利权程序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2)暂停视为撤回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未缴年费终止专利权等程序;
(3)暂停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转移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专利权质押登记等手续。
* 注意:中止请求批准前已进入公布或者公告准备的,该程序不受中止的影响。
中止的通知:
(1)对符合中止条件的,专利局发出《中止程序请求审批通知书》或《保全程序开始通知书》(视中止事由不同而定);
(2)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产生的中止,对于处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专利,专利局的流程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执行中止的决定通知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门,由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门通知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当事人。
一、因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产生的中止:
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
1. 请求中止的手续:
(1)提交中止程序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2)附具证明文件,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 )的有关受理文件正本或者副本。
2. 中止的期限:
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一年内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中止期满前请求延长中止期限,并提交权属纠纷受理部门出具的说明尚未结案原因的证明文件。中止程序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3. 中止程序的结束:
若自上述请求中止之日起一年内,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未能结案,请求人又未请求延长中止的,专利局将自行恢复被中止的有关程序;
尚在中止期限内的专利申请(或专利),专利局收到生效的处理决定、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后,凡不涉及权利人变动的,应及时结束中止程序;涉及权利人变动的,在办理相应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后结束中止程序。
4. 请求中止无效宣告程序的除外情形:
对于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专利,专利局的流程管理部门完成形式审查后,由专利无效宣告审理部门作进一步审查。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1)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
(2)权属纠纷当事人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也未提交足以证明确有权属纠纷存在的证据的;
(3)有证据表明,中止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将明显损害当事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4)有证据表明,中止程序的请求明显具有不诚信、不正当行为的。
二、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产生的中止: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1. 请求中止的手续:
(1)人民法院应当将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专利局指定的接收部门,并提供人民法院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收件人姓名;
(2)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写明要求专利局协助执行的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财产保全期限等内容;
(3)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处于有效期内。
2. 中止的期限:
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写明的财产保全期限;
人民法院要求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中止期限届满前将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专利局,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中止期限予以续展。
3. 中止程序的结束:
(1)中止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要求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2)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送达解除保全通知书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
三、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中止期限不超过一年,中止期限届满专利局将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四、中止情形与开放许可:
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和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产生的中止情形会影响专利权人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
如您对上述文章或其他专利、商标、诉讼、保护等知识产权事宜有任何疑问,欢迎来函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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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法务事宜请联系bhtdlaw@bhtdlaw.com,电话:010-82737958。
与上述新修订内容相关的《细则》条款包括:
第八十六条 专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不得对其实行开放许可:
(一)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的;
(二)属于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中止情形的;
(三)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四)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
(五)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
第九十八条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有关程序。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第一百零五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中止有关程序,是指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授予专利权程序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暂停办理放弃、变更、转移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手续,专利权质押手续以及专利权期限届满前的终止手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