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修订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决定,于2023年9月1日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新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做到合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此次行政复议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此次行政复议法的修订,重点在于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明确和优化政府职能,在确保公平正义的基础上,适应当今高速发展的时代要求,提升化解行政纠纷的效率。亮点内容包括:
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更宽
1.1以正向和反向列举的形式优化具体行政复议范围
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由修订前的十一项增设至十五项,将所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征收征用及补偿决定、行政赔偿、工伤认定、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明确列入行政复议范围,加强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纠纷职能。
第十二条则从反向列举,明确了以下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1.2 明确和细化抽象行政行为附带审查申请的受案范围
新法将旧法中对可以提起附带性审查申请的比较概括笼统的“规定”明确修改为“规范性文件”,并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进行了列举,其中包括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复议申请高效便民
2.1 删除了对行政行为的限制条件
现实中行政相对人对于具体和抽象行政行为的界定和判断不甚明晰,而行政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因该行政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而被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使得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请求无法得到解决。
因此,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对象由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改为了“行政行为”,这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象的范围。
2.2 对于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期限,也做了进一步明确
第二十条增加了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也对特殊受理期限作出了规定,涉及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时限是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是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五年的;逾期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2.3 多元化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方式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对于通过书面进行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可以采取邮寄、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管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政机关通过互联网管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管道。这一规定,适应了当今科技时代所带来的高效便捷的发展优势。
2.4 增加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为了发挥行政复议的专业性、便捷性,从而更好地化解行政争议,新法第二十三条在保留自然资源确权案件行政复议的基础上,增加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等情形,作为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
另一方面,限定了行政复议前置需由法律、行政法规直接规定,排除了地方性法规复议前置的设定权。
而且,新法还强调了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明确对于上述法定行政复议前置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受理便民利民
3.1 明确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公开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标准,方便权利人行使权力,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相应职责。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3.2 增设申请材料补正制度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补正并告知需补正事项。
3.3设便捷行政复议申请途径,应对简单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于简单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所作出的处罚决定,设立了与之相对应的更加便捷的行政复议申请途径。
如对以上两种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直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3.4 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新法增加了当事人在收到驳回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情形下应当如何救济的途径。具体而言:
按照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行政复议前置案,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此次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也对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等做诸多补充和规定,使行政复议从申请到作出决定全过程更加规范化,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此次行政复议法的修订重点突出了“便民为民”的总体要求,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便捷、更高效、更多元化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渠道,也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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