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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预登记“新”机制介绍

案件预登记制度(“预登记”)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受理原告当事人为涉外或涉港澳台主体的知识产权案件而设立的。目的是,解决在起诉期限内因客观上这些原告无法完成其主体资质的公证认证手续的困难。结果是将涉外原告的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文件的递交时间延迟到诉讼时限后且预登记规定时限前。根据预登记制度,原告将其他齐备的起诉材料和主体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在诉讼时限前交至法院作预登记,法院审查文件并给出预登记时限,当事人在预登记时限前将其主体资质的公证认证文件提交法院,法院审查文件并正式受理该案。

本文提到的“认证”包括使领馆领事认证和海牙认证。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中国生效实施。如果原告所属国是该公约缔约国,仅需办理该国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简称为“海牙认证”),无需再办理领事认证。但是,如果原告所属国不是《公约》缔约国,仍然沿用原有的领事认证程序。

针对预登记机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23年6月调整扩大了预登记的适用范围,针对不同的预登记申请理由规定了不同的预登记期限和补正期限,明确了办理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的初步证明文件。本文在此做如下总结:

一、新增的适用范围

2023年6月之前,适用预登记机制的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仅限于原告为涉外、涉港澳台的主体。调整之后, 对于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新机制扩大了预登记的适用范围,新增了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办理预登记:

(1)仅由于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的;
(2)因原告涉外、涉港澳台并且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的。

二、预登记期限及补正期限

针对不同的类型的预登记申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

仅因原告为涉外、涉港澳台的主体提出预登记申请的,预登记期限沿用之前的制度,预登记期限仍为3个月,自预登记申请之日起算,在3个月内补交关于原告资质和授权资料的公证、认证或海牙认证原件和中文译文。补交公证、认证文件的3个月期限可以申请延期,累计延期不超过3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告所属国是《公约》缔约国,无特殊情况法院不再受理预登记的延期申请。

仅由于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提出预登记申请的仅适用于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预登记期限为12个月,自预登记申请之日起算,在12个月内提交引证商标最终状态的文件,办理正式立案,不可以申请延期。

因原告涉外、涉港澳台并且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提出预登记申请的仅适用于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预登记期限为12个月,自预登记申请之日起算,在12个月内补交关于原告资质和授权资料的公证、认证原件和中文译文,以及引证商标最终状态的文件。不可以申请延期。

三、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的初步证明文件

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是指,在被诉决定作出前(即被诉决定的发文日之前)引证商标已处于不稳定状态且该引证商标的最终结论足以对案件审理产生实质性影响。基于此办理预登记申请时,需要同时提交以下初步证据:

(1)书面说明,说明引证商标如何影响案件结论;
(2)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的初步证据,例如:引证商标被撤销或无效等程序进展情况或其他可以证明撤销或无效引证商标等状态的文件。

预登记属于正式立案之前的程序,作为原告需要在预登记期限内,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和/或引证商标最终状态的证据文件,用以办理正式立案。未在预登记期限内办理正式立案,视为未提出起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实施的新机制,客观上为原告争取了更多时间,用于等待引证商标的审理状态,减少了当事人仅因需要继续等待引证商标的审理状态而提起上诉的可能性,不仅节省了司法资源,也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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