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涉外民事纠纷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的新修订决定,于2023年9月1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新民诉法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在经济快速发展与市场开放交融的新时代,涉外民事纠纷数量日益增多,此次民事诉讼法首次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相关内容作出了实质性修改,通过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送达、调查取证、司法协助等制度的建设,以及在回避、虚假诉讼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等其它方面的明确和完善,致力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实现高效、公正、便捷地解决民商事争议,平等地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是我国涉外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本次民事诉讼法的重点修改内容,亮点内容包括:
一、在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方面,扩大了中国法院的受案范围
1.1 案件类型由“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扩大为“除身份关系以外的涉外民事纠纷”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针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将中国法院的管辖范围由原来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扩大为“除身份关系以外的涉外民事纠纷”,从增加受案类型的角度,扩大中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纠纷的范围。
1.2增加了“其他适当联系”地作为连接点
在现行民诉法规定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等实际联系地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适当联系”地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连接点,即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该纠纷就可以由中国法院管辖。同时,法律并未对“其他适当联系”地做进一步规定,这赋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1.3 增加了协议管辖条款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中国法院管辖,且对通过协议约定所选择的法院是否应该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并未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允许当事人按照最方便解决纠纷的方式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不仅更加充分地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给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预留了更大的空间,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1.4 增加了两类中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类型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将以下纠纷增加为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
(2)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
二、在提升涉外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方面,完善了涉外送达方式
关于涉外送达方式,此次民诉法修订也作了进一步的完善,采纳了更加灵活丰富的送达方式,对实际工作中涉外送达周期长,送达难,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可能难以保证的现实问题作出了回应,提高了涉外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效率。
2.1 删除了对诉讼代理人送达诉讼文书的限制条件
实践中部分涉外当事人限制诉讼代理人的代为接受诉讼文书的权限,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约定“不包括接收司法文书”;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删除了代理人须有权代理接收送达的规定,明确了只要是该案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均有权代委托人接受送达。
2.2 增加了送达对象,即可以向中国境内独资企业送达的规定,同时删除了对分支机构送达的“有权接受送达”的限制条件
2.3 增加了可以仅向中国境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国境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替换送达的情形,即:
(1)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可以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
(2)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以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
2.4 明确了电子方式送达的有效性,电子方式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但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电子方式除外;
2.5 增加了可以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的规定,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更有利于自身权益实现的方式接受诉讼文书;
2.6 将公告送达的公告期限由三个月缩短为六十日,缩短了原来的送达周期。
三、在当事人提起平行诉讼、订立排他性管辖方面,新民诉法给予当事人更多的尊重和自由选择权。新增的域外调查取证,拓宽了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途径,也体现了我国对司法协助的重视。此外,新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对外国法院判决、域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在管辖方面的修改,使得更多涉外纠纷可以由中国法院受理,方便中国当事人参与诉讼,更多的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协议选择由中国法院管辖,为有意选择由中国法院受理纠纷的境外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在涉外送达制度方面的完善,提升了送达效率,缩短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有利于高效、便捷地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维护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在平行诉讼、域外调查取证等司法协助方面的完善,也有利于扩大中国司法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公信力,对我国推进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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