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介绍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了《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从本文可以了解该规范规定的七种明确应当中止的情形和三种视具体案情可以中止的情形,以方便商标评审程序的灵活操作。
一、明确应当中止的情形
1.1 普适于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的五种应当中止的情形
(一)系争商标或者引证商标处于注册人名义变更、转让程序中且变更、转让后系争商标或者引证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的;
(二)引证商标已过有效期处于续展程序或者续展宽展期的;
(三)引证商标处于注销或者撤回申请程序的;
(四)引证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案件审理时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尚未满一年的;需要说明的是,驳回理由不涉及《商标法》第五十条的,无须中止;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的,按照指南执行;
(五) 引证商标涉及的案件已有结论等待结论生效或者执行生效判决等待重裁的;
1.2 适用于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案件的应当中止的情形
(六) 所涉及的在先权利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
1.3 适用于驳回复审案件的应当中止的情形:
(七)所涉及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且申请人明确提出中止审理请求的。
二、可以中止的情形
(八)驳回复审案件所涉及的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且引证商标注册人在其他案件中已被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恶意注册情形的,可以中止审理;这种情形与上述情形(七)的区别在于不以申请人提出中止申请为要件,审查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自主决定是否中止,从而有效降低恶意注册商标对合法权利人造成的重复申请、穷尽法律程序等困扰。
(九)需要等待案情相同或者相关案件在先裁定或者判决的,根据个案需要,可以中止审理;这种情形不一定涉及引证商标,因此也不要求以申请人提出中止申请为要件,但为了协调行政授权确权各程序以及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统一审查审理标准、避免结论矛盾导致的程序循坏、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审查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自主决定是否中止。
(十)其他可以中止审理的情形,对于未能穷尽的情形,以必要性和有利于合法权利人为原则,以上述情形为参照,审查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自主决定是否中止。
需要注意的是, 只有案件审理中涉及在先权利的确定等情形对审理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才会中止审理;其他评审理由或者其他权利状态确定的在先商标足以确定案件结论的,将不会中止审理。
本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地解决行政授权确权各程序之间以及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之间缺乏协调,情势变更、程序空转、以案生案等长期困扰实践的难题,同时可以减少商标权利人为了避免引证商标权利障碍清除后又有他人在先申请而不断重复申请、重复穷尽法律程序等时间和资金的负担,降低商标权利人获取商标专用权非必要的制度性成本,及时有效的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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