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资讯(2023.10)期
指定EPO作为PCT/ISA试点项目申请人指南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CNIPA”)和欧洲专利局(以下简称“EPO”)就在PCT体系下开展试点合作达成共识,试点内容包括向CNIPA作为主管受理局提交的PCT申请,可以选择EPO作为国际检索单位。本文件是针对参与试点申请的实务操作指南。
一、 项目情况
中欧两局于2020年12月1日首次启动了试点项目,根据中欧两局2023年最新发布的联合公报,该试点将继续延长至2026年11月30日止。对于CNIPA作为主管受理局所受理的PCT申请(仅限英文),申请人可以选择EPO作为国际检索单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IB”)作为主管受理局受理的中国申请人提交的PCT申请同样适用于本试点[1]。试点将继续设置配额,延期试点期间每年接受3000件申请参与试点 [2]。
二、 申请条件
1.提交和受理向CNIPA提交并选择EPO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PCT申请,必须为电子申请,即必须经由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在线端或客户端进行提交。
提交选择EPO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PCT申请时,应在提交申请界面选择EPO作为检索单位。同时应注意,试点期间对EPO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选定仅能在提交新申请时选择,且后续不接受国际检索单位的变更。
2.语言要求
试点仅接受英文提交的PCT申请,即只有PCT申请的语言为英文时,才能选择EPO作为国际检索单位。
三、 CNIPA作为主管受理局的审查流程
对于选择EPO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PCT申请,受理局的审查标准与流程不变。受理审查完成后,检索本及有关文件将通过IB传送至EPO。
四、 EPO作为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的审查流程
对于选择EPO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PCT申请,申请人应当直接向EPO递交应向国际检索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例如明显错误更正请求及更正文件、单一性的异议请求等。
应由国际检索单位收取的费用,例如检索附加费、异议费、后提交费等,申请人应按照EPO的缴费标准和缴费要求,直接向EPO缴纳[3]。
申请人可通过Smartcard或双重验证的方式[4]访问MyEPO Portfolio获取电子形式的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否则,EPO将默认邮寄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对于注册了WIPO ePCT账号的申请人在获得纸件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的同时,还可以通过ePCT获取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的电子版副本。
五、 EPO作为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审查流程
对于选择EPO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PCT申请,根据国际单位与国际局之间的协议内容,申请人应选择EPO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对于选择EPO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PCT申请,应向EPO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PCT/IPEA/401)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例如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出的基于条约34条修改的文件、明显错误更正请求及更正文件、单一性的异议请求等。
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可通过邮寄、传真或在线方式[5]直接提交。此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ePCT提出请求。如果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建议邮寄到下方地址:
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80298 慕尼黑(Munich)
德国(Germany)
传真号码+49 89 2399-4465
向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EPO提交的其他文件应带有国际申请号,并应清楚标明“PCT第二章”。
六、 费用缴纳
参与试点申请不收取额外费用,申请人应按照PCT细则第15条和第16条等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国际申请费和检索费等费用。
1.国际申请费
CNIPA作为主管受理局,代表IB以人民币收取费用,自2023年7月1日起的申请费金额为10350元,申请文件超过30页的,每页加收120元申请附加费。参与试点的申请适用于PCT细则费用表中关于费用减免的要求。上述人民币缴费标准如因汇率波动过大或年度变更等原因需调整则另行公布[6]。
2.检索费
选择EPO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目前EPO检索费金额为1775欧元(EUR)。
3.国际初步审查相关费用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收取的费用,例如手续费(目前为186欧元)、初步审查费(目前为1830欧元)、初步审查附加费、异议费等,应按照EPO的缴费标准和缴费要求,直接向EPO缴纳。向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EPO提交初步审查要求时,申请人应了解EPO规则中与费用有关的规定。请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应以欧元通过RFees[7] 5(1)中列明的方式支付费用,例:通过银行汇款,在EPO开设授权扣款账户或信用卡(MasterCard, Visa 或 Amex),使用信用卡向EPO缴费的流程参见附件1。
(2)RFees 7中关于应视为缴费日的日期的规定。
(3)如果申请人未能按时缴费,EPO将收取滞纳金(PCT细则第58条之二.2 )。
4.关于过渡期[8]的费用缴纳
试点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CNIPA作为主管受理局所受理的参与试点的PCT申请,国际申请费以现行方式向CNIPA缴纳,EPO检索费直接向EPO缴纳。
过渡期内,CNIPA作为主管受理局发出的“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PCT/RO/102)和“通知缴纳规定费用及其滞纳金通知”(PCT/RO/133)中将展示检索费费用标准和缴费期限等信息,同时将发出“无其他可适用表格时的通知书”(PCT/RO/132)以通知申请人EPO检索费缴纳的其他相关信息。
在过渡期内,申请人将以欧元直接向EPO缴纳检索费,而不是按照PCT细则16.1的规定向CNIPA缴纳。申请人可使用EPO的中央缴费服务进行缴费,该服务提供的支付方式包括信用卡(Visa, MasterCard 或Amex)、授权账户和银行转账[9]。申请人还可使用EPO在线申请工具(OLF)中的PCT-SFD或新在线申请工具2.0中的PCT-SFD表格1038,通过授权账户缴费,使用在线申请工具缴费的流程参见附件2。若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缴费,无法直接向EPO的银行账户转账,但可使用EPO中央缴费服务中的银行转账功能。如发生退款,将由EPO根据PCT细则16.2进行退款,款项将直接退至申请人的授权账户或通过在线退款申请服务进行退款,无法退至信用卡。
七、 试点项目咨询邮箱
试点期间,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请通过下方邮箱咨询:
CNIPA咨询邮箱(涉及受理局业务):PCT_affairs@cnipa.gov.cn
CNIPA咨询电话(涉及受理局业务):010-62356655
EPO 咨询邮箱(涉及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业务):support@epo.org。
相关文件/链接:
附件1:使用信用卡向EPO缴费操作指引.docx
附件2:使用在线申请工具缴费的流程.docx
[1] 具体手续和流程参见国际局相关规定。
[2] 参与试点项目的配额为上限数量。
[3] 具体参见《PCT申请人指南》。
[4] 有关Smartcard或双重验证方式的更多信息,请参见EPO网站的相关信息。
https://www.epo.org/en/applying/myepo-services/get-access
[5] 有关EPO在线申请工具的更多信息,请参见OJ EPO 2023, A48 和OJ EPO 2023, A50。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html
[6] 具体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下“专利合作条约(PCT)专栏”中的“重要通知”一栏,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网下关于PCT费用缴纳的通知。
[7] 更多“RFees”的信息,请参见补充出版物2, OJ 2022。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2022/etc/se2.html
[8] CNIPA将及时告知公众过渡期的结束时间及过渡期结束后的相关安排。
[9] 有关中央缴费服务的更多信息,参见中央缴费(CFP)-快速参考指南与关于中央缴费的FAQ-信用卡缴费、银行转账和授权账户。
https://www.epo.org/applying/online-services/fee-payment.html
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的《关于〈专利合作条约〉(PCT)费用汇交的谅解备忘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人民币标准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一、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的人民币标准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以下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标准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一)代国际局收取的国际申请费
(二)代国际局收取的手续费 1640
如因汇率波动过大等原因需调整标准将另行公布。
二、适用范围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且收到日在2023年11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PCT申请的国际申请费,以及收到日在2023年11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PCT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手续费,适用本标准。
除代国际局收取的费用之外,检索费等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费用标准保持不变,具体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的《专利收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标准》。
中日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延长
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日本特许厅的共同决定,将中日PPH试点项目自2023年11月1日起延长五年,至2028年10月31日结束。参与本试点项目的要求和流程继续沿用中日PPH指南。
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通过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共享加快专利审查进程。自2011年11月启动首项PPH试点至今,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先后与31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建立了PPH合作。
2023年全球创新指数:中国成为科技集群数量最多的国家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全球创新指数(GII),瑞士、瑞典、美国、英国和新加坡是2023年全球最具创新力的经济体,而一批中等收入经济体成为过去10年来排名上升最快的国家。
2023年GII使用80个指标跟踪130多个经济体的全球创新趋势,为决策者和商界领袖激发人类才智提供指导。今年,该报告的结论是在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后经济复苏迟缓,利率居高不下,地缘政治冲突持续的背景下发布的。
2023版报告指出,有助于将人类才智转化为新产品和新服务的风险资本较去年大幅下滑,前景愈加不明。
在年度排名中,中国内地——GII前30名中唯一的中等收入经济体——排名第12位,日本紧随其后,排名13。以色列(第14位)上升2名,重返15强。芬兰(第6位)、丹麦(第9位)、瑞典(第2位)和波罗的海经济体(爱沙尼亚第16位,立陶宛第34位,拉脱维亚第37位)均呈上升态势。
过去10年来,中国内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17位)属于高收入经济体——与印度尼西亚(第61位)、土耳其(第39位)、印度(第40位)、越南(第46位)、菲律宾(第56位)和伊朗(第62位)一道,成为GII排行榜上攀升最快的中等收入经济体。在过去的4年中,自大流行病开始以来,毛里求斯(第57位)、印度尼西亚、沙特阿拉伯、巴西和巴基斯坦的排名上升最快(按排名升幅排序)。
与发展水平相比,共有21个经济体的创新表现超出预期,其中大多数位于撒哈拉以南非洲和东南亚、东亚及大洋洲。印度、摩尔多瓦和越南均连续13年在创新方面的表现超出预期。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连续第2年、巴西连续第3年创新超出预期。
WIPO总干事邓鸿森表示:“一些新兴经济体在GII中的排名不断攀升,这表明关注创新生态系统可以带来变化。在全球范围内,尽管风险资本资金出现下滑,但2023年的GII会让我们放心,创新活动目前继续保持强劲势头,但应继续从数量转向质量。”
GII的专题摘录显示,全球五大科技集群目前均位于东亚,日本的东京-横滨是最大的科技集群;而中国成为集群数量最多的国家——GII确定中国拥有24个科技产业集群,比去年的21个有所增加,其中排名第2位的深圳-香港-广州、北京(第4位)和上海-苏州(第5位)名列前茅;韩国首尔排名第3位。
GII的主要结论包括:
-科学出版物、研发、风险资本交易(不包括价值)和专利等的数量继续增加,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然而,增长率低于2021年的超常增长。
-研发投入最大的企业在2022年的支出达1万亿美元,创历史新高。这些企业2022年的研发支出增长约7.4%,低于2021年的15%。
-与近期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相呼应,信息和通信技术(信通技术)硬件领域的显卡和芯片制造商在2022年的研发增长最为显著,遥遥领先。在大流行病期间削减了研发支出的其他行业,如汽车、旅游和休闲,在2022年再次出现强劲投资。
-根据初步数据,估计2022年全球政府研发预算有实际增长。日本和韩国大幅增加,德国增幅较小,弥补了其他经济体的削减。
-2022年,风险资本投资总值从2021年的超高水平大幅下降了近40%,反映了风险融资环境的恶化。非洲是2022年唯一没有出现下降的地区。
-2023年和2024年的风险资本前景尚不明朗,高利率可能会继续影响创新融资。
-信息技术、卫生和能源领域的指标继续显示出进步——《2022年全球创新指数》中概述的数字时代和深度科学创新浪潮正在蓬勃发展。
-总体而言,尽管电动汽车和癌症治疗等一些技术的普及率仍然较低,但技术的应用呈积极态势。
完整报告可在WIPO网站(wipo.int)浏览与下载。
AIPPI 2023:WIPO呼吁让知识产权制度更具包容性和横向性
2023年10月22日,2023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世界知识产权大会在伊斯坦布尔举行了盛大的开幕式,知识产权专家们齐聚一堂,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讨论与合作。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转型国家和发达国家司司长哈比普.阿桑(Habip Asan)在开幕致辞中强调,在一个面临诸多挑战的世界中,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他指出:“我们必须摒弃知识产权只为工业化经济体服务的观念。在实现这一转变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也应为发展中国家和全球南方国家服务。知识产权制度必须更具包容性和横向性,不仅要让知识产权专家和专业人士参与进来,还要让妇女、青年、中小型企业(SME)和以前得不到充分服务的初创企业参与进来。”
阿桑将这一转变形容为“揭开知识产权的神秘面纱”,将知识产权带入基层,这标志着WIPO从一个以技术为主的机构转变为一个作为联合国创新机构开展工作的发展机构。
作为这些努力的一部分,WIPO启动了一些项目,如面向各国女企业家的“WIPO全球知识产权培训、指导和配对计划”。WIPO学院是世界上最大的知识产权技能培训机构,也为初创企业、出口商、旅游业和视频游戏从业者提供课程,以培养实用的知识产权技能。此外,他还重点介绍了工具和方法的开发情况,包括WIPO的“IP Diagnostics”自我诊断工具和中小企业创业指南,这些工具已帮助8000多家中小型企业有效利用其知识产权。
阿桑表示,为实现这些目标,WIPO正在主动推动多国参与的知识产权融资高级别讨论。这些对话为创新者和创造者提供了一个渠道,使他们能够探索使其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的工具和政策。他说道:“WIPO致力于与我们的成员国和包括AIPPI在内的广大内部团体合作,确保知识产权在确保我们的集体地位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编译自www.asiaiplaw.com)
欧洲专利局扩大上诉委员会对有关优先权的规则进行调整
欧洲专利局(EPO)不得再以申请人与此前优先权申请中的申请人不一致为由而驳回专利申请。此外,现在申请人也无需再进行优先权的正式转让工作。EPO的扩大上诉委员会在其针对G1/22和G2/22案件所作出的裁决中推翻了此前的结论,结束了有关各方延续了多年的争论。
扩大上诉委员会的裁决结果简化了转让EPO申请优先权的程序。从EPO针对G1/22和G2/22案件作出的最新决定来看,EPO现在认定申请人会自动拥有优先权。即使申请人与此前优先权申请中的申请人不是同一个人,同时也无法提供有关优先权转让的正式证据,但EPO仍会遵循这一做法。
此外,在相关的异议程序中,潜在的异议方将要承担起举证责任。这一变化可能会对专利申请程序产生深远的影响。很多专利律师都认为,此举将会在未来带来更多法律层面上的确定性。
EPO详细解释有关优先权的规则
上述决定是基于专利所有人亚力兄(Alexion)与异议方诺华(Novartis)、罗氏制药(Hoffmann-La Roche)和中外制药株式会社(Chugai Pharmaceutical)之间的两起纠纷所作出的。这些纠纷涉及用于预防移植排斥反应的单克隆抗体依库珠单抗(eculizumab)。
EPO的异议部门和审查部门分别认为相关的优先权请求是无效的,这是因为在申请人提交PCT申请之前,并不是每一个在美国专利申请中提到的发明人都将自己的优先权转让给了相应的欧洲专利申请中的申请人。上诉委员会首先审理了这两起案件,随后就将其转交给了扩大上诉委员会以对有关优先权的规则作出更清晰的解释。
到目前为止,专利界对最新裁决结果的反应普遍是较为积极的。来自比利时专利律师事务所De Clercq & Partners的科恩.范哈尔斯特(Koen Vanhalst)在社交媒体平台上评论道:“这是一个有理有据的判决,可以让申请人以及专利所有人享受到无罪推定的好处,并将举证的责任转移给那些表示申请人或者专利所有人不能享有优先权的一方。”
Valet Patent Services公司的所有人格雷格.萨克(Greg Sach)则表示:“整个欧洲的专利行业都松了一口气。”此外,专利律师布莱恩.克罗宁(Brian Cronin)也指出:“看起来常识终于战胜了法律的偏见。”
问题源于美国有关优先权的规定
实际上,基于美国申请的优先权请求经常会出现问题。因为在新的《美国发明法案》于2012年出台之前,申请人在美国必须要将发明人列为专利申请人。
尽管现如今那些并不是发明人的法律实体(诸如雇佣了发明人的公司或者发明人代表其开发创新产品的公司等)也能在美国提交专利申请了,但上述做法依然延续至今。
另一方面,向EPO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人通常都是公司。如果某家公司在向EPO提交的第一份申请文件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发明人已经将其他国家申请的优先权转让给了这家公司的话,那么截至目前,EPO还是大概率会宣布该申请人的优先权请求是无效的。
因此,一旦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就出现了上述情况,那么其他竞争者们就会通过攻击优先权请求而在异议程序中获胜。
并没有涉及转让优先权的正式规定
《欧洲专利公约(EPC)》并没有对优先权的转让工作作出过正式的要求。该公约只是在第87条1款中指出,任何已正式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士或其所有权的继承人,在就同一件发明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时,应享有自提交第一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的优先权。
此外,一些国家的法律也允许人们进行一些非正式的优先权转让。因此,扩大上诉委员会现在决定,这一做法也将适用于在EPO提交的申请。
从今往后,如果有关优先权请求的正式规定得到了满足,那么有关各方就可推定申请人是享有优先权的。这是因为只有那些有资格获得优先权的申请人才能获得提交PCT申请所需的优先权申请副本。
换言之,如果某位申请人能够提供上述副本的话,那么EPO的审查部门就可以推定初始申请人已经将优先权转让给了这名申请人。进一步地,这一推定现在也适用于优先权申请人与在后申请人不相同的情况,同时也不管在后申请是否是一件PCT申请。
关于管辖权的争议
当事人依然可以对这种推定提出质疑。但是,质疑者必须证明其对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怀疑是有事实支持的。除此之外,扩大上诉委员会还要就“EPO是否有权评估PCT申请优先权的正式归属”这一问题作出决定。在此前的一起案件中,有人表示,根据《巴黎公约》,这应该是各国专利局的责任。然而,法官则认为,根据EPC的第87条1款,EPO是有权就此作出裁决的。(编译自www.juve-patent.com)
INTA发布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和辅助生成作品版权和邻接权的报告
国际商标协会(INTA)版权委员会的人工智能分委会最近完成了一项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和人工智能辅助生成的作品的可版权性的全面研究。这份标题为《人工智能系统创作或通过利用人工智能系统创作的作品的版权和邻接权》的报告详细地对全球多个司法管辖区的版权问题进行了研究。该报告探讨了共同的主题,同时突出了某些司法管辖区的独有特色。这一资源将帮助品牌专业人士评估其关于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策略。
报告的结论和观察结果
该报告共对48个司法管辖区进行了调查,并横向展示了各种处理人工智能作品版权问题的代表性的方法。
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调查结果显示,虽然许多司法管辖区目前都没有授予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的版权,但邻接权可能会保护这些作品。一些国家现在已经认可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具有的特殊权利,并承认这种专有权似乎不需要人为干预。
对于人工智能辅助作品,调查结果显示,由于存在人为因素,作品获得版权保护的可能性更大。各司法管辖区的共同处理方法是,这些作品必须符合本土的“原创性”标准。但是,“原创性”要求因司法管辖区而异。例如,在欧盟,原创性要求作品要反映其作者的个性,而在美国,美国版权局要求具体披露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以便其可以评估人类作者身份的重要程度。这一点可以证实,在美国,版权只能保护由人类创作的产品。
报告显示,除爱尔兰、南非、乌克兰和英国外,所有接受调查的司法管辖区目前或规定必须有人类创作者才能获得版权资格,或尚未解决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
要点
该研究的结果表明,虽然人工智能将会继续为内容创作带来革命性的变化,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现有的全球版权法默认将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然而,该研究结果也表明了一点,人工智能参与内容创作并不一定会被排除版权保护的可能性,特别是在人工智能辅助生成作品的情况下。总体结论指出,有必要进一步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以解决这一具有挑战性的主题。
结论
该报告为法律从业人员、内部法律顾问和知识产权专业人士提供了关于人工智能和版权保护这一复杂且不断发展变化的主题的有用的参考。
为了与人工智能的动态发展保持一致,该版权委员会表示将致力于通过纳入来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新观点来不断更新报告。其最终目标是编制一份能够反映当前法律发展情况的人工智能与版权保护交叉领域的全球性的综合参考指南。(编译自www.inta.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