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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上加注专利标识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专利标识也向公众彰显了载有标识的产品与所标识的专利的关系、专利权人的权益、以及专利的保护制度。随着中国知识产权环境越来越完善,如何规范标注专利标识以维护专利权人相关权益,受到了大家的关注。在此结合中国专利法及其相关规定,下文就专利标识进行说明。

可用于标识的专利/专利申请

有效的专利或专利申请,都可以用于标识。

专利标识使用的专利应当处于授权且有效状态。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申请、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未缴纳年费专利权终止的专利、主动放弃的专利、专利期限届满的专利,均不得用于标注专利标识。

专利申请标识使用的专利申请也应当是有效的。被驳回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均不得用于标注专利申请标识。

标识主体

专利权人或经专利权人授权的被许可人有权标注专利标识;专利申请人或经专利申请人授权的被许可人有权标注专利申请标识。

标识措辞

根据相关规定,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表明以下内容:
1)中文标明专利权类别,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2)中国专利号,例如:ZL 202110000000.0。

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在专利授权前,标注专利申请标识的,应当表明以下内容:
1)中文标明专利申请类别,如中国发明专利申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专利申请号,例如:202110000000.0;
3)注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

标识载体

专利标识/专利申请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宣传材料、公司网页、网上商城等上。

另,在产品的广告宣传中,可以使用专利,但不可以使用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

标识期限

专利标识应当在专利有效期限内使用。专利被宣告无效后、未缴纳年费专利权终止后、主动放弃专利后、专利期限届满后均不得实施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属合法行为,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专利有效期终止后,仍使用专利标识的,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专利申请标注的行为应当在专利申请日之后到专利授权之前。专利申请被驳回后、专利申请视为撤回后、主动放弃专利申请后均不得实施标注专利申请标识的行为。

标识与产品的关联性

标注的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应体现在载有标识的产品上。标注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应与授权专利的外观设计一致。

标识作用

警示作用:专利标识可以对外宣告产品为专利产品,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可实施专利,不得有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等行为。

区分作用:将自身与专利相关的产品与市场上的其他产品区分开,以免消费者搞混。

宣传作用:通过标注专利标识使消费者认知该产品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方法、设计等受专利保护,其应具备专利性,即新颖性,创造性/独创性,实用性等,应可能在技术或使用功能等方面优于常规产品,提升消费者对产品品质的信任,进而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

维权作用: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专利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即:依照法定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赔偿数额。专利标识可以成为证明侵权人故意侵权的证据链中的一个证据。例如:被诉侵权人知晓/接触了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则其主观上应当知晓产品是受专利保护;如果未经权利人同意生产/销售相同产品,其主观上具有故意。

不规范标识的法律责任

专利标识或专利申请标识标注不规范违反专利行政管理秩序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地方分支机构责令改正;改正措施有:停止不规范标注行为,消除或修正尚未售出的产品或其包装上的不规范标识;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记难以消除或更正的,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消除或修正尚未发出的材料上标识;材料上的标识难以消除或修改正的,销毁尚未发出的材料;参展的,从展会上撤出专利展品、消除或修正相应宣传材料、更换或遮掩相应的展板等;电子商务平台上,对标注不规范网页及时更正,拒不更正的,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

没有规范使用专利标识或专利申请标识的,可能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地方分支机构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专利/专利申请标识针对不同的情形都是很好的举措,值得而为。如何标注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如对于专利/专利申请标识、或专利申请及保护有具体问题或疑问,欢迎咨询 patent@afdip.com; bhtdlaw@bhtd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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