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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识产权资讯(2023.8)期

欧洲专利局1201表格将于2023年11月1日停用


自2023年11月1日起,欧洲专利局(EPO)将不再发送EPO 1201表格。目前,如果EPO被选为指定局或选定局,它将在国际阶段发送该表格,以通知欧洲专业代表、国际代理人和申请人进入欧洲阶段应采取的步骤。取而代之的是,所有相关信息将在epo.org网站的专门栏目中提供。
因此,申请人,特别是那些不希望进入欧洲阶段的申请人,将不再需要处理此类信息。这一变化也是迈向数字化和无纸化专利授权流程的另一个进步。
表格1201目前还规定了分配给国际申请的欧洲申请号。申请人将能够通过以下方式找到此编号:
如果EPO表格1200是使用EPO的在线申请服务之一提交的,则该表格将被包含在回执中。
一旦国际申请公布,也可以通过在欧洲专利注册簿中输入国际申请或公布号进行检索。
由于表格1201几乎总是以纸质形式发送的,因此停止使用该表格每年将节省超过50万张纸。这是EPO朝着到2030年实现碳中和目标迈出的又一重要步骤,有助于简化EPO的程序。
有关停用表格1201的更多详细信息,可参阅《官方公报(OJ EPO 2023,A66)》。(编译自www.epo.org)


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可供选择的诉讼程序语言


统一专利法院(UPC)是处理与欧洲专利有关的争议的国际法庭。目前,UPC在15个不同的欧盟成员国设有分支机构,为17个欧盟成员国提供服务,而这些国家之间有18种不同的官方语言。此外,欧洲专利可以用英语、德语或法语授予。
考虑到如此多的不同因素,为UPC建立一个简单的语言制度总是一个颇具挑战的举措。
UPC诉讼程序使用的语言取决于所提起的诉讼的类型
UPC诉讼中使用的语言取决于诉讼提起的法院分庭,而这又取决于所提起的诉讼的类型。
与实际或威胁侵权有关的诉讼通常必须在涉嫌侵权的行为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欧盟成员国的地方或区域分庭提起,或在被告居住或拥有营业地点的成员国的地方或区域分庭提起。
但是,如果被告不是成员国居民,也没有营业地点,并且发生(或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成员国没有地方或区域分庭,则必须在中央分庭提起诉讼。
撤销诉讼和不侵权声明(declarations of non-infringement)诉讼一般由中央分庭受理,除非地方分庭或区域分庭已经受理了相同当事方之间就相同专利提起的侵权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诉讼必须在与所提起的侵权诉讼相同的地方或区域分庭提起。
在了解了UPC诉讼地点选择的规则后,可以将注意力转向诉讼程序的语言的选择。
英语有望成为中央分庭的主要语言
在中央分庭,争议专利被授权时使用的语言将成为诉讼程序中使用的语言。由于大多数欧洲专利都是以英语授予专利的,因此人们普遍预测英语将成为中央分庭的主要语言。
所有地方分庭和区域分庭都指定英语作为诉讼语言
在地方分庭,会议记录语言将是该分庭所在成员国的官方语言,而在区域分庭,诉讼语言将是共用该分庭的成员国指定的官方语言。
但是,《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协定”)也允许各缔约方指定欧洲专利局(EPO)的一种或多种官方语言(即英语、德语和法语)作为其地方或区域分庭的诉讼语言。
据了解,在UPC于2023年6月1日生效之前,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荷兰、葡萄牙和斯洛文尼亚的地方分庭以及北欧—波罗的海区域分庭(瑞典、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共用)都已指定英语为诉讼语言。因此,在这些分庭可以使用英语和相关的官方语言提起诉讼。
2023年6月1日,德国、法国、意大利的地方分庭宣布已指定英语为诉讼语言,这意味着这些分庭也可以使用英语进行诉讼程序。
因此,侵权诉讼可以使用英语在所有地方或区域分庭提起。鉴于英语作为国际商业语言的地位以及大多数欧洲专利以英语授予的事实,一个广泛的共识是这对潜在的诉讼当事人来说是一个积极的发展。
截至2023年7月,在UPC提起的大多数侵权诉讼使用的语言都是德语,这可能是因为这些案件是在UPC启动之前准备的,当时人们尚不清楚德国地方分庭是否会采用英语作为诉讼语言。然而,现在英语成为了地方分庭和区域分庭的一种选择,预计随着时间的推移,使用英语进行操作的简便性和成本效益——特别是对于国际诉讼当事方——将会使越来越多的侵权诉讼在UPC以英语提起。(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美国专利商标局更新部分专利复审和上诉程序


自2023年7月24日起,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更新了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裁决的临时局长复审程序(interim Director Review)。临时局长复审程序的更新包括:
-扩大程序,允许当事方在根据《美国发明法案》(AIA)进行的程序中请求对PTAB的裁决进行临时局长复审;
-就局长将在临时局长复审程序中考虑哪些类型的问题提供最新指导,以及关于各种主题的额外指导,例如关于由局长自行决定启动复审程序(sua sponte DR),发回PTAB进行进一步审理以及局长的制裁权力等;
-为局长提供将复审权委托给被称为“委托重审小组”(DRP)的新独立小组的选项;以及
-设立一个新的上诉审查小组(ARP),可由局长自行召集,以审查PTAB单方复审、重新审查或重新发布的上诉决定。
根据这些修订,PTAB的程序已经更新,以体现判例意见小组(POP)程序的退出。
美国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副部长兼USPTO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表示:“通过这些变化,我们正在加强和简化局长复审程序和相关流程,从而使我们的程序对美国的创新者们更加高效并有效。局长复审一直是当事方要求再次审查他们可能不认同的某些PTAB裁决的重要方式,我很高兴根据我们从利益相关者那里收集到的反馈意见来扩展和完善这一程序。”
USPTO将在不久的将来启动对这些临时更新进行公告和评论规则制定的程序,以便利益相关者能够对这些变化进行权衡。
此外,对于申请人就其专利申请被驳回提出上诉的请求(也称为单方面上诉),PTAB领导层已经发布了一份备忘录和内部操作程序(IOP),整合并说明了与意见书撰写和其他内部程序相关的现行做法。
在USPTO的官方网站上可以了解到有关局长复审、DRP和ARP修订后的临时程序的更多信息。(编译自www.lexology.com)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新兴技术商标分类的新指南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制定并发布了与新兴技术有关的商品和服务商标分类指南。
与全球许多知识产权局一样,该局注意到与以下几个方面有关的商标申请激增:
-虚拟商品;
-元宇宙;
-非同质化代币(NFT);
-区块链。
上述指南旨在阐明IP Australia在商标申请中对这些新兴技术进行分类的做法。
例如,如果没有进一步的澄清,仅指定商标将被用于第9类中的虚拟商品或NFT是不会被接受的。申请人必须具体说明虚拟商品或NFT的确切性质。指定第9类可被接受的例子包括“可下载的虚拟服装”和“通过NFT验证的可下载数字音乐文件”。
该指南还涉及在虚拟环境(如元宇宙)中提供的服务的分类。IP Australia采取了一种考虑虚拟服务在现实世界中的影响的方法。例如,出现在在线环境中的虚拟餐厅不提供实体食物,但用户操控的角色可消费虚拟食物。因此,这项服务将被归类为第41类娱乐服务,而不是第43类餐厅服务。
IP Australia表示其分类实践将继续发展,以满足这一快速发展领域中的客户需求。该局正在密切关注新出现的全球趋势,并将继续与其他知识产权局合作,以实现国际一致性。
该指南可在IP Australia网站下载,也可参见该局《商标局实务及程序手册》第14章。(编译自www.ipaustralia.gov.au)


澳大利亚扩大对商标异议中“及时和勤勉”延长期限理由的解释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近日扩大了对在异议程序中延期提交证据的“及时和勤勉”理由的解释。
澳大利亚联邦《1995年商标实施细则》第5.15条第(2)款(a)项、第9.18条第(2)款(a)项、第17A.34K条第(2)款(a)项和第17A.48T条第(2)款(a)项为当事方提供了延期的依据,即如果一方当事人可以证明,尽管其已为遵守证据提交日期尽了一切合理努力,采取了“及时和勤勉”的行动,但仍无法在截止日期前提交证据,则可以延长提交证据的期限。该局对这些条款的解释历来非常严格。
这种解释的变化是为了认可一点,虽然该条款是很严格的,并要求当事人表现出其合理性、及时性和勤勉性,但它并不会强加完美的标准,并允许在准备证据时偶尔出现的某些情况下进行补救。对当事方的要求是,他们能够证明合理的计划得到了很好的执行,没有重大的不明原因的拖延。如果一方当事人的简单失误导致无法按时提交证据,延期可能仍然是适当的。
预计这种解释将大大降低寻求延期提交证据的各方的举证负担,并允许在某些过去可能不会获批准的情况下进行提交。这将包括:
-仅仅是疏漏;
-记录后续日期时出错;
-缺页;
-未签名的声明;
-提交证据时遇到的技术错误;
-其他导致未能提交的真正错误,当它们是在准备证据的合理计划以其他方式及时和勤勉地执行时发生的。
与往常一样,在发现错误后,当事方必须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寻求延期。
如需详细的指南,可参阅《商标实践和程序手册》。
为什么会作出更改?
澳大利亚联邦《2013年知识产权法例修正案(提高标准)实施细则》(第1号)的制定,大大减少了商标注册处可批准延期以提交证据的情况。虽然这些修正案在缓解旷日持久的异议程序时效方面达到了预期目的,但围绕延期提交证据的做法随后使得获得延期以提交证据变得相当困难,即使在发生真正错误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在与利益相关方进行磋商并对专利部门在类似条款方面的做法进行比较后,商标部门决定发布上述实践指南并对手册进行相应的更新。
此更改何时生效?
该解释自2023年7月31日起生效。(编译自www.ipaustralia.gov.au)


新西兰知识产权局更新颜色商标申请的要求


近日,新西兰知识产权局(IPONZ)对新西兰颜色商标申请的颜色要求进行了更新。
在开始对整个知识产权进行审查之前,申请人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颜色商标与有颜色的商标是不同的。
为了说明这一点,读者可以尝试回答一个问题:如果将下图中的颜色应用于“工业用油和油脂;传动油;润滑油;用于吸附灰尘、喷洒除尘和粘合灰尘的产品;燃料(包括汽油)和照明物质”类的商品上,你是否会想到具体的来源?
 
许多消费者很快就会将上述颜色与英国石油公司加油站联系起来。英国石油公司已经在新西兰注册了多件颜色商标,包括上述商标(新西兰商标注册号211576),用于各种商品和服务。
现在,新西兰《2003年商标条例》第42条(1)款(b)项规定:“提交申请时必须包含以下信息:……(b)商标的清晰的图示……”
首先,使用“必须”和“提交时”这种措辞意味着,如果颜色未包含在初始申请中,那么在申请审查过程中很可能是无法纠正的。如果申请不符合要求,则不会被分配申请编号或申请日。
虽然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供商标的清晰图示,但在申请被受理之前,必须向商标专员提供可被接受的颜色说明。说明还应包括如何或打算如何使用该颜色的内容。具体形式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上述英国石油公司的商标注册中包括以下说明:
“该商标由绿色组成,应用于供应所述商品的服务站的外表面,如申请所附图示所示……”
在一些其他的案例中,例如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的标志性紫色(新西兰商标注册号285611和285612),则提供了以下说明:
“该商标由紫色(潘同色号2685C)组成,如申请所附的图示所示,主要应用于商品的包装。”
在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的案例中,对其颜色商标的辨识超越了“紫色”,而是更具体地使用了潘通色彩体系来对确切的紫色进行识别。潘通色彩体系广为人知,新西兰负责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权的专员可以随时使用该体系来获取商品/服务的说明。
除了需要在申请时提供商标的明确图示,本次更新还涉及显著性问题,这也是商标不予注册的一个绝对理由。一般来说,在没有大量使用的情况下,单一颜色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的颜色组合商标则不具有足够的固有显著性,并且需要一定程度的使用证据才能被接受和注册。某些颜色在某些行业中被广泛使用,因此,即使有使用证据也不太可能被注册。但是,对于能够或不能注册的内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每个申请都必须根据其自身的情况逐案考虑。
有许多陷阱可能会对商标申请造成致命的影响,尤其是非常规商标,如颜色商标。如果申请人希望保护颜色商标,可联系专业的商标律师,以获取建议、做好准备并提交商标申请。(编译自www.lexology.com)


巴基斯坦采用新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规则


巴基斯坦联邦政府根据《2000年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31条所赋予的权力,通过了新的《2023年工业品外观设计规则》。
新规则废除了《1933年工业品外观设计规则》,旨在简化巴基斯坦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申请和审查程序。
新规则的主要特点概述如下:
-采用了现行的国际分类系统。新规则标志着巴基斯坦采用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的现行国际分类版本。
-制定了新收费标准,即引入了一套新的外观设计申请费。申请一件外观设计的费用为3000卢比,申请一组外观设计的费用为5000卢比。
-规定了发出审查意见的时限。申请日期为专利局收到文件的日期。对审查报告作出答复的时间为发出审查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并可延长至6个月内。
-可恢复失效的外观设计。因未遵守规定规则而失效的外观设计可以恢复。(编译自www.agip.com)


柬埔寨实施单一商标申请政策


2023年8月1日,柬埔寨商业部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2501/R/DIP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8月起,商标申请人必须在一个或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统一使用单一商标申请。
根据柬埔寨商业部向商标申请人发布的公告,为了减少商标申请过程中不必要的文书工作,为国际商标注册程序提供便利,柬埔寨商业部要求申请人根据《商标、商号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二级法令》第10条的规定,对一个或多个国际分类中的商品或服务使用单一商标申请。
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柬埔寨的商标申请人须遵守公告的规定。(编译自www.monda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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