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资讯(2023.3)期
创新保持强劲势头:2022年欧洲专利申请持续增长
2023年3月23日,欧洲专利局(EPO)公布了《2022年专利指数》。根据该报告,EPO在2022年收到了193460份专利申请,比上一年增长了2.5%,创下了新的纪录。2022年的专利指数显示,专利申请量继2020年小幅下滑0.6%之后,在2021年上涨了4.7%,而2022年继续保持增长态势。
专利申请数量的增长——公司在研发方面投资的一个早期指标——突显出,尽管全球经济仍存在不确定性,但去年的创新仍然保持强劲。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就绿色创新的承诺而言,与清洁技术和其他创造、转移和储存电力的手段相关的专利申请一直在稳步、持续增长。正是这种持续的繁荣为能源转型指引方向。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在我们的生活、领域和行业中完全应用,并深入到从交通运输到医疗保健的其他领域,创新者也在努力创造一个更加智能的未来。我们可以从数字技术和半导体专利的申请持续不断的增加中看到这一点。”
数字技术、电池和半导体技术蓬勃发展
数字通信再次成为去年专利申请数量最多的领域(与2021年相比增长11.2%),紧随其后的是医疗技术(增长1.0%)和计算机技术(增长1.8%)。数字技术专利申请的大幅增长正在渗透到医疗、交通和农业等许多其他领域。
电机/设备/能源(增长18.2%)是包括清洁能源相关发明在内的10大技术领域中增长最快的领域,部分原因是电池技术(增长48.0%)的繁荣发展。尽管基数较小,但半导体(增长19.9%)和视听技术(增长8.1%)领域也出现强势增长。制药领域的专利活动继续稳步上升(增长1.0%),超过了运输领域(下降2.6%),在过去10年中首次跻身前5大技术领域。生物技术(增长11.0%)领域也继续呈现一片繁荣景象。
中国的专利申请迅猛增长
2022年,EPO专利申请量排名在前5位的经济体分别是美国(占总量的1/4)、德国、日本、中国内地和法国。2022年专利申请量的增长主要由中国内地(与2021相比申请量增长了15.1%)带来,在过去的5年中来自中国内地的申请总量翻了一倍多,其次是来自美国(增长2.9%)和韩国(增长10.0%)的申请。
尽管来自欧洲专利组织的39个国家的专利申请数量(83955件)与2021年持平(83894件,增长0.1%),但它们在总申请量中所占的份额又下降了1个百分点,略低于44%。向EPO提交的来自欧洲以外的专利申请份额不断增加,这突显了欧洲技术市场对世界各地公司的吸引力。
就技术趋势而言,美国在数字通信和电机/设备/能源领域的专利申请大幅上升。欧洲公司在数字通信领域提交的专利申请较少,但在计算机技术、医疗技术和生物技术领域的申请则要多得多。来自中国内地的专利申请在大多数主要技术领域都有良好的表现。
欧洲国家的趋势:德国公司专利申请减少;爱尔兰、瑞士和比利时增势较强
在欧洲专利申请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的德国在2022年的专利申请量下降了4.7%,主要是由于运输(包括汽车)、电机/设备/能源和有机精细化学等领域申请的减少。大多数其他领先的欧洲专利申请国的申请量都有所上升,包括法国(增长1.9%)、瑞士(增长5.9%)和荷兰(增长3.5%)。在每年专利申请量超过1000件的其他欧洲国家中,增长最快的是爱尔兰(增长12.3%)、比利时(增长5.0%)和奥地利(增长3.4%)。就人均专利申请量而言,瑞士再次领先,一些北欧国家紧随其后。
华为位居申请人排名榜首
2022年,EPO的主要专利申请人为:华为(2021年排在第1位),其次是LG(排名从2021年的第3位升至第2位)、高通(排名从2021年的第7位跃升至第3位)、三星和爱立信。前10名包括4家来自欧洲的公司,2家来自韩国的公司,2家来自美国的公司,中国和日本各有1家公司。
1/5的专利申请来自小公司
专利不仅是大公司的兴趣所在。在EPO的专利申请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较小的实体:2022年,向该局提交的1/5的专利申请来自个人发明人或中小型企业(员工少于250人)。还有7%来自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编译自www.epo.org)
欧洲专利局2023年审查指南已生效
基于《欧洲专利公约(EPC)》与《合作专利条约(PCT)》的欧洲专利局(EPO)《2023年审查指南》已于3月1日生效,取代了2022年3月的版本。
新指南以EPO的3种官方语言在EPO网站上公布,可以免费下载PDF格式的版本,也可以在HTML格式下逐条访问。PDF版本既有“干净副本”,也有显示所有修改的版本。在HTML版本的每个部分中,可以通过选择右上角的“显示修改(Show modifications)”框来显示新版本中的更改。已修订条款的完整清单以及相应的超链接与相应的指南一起发布。
公众咨询
关于2023年版指南的公众用户咨询已经在进行中,并将持续到2023年4月4日。用户可通过专用网络表单提交意见。匿名评论将于2023年5月在常设咨询委员会(SACEPO)指南工作组内讨论。(编译自www.epo.org)
美国专利商标局引入电子专利授权程序
自2023年4月18日起,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将启动以电子形式提供专利授权官方副本的新程序,转向为专利获得者发放可减少纸张浪费的电子专利授权书(eGrants)。在有限的过渡期内,USPTO将会提供一份装订好的纸质版本作为仪式性副本,之后会收取象征性费用。
美国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副部长兼USPTO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表示:“通过发放电子授权书,我们的机构正在朝着更具环保意识的运营方向迈出相当大的一步。为我们的利益相关者提供21世纪的服务意味着我们要改变程序以反映21世纪的政策。电子授权程序不仅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纸张浪费,而且也通过减少等待时间和简化流程而使利益相关者受益。这对我们的机构和我们的客户来说都是双赢的。”
电子授权程序将显著降低USPTO的印刷和邮寄需求,从而潜在地减少专利等待时间,并且将为该机构节省每年近200万美元的印刷和邮寄成本。此外,根据新的程序,专利获得者将在专利颁发的当天收到PDF格式的电子专利授权书。
在过渡期内,专利获得者将可以在专利中心获得电子专利授权书的官方副本,并获得装订好的纸质版本作为仪式性副本。专利获得者仍可向USPTO认证的复印中心索取USPTO认证的副本和演示副本,不过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电子授权书的无限制免费副本也可以从USPTO的在线专利中心打印。该机构已经向商标所有人提供了电子商标注册证书。
更多相关信息可阅读完整的《联邦公报》通知或访问USPTO网站上的“eGrant”栏目,在那里可以找到“eGrant FAQ”常见问题解答文档和其他信息。(编译自www.uspto.gov)
印度向外国律所开放法律市场
外国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包括知识产权从业者,现在可以在印度执业了。
根据3月13日公布的新规则,印度律师协会将允许外国律师和律所在印度经营,包括那些处理知识产权问题的律师和律所。
《印度公报》刊登了印度律师协会的更新,明确规定外国律师和律所也将有资格在印度开设办事处。
多年来,政府是否应该向外国律所开放印度法律领域一直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
根据新的规定,外国律师可以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也可以代理交易和公司案件以及处理合同问题。然而,他们被禁止参与诉讼。
印度律师协会表示,允许专攻外国法律、非诉讼事务中的国际法律问题和仲裁案件的非国内律师在印度执业将有助于印度法律界的发展。
当地律师表示,外国专业人士被禁止参与诉讼,目前也不清楚他们是否只能处理与外国和国际法有关的问题,或是否可以就印度法律提供咨询。
律师协会表示,它将在未来几天内公布更多的指导意见。
外国律师和律所必须在律师协会注册才能在该国执业。
然而,这一要求并不适用于偶尔以“飞进飞出”的方式来印度为客户提供咨询的外国从业者,一些外国从业者采取这一做法已有数年。
根据该通知,外国律师和律所的注册费分别为2.5万美元和5万美元。这种注册的有效期为5年,并可延期。
虽然之前有一小部分国际律所试图在印度建立自己的业务,但他们不得不通过注册当地实体来实现,这些实体独立运作,但带有国际律所的品牌名称。
随着新规则的出台,外国律所终于可以在印度开设正式的办事处了。
《知识产权管理》杂志将在未来几周内发表分析报告,说明这些规则对计划进入印度市场的外国律所意味着什么。(编译自www.managingip.com)
挪威新商标法生效后注册黑白商标不再保护其他颜色
如果相关各方有在挪威注册黑白图形商标(如标志或装置)的需求,那么可能需要在该国《商标法案》生效之前迅速采取行动。根据挪威知识产权局官网的通知,该法案的最新修订版本将于2023年4月底前公布。
挪威新《商标法案》
几年前,挪威政府批准了一项新的《商标法案》,其部分目的是使该国的商标法与整个欧洲的惯例保持一致。然而,一些技术上的困难导致了该法案的实施被严重延迟。不过,现在看来,挪威工业产权局(Patentstyret)正在积极准备以使该法案尽快生效。
该法案承诺对挪威的商标法进行一系列修订,包括:
-对可作为驳回理由的恶意条款进行更新;
-取消对图形表示的要求,这可能有助于视频或声音商标的注册;以及
-在针对旧商标的异议、撤销和侵权案件中引入缺乏真实使用或使用证明的辩护。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一项修改——关于取消对已注册的黑白商标的所有颜色的广泛保护——可能需要商标所有人和寻求在挪威注册的相关方采取紧急行动。根据法案相关条款,自生效之日起,该国对黑白商标的保护范围将仅限于商标中表示的颜色,而不是所有颜色。
修改的前奏
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网络(ETMDN)融合计划4(CP4)——2014年欧洲各国就法律、解读和惯例的协调进行的讨论——就仅评估和注册(经批准)商标申请中所采用的颜色或颜色组合的共同实践达成了一致。采用这一实践要求仅保护黑白商标中的两种颜色。挪威选择不实施CP4的方法,因为它与现行的挪威最高法院判例法(1932年的English Crown判例和1992年的Spendrup判例)有所不同,后者明确规定,黑白商标可保护所有的颜色形式。
然而,继CP4的讨论和欧洲C-252/12 Specsaver判例法之后,修改挪威《商标法》的立法历史中也承认了挪威即将成为《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签署国。该条约已于2023年3月1日在挪威生效,并且规定了如果申请人希望将颜色作为商标的特定特征加以保护,则必须在申请书中予以说明。
对商标所有人和希望注册者的影响
目前,在挪威注册的任何黑白商标或指定挪威的注册日期或后续指定日期在生效日期之前的国际商标都将获得所有颜色的保护。在此日期之后,经修订的《商标法》将使挪威的商标法与CP4、欧洲大部分地区以及《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保持一致,从而结束该国对黑白商标的所有颜色形式的全面保护。
这一变化将使挪威的黑白商标所有人以及那些有兴趣注册此类商标的人不得不考虑许多因素,并且需要与挪威的商标律师进行讨论。
对于尚未注册商标的品牌所有人来说,如果某一特定颜色是其品牌的识别标识,或者其品牌的商标在没有特定颜色的情况下缺乏独特性,那么注册黑白商标可能会对其长期的知识产权和品牌战略产生反作用。
对于许多商标所有人来说,现在也是考虑他们目前的商标覆盖范围是否能为他们的需求提供足够保护的时候了,因为变化马上就要到来了。(编译自www.worldtrademarkreview.com)
科威特实施新的专利年费程序
科威特商标和专利局更新了提交专利申请的电子系统,并实施了新的专利年费在线支付程序。
专利年费应缴时间汇总如下:
1.国家/地方申请(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申请的年份之后的每年年初。
2.PCT国家阶段:从PCT申请的国际申请日后的第二年开始缴纳,时间为每年的年初。
年费应在3个月内支付(1月1日至3月31日),仅在2023年可延长到4月30日。之后,逾期支付应缴纳滞纳金。
所有有效专利申请的年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新的电子系统支付。不支付年费和任何罚款的,专利所有权和权利将失效。(编译自www.agip.com)
尼日利亚新版权法案引入开放式合理使用例外
尼日利亚总统穆罕马杜.布哈里(Muhammadu Buhari)批准了一项新的版权法案。该法案对该国数字环境例外与限制进行了更新。最重要的是,该法案以美国版权法中开放式的合理使用权为蓝本,取代了基于英国版权法的封闭式合理使用条款。
旧法律允许出于研究、私人使用、批评、评论或时事报道……等目的合理使用作品。相比之下,新法律第20(1)(a)条允许出于私人使用等目的合理使用作品。新法明确指出,法律文本中允许的目的清单只是示例,条款更加灵活,并适用于数字技术带来的新用途。
此外,新法律包含法院在“特定案件中确定使用作品是否合理”时应考虑的4个因素。这4个因素——使用的目的和特征;作品的性质;与整个作品相关的所用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以及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来自美国《版权法》第107条的合理使用。
新法案还包含其他几项值得注意的条款:
合同推翻条款,“限制或阻止该法案允许的任何行为的合同条款”将无效(第20条第3款);
适用于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和画廊的扩展例外,允许其将制作和发布副本作为其日常活动的一部分,包括用于备份、保存和替换目的(第25条);
符合《马拉喀什条约》要求的印刷品阅读障碍者例外(第26条);
适用于教育目的的扩展例外(第21-24条);
临时和偶然副本例外,这些副本是技术过程中不可分割和重要的组成部分(第20条第1款第12项);
计算机程序使用和存档例外(第20条第2款);
禁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新规定指出它不影响本法案规定的与采用技术保护措施的作品有关的任何例外的实施(第50条第7款);
为遵守类似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通知和删除制度的在线服务提供商提供安全港(第7部分);以及
为出于研究、学术或教学目的的翻译,未在尼日利亚销售但教学活动所必需的作品的复制,以及出于纠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促进公共利益目的建立强制许可(第31-35条)。
重要的是,该法案在第1条中指出,其目标是“保护作者的权利,以确保其智力努力得到公正奖励和认可”,同时“提供适当的限制与例外,以保证人们能获取创意作品”。因此,用户获取被赋予与作者权利相同的权重。
在南非,合理使用条款从封闭的目的清单扩大到公开的目的是非常有争议的,南非总统拉马福萨已将版权修正案退回议会。南非国内外版权利益集团都认为,开放条款将对南非的创意部门产生不利影响。开放条款的支持者回应称,许多依赖版权的国家,包括美国、新加坡、韩国和以色列,都有开放和灵活的版权例外。事实上,这些例外使这些国家在数字技术方面表现出色。例如,以色列司法部最近发布了一项意见,认为其合理使用例外将允许大量摄取机器学习所需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尽管南非强烈反对开放条款,但尼日利亚法案中的类似条款几乎没有引起版权行业的公开反对。作为非洲最大的电影和音乐制作国,尼日利亚通过开放的合理使用条款或将鼓励非洲其他国家也采用开放的版权例外。(编译自infojustice.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