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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援引加入 --PCT国际阶段提出援引加入

出于种种原因,在实务当中,常会有申请人在提交PCT国际申请之后,才发现某些项目或部分内容遗漏了。鉴于此种情况,WIPO于2007年4月1日生效的修改后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当中加入了援引加入的条款,用于申请人发生遗漏时的救济措施。援引加入给予申请人一定的救济,但同时也需要申请人在使用时注意符合相关的规定,根据申请的情况,最终判断是否使用援引加入程序。

援引加入

根据2007年4月1日修改后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下称“PCT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在递交国际申请时遗漏了某些项目或部分,可以通过援引在先申请中相应部分的方式加入遗漏项目或部分,而保留原国际申请日。
我们先来看一下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适用援引加入呢?

援引加入的条件

PCT细则规定的“项目”是指全部说明书或者全部权利要求,“部分”是指部分说明书、部分权利要求或者全部或部分附图。也就是说,申请人在提交国际申请的时候,如果遗漏了全部说明书或者全部权利要求,或者是遗漏了部分说明书、部分权利要求或者全部或部分附图,此时可以考虑走援引加入程序。根据细则规定,另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请求以援引加入的方式加入遗漏项目或部分,并保留原国际申请日。

①在先申请中应包含这些遗漏的项目或部分(PCT 细则20.6);
②申请人在递交国际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包含关于援引加入的说明(PCT 细则4.18);
 
③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国际申请之日起两个月或受理局发出改正通知书的发文日起两个月内及时确认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PCT 细则20.6 和20.7)。

从上述三个条件可以看出,以下情况是不可以请求援引加入的:

1、国际申请没有要求优先权;

2、国际申请要求了优先权,但是在先申请文件中没有包含这些遗漏的项目或部分;

3、国际申请要求了优先权,且在先申请文件中包含了这些遗漏的项目或部分,但是申请人没有在国际申请的请求书中包含关于援引加入的说明(在VI-3栏中);

4、申请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确认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适用于援引加入的在先申请必须是在国际申请提交时就被要求的在先申请,任何在国际申请提出后才请求增加的优先权要求,不适用援引加入程序。
援引加入的局限

援引加入作为一种救济措施,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根据PCT细则的规定,受理局或指定局均可对援引加入作出保留,因此一些国家作为受理局接受,但作为指定局并不接受援引加入。对于指定局不接受的国家,在后续的国家阶段申请中,就会导致国际申请日的重新起算,进而可能造成优先权逾期。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国局作为受理局接受援引加入,但作为指定局对于援引加入条款是保留的。因此,国际阶段援引加入某些项目或部分的申请,在中国国家阶段仍面临重新确定申请日或者放弃(重新确定申请日后优先权过期)优先权的艰难抉择。
申请人可以在下面WIPO的官方页面查看各局的声明保留和不兼容(20.8):
https://www.wipo.int/pct/zh/texts/reservations/res_incomp.html
从WIPO公布的信息看,大部分国家作为指定局还是接受援引加入的,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想要进入的国家,对比各国对援引加入的不同接纳条件,根据缺失部分的重要程度决定是否要利用援引加入程序。

以上就是国际阶段援引加入程序的简要介绍,救济措施,希望能够帮助您了解援引加入程序在实践当中的应用。。

如果您还有任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问题,欢迎来电来函咨询:010-82732278。


附相关法律条文:

PCT条约第11 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和效力
(1) 受理局应以收到国际申请之日作为国际申请日,但以该局在收到申请时认定该申请符合下列要求为限:
(i) 申请人并不因为居所或国籍的原因而明显缺乏向该受理局提出国际申请的权利;
(ii) 国际申请是用规定的语言撰写;
(iii) 国际申请至少包括下列项目:
ⓐ说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
ⓑ至少指定一个缔约国;
ⓒ按规定方式写明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有一部分表面上看像是说明书;
ⓔ有一部分表面上看像是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
(2) (a) 如果受理局在收到国际申请时认定该申请不符合本条(1)列举的要求,该局应按细则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改正。
(b) 如果申请人按细则的规定履行了上述的要求,受理局应以收到必要的改正之日作为国际申请日。
(3) 除第64 条(4) 另有规定外,国际申请符合本条(1)(i) 至(iii)列举的要求并已被给予国际申请日的,在每个指定国内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的效力。国际申请日应认为是在每个指定国的实际申请日。
(4) 国际申请符合本条(1)(i) 至(iii) 列举的要求的,即相当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称的正规国家申请。

PCT 细则4.18

援引加入的说明
如果一件国际申请,在受理局首次收到条约11(1)(iii)所述一个或者多个项目之日,要求了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那么请求书中可以包含这样的说明,如果条约11(1)(ⅲ)(d)或(e)所述的国际申请的某一项目,或者本细则20.5(a)所述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的某一部分不包含在本国际申请中,但是全部包含在在先申请中,根据本细则20.6的确认,则该项目或该部分可以为本细则20.6的目的援引加入到该国际申请中。这样的说明如果在当日没有包含在请求书中,可以允许增加到请求书中,但仅限于这一说明包含在国际申请中或者当日随国际申请一起提交。

PCT 细则20.3

不满足条约第11 条(1)的缺陷
(a)在确定收到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是否满足条约第11条(1)的要求时,受理局如果发现不满足条约第11条(1)的要求,或者看似不满足,受理局应迅速地通知申请人,并让申请人做出选择:(i)根据条约第11条(2)提交必要的改正;或者(ii)如果上述要求是有关条约11条(1)(iii)(d)或(e)所述项目的,申请人根据本细则20.6(a)确认按细则4.18通过援引加入所述项目;并且,在根据细则20.7适用的期限内做出说明,如果有说明的话。如果该期限在所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后届满,受理局应通知申请人注意这种情况。
(b)在根据(a)项通知之后,或者其他情况下:(i)如果在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收到日之后,但是在根据细则20.7适用的期限内的某一天,申请人向受理局提交了根据条约第11条(2)的必要改正,受理局应当记录后面的提交日为国际申请日,并且根据细则20.2(b)和(c)的规定处理;
(ii) 如果根据本细则20.6(b),认为条约11条(1)(iii)(d)或(e)所述项目,在受理局首次收到条约第11条(1)(iii)所述一个或多个项目的当天,已经包含在国际申请中,受理局应将满足条约第11条(1)所有要求的日期记录为国际申请日,并且根据细则20.2(b)和(c)的规定处理。
(c)如果受理局后来发现,或者在申请人答复的基础上发现,根据(a)项发出的通知是错误的,因为在收到申请文件时其就已经符合条约第11条(1)的规定,受理局应当根据细则20.2的规定处理。

PCT 细则20.4

根据条约第11 条(1)所作的否定决定
在根据本细则20.7适用的期限内,如果受理局没有收到本细则20.3(a)所述的改正或确认,或者如果已经收到改正或确认,但是申请仍然不符合条约第11条(1)规定的要求,受理局应:
(i) 迅速通知申请人,其申请没有作为国际申请进行处理,将来也不会给予处理,并说明理由;
(ii) 通知国际局,受理局在该文件上标明的编号将不作为国际申请号使用;
(iii) 按照本细则93.1的规定,保管该据称是国际申请所包含的文件和与其有关的信件;以及(iv) 应申请人根据条约第25条(1)提出的请求,国际局需要并特别提出要求上述文件时,受理局应将上述文件的副本送交国际局。

PCT 细则20.5

遗漏部分
(a)当确定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是否满足条约第11条(1)的要求时,受理局发现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的一部分被遗漏,或者看似被遗漏,包括所有附图被遗漏或者看似被遗漏的情况,但是不包括条约11条(1)(ⅲ)(d)或(e)所述一个完整项目被遗漏或者看似被遗漏的情况,受理局应迅速地通知申请人,并让申请人做出选择:
(i)通过提交遗漏部分使据称的国际申请变得完整;或者(ii)根据本细则20.6(a)的规定,确认根据本细则4.18通过援引方式加入遗漏部分;
并且,在适用细则20.7所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说明,如果有说明的话。如果该期限在所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后届满,受理局应通知申请人注意这种情况。
(b)在根据(a)项通知之后或者其他情况下,在满足条约第11条(1)的所有要求之日或者之前,但是在根据本细则20.7适用的期限内,申请人将(a)中所述的遗漏部分提交给受理局以使国际申请完整,该部分应包括在申请中,受理局应将满足条约第11条(1)的所有要求之日记录为国际申请日,并且根据细则20.2(b)和(c)的规定处理。
(c)在根据(a)项通知之后或者其他情况下,在满足条约第11条(1)的要求之日后但是在根据本细则20.7适用的期限内,申请人将(a)中所述的遗漏部分提交给受理局,以使国际申请完整,该遗漏部分应包括在申请中,受理局应将国际申请日修改为受理局收到该遗漏部分之日,并相应地通知申请人,并且根据行政规程的规定处理。
(d)在根据(a)项通知之后或者其他情况下,如果根据本细则20.6(b),认为在受理局首次收到条约第11条(1)(iii)所述一个或者多个项目之日,(a)项所述的遗漏部分已经包含在据称的国际申请中,受理局应将满足条约第11条(1)的所有要求之日记录为国际申请日,并且根据本细则20.2(b)和(c)的规定处理。
(e)如果根据(c)项更改了国际申请日,申请人可以自根据(c)项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理局提交意见陈述书,请求不考虑有关遗漏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将视为没有提交遗漏部分,并且认为没有根据该款的规定更改国际申请日,受理局应根据行政规程的规定处理。

PCT 细则20.6

确认援引加入的项目和部分
(a)申请人可以在根据本细则20.7适用的期限内向受理局提交一份书面意见,确认根据本细则4.18援引加入国际申请的项目或者部分,并附具:
(i)涉及包含于在先申请的整个项目或者部分的一页或者多页;
(ii)如果申请人没有满足本细则17.1(a)、(b)或者(b之二)涉及优先权文件的规定,应附在先申请的副本;
(iii)当在先申请没有使用国际申请提出时的语言时,附具用国际申请提出时的语言翻译的在先申请译文;或者,如果根据本细则12.3(a)或者12.4(a)要求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文的,附具用提交国际申请时的语言和译文使用的语言两种语言的在先申请译文;以及
(iv)如果是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的一部分,说明该部分包含于在先申请中的位置,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 包含于(iii)项所述的任何译文中的位置。
(b)如果受理局发现满足本细则4.18和本条(a)的要求,并且本条(a)所述的项目或者部分完全包含在所涉及的在先申请中,则应认为在受理局首次收到条约第11条(1)(iii)所述的一个或者多个项目之日,该项目或者部分已经包含在据称的国际申请中。
(c)如果受理局发现不满足细本则4.18和本条(a)的要求,或者本条(a)所述的项目或者部分没有完全包含在所涉及的在先申请中,受理局应根据情况,根据本细则20.3(b)(i),20.5(b)或20.5(c)的规定处理。

PCT 细则20.7

期限
(a)本细则20.3(a)和(b)、20.4、20.5(a)、(b)和(c)以及20.6(a)所述的
适用期限应为:
(i) 根据本细则20.3(a)或者20.5(b)的通知(在适用的情况下)发送给申请人,适用的期限为通知之日起两个月;
(ii) 没有这样的通知发送给申请人时,适用的期限为自受理局首次收到条约第11条(1)(iii)所述的一个或者多个项目之日起两个月。
(b) 如果在根据(a)适用的期限届满之后,但在受理局根据本细则20.4(i)把通知发送给申请人之前,受理局收到根据条约第11条(2)的改正或者根据本细则20.6(a)的意见,该意见确认通过援引加入条约第11条(1)(iii)(d)或(e)所述的项目,那么应认为所述改正或者书面意见是在该期限内收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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