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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作者及作品保护的积极影响

近年来,科技尤其是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给文化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各类新型作品不断涌现,传播方式日新月异。为了适应并更好地促进新兴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著作权法不断做出调整和完善。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此次修改系《著作权法》继2001年、2010年后的第三次修订。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扩大了作品类型,加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也加大了对著作权侵权的打击力度,主要体现在:

1. 使用“视听作品”这种表达方式精准务实地解释客体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实践中在认定某一作品是电影作品或者类似摄制电影作品时,需要该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上”。近年来,科技的不断发展催生了新兴视频产业,网络上涌现出大量短视频、动画等非使用传统方法摄制、储存的作品。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以“视听作品”代替“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表述,消除了对该类作品的摄制方法和载体的限制,肯定了对这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2. 明确了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权利人采取技术措施保护作品的权利,以及侵权人规避技术措施的法律责任及例外情形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关于技术措施的内容,支持权利人通过采取技术措施保护其著作权和相关权利,禁止他人故意规避、破坏技术措施,同时也明确了例外情形。该增加的内容鼓励权利人采取合法手段捍卫自身权益,保护了权利人的创作积极性,也兼顾了公众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3. 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元,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

实践中,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难度较大,侵权人违法所得及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数额往往难以确定。在当今信息网络时代,著作权的价值日益凸显,旧法中上限为50万元的法定赔偿标准已不能满足保护权利人合法利益的需要。并且,权利人在维权中需要耗费大量精力财力,在较高的诉讼成本和较低的赔偿额间进行权衡后,权利人往往放弃维权,使得侵权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制止。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确定了500元的最低赔偿数额,将赔偿额上限从五十万元以下大幅提升十倍至五百万元以下,而且明确了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大大提高了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并且,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新法还增加了一到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对比旧法,新法展现了打击侵权行为、提高违法成本、震慑侵权行为人的魄力。

尽管法律的滞后性在互联网时代日益凸显,但是立法、修法是国家大事,需要反复讨论、反复斟酌。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内容有利于解决近年来争议较多的问题,能够反应近期的社会发展现状。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的内容会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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