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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最新修改

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同志签发第五十五号主席令,公布了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此次修改系《专利法》继1992年、2000年、2008年后第四次修正,修正内容充分体现了《专利法》的时代性和国际性。新修订的《专利法》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小编在此将相关内容汇总整理,方便各位了解最新变化。

    外观设计相关变化
1. 外观设计定义调整
外观设计的定义首次引入了“整体或局部”的描述,进一步阐明了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将局部的新设计囊括其中。
【修订后】
第二条第四款: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修订前】
第二条第四款: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 可要求外观国内优先权
修订前,我国不承认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修订后,中国申请人也可要求在先的本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作为优先权,但仍需注意不可重复授权,即作为优先权的外观设计不可为授权专利。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修订前】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3. 外观设计保护期限调整
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由十年调整为十五年,契合了《海牙协议》的基本要求,为我国成功加入《海牙协议》做好法律上的准备。
【修订后】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修订前】
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开放许可制度确立
国家首次确立了开放许可制度,专利权人以自愿为前提,可通过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公告的方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
1) 声明愿意实行开放许可或撤回声明均需通过书面方式;
2) 需同时明确许可费支付方式、付费标准;
3) 专利类型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需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4) 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不影响已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5)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专利权人可获得年费缴纳的相应减免;
6) 实施开放许可不影响继续授予普通许可,但不可再授予独占或排他许可;
7) 有意实施他人开放许可的专利的,需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并依公告的方式支付许可使用费;
8) 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能协商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新增法条】
第五十条: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作为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情形增加
针对此次新冠疫情所带来的震动,将国家紧急状态或非常时期的公开纳入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情形,体现了国家对百姓生命权的尊重,更是为平衡公共利益和私权保护作出的新探索。

【新增法条】
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设立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
近些年来,国家一直强调提高专利审查的效率,此次设立的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进一步敦促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积极履职,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专利审查,给专利权人更充足的时间去实施其专利,创造经济利益、发挥应有的社会效应,推动国家创新发展。
此制度一定程度上参考了美国的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要求实质审查在3年内完成。同时对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因药品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给予补偿,补偿期不超过5年,且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14年。

【新增法条】
第四十二条第二、三款: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促进和推动专利成果实施和转化
1. 确认了单位对职务发明进行实施和运用的权利
【修订后】
第六条第一款: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修订前】
第六条第一款: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 给予单位更多的自由度选择适宜的发明人激励方式
【新增法条】
第十五条(原第十六条)第二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专利侵权相关变化
1) 总括性地对滥用专利权,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行为作出定性,并指明依《反垄断法》处理;
2)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相关当事人可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3) 假冒专利的处罚数额增加,由四倍和二十万元改为五倍和二十五万元,同时将违法数额轻微(五万以下)的处罚标准调整为二十五万元以下,增加了专利执法部门根据违法情节自由裁量的权限;
4) 侵权赔偿数额确定时无需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前提下再以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而可直接二选一。
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赔偿数额可在确定数额基础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由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改为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5) 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在权利人已尽力举证但相关证据在侵权人掌握的情形下,法院可让侵权人负相关举证责任。即在侵权人不能进行相应举证时,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6) 明确了权利人在遭受侵权或行使权利遭遇妨碍时可采取的救济手段,如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删除了关于保全等的相关操作规定,应视为按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执行;
7) 对行政机关就专利侵权纠纷的级别管辖进行明确,国务院主管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的纠纷;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涉及跨区域侵权的,可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8)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专利执法部门工作职能分开,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权限进行限制;
9) 将诉讼时效改为3年,与侵权法保持一致。

【新增及修改法条】
1)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2) 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将第二款修改为: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3) 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5)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6) 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7) 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8) 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9) 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其他修改或新增法条
1. 将原子核变换方法纳入不授予专利权范畴
【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
【修订前】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2. 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副本时间调整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交优证文本时间调整为最早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交时间为申请日起3个月内。
【修订后】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修订前】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3. 明晰了药品上市审批过程中遇到专利权纠纷时的处理方式
【新增法条】
第七十六条: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4. 强调了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在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上应发挥的作用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修订前】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新增法条】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5. 调整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命名,与之前机构名称调整相契合
【修订后】
第四十一条: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修订前】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涉及更名的法条还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6. 部分条目编号及名称的调整
1)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
2) 将第六章的章名修改为“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3) 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条,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4) 删除第七十二条。

总览此次针对《专利法》的修订,不难看出,对权利人的保护更加合理、完善,为专利权人行权创造了更多的便利条件,为侵权人侵权设置了更大的障碍,增加了其违法成本。同时进一步限制公权力,敦促专利工作管理部门积极履行职责、谨慎行使权力。法律的发展总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相信通过一代代知识产权人的不断努力,中国的专利保护制度将愈加人性化、现代化、国际化。
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欢迎就相关事项,来电咨询:010-8273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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