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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专利保护不能“永久”

申请专利是为了保护我们的智力劳动成果,即知识产权,对人类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给予专有权保护。为了作出发明创造,发明人花费了不少时间、投入了诸多精力,付出了人力与物力成本,申请过程中又面临着来自其他在先技术的挑战,经历了千难万险,好不容易申请下来,却只能享受短短20年的保护(发明专利),想来是不是有点“冤大头”?那为什么专利要设定保护期限,而不能永久有效呢?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其制度的设立与其他知识产权制度一样,一方面要求鼓励创新,激发权利人的发明创造;另一方面也要促进科技的传播,保障公众的利益。因此,基于平衡私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考量,专利必须得有保护期,不能永久保护。大家可以试想一下,如果允许对专利进行永久保护,那岂不是我们就不能站在巨人肩膀上向前发展,而只能绕道而行。

 

专利在中国分为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三种类型。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保护年限的确定,主要还是考虑到技术更新的速度,专利权做为工业产权,对其进行保护的目的是促进工业及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发展,而不是为了阻碍科学进步。正如《专利法》第一条所言的那样: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所以,对专利保护年限的确定是维护个人智力成果权利和不阻碍整个社会技术传播发展的一个平衡点。这既是对技术变革的推进,又是对发明者本身的奖励,帮助专利权人收回投资成本、获得利益,鼓励其更多地投入研发工作。

 

我们已经明白专利为何不能永久保护,其初衷在于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那我国的专利保护期限为什么是20年或10年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如果专利的保护期限太短的话,企业研发成本又很高,享受的保护还没抵得上研发投资,发明人肯定就没有了积极性。而对于非专利人来讲,如果专利保护期限过长,就等于助长了不公平竞争。所以要综合多方面的实际情况,根据创造性高度,确定保护期限。

 

其次,我国的《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时间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的规定,这与TRIPS协定是一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专利保护最低期限有着明确规定,欧洲专利公约也规定了类似的保护期限。因此,我国也基本同世界各国保持一致。

 

同时,不同国家专利保护类型不同,这就指向了不同的保护客体和保护范围,在我国发明的保护范围最广,实用新型用来保护产品或结构的革新,外观设计则倾向于富于美感的可以工业应用的设计。显然,发明的创造性高度要比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高出很多,这就意味着作出发明的难度更高、投入更多,所以发明的保护期限自然要比后两者长。

 

专利保护期由法律明文规定,是利益衡平的结果。但专利质量高低并不必然取决于专利保护类型,不能因为保护期更长就认定某一专利类型是“至高无上”的,专利的价值需要结合市场评判,有的发明专利研发出来并没有投入市场、或者投入市场了也没有很好地提高生产效率、生产力、创造经济价值,那它可能就并非高质量专利。而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是外观专利却大大改善了人们的生活或生产,具有极高的实用性,它们也不失为“好专利”。

 

希望小编今日的分享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专利保护的必要性和局限性,在进行专利布局过程中更加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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