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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码优先权

作为知识产权的从业人员,“优先权”三个字自然不会陌生,由于最早优先权日关系到专利申请新创性的判断,因此很多时限的计算均以它为起点。各国的本国法中都对优先权进行了明确规定,那么追根溯源,优先权究竟从何而来呢?

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其目的旨在方便成员国国民就其发明创造或者商标标识在其本国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商标注册申请后,在其他成员国申请获得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权。之所以确立优先权原则,概因绝大数国家的专利法均采用先申请原则,即对最先在该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且对于专利申请新创性的判断大多以“申请日”为基准。在这种情况下,若一个申请人想要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就必须在“同日”向多个国家提交专利申请,以避免被他人抢注等不良后果的发生。但从成本、时间、地域等方面综合衡量,对申请人来说这本身就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成员国国民的利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最终确定了“优先权制度”。给予了申请人更为从容、宽松的时间进入各个相关国家,同时不影响判断其新创性的起算时间。

相信对于中国专利法中对优先权的规定,大家都已“烂熟于心”,今天,小编想要独辟蹊径,以《巴黎公约》第4条的部分规定为蓝本,扒一扒我们“了解又不了解”的优先权。


第4条A
(1)任何人,或者其权利继受人,已经在本联盟国家之一正式提交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或者商标注册的申请的,为了在其他国家提交申请,在以下规定的期间内应当享有优先权。
【小编说:本款最值得注意的即“权利继受人”这几个字,根据本条的规定,(1)在先申请的申请人;(2)在先申请的受让人;(3)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受让人,均可以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专利申请的申请权/专利权与享受优先权的权利可以分离、单独转让。】

(2)任何申请,凡是根据本联盟任何国家的本国立法或者根据本联盟各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与国家的正规申请等同的,应当承认为产生优先权。
(3)国家的正规申请是指,在有关国家中足以确定申请提交日期的任何申请,而不问该申请以后的结局如何。
【小编说:上述两点规定核心在于规定在先申请若想作为优先权基础,必须是“正规的国家申请”,拥有申请日,但与该申请随后的法律状态无关。比如,申请被撤回、驳回、视为撤回等,均不影响其产生优先权的效力。】

第4条C
(1)上述优先权的期间,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2)这些期间应当自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开始;申请日不应包括在期间以内。
(3)如果期间的最后一日在要求保护地国家是法定假日或者是主管局不接受申请的日子,期间应当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小编说:以上3点规定了我们所熟知的要求优先权的期限,发明、实用新型自最早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6个月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4)在本联盟同一国家内就上述第2款所称的以前第一次申请同样主题所提交的后一申请,如果在提交后一申请时前一申请已经被撤回、放弃、或者被拒绝,没有提供公众查阅,没有遗留任何权利,而且前一申请还没有作为优先权要求的基础,则该后一申请应当认为是第一次申请,其申请日为优先权期间的开始日。在这以后,前一申请不得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小编说:本条规定的是如何确定“最早优先权”,从条文规定中可以读出,若申请人在某国递交了一个申请(尚未被要求作为其他申请的优先权),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公开前失去了相关权利,随后申请人又在该国提出了一个同样主题的申请,且未要求过优先权,则这个在后申请应当认为是首次申请,作为最早优先权存在。一旦申请人要求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前一申请则不得再作为优先权基础。】

第4条D
(1)任何人希望利用一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应当作出声明,说明提出该申请的日期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每一国家应当确定作出该项声明的最后日期。
(2)这些事项应当在主管机关的出版物中,尤其是应当在专利和有关专利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3)本联盟国家可以要求作出优先权要求声明的任何人提出以前提交的申请(说明书、附图等)的副本。该副本需要经原受理申请的机关证明属实,但不需要经任何认证,无论如何可以在提交后一申请后3个月内的任何时候提交,不需缴纳费用。本联盟国家可以要求该副本附有上述机关出具的载明申请日的证明书和译文。
(4)对提交申请时要求优先权的声明不得规定其他的手续。本联盟每一国家应当确定,不遵守本条规定的手续的应有什么效果,但这种效果决不应超过优先权的丧失。
(5)以后,可以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证明。
任何人利用以前申请的优先权的,应当要求其写明该申请的号码;这种号码应当依照第2款的规定予以公布。
【小编说:本款主要规定了要求优先权的形式要件:(1)书面声明,写明是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国别、在先申请号;(2)在3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本,为了简化申请人操作,现在通过多边、双边协议,可直接传送或者通过DAS等途径传送;(3)要求优先权的信息应在各国予以公布。】

第4条E
(1)依靠以实用新型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提出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的,优先权的期间应当与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间相同。
(2)而且,依靠以专利申请的提交为基础的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提出实用新型的申请是许可的,反之也一样。
【小编说:本款规定了不同专利类型之间互为优先权的事宜,即外观设计申请可以要求实用新型申请为优先权,但要求优先权的时限计算按外观设计标准执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互为优先权。】

第4条F
联盟的任何国家不得以申请人要求享有多项优先权为理由(即使这些优先权产生于不同的国家),或者以要求享有一项或数项优先权的申请中有一个或数个构成部分没有包括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中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优先权或拒绝专利申请,但是以上述两种情况都有该国法律所称的发明单一性为限。
关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中没有包括的构成部分,以后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通常条件产生优先权。
第4条H
不得以要求享有优先权的发明中某些构成部分没有包含在原属国申请列举的权利要求中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优先权,但是以申请文件的整体已经明确公开这些构成部分为限。
【小编说:上述两款分别规定了要求优先权的实质要件,即(1)“本申请”中的内容应包含在在先申请全部申请文件中;(2)在先申请中未包含的部分,“本申请”中的相应部分产生优先权,可为在后申请所要求。】

希望上述简要解读,能够帮助各位看官更好地了解“优先权”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加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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