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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知识产权制度简介

     庄子云:“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小编觉得,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知识称得上学海无涯,所以对庄子的这句话深以为然。同时,小编也明白“人之为学,不日进,则日退”的道理,故在学习的道路上不敢有丝毫懈怠。熟悉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史的小伙伴们都知晓,我国的专利制度在建立之初,得到了德国专利商标局的大力支持和帮助。那么,德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有哪些特点呢?下面就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前去探个究竟吧~~
一、制度沿革
     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40多年前,完全称得上是历史悠久~ 它的前身是早在1877年成立于柏林的德意志帝国专利局,它是德国国内第一个国家范围内的工业产权组织。1877年5月25日德意志帝国专利局颁布了《专利法案》,随后于187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特别值得铭记的是,正式办公的第二天就授予了德国历史上第一件专利“一种群青红色的制造方法”,为此,还举行了一个隆重的颁证仪式。
     随着时间的推移,德意志帝国专利局几经搬迁,并于1905年迁至柏林克鲁茨伯格,1919年更名为德国专利局,地点设在柏林。1949年8月12日,德国专利局的总部迁至慕尼黑,以全新的面貌投入运营。
     1998年9月1日,德国专利局成立了耶拿分局,至此,德国专利局的办事地点有慕尼黑,耶拿和柏林。1998年11月1日,德国专利局正式更名为德国专利商标局,旨在突出商标在德国专利商标局的工作领域中日益重要的地位。在140多年的发展道路上,德国专利商标局见证了德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国之路。
     那么,在德国递交专利申请,需要了解哪些信息呢?小编经过从申请流程,和申请类型两个方面展开介绍:
二、申请的流程:
1.关于申请文件的递交
(1)语言:向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提交的申请文件一般为德语文件,法语和英语申请需在 12 个月内提交德语翻译版本,包括中文在内的其他语言申请需在 3 个月内提交德语翻译版本。
(2)申请人要求:在德国无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申请人需聘请德国律师或专利代理人作为代理人。
(3)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请求书、摘要,以及附图(非必须)。
(4)申请的提交方式包括:
a)向 DPMA 在慕尼黑、耶拿和柏林的办公室提交;
b) 向德国境内的专利信息中心提交;
c)通过 DPMAdirekt 在线提交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也可以通过该方式提交一件欧洲申请(DMPA将转给EPO),或提交一件国际申请(DPMA将转给WIPO)。
 (5)关于优先权: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主张外国优先权的,需要在中国递交在先申请后12个月内在德国提交申请,并且自优先权日起 16 个月内需要提交中国在先申请的时间、国家、案号,以及中国在先申请文件的复印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6)关于费用:申请一件德国发明专利的官费大约需要210-390欧元,相较于申请欧洲专利成本低廉(申请一件欧洲专利从递交到授权至少需要4565欧元官费),年费70-1940欧元/年。申请一件德国实用新型的官费大约需要40欧元,每期维持费为210-530欧元不等。申请一件德国外观设计的官费大约需要60欧元,每期维持费90-180欧元不等, 此外,专利申请日起满 2 年后,每年需缴纳年费续展专利申请(还未授权时)。
     以上小编与大家分享了专利申请程序中的一些要点,下面我们看看申请中的两个类型:
2.发明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1)发明申请:德国的发明申请的审查流程与中国类似,都经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阶段。其区别在于,德国采取“先公开,后审查”的制度,且实质审查的提出期限长达7年。如果通过实质审查,并顺利授权,在授权公告后9个月内,任何人都有权提出异议。若公告后9个月时间届满后,没有人提出异议,专利将获得20年的保护时间。
那么,什么是异议程序和无效程序呢?
异议程序:在德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九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针对该授权发明的异议。德国专利商标局会组织一个委员会,重新就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进行审查。
无效程序:任何第三人(非法侵占时,仅被侵占人)可以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起针对该发明专利的无效程序。可以提出无效程序的理由包括:已经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具有可专利性、不可实施、超出原有申请的范围、是非法侵占他人发明、超出专利保护范围等。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德国实用新型制度的特别之处:
德国的实用新型采取注册制,其保护客体与专利类似,但不包含方法发明。实用新型可以声明享有同一发明主题的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并且在专利异议程序结束两个月之内,也可以请求享有专利申请的申请日。这使得众多驳回或废除的专利能够以实用新型的方式获得保护,从而进一步保护了发明创造。其特别之处在于“分离程序”和“删除程序”:
    (1)分离程序是德国专利商标局极为特殊的一项程序,即从德国的发明专利(包括德国发明专利或专利申请、指定德国的欧洲发明专利或专利申请、指定德国的PCT申请)中可以分离出德国实用新型的申请。分离出德国实用新型后,原有的发明专利申请程序仍然继续进行。所分离出的实用新型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同发明专利申请一样。这样可能在专利获得授权之前获得注册实用新型的保护。
    Tips:德国实用新型分离程序为申请人在多种情况下提供了可能性,比如:
a.如果PCT申请进入德国的30个月期限已经错过,则可以考虑在30个月期限截止日期所在月的月末起两个月内从PCT申请中分离出德国实用新型。          b.在发明专利审查期间,可以考虑分离出德国实用新型,快速获权后并以此请求停止侵权及损害赔偿。
(2)删除程序:任何人可以提起德国实用新型删除程序(Löschungsverfahren)请求。在删除程序中,将由一位法律专业人员以及两位来自德国实用新型所涉技术领域的专利审查员组成的委员会作出是否无效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官方决定。
为便于了解德国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请参考以下流程图:

 

小Tips:要获取德国专利商标局的信息,请参考官方网站:www.dpma.de
        Email:info@dpma.de
        德国境内的专利信息中心:www.piznet.de(可以接受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
以上就是小编对德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简单梳理,不知道有没有帮助到您?实际上,德国专利制度和欧洲统一专利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下次有机会小编专门整理欧洲统一专利的相关介绍,以廓清我们的思路。小编深知,知识产权学习之路上还须怀有“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的态度,才能日益精进。如果您有任何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疑问,欢迎随时来函来电垂询,我们一定竭诚为您服务~
联系电话:010-82732278

 

本文参考网页:https://www.dpma.de/english/index.html
        http://www.worldip.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lists&catid=54&tid=56#h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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