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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肉相连,兼容并蓄——小议海峡两岸专利法之差异

2017年1月18日,《台湾专利法》进行了第十三次修订,修订后的新法于201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台湾与大陆有着血浓于水的密切关联,随着近些年经济、文化交流的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眼光着眼于台湾市场,大陆居民申请台湾专利的数量也与日俱增。

 

但是,对于《台湾专利法》,大家又了解多少呢?在台湾授予的专利权又能给专利权人带来怎样的便利呢?我们选取了差异比较明显的几个方面,跟各位一起分享。

 

一、 对专利文件的更正

 

《台湾专利法》第67条、第120条、第139条分别规定了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后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予以更正的权利。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在拿到证书后,仍然可以对授权申请文件进行必要的调整。当然,这样的修改并不是毫无限制的,不能允许专利权人利用这样的机会扩大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原本未披露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修改方式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保护范围的缩减、错误或错译的更正或者阐明记载不清的内容。相应更正内容审查合格后,会再次进行公告,有效性自申请日起算。

对比《中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证书后,则无法再对授权文本进行修改。这意味着大陆对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文件修订的细致程度要求更为严格,不允许公告后的修改。如果专利权人确实发现了申请文件中存在问题、瑕疵,只能利用无效程序进行修改。

 

由此可见,台湾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相对更加人性化,给予了专利权人自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途径,让真正最终授权版本的专利文件更加完备、周全,降低后续被侵权、无效的法律风险。同时,站在法理角度来看,专利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人对其本身就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处分除了包括转让、赠与、放弃之外,应该也包括对“占有物”——专利本身的修改、调整、删减等。只不过考虑到社会公平正义,法律限制了这项权利的行使,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以维护专利审查程序的公正,维持专利公告的公信力。

 

因此,在台湾地区获得了专利权的权利权人们,如果修改专利文件的需求,可以考虑在《台湾专利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相应调整,更好地保护专利在台湾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特别是在遭遇无效宣告的时候,提起更正请求,可以与无效合并审查,或许会获得良好的结果。

 

【重点法条摘录】

第六十七條 發明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

一、請求項之刪除。

二、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三、誤記或誤譯之訂正。

四、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更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其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

第六十八條  專利專責機關對於更正案之審查,除依第七十七條規定外,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之,並作成審定書送達申請人。

專利專責機關於核准更正後,應公告其事由。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經更正公告者,溯自申請日生效。  

第六十九條  發明專利權人非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之同意,不得拋棄專利權,或就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事項為更正之申請。

發明專利權為共有時,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就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事項為更正之申請。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設計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

一、誤記或誤譯之訂正。

二、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更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說明書及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其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圖式。

 

三、 更改专利类型

 

熟悉《中国专利法》的朋友们都知道,在递交申请的时候务必要选定申请的类型,也就是申请人要确定本发明创造究竟是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一经选定,不可更改。这一规定也是为了根据专利类型确定审查程序及部门,提高审查效率。

 

而《台湾专利法》第108条、131条和第132条,则明确允许申请人更改专利类型。法律允许发明专利申请更改成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允许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更改成发明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允许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更改成实用新型或衍生设计专利申请(后者为台湾专利法规定的一类特殊申请)。

更改时机上,首先,申请人一定要确保在授权通知书送达前提交更改请求,也就是专利申请不能实际上已经取得专利权;其次,如专利管理机构作出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决定,由发明申请向其他类型转化的,务必要在准予专利审定书送达前或不予专利审定书送达日起2个月内提交,由实用新型向其他类型转化的,务必要在准予专利审定书送达前或不予专利审定书送达日起30日内提交更正请求。

 

从保护范围上来看,更改专利类型后的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说明书、权利要求或附图披露的范围,也就是不能藉由专利类型的更改扩大保护范围。同时,权利要求中列明的保护主题还必须符合更改后专利类型所保护客体的具体要求,例如不能在一个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方法等。

 

申请人在台湾申请专利的,可以依据自身经营战略、对专利保护的布局等综合考虑,必要的时候,可以利用上述机会更改专利类型。

 

【重点法条摘录】

第一百零八條 申請發明或設計專利後改請新型專利者,或申請新型專利後改請發明專利者,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

改請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ㄧ者,不得為之:

一、原申請案准予專利之審定書、處分書送達後。

二、原申請案為發明或設計,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逾二個月。

三、原申請案為新型,於不予專利之處分書送達後逾三十日。

改請後之申請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第一百三十一條  申請設計專利後改請衍生設計專利者,或申請衍生設計專利後改請設計專利者,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

改請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ㄧ者,不得為之:

一、原申請案准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

二、原申請案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逾二個月。

      改請後之設計或衍生設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第一百三十二條 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後改請設計專利者,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

改請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ㄧ者,不得為之:

一、原申請案准予專利之審定書、處分書送達後。

二、原申請案為發明,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逾二個月。

三、原申請案為新型,於不予專利之處分書送達後逾三十日。

      改請後之申請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三、抵触申请对新颖性的影响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抵触申请会对新颖性造成破坏和影响,若要认定一个发明创造具备新颖性,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不存在抵触申请。

 

在《台湾专利法》则对抵触申请明示了例外情况,即相同申请人的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的申请相同的,不认为在先申请破坏了在后申请的新颖性。也就是说,若在自己的发明成果基础上继续研发,尽管没有要求在先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仍然不会导致被自身破坏。

 

由于大陆法并没有此类规定,因此申请人在递交专利申请的时候,如存在自己在先的同类申请,一定要注意要求优先权,避免发生在后申请无法授权的情况。

 

【重点法条摘录】

第二十三條 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中国专利法》与《台湾专利法》在很多时限规定方面都有所不同,比如优先权证明文件副本的递交时间,大陆从申请递交日起算3个月内,台湾则要求从最早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提实审的主体,大陆只允许申请人递交,而台湾则允许任何人递交请求,专利审查机关通知申请人即可。诸如此类的差别还有很多,感兴趣的各位可以找来《台湾专利法》进行一下比对。

 

台湾与大陆一衣带水,唇齿相依,更好地了解台湾专利制度,能够帮助大陆企业、个人更好地在台湾地区获得、保护自己的无形资产。

 

注:本文已同步发布在北京安信方达微信公众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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