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首次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商事判决
2017年6月3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号判决,承认并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第EC062608号判决。这是中国法院首次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商事判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刘利与陶莉等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纠纷案
随着中国的对外开放和发展,海外商事活动、来华外资活动日益增多,跨国的民商事行为越来越频繁,争端的解决也越来越“国际化”。这就势必迁出中国判决在别国执行、他国判决在中国执行的一系列问题,就需要相应法院的司法协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章关于司法协助的相关规定,若别国司法判决想要请求中国法院予以执行,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了司法协助协定、或者共同参加了国际条约、或者符合互惠原则;
2)协助事项无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必须是生效判决、裁定;
4)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5)需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判决,可以请求中国法院协助执行。刚刚结案的上述案例恰恰提醒我们,作为企业的负责人需要注意:如果公司发生了跨国纠纷,那么即便判决在美国或其他国家做出,也有可能会在中国进行执行;同时,如果判决在中国做出,企业也可利用跨国司法协助请求在别国执行,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与中国签订了双边的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也日益增加,有关于民商事的,有关于刑事的,相关国家和协定内容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官网资料栏目下的条约文件中查找,网址http://www.fmprc.gov.cn/web/ziliao_674904/tytj_674911/tyfg_67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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