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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说明书附图在审查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一步明确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由上述规定可知,在提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时候,为更好地体现发明专利的内容而提供用图示形式表达的说明书附图是必要的,特别是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附图。

    那么,说明书附图在审查过程中又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呢?首先,说明书附图可以清楚直观地显示想要获得保护的发明内容,有助于在审查过程中更好地理解发明点。其次,说明书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也就是说,在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时候,可以利用附图来进行解释。同时,也可以根据附图来对权利要求进行进一步修改。下面通过一案例来看看附图如何作为权利要求修改依据的。

    某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指出“由于本申请的独权或从权均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不具有被授予专利权的前景”。针对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修改了权利要求,并指出与对比文件的不同之处,强调本申请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但审查员未能接受,继续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在第二、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过程中,尽管申请人相应地修改了权利要求,并进行了意见陈述,审查员仍坚持该申请不具有授权前景的观点,并做出了驳回决定。
   

    申请人不服审查决定,提出复审请求进行争辩。但合议组指出:几乎所有权利要求的表述均不清楚,并表示因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清楚而无法审查本案的创造性。为克服不清楚的问题,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但由于原始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极少,未能清楚、完整的描述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克服不清楚问题所做的任何修改都有可能导致超范围,导致被维持驳回的可能性很大。

    在答复合议组意见过程中,申请人一方面修改权利要求,使其技术方案相比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同时,详细分析发明创造本身想表达的技术方案的内容,充分利用说明书附图的图示对权利要求书做了全新的修改,即根据附图的图示重新撰写了权利要求书,并在递交的答复意见中结合附图所示的结构特征,对权利要求书所做的修改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最终,权利要求的修改获得了合议组的认同,该专利申请得到了撤销驳回的有利结果。
   

    由此可以看出,正是因为说明书附图清楚显示了发明的具体内容、想要保护的具体结构、步骤等,才使得权利要求的修改有了依据,最终获得对申请人有利的审查结果。如果附图不清楚、不完整,则上述案件可能会被维持驳回,丧失获得专利权的机会。

    因此,在撰写申请文件的时候,应该尤其重视附图的提供和制备:
    首先,每一条独权,应该有一幅附图来表达权利要求想要保护的内容;
    其次,每一条从权,最好也能够有附图来针对性地阐明其保护范围;
    然后,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每一个实施例都应该得到附图的支持;
    最后,对于使用文字难以描述的发明内容,可以利用附图的方式表达,以更加清晰、全面地显示发明创造想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及其有益的技术效果。
   

    如此,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更加准确地理解发明内容,申请人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依据附图来解释、修改权利要求的内容。

    说明书附图虽然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来说不是必不可少的申请文件,但是其重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申请人应充分理解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撰写过程中重视说明书附图,这样可以在未来的申请、审查和维权过程中充分利用说明书附图,使其专利在确权、授权和维权上占据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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