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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请求中证据的运用

    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人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公知技术或设计是不能获得专利权的。
    然而,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有初步审查,而发明虽然有实质审查,但由于具体技术的复杂性和文献检索的局限性,难免会有一些不具备专利条件的申请被授予了专利权。为此,专利法规定了宣告专利无效的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的,可以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可以看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过程中,证据以及对于证据的解释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那么请求人该在何时提交证据,又该如何选择证据呢?

证据提交时间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

如何选择证据
    新颖性和创造性是无效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过程中用得最多的理由,也是比较关键的理由。在具体无效过程中,需要充分利用证据文件,挖掘证据文件中的有用信息,从而证明涉案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新颖性或创造性,可以宣布无效。
    让我们看看下面这个例子能给我们怎样的启发。
    涉案专利要求保护了一种钢筋连接接头,其独权限定了连接头的各部件之间的三个角度范围。在请求无效该专利的过程中,无效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均没有明确地文字记载与上述角度相关的具体值或范围,但通过观察证据中示出的附图和测量证据附图中的相关角度后发现,所观察和测量得到的证据附图中的角度值完全落入涉案专利中的上述三个角度范围内。于是,在提无效请求时以及在口审过程中,请求人将证据附图中的相应部件放大至与涉案专利相当的程度后对角度进行了测量,并采用图片的形式清楚直观地示出所测量的证据中的角度结果,通过将该角度结果与涉案专利的角度对比,证明涉案专利的角度已被该证据公开。此外,针对上述三个角度,在提无效请求时还提供了本领域专家的书面证言,以进一步证明涉案专利所要求保护的角度范围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
    虽然在最终的无效决定中合议组未直接采信请求人的角度测量结果,并且基于“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主体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并非所属领域的专家”理由也未直接采信请求人递交的专家书面证言。但合议组最终还是认定了涉案专利的角度范围为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所有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从案件中得到的启发
    第一,可以充分利用证据文件中的附图信息(包括角度、性状、数值等),并以附图形式直观地提供证据。
    第二,证据的累积和语言上的强化,可能会影响合议组对案件结果做出的决定。通过证据累积的方式反复证明和语言上的强化,可增加合议组的印象。因此,对于无效案件,有时即便所主张的观点不一定能够被合议组完全采信,但通过证据的累积和语言的强化,可能在合议组做决定时对案件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在递交无效宣告请求时,一定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仔细研究涉案专利文件与比对文件间的关联,充分挖掘证据文件中一切可以支持涉案专利可能无效的证据,即便没有直接证据,间接推导出的证据也应该一并提交。证据的形式不用拘泥,可采用直观图片的形式呈现。并在请求过程中反复、综合地陈述请求人的观点,增加审查人员的印象及对所述理由的接受程度,以争取有利于对请求人的审查结果。

    无效宣告的成功有赖于请求人和代理人员的共同努力,希望我们的专业和经验能够在您有需要的时候帮助您。如有任何疑问或需求,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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