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商标异议申请人变更
2017年7月4日,商标局公布了《关于开通商标异议申请人变更渠道的通知》,对于如何办理商标异议人的变更申请,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该通知内容、结案代理相关案件过程中与商标局异议科审查员的电话沟通,现就递交“商标异议申请人变更申请”的相关问题,做如下整理说明,供大家交流和参考:
• 变更时间:商标异议申请提交后,异议决定作出前
• 变更原因:据以提出异议申请的在先权利转移至案外第三人
• 变更条件:在先权利转移已完成
• 变更效力:由第三人承继异议申请人主体地位、参加后续异议程序并承担相应后果
• 变更申请申请人:第三人(即变更之后的异议申请人)
• 申请形式:以异议申请补充材料的形式向商标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变更”申请
所需文件(一式两份):
1. 异议申请人变更申请书(原件,代理机构签字并盖章)
申请书应当包含第三人承继异议申请人主体地位、参加后续异议程序并承担相应后果的明确意思表示。
2. 第三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人为公司的,递交公司注册证明;第三人为自然人的,递交身份证或护照。
第三人为国外当事人,上述身份证明文件可以递交复印件,同时递交中文翻译;
第三人为国内当事人,如果为国内公司,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果是国内自然人,递交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 第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 在先权利转移证明(复印件)
在先权利转移证明应当包含在先权利转移的双方主体、转移时间、权利范围和法律效力等内容。
在先权利的转移包括异议申请人和第三人之间自愿的转让,也包括因合并、继承、诉讼等事由导致的法定转移。在先权利的转移应当合法、有效、完整,使异议申请人失去适格的主体资格、第三人获得适格的主体资格。
如果涉及在先商标权的转让,由于受让人自转让核准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所以在先商标权必须转让完成后才能递交异议人变更申请,仍在转让审查中的商标,受让人尚不能作为第三人递交商标异议人变更申请。如果在先权利为国内商标,递交商标转让核准证明;如果在先权利为国际商标,递交商标局向国际局(WIPO)核发的核准转让通知。
5. 原异议申请人签署的同意变更异议申请人的书面文件(原件)
该书面文件的内容主要是原异议人同意变更异议案中的异议申请人,由第三人承继异议申请人主体地位、参加后续异议程序并承担相应后果。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所需文件必须一次性提交,无后续补正程序。
希望上述分享能够帮助您更好地解读商标局通知,并在实践中运用,如有任何疑问,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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