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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印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有关要求,更好的支持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该办法于2016年7月27日印发,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我国现行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自2006年11月13日施行,随着近10年的中国经济发展变化,有些条款、规定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特在该办法基础上修改制定了最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为帮助申请人更好地了解两个办法的区别,现特针对修改的部分进行阐释、说明。

 

一、可减缴的专利收费项目:

年费的减缓期由“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延长为“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

 

二、可以请求费用减缴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条件:

1. 修改了“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修改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和/或“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2. 将除事业单位外的“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明确纳入了可申请费用减缴的主体。

 

三、减缓标准的变化:

1. 增加了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减缴规定,与个人相同,可减缴85%的相关费用;

2. 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纳入减缓范畴,同样可减缴70%的相关费用。

 

四、证据材料的递交和准备:

1. 证据材料的提交由“必要时”提供,修改为“应当”提交;

2.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除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外,还需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个人请求人“无固定工作”的,出具的经济困难情况证明的单位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修改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 企业请求人,需提供“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4. 新办法规定了: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理:

对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除按原规定“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外,增加新的处罚措施,即“取消请求人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

 

通过上述对比,不难看出,国家放宽了减缴的适用情况,减少了部分行政审批层级,采用更加便利的方式方便申请人、专利权人提交相关材料。希望上述整理能帮助您和您的客户更好地了解中国最新政策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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