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新闻 法规进展 文章 案例学习 相关链接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说明(2014年5月1日施行)

自2014年5月1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开始施行。下文对本次修改的重点内容进行综述,以供各位客户参考。

 

商标注册

新商标法把“声音”商标纳入了可申请注册的范围。注册声音商标,要求具有显著特征,因此,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是可以加以识别的。

 

允许申请人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申请。

 

简化了申请程序,例如,从一标一类改为一标多类后,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增加了审查意见沟通程序,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对其商标申请作出说明或者修正。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新商标法遵循了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在商标案件中提出保护申请后,才可以适用相关规定,并且认定结果仅对该案有效。

 

新法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违反上述规定,通过宣传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设立商标审查时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九个月。

 

对申请人就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决定申请复审的,进行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的时限为九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延三个月。

 

对异议人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调查核实的时限为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延六个月。

 

对被异议人就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申请的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时限为十二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延六个月。

 

对当事人就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申请的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时限为九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延三个月。

 

针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时限为九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延三个月。

 

针对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时限为十二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延六个月。

 

因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的审查时限为九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对当事人就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申请的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时限为九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的,可延三个月。

 

完善异议制度

原规定是任何人可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程序复杂,审查期限过长。

 

现在规定是,商标局对异议进行审查后作出准予或不予注册的决定;对商标局准予注册决定不服的,异议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不服的,被异议人可以申请复审。并且把以侵犯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异议的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新法还增加了中止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复审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时间是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对于有争议的注册商标,撤销制度改为无效宣告制度

对于有争议的注册商标,原商标法中的撤销制度改为了无效宣告制度。

 

新法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增加了中止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按此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加大打击恶意抢注的力度

总则中包括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新法也增加了: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代理或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此规定旨在制止恶意抢注。按此规定,只要在先关系及明知未注册商标的事实存在,就可以请求保护未注册商标。

 

而在原规定中,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需要一定的知名度;按照第十三条保护,要求未注册商标是驰名的;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要求存在“不正当手段”、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及“有一定影响”。

 

针对将他人商标用作自己企业的字号,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新商标法增加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撤销注册商标

新法对撤销事由作了调整,取消了因商品质量问题撤销商标注册,及因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撤销商标注册的规定;

 

明确了,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不再责令限期改正而是直接撤销注册商标;

 

增加了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新商标法增加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提高了法定的侵权赔偿数额,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提高到300万,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的惩处。

 

新的商标法减轻了商标专用权人的举证负担,增加了有关文书提供令的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新法增加了,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了在先使用的抗辩。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

新法将旧法续展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办理变为十二个月。

 

明确了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未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上述内容仅供参考。欢迎就新商标法相关事项,咨询我公司。谢谢!

>> 返回

该网站使用Cookies来提升您的使用体验。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查看隐私声明。如继续浏览本网站,则表示您同意我们使用Cookies。您可以随时更改您的Cookies设置。继续 / Cookie使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