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概述
先申请原则
专利申请程序
初步审查
申请文件的修改
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临时保护
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请求
国家为了鼓励发明者公开发明创造内容,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促进社会科技进步,而设立了专利制度,制定了《专利法》(1984年制定,1985年施行,1993年第一次修改,2001年第二次修改),专利法对专利权的获得、保护等作出了规定。
中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有三种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方法、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如化学物质、水泥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主题。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决定的复审请求、任何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对其雇员在以下情形下完成的发明创造,即职务发明创造,有权申请专利: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例如,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者
(2)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例如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从其约定。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互惠原则、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申请专利。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其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有从其单位获得奖励的权利;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有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能授予专利权。
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授予专利权。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或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的,不丧失新颖性。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自己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有关手续。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申请人应在申请日前或者当天(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及保藏信息。
(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二份,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图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并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细长物品除外)。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要求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该费用后,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发明专利自公告之日起有效。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2个月期限届满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原优先权,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再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涉外申请应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向外国申请专利一般有两种途径:
1. 在中国申请日起12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6个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内,依照巴黎公约,向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
2. 直接提出PCT国际申请,或在中国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PCT国际申请(声明中国申请的优先权),指定欲寻求专利保护的国家,再在优先权日或国际申请日起30个月进入每个具体欲寻求专利保护的国家的国家阶段。
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如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组进行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其细则有关规定的,将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将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将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做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修改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缺陷。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同时提交必要的证据。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应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把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无效宣告请求人对其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无效宣告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撤回其请求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将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然而,如果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所说的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指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为维持专利权在前述专利权期限内有效,专利权人必须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每年缴纳年费。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缴纳。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年费的,有6个月的补缴期,并缴纳滞纳金。
如果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或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登记和公告。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由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应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该合同应自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将其专利权质押的,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其他专利法规定的情形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
专利权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或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则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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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各地知识产权局)处理。
如企业、单位或个人发现可能存在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假冒他人专利纠纷,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前、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的纠纷,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可协商解决,向法院起诉,或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调解。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如果原告或被告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判书之日起15天内(如果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为30天)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上诉的,原审判结果生效。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如果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为30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中止诉讼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原告请求做出的检索报告表明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先有技术文献的;
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如果法院决定中止诉讼程序,可以应原告的请求并在原告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采取其他制止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按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3倍确定。
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损害赔偿数额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至30万元之间,最多不超过50万元。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境或者出境的措施。 目前受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根据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专利权人要求海关对其专利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专利权向海关总署备案。海关实施保护以专利权备案为前提。专利权备案经海关总署核准后,口岸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可以主动或者根据专利权人的申请予以扣留。专利权人也可在申请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同时递交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申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