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商标法修正案
8月3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1982年制定、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受国务院的委托,承担了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具体准备工作。经过近六年的努力,总局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认真听取专家学者建议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了《商标法(修订送审稿)》,于2009年11月18日报请国务院审议。2012年10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进行审议。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商标法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实施三十年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商标事业的蓬勃发展,有效地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使我国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水平有了较大提升。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分别为1136万件、765.6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40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商标法有的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主要表现在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注册商标比较多、商标侵权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等方面。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