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起实施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7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公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案件处理、当事人和工商部门工作职责等作了明确规定。修订后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与此同时,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废止。
消息显示,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新《商标法》的实施再次确立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厘清驰名商标概念,并进一步明确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工商总局提出,要根据新《商标法》要求,在认真总结驰名商标案件审理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近几年驰名商标案件认定工作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围绕“规范程序、细化标准、明确责任”的思路和目标,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进行修订。
消息显示,修订后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共21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三方面:突出了案件处理需要的法律性质,对各个程序的要求进行了梳理和完善,体现切实维护驰名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方便了当事人把握证据材料要求,将实际工作中形成的认定标准和证据要求进行了总结归纳,用规章形式加以固定和细化;明确了当事人和工商部门的工作职责,对各项职责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此外,为规范案件处理,修订后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新的具体的要求,主要表现为以下四方面:
一是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增加了地方工商部门将驰名商标案件处理结果反馈给商标局的时限要求。
二是规定商标局、商评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地方工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的,地方工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三是在商标违法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商标局可以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
四是对未履行对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职责,未予以协助或者未履行核实职责,逾期未对商标违法案件作出处理或者逾期未报送处理情况的地方工商部门,由上一级工商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整改。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