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人在二審中進一步明確並限縮一審主張的技術信息的應予準許
最高人民法院審結了上訴人佛山某公司與被上訴人蘇州某公司等十一名被訴侵權人侵害商業秘密案,認定佛山某公司二審主張的技術信息明確,並裁定本案發回重審。
本案中,佛山某公司主張蘇州某公司等十一名被訴侵權人侵害其技術秘密,並提交《商業秘點說明》明確其請求保護的技術秘點內容,秘點載體文件包括司法鑒定意見書中涉及的圖紙和表格。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佛山某公司主張保護的技術信息的秘密點並不具體,判決駁回佛山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權利人主張圖紙記載的技術信息構成技術秘密的,其既可以主張圖紙記載的某個或某些技術信息屬於技術秘密,也可以主張圖紙記載的全部技術信息的集合屬於技術秘密。權利人原則上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明確所主張的技術秘密具體內容,對於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後提出的技術秘密內容,人民法院可不予審查。本案二審中,佛山某公司進一步明確並限縮了一審中主張的技術秘密載體文件及技術秘密內容,在二審中所明確主張的技術信息,僅是對其此前所主張的技術秘密具體內容的進一步限定,未超出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所主張的技術秘密範圍,故應予接受。因一審法院並未對佛山某公司主張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蘇州某公司等是否構成侵權及是否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等問題進行審查和作出認定,故最終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技術秘密內容的選取及明確是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件審理的起點及重點,而技術秘密內容的確定往往涉及繁多的事實認定和複雜的法律判斷。本案再一次明確技術秘密內容的歸納本身是相對主觀和漸進的過程,技術秘密信息不具有公示性,基於技術領域、信息具體內容的不同,其表現形式各異,不應對當事人總結歸納的技術秘密內容提出過高的要求。本案對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2022)最高法知民終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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