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識產權資訊(2024.10)期
中新(西蘭)專利審查高速路(PPH)試點將於2024年11月1日啟動
經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與新西蘭知識產權局(IPONZ)共同決定,中新PPH試點將於2024年11月1日啟動,為期兩年,至2026年10月31日止。
中新PPH試點啟動以後,雙方申請人可以按照中新專利審查高速路試點項目下提出PPH請求的流程,向CNIPA或IPONZ提出PPH請求。
PPH是不同國家或地區間的專利快速審查通道,通過專利審查機構之間的工作共享加快專利審查進程。自2011年11月啟動首項PPH試點至今,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先後與33個國家或地區的專利審查機構建立了PPH合作。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歐洲專利局關於專利合作條約國際檢索單位試點項目進入第二階段的聯合公報
自2024年12月1日起,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歐洲專利局PCT試點項目的用戶可以使用人民幣直接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支付國際檢索費。
歐洲專利局(EPO)和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共同宣布,雙方聯合開展的專利合作條約(PCT)試點項目進入下一階段。這一新階段為提交PCT的中國申請人指定歐洲專利局作為其國際檢索單位(ISA)提供了更大的便利:自2024年12月1日起,申請人將可以使用人民幣通過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向歐洲專利局支付相關檢索費用。
2020年12月1日,該試點項目第一階段正式啟動。第二階段將進一步簡化申請流程,允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和居民以人民幣支付費用,使申請人更容易獲得歐洲專利局高質量的國際檢索和書麵意見。
通過選擇歐洲專利局作為其國際檢索單位,申請人可以更快獲得歐洲專利保護。此外,第二階段保留了其關鍵優勢,例如根據PCT第二章向歐洲專利局提交國際初步審查請求,進入歐洲階段時將減少75%的審查費,且不需要歐洲補充檢索和PCT申請翻譯,從而節省了時間和成本。
試點項目上限為每年3000份申請,以確保廣大申請人能夠繼續利用這些優勢。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指出,作為中歐兩局的重要合作內容之一,試點項目開展近四年以來,超過440多個創新主體從中獲益,受到了中國用戶的廣泛好評。我們對試點項目進入第二階段表示歡迎,屆時參與項目的中國用戶將可以使用人民幣直接繳費,更加便捷地在歐洲申請專利和獲得保護。
歐洲專利局局長安東尼奧·坎普諾斯表示,這一新付款方式的推出是我們與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持續合作的一個重要裏程碑。這一改進為中國申請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同時凸顯了國際合作在促進創新方麵的重要性。通過簡化程序和降低成本,我們將與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共同繼續支持中國的創新者進入歐洲的技術市場,促進增長並加強我們地區之間的聯係。
更多信息請參考:
● 中歐PCT國際檢索單位試點項目常見問題手冊
● 如何加快歐洲PCT程序
● 關於歐洲專利局國際申請的更多信息
● 中歐PCT國際檢索單位試點項目申請人指南
●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歐洲專利局聯合公報英文版
印度的標準必要專利指南
在一個日益變得互聯互通的世界中,行業標準成為了構建現代技術的基石。從電信一直到消費電子產品,標準化的技術可確保相關產品和服務在全球市場上具有互操作性、高效性以及可訪問性。標準必要專利(SEP)通過為支撐上述標準的創新成果提供保護,在這個生態係統中發揮著關鍵作用。然而,SEP也在法律和商業層麵上帶來了獨特的挑戰,特別是在像印度這樣快速發展的市場中。這篇有關印度SEP業務的指南旨在全麵概述該國的SEP,探討其法律框架、關鍵案例的研究成果以及用於管理SEP風險的最佳實踐。
定義標準並了解SEP
上述標準指的是用來確保產品、係統和服務可靠、具備可互操作性以及安全的經協商一致的規範。盡管人們可以按照多種形式來理解這些術語,但從根本上說,它們指的是“旨在為產品或流程提供統一設計的一組技術規範”。根據《ISO/IEC關於標準化和相關活動—通用詞彙的指南2:2004》,“標準”的定義是“通過協商一致製定並由獲得認可的機構批準的文件,它為活動或其成果提供規則、指南或者獨有特征,以供共同和重複使用,以便在給定的環境中實現最佳程度的秩序”。從本質上講,標準是指定特定項目、材料、組件、係統或服務的要求,或詳細概述特定方法或程序的文件。這些標準在開展執法時可能是強製性的,而在法律未要求遵守時則可能是自願性的。
盡管人們現在對標準的理解是“自願性的”,但那些由法律施加的技術要求則被稱為技術法規。一個公認的標準示例就是A4紙張的尺寸。另一個例子是手機充電器的標準化。諸如4G和5G等的無線通信標準可允許來自不同製造商的設備進行無縫通信。CDMA、GSM和LTE等技術都是電信行業的行業標準。
事實標準和法定標準
從廣義上講,技術標準可分為兩類,即事實標準和法定標準。當某一特定技術被市場參與者廣泛采用並成為主流技術時,即使此時並沒有被公認的標準製定機構正式采用,也會出現上述事實上的標準。相比之下,法定標準則是由標準製定組織(SSO)正式製定出的,例如歐洲電信標準化協會(ETSI)、國際電信聯盟(ITU)和電氣與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SEP可保護對這些標準而言極其重要的技術。換句話說,如果無法獲得這些專利的話,就不可能實施具體的行業標準。
在不使用那些由一個或多個SEP提供保護的技術的情況下,人們是無法製造出符合標準的產品的,諸如智能手機或者平板電腦。SEP不同於非SEP,諸如外觀設計專利,後者可用來保護具體的美學特征,但對於某一標準而言卻不是至關重要的。人們可以在全球、區域或者國家的範圍內采用這些標準。它們在提高產品和服務的質量與兼容性的過程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專利和標準有著共同的目標,即它們都會鼓勵或支持創新以及技術的傳播。因此,正確運作專利製度會影響到標準製度的運行。
印度的SEP
作為一個快速增長的市場,SEP在印度的重要性與日俱增。隨著電信和電子行業的蓬勃發展,該國已成為SEP業務的焦點,其中包括專利申請、許可談判和訴訟。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將SEP視為全球創新的關鍵因素。對於印度來講,事實也是如此,因為SEP是推動技術進步和促進競爭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印度,SEP僅能通過開展專利注冊來獲得保護。SEP的所有人有義務以公平、合理和非歧視(FRAND)的條款向相關方許可這些必要專利。印度的司法部門已經表現出其對於SEP保護工作的支持,並在Oppo與諾基亞案以及愛立信與Intex的案件中明確指出,即使在許可談判期間,潛在的被許可方也必須提供臨時擔保。印度智能手機市場的衰落以及國內公司的倒閉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因於缺乏創新以及技術搭便車的盛行。因此,FRAND許可對於培育健康且有競爭力的生態係統而言是至關重要的。
SEP的作用
創新
通過保護技術創造者的知識產權,SEP可以激勵創新。
標準化
它們促進了行業標準的製定工作,確保了不同產品之間的兼容性與互操作性。
許可
SEP的所有人通常會同意按照FRAND條款來許可其專利,以促進競爭。
整體上看,知識產權與SEP之間的區別是至關重要的。傳統的知識產權會向專利所有人授予專有性權利,而SEP的義務則是根據FRAND條款向他人授予許可。這項義務可確保相關的標準能夠得到廣泛實施,從而使行業和消費者從中受益。
FRAND許可:應對挑戰
FRAND許可是SEP管理工作的基石。它可確保SEP的所有人不會通過收取高昂的專利費或歧視某些被許可人來濫用其市場支配力。然而,有關各方在確定什麼是“公平”或者“合理”的版稅時往往會存在爭議,並在全球範圍內引發眾多法律糾紛。
在印度,由於SEP判例正處於起步階段,因此涉及FRAND的爭議尤為複雜。法院不得不設法確定FRAND的費率,正如愛立信起訴Micromax一案所展示出的那樣,德裏高等法院在裁定專利費以及為未來案件設定先例的過程中發揮出了關鍵作用。
FRAND談判的最佳實踐
透明度
SEP的所有人和實施者應該以一種透明的方式進行談判,提供有關專利費率和許可條款的明確信息。
誠信
有關各方應該本著誠信的態度進行談判,避免使用一種被稱作“專利劫持”的策略。
第三方調解
在發生爭議時,讓中立的第三方進行調解有助於達成一份可以令雙方都接受的FRAND協議。
關鍵案例
OPPO訴諾基亞案
諾基亞與Oppo展開了一場跨越多個國家/地區的高風險專利戰,其中涉及用戶界麵、安全性、5G技術和其他專利。Oppo隨後進行了反擊,並對諾基亞的專利發起了撤銷訴訟。與此同時,Oppo還就自己的專利提起了訴訟。當兩家公司最終通過交叉許可協議解決分歧時,這場法律糾紛達到了高潮,同時也終結了近年來最大的專利糾紛之一。
愛立信訴Intex案
印度智能手機製造商Intex指控愛立信濫用了其在SEP許可談判中的主導地位。印度競爭委員會(CCI)啟動了調查,不過愛立信在法庭上對此提出了質疑。隨後,愛立信指控Intex構成了專利侵權,並根據之前與Micromax簽訂的協議讓法院發出了臨時支付專利費的命令。愛立信利用內部實驗室的測試以及專家宣誓書支持了其索賠要求。
Vringo訴華碩案
2014年4月,Vringo在德裏高等法院對華碩提起了專利侵權訴訟,指控後者侵犯了與無線通信技術有關的第IN223183號專利。華碩聲稱它所使用的技術是從穀歌獲得的許可,這導致穀歌於2014年8月主動要求加入這起訴訟。盡管Vringo希望發出一份針對華碩的禁令,但法院尚未批準這一請求。
SSO的作用
SSO在SEP的生態係統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這些組織,諸如國際電信聯盟(ITU)和電氣與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製定出了行業標準。它們要求持有SEP的參與者承諾會使用FRAND許可,以平衡專利所有人和實施者的利益。
了解SEP和印度的法律框架
那些電信行業創新較少的國家(例如印度)對製定標準或SEP許可工作所產生的影響力很小。這種影響力的缺乏會導致流程的不透明。就SEP這個領域來講,印度的法律體係仍在不斷發展中。
印度1970年的《專利法》對SEP擁有管轄權,其中有幾項與其密切相關的條款。例如,該法案第84條涉及強製許可,如果FRAND談判失敗,上述規定可能適用於SEP。同時,該法案還強調了保護專利權與確保此類權利不會扼殺競爭或技術進步之間的平衡。
印度的管理機構
在印度,有幾家組織專門負責管理SEP的標準化與執法工作:
電氣與電子工程師協會—標準協會(IEEE-SA):IEEE-SA是IEEE內部的一個組織,負責為各個行業製定出全球標準。該機構彙集了來自不同技術和地理領域的廣泛的個人與組織,以促進標準製定以及與標準相關的合作事項。
印度電信標準發展協會(TSDSI):TSDSI是負責處理印度電信標準事務的主要機構,其會與國際性的SSO合作製定出符合全球基準的標準。
電信工程中心(TEC):TEC負責製定電信行業的標準,審查ITU的知識產權政策,並確保印度電信網絡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
印度標準局(BIS):BIS 是印度的國家標準機構。該機構負責製定和執行各個行業的標準。它經營著14個行業部門,其中每個部門都由相關的部門委員會進行管理。
印度全球ICT標準化論壇(GISFI):GISFI專注於有關ICT標準的工作,並致力於讓印度的ICT標準與全球最佳實踐保持一致。GISFI正維護著一項知識產權政策,旨在降低利益相關者的經濟和法律風險。
這些機構可確保印度的標準化工作符合國際規範,同時還能應對印度市場的獨特挑戰。
印度SEP所帶來的商業影響
SEP對專利所有人和實施者都會產生重大的商業影響。對於SEP的所有人來說,貨幣化策略是至關重要的。高效的專利組合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SEP的價值,而風險管理策略則有助於減少潛在的爭議。另一方麵,實施者必須製定出許可策略,以確保在管理成本和風險的同時能夠獲得SEP。
遵守FRAND的義務對於雙方來講都是至關重要的。否則的話,這可能帶來代價高昂的訴訟、聲譽的損失以及市場排斥。SEP對印度的創新和競爭環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因為它們推動了技術進步,同時也帶來了與權力壟斷和反壟斷問題有關的挑戰。
印度政府已經認識到了SEP的重要性,並實施了鼓勵創新,同時確保公平競爭的政策。“印度製造”等倡議強調的是需要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包括SEP,以吸引外國投資並促進本地創新。
交叉許可和專利池
交叉許可和專利池可以簡化SEP的複雜格局。交叉許可涉及兩家或多家公司相互授予對方各自專利的權利,這麼做的目的通常是為了避免訴訟並降低交易成本。專利池允許多個專利所有人整合他們的SEP,並將其作為單個組合提供給被許可方,從而簡化許可流程。
這兩種策略都可以降低訴訟風險並降低實施標準的成本,從而讓專利所有人與實施者都能從中受益。
SEP爭端與訴訟
與SEP有關的爭端是很常見的,通常會涉及專利侵權、FRAND許可以及反壟斷指控。當實施人在未獲得許可或未遵守FRAND條款的情況下使用SEP時,就會產生專利侵權指控。FRAND爭端通常涉及專利費率,而反壟斷指控則可能涉及有關SEP所有人濫用其支配地位的索賠要求。
相應的爭議解決機製包括調解、仲裁和訴訟。印度法院在解決SEP爭議的過程中正在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例如愛立信訴小米案等案件。同時,這些法院還參與了SEP案件中的禁令發布以及提供損害賠償等事務,盡管這些救濟措施仍在不斷發展之中。
專家參與SEP的訴訟程序是至關重要的,因為他們可以提供技術性的見解並幫助法院確定適當的專利費率以及其他複雜的問題。
印度SEP的最佳實踐
高效管理SEP需要一種戰略方法。在獲取SEP時,做好盡職調查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它有助於識別出潛在的風險和機會。對SEP進行估值應使用較為穩健的方法,以確保專利定價是準確的。有關各方必須仔細起草許可協議,以納入有關版稅、爭議解決和FRAND義務的明確條款。
優化專利組合以及遵守競爭法也是至關重要的。各家企業應建立起具有SEP專業知識的強大知識產權團隊,以應對SEP管理的複雜性。
SEP是一把雙刃劍。雖然SEP可以保護重要的創新並確保行業標準的順利運行,但它們也帶來了法律、商業以及競爭層麵上的挑戰。印度作為一個不斷增長的市場,正在麵臨這些挑戰。那些具有裏程碑意義的判決已經開始塑造整體格局,不過前進的道路仍需要進一步的確定。
SEP的未來發展趨勢可能是印度的法院將更多地參與到FRAND爭議之中,出現更複雜的許可策略,以及政府不斷改變政策以尋求平衡創新與公平競爭。基於對法律和商業影響的深刻理解,積極開展SEP管理對於在印度運營的公司來講是至關重要的。利益相關方必須要隨時了解情況,參與公平透明的談判,並尋求專家指導,以駕馭知識產權法這一複雜但至關重要的領域。(編譯自www.mondaq.com)
加拿大知識產權局公布新的《商品和服務具體性指南》
熟悉在加拿大提交商標申請和提起商標訴訟的人都知道,加拿大知識產權局(CIPO)在評估此類申請中主張的商品和服務的具體性方麵,有著世界上最嚴格的標準之一。
為了幫助商標律師和品牌所有者解讀這些標準,CIPO於2024年9月18日發布了新的《商品和服務手冊具體性指南》(“《具體性指南》”)。本文對《具體性指南》進行了概述,包括對商品和服務具體化要求的說明。
有哪些要求?
作為背景,《商標法》第30條第(2)款(a)項要求申請包含“以普通商業用語說明使用或擬使用該商標的相關商品或服務”。此外,《商標法實施細則》(“《實施細則》”)第29條還要求此類聲明“以識別特定商品或服務的方式描述每一種商品或服務”。這些要求並非新的規定。上述規定自加拿大商標法於2019年修訂以來一直存在,與這些修正案之前已經存在數十年的規定相似。
在確定一項商品或服務聲明是否標識了《實施細則》第29條所指的特定商品或服務時,CIPO將采用以下三部分測試:
1、商品或服務的描述方式是否能夠評估《商標法》第12條第(1)款(b)項是否適用?明確描述商品或服務的特征或質量的商標不可注冊。
2、聲明是否指明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以確保申請人不會受到不合理的廣泛保護?例如,被描述為“計算機軟件”的商品,如果沒有進一步的說明,將給申請人帶來不合理的廣泛保護範圍。
3、對商品或服務的描述是否足夠具體,從而有可能對混淆性進行評估?與注冊商標或正在申請中的商標存在混淆性相似的商標不可注冊。
以前有哪些指導?
CIPO的《商標審查手冊》規定了這一由三部分組成的測試標準,其中還包括對某些類型的商品和服務所要求的詳細程度的有限指導,例如“零件和配件”、“設備”、“計算機軟件”、“藥物製劑”、“廣告服務”和“與數據電子傳輸相關的服務”等。
此外,CIPO還維護著(並多年來一直維護)其《商品和服務手冊》,該手冊是一個可搜索的代表性術語數據庫,收錄了CIPO預先批準的具有代表性的術語,如果在申請中選擇了這些術語,則無需進一步說明即可被接受。《商品和服務手冊》中還列出了不可接受和“已停用”的術語,並附有說明以解釋該術語不可接受的原因以及需要哪些進一步的詳細信息。例如,術語“電子商務服務”已停用,該手冊建議必須說明具體的領域(電子郵件服務、網上銀行和電子賬單支付、在線酒店預訂等)。
盡管有《商標審查手冊》和《商品和服務手冊》的指導,但麵對著《審查員報告》中對其他司法管轄區已經接受的商品和服務提出的異議卻沒有解釋為什麼這些術語存在缺陷,許多商標律師和品牌所有者經常發現自己對CIPO的具體性標準感到困惑。
有什麼新的變化?
CIPO的新《具體性指南》可能會減輕一些挫敗感。
《具體性指南》旨在對《商品和服務手冊》進行補充,並說明CIPO對某些類型的商品和服務所要求的具體化程度。這些信息根據《尼斯分類表》列出,以“補充說明”的形式顯示,並解釋了需要具體說明的內容。例如:
第9類:電池(注明具體的使用領域,即汽車電池、相機電池、手機電池、助聽器電池、手表電池等,或注明具體類型,即9V電池、堿性電池、鋰離子電池等)。
第30類:休閑食品(注明休閑食品的主要成分,即穀物類休閑食品、玉米類休閑食品、米類休閑食品、小麥類休閑食品等,或注明休閑食品的具體項目,即米片、餅幹、高蛋白穀物棒等)。
第42類:軟件即服務(SaaS,注明具體功能,必要時說明具體領域,即允許注冊用戶與聽力學家聯係的SAAS、用於管理醫務人員信息的SAAS、用於客戶關係管理(CRM)的SAAS、用於將文本轉換為語音的SAAS等)。
《具體性指南》還包括一個標題為“沒有進一步說明無法分類”的部分,其中列出了無進一步說明無法歸入適當尼斯分類的條目。例如:
機器人[如果沒有進一步說明,就不能被歸入適當的尼斯類別:需注明具體類型,即清潔地板的工業機器人(第7類)、焊接工業機器人(第7類)、銑削機器人(第7類)、縫紉機器人(第7類)、遠程呈現機器人(第9類)、實驗室機器人(第9類)、手術機器人(第10類)等]。
通過網站提供的信息服務[如果沒有進一步說明,就不能被歸入適當的尼斯類別:注明具體的信息類型,即通過網站提供旅行信息(第39類),提供食品安全領域的教育信息(第41類),提供氣候變化領域的科學信息(第42類),通過網站提供有關法律服務的信息(第45類)等]。
《具體性指南》和CIPO發布該指南的公告都表明,如果《具體性指南》與《商品和服務手冊》之間存在任何差異(例如,由於定期更新),應“優先考慮”《商品和服務手冊》提供的指南。
雖然CIPO並未因發布這一新指南的發布而放鬆其嚴格的具體性標準,但商標顧問和品牌所有者現在在加拿大提交商標申請和進行商標訴訟時能夠更好地掌握這些標準。(編譯自www.lexology.com)
愛爾蘭的專利訴訟:訴前步驟和啟動程序
專利訴訟需要采取的訴前措施
2017年《愛爾蘭調解法》規定,代表原告行事的律師有法定義務在提起訴訟前告知原告可選擇將爭議進行調解。這適用於所有訴訟,包括專利訴訟。律師必須向法院提交一份法定聲明,確認他們已告知其客戶調解的可用性和好處,並確認已考慮過調解。不合理地放棄調解可能會產生費用問題。
此外,通常的做法是在啟動訴訟程序之前發送訴前信函,如果沒有這樣做,可能會導致法院發出不利的費用令。不過,愛爾蘭商事法院認為,未就撤銷訴訟發出警告函可能不會對費用造成致命影響。
訴訟時效
專利侵權訴訟作為一種侵權行為,根據愛爾蘭《1957年訴訟時效法》(修訂版)的規定,訴訟時效為自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年。
此外,如果一方承諾或暗示不會依賴其嚴格的法定權利,則可能會出現“禁止反言(equitable estoppel)”原則。該原則可防止一方當事人違背另一方當事人所依賴的、對其不利的承諾或陳述。這一原則有助於確保公平性,因為它阻止了承諾方因信賴其承諾而采取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行為。在愛爾蘭專利法中,如果專利持有者做出不實施其專利權的聲明,而另一方依賴該聲明並因此受到損害,則可能出現禁止反言。如果專利持有人後來試圖行使其權利,法院可能會阻止他們這樣做,以避免不公正的結果。
毫無根據的威脅
如果當事人不打算提起侵權訴訟,或無法證明所投訴的行為不構成侵權行為,則應謹慎發出終止函/訴前函。如果任何人威脅他人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受威脅方可通過宣告令、禁令和損害賠償等形式尋求對無理威脅的救濟。
通知存在專利或專利申請並不構成訴訟威脅。
進入商事法院、案件管理和初步問題
包括專利事項在內的知識產權訴訟符合送交商事法院知識產權與技術庭的標準。申請人必須向商事法院法官提出申請,並附上申請人律師的證明,解釋為何該訴訟適合並應分配到知識產權和技術庭。侵權和無效訴訟以全體傳喚令(plenary summons)的方式啟動,全體傳喚令是愛爾蘭高等法院用於啟動民事訴訟的法律文件。
根據愛爾蘭《高等法院規則》第63A條,商事法院法官可發布命令或指示,以便以公正、迅速且可能將費用降至最低的方式裁定訴訟。如有需要,將確定召開案件管理會議的日期,會議將由法官主持。一開始,各方通常會商定一個時間表,列出遞交各種書狀的期限,並提交給商事清單的法官。一旦書狀提交完畢,就開始以證據開示的形式披露文件。披露結束後,雙方將交換證人證詞和法律意見書。
商事法院有權下令審理初步問題。這可能以審判模塊化的形式進行。
修改專利權利要求
1992年《愛爾蘭專利法》第38(2)條使法院或主管法官能允許在任何訴訟程序中修改專利。但須遵守法院或主管法官認為合適的關於公布擬議修正版本以及費用、開支或其他方麵的條款。
根據《愛爾蘭專利法》第38(2)條對說明書進行的任何修改,如果擴大了已提交申請中公開的客體或專利授予的保護範圍,則該修改無效。法院還有權在專利被認定部分無效或有效的侵權訴訟中修改專利說明書。
替代爭議解決方法(ADR)
當事方可自願同意通過ADR(包括調解、和解或其他爭議解決程序)解決爭議。法院也可主動或應訴訟任何一方的申請暫停訴訟,以便通過ADR程序解決問題。雙方通過ADR達成的協議可根據合同法執行。
2017年《調解法》規定了在提起訴訟之前考慮調解的義務,這需要向法院確認。
上訴
在愛爾蘭,當事人有權就高等法院(包括商事法院)的每項判決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但是,當事人應牢記,提出上訴並不能自動中止判決的執行。上訴期間是否準予中止執行由法院酌情決定。
上訴人必須在高等法院判令完成之日起28天內提交上訴告知書(普通上訴)。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上訴高等法院的判決。然而,沒有自動向最高法院上訴的權利。一方必須首先提出上訴理由,請求上訴許可,上訴理由必須與公共重要性或司法利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必須在相關判令完成後21天內提出。
上訴法院會考慮上訴的緊迫性。在資源允許的情況下,上訴法院可加快審理案件。
費用追償
在愛爾蘭,一般來說,費用是隨事件發生的——敗訴方支付勝訴方的費用。勝訴方有理由期望從爭議的另一方收回60%至70%的訴訟費用。法院也可酌情下達訟費令。
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能會決定以不同的方式判定訟費。法院會考慮一係列因素,包括一方提出、追究或抗辯有關問題是否合理;一方是否部分或全部勝訴;任何一方提出的和解建議;以及一方拒絕調解或試圖和解案件。
如果雙方不能就費用數字達成一致,他們可以將案件提交高等法院的法律費用裁決人,由其決定應支付的費用數字。
在向專利權人頒發禁令的情況下,專利權人通常需要承諾對被申請人遭受的損失或損害支付賠償金。如果被申請人在庭審中成功證明專利無效,則通常會根據所提供的交叉承諾收回費用和損害賠償。(編譯自pinsentmasons.com)
盧旺達頒布了新的知識產權法 旨在與國際標準接軌
盧旺達頒布了一部新的知識產權法,即《2024年6月20日第055/2024號知識產權保護法》(下文簡稱為“新知識產權法”)。該法已於2024年7月31日生效,取代了之前根據《2018年8月13日第50/2018號知識產權保護法》(下文簡稱為“廢除的知識產權法”)修訂的《2009年10月26日第31/2009號知識產權保護法》。
新知識產權法對盧旺達的知識產權框架進行全麵改革,加強了知識產權保護,並使盧旺達的知識產權製度與國際標準接軌。
同時,新知識產權法還引入了企業、法律從業者和創作者等利益相關方需要注意的幾項重要變化,具體情況如下:
知識產權管理
新知識產權法設立了一個獨立的知識產權局,將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整合到了單一的機構之下。這與廢除的知識產權法製度是不同的,在廢除的知識產權法製度下,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分別由貿易和工業部、處理版權和文化事務的部委以及盧旺達發展委員會的總注冊辦公室負責。不同機構同時參與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讓他們的職責和責任產生了重疊,由於缺乏對各機構職責的明確劃分,這可能會降低知識產權的管理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在有關根據新知識產權法設立知識產權局的具體法律文書生效之前,總注冊辦公室目前仍在負責處理涉及知識產權的日常管理事務。
臨時專利申請
新知識產權法第18條引入了臨時專利申請的概念,以允許發明人在進一步完善其發明時可以盡早公開該發明並確保獲得優先權日。這一變化為那些暫時還缺乏資源完成其專利申請的創新者們提供了更多的靈活性和保護。
新知識產權法還對第25條規定的專利申請程序進行了修改。申請人現在可以選擇在總注冊辦公室確認是否可以授予專利之前修改其專利申請,但這種修改不得引入新的事項。這種靈活性對需要繼續完善發明或處理總注冊辦公室反饋意見的申請人是有利的。
對於地區和國際性專利申請來講,新知識產權法第66條規定,盧旺達將會在《專利合作條約》和《哈拉雷議定書》所規定的時限之後開始進行處理。不過,申請人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支付費用以要求加快處理速度。
保護傳統知識和文化表現形式
在認識到傳統知識和文化表現形式的重要性之後,新知識產權法能夠將傳統知識作為衍生作品和作品集來為其提供知識產權保護,而這是廢除的知識產權法所沒有涵蓋到的部分。廢除的知識產權法則是通過一部單獨的專門法律來保護與植物、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傳說有關的發現。然而,這部專門的法律在新知識產權法生效之前從未對外頒布過。
藥品專利保護
以前的法律將醫藥產品排除在了專利保護範圍之外,以確保人們能夠獲得負擔得起的藥品。新知識產權法第23條2款則允許對醫藥產品實施專利保護,不過並不包括盧旺達衛生部長明確下令要排除掉的醫藥產品。這一修改旨在平衡公共衛生需求與鼓勵本地藥品生產和創新的目標。
知識產權的授權前異議
新知識產權法第29條現在允許對專利和其他的知識產權啟動授權前異議程序,從而使第三方能夠在專利申請獲得授權之前對其提出異議。這一規定有望提高專利質量,保護公眾利益。
加強對國際專利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保護
新知識產權法第63條引入了根據《哈拉雷議定書》和《專利合作條約》承認與保護國際專利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條款。這確保了根據此類國際框架所授予的專利能夠與那些根據盧旺達法律授予的專利具有同等的效力。
有關孤兒作品和音像表演者的新條款
新知識產權法引入了使用孤兒作品(無法找到其所有人的作品)的機製,並將保護範圍擴大到了音像表演者,從而確保居住在盧旺達的國民和非國民均享有平等的待遇。
新知識產權法在帶來若幹創新的同時,其也對原有知識產權製度的某些方麵進行了修訂。
涉及商標注冊的主要改進
新知識產權法中出現的顯著變化之一是延長了申請人填寫商標申請中缺失項目的截止日期。以前,申請人隻有7天的時間來提供所需的信息。但是,根據新知識產權法,這一期限已延長至了14天。
此外,根據第188條,新知識產權法明確了商標注冊的標準,重點包括要防止惡意申請並確保商標不是模仿性、混淆性或描述性的。此舉旨在維護商標係統的完整性以及保護消費者免於遭受誤導性做法的侵害。
針對國際商標申請,新知識產權法規定了12個月的期限,以便總注冊辦公室向申請人發出臨時駁回通知。新知識產權法第226條規定的這一時限為申請人的申請狀態提供了明確性和確定性。
在應原屬局請求撤銷國際注冊的情況下,新知識產權法根據第233條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將此類已撤銷的注冊轉換為國家申請。在這種情況下,此舉為權利所有人提供了靈活性和選擇。
涉及商標申請人的一項重要規定則是“在公開其申請時授予權利”(第197條)。這意味著申請人甚至可以在正式注冊商標之前就行使與其商標有關的某些權利,但是仍要遵守所有的異議結果。
過渡性條款
為了實現平穩的過渡,新知識產權法規定,廢除的知識產權法中的所有命令(包括《2016年3月17日確定注冊服務應付費用的第24號部長令》),將從2024年7月31日起繼續有效,最長可達6個月,除非它們與新的立法相衝突。
對企業和創作者的影響
新知識產權法旨在為那些在盧旺達經營業務的創作者、創新者和企業提供更強有力的保護。通過與國際標準接軌,新知識產權法旨在為知識產權的保護營造出一個更加可預測和穩定的環境,這對於吸引外國投資和鼓勵本地創新來講是至關重要的。
對於尋求在盧旺達進行注冊或保護其知識產權的企業和個人來說,了解這些變化以及它們將如何影響到知識產權戰略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編譯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