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知識產權現狀概述
在這個信息爆炸的數字時代,數據已成為一種新的資產,其價值堪比石油和黃金。隨著大數據、雲計算和人工智能技術的飛速發展,數據的收集、處理和分析變得前所未有的重要。然而,隨著數據價值的日益凸顯,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也日益緊迫。本文對數據知識產權在中國的保護現狀進行分析,以期為數據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提供思路和建議。
一、數據知識產權的概念
在我國,“數據知識產權”概念首次出現在我國政府官方文件中是在2020年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發展研究中心申報的《關於加快構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製度的建議》。
2021年,《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中出現了“研究構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
2023年,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現階段以數據處理者為保護主體,以經過一定規則處理且處於未公開狀態的數據集合作為保護對象,並選出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等8個省市作為數據知識產權地方試點。
同年,北京印發《北京市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數據知識產權的登記對象,是指數據持有者或者數據處理者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集,經過一定規則或算法處理的、具有商業價值及智力成果屬性的處於未公開狀態的數據集合。
今年,上海製定實施了《上海市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登記存證暫行辦法》,將於2024年12月8日起施行,其中規定:數據產品知識產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其合法獲取的數據資源,經過實質性加工和創新性勞動後形成的具有智力成果屬性和商業價值的數據加工集合、數據加工產品、數據技術算法等數據產品享有的權益。
浙江也製定並發布了《浙江省數據知識產權實務指引(試行)》,其中定義:數據知識產權是數據處理者對依法獲取、經過一定規則處理、具有實用價值和智力成果屬性的數據集合所享有的權益。
根據各地發布的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管理辦法,我們總結,可作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具有以下特點:
1. 可保護的數據資源為數據集合;
2. 數據資源的獲取有合法性;
3. 數據資源是按照一定規則或算法,做過實質性加工和創新性勞動的;
4. 處理後的數據資源具有商業價值及智力成果屬性。
然而,目前國知局尚未對“數據知識產權”作出官方定義,也暫未有專門法律規範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因此,目前在國內對數據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對相關方麵的侵權,主要需依據《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各地對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發布的規定處理。
二、數據知識產權的保護途徑
目前,數據知識產權的保護途徑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數據知識產權登記
目前數據知識產權可通過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的方式進行確權和保護。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主體的數據資源和數據產品的權屬情況及其他事項進行記載和審核,審核並公示通過後,登記機構向登記主體發放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初步證明登記主體依法持有數據並可對數據行使權益。
目前中國在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方麵並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的規定標準。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了《數據知識產權地方試點工作指引(試行)》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深化數據知識產權地方試點工作的通知》,確定了數據知識產權試點地方,並提出了提高登記質量、加強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的目標。各地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指導下根據自身情況出台了相應的管理辦法和規定。
在全國數據知識產權登記逐步鋪開的同時,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的法律效力問題亟待在立法、政策製定和司法實踐中獲得更加明確的“回應”。2024年6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審結全國首例涉及取得《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的數據競爭案件,認定《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在司法程序中具備初步證據效力,對於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的穩定推進具有重要意義。
該案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數據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數據堂公司)成立於2010年,經營範圍包括數據處理、人工智能係統服務、互聯網信息服務、技術開發等。2021年9月,數據堂公司網站發布“AI數據開源計劃1505小時中文普通話語音數據”。2023年,數據堂公司“普通話手機采集語音數據庫”獲頒京知數登字第2023000007號《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數據登記編號為BJSZD202300000008,登記有效期至2026年7月6日。
2021年,數據堂公司向一審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認為隱木公司非法獲取“aidatatang200zh”數據集(下稱涉案數據集),即前述1505小時數據集的子集,並在其官方網站向公眾傳播,同時以提供下載服務的方式誘導用戶注冊會員,侵害了數據堂公司的數據財產權、著作權和商業秘密,同時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該案中,雖然一審、二審法院在涉案數據集是否屬於商業秘密的認定問題上存在差異,但兩審法院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的效力有著共識。二審法院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涉案《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可作為涉案數據集收集行為合法的初步證據,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據此認定涉案200小時數據集收集行為未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數據堂公司就涉案數據集取得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可作為證明數據堂公司享有涉案數據集相關財產性利益的初步證據。
2、著作權保護
對於公開狀態的數據集合,若其數據內容的選擇或編排具有獨創性貢獻,優先通過彙編作品著作權來保護。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彙編若幹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彙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案例1:佛山鼎容軟件科技有限公司、濟南白兔信息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2016粵06民終9055號)
二審法院認為:白兔公司對國家商標局商標公告中的商標信息內容進行提取、分類和整理,並對商標標誌中所含的文字、數字等進行進一步提取和整理,同時還對商標信息後續的變更情況進行彙總,加入自定義的字段信息等。白兔公司對商標數據的編排和整理體現出獨創性,白兔公司的涉案數據庫構成彙編作品,可受著作權法保護,白兔公司對涉案數據庫享有著作權。
案例2:上海梅斯醫藥科技有限公司與科睿唯安信息服務(北京)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20滬73民終531號)
二審法院認為,JCR期刊引證報告數據庫係JCR期刊引證報告的集合,其並非對所有期刊都照單全收,而是在經過調研和分析後,選擇最具有學術價值的期刊形成報告進行收錄。這種對期刊的個性化選擇體現了製作者的智力創造,具有獨創性。IF影響因子數據的集合作為JCR期刊引證報告數據庫的重要組成部分,亦體現了JCR期刊引證報告數據庫對期刊選擇的獨創性,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3、商業秘密保護
不構成著作權作品但處於秘密狀態的數據,按照商業秘密來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該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案例3:大連倍通數據平台管理中心、崔恒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2021最高法知民終1687號)
最高院認為:崔恒吉作為爬蟲平台項目的負責人,雖然其在倍通數據任職期間合法掌握爬蟲平台項目的技術信息,但是在其入職和離職時,倍通數據均與其明確約定保密義務,要求其不得泄露公司商業秘密、離職時不得私自帶走任職期間完成的文案和模板等內容,需要帶走的文件均須向倍通數據備案並經倍通數據同意。崔恒吉明知上述保密規定,仍然違反倍通數據的相關保密要求和保密管理規定,在倍通數據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含有涉案技術信息的文件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私人郵箱,致使涉案技術信息脫離倍通數據的原始控製,使涉案技術信息存在可能被披露和使用的風險,該行為已經構成以盜竊手段獲取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雖然崔恒吉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經營者,但根據該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崔恒吉的行為應視為實施了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盜竊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4、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對既不處於秘密狀態(處於公開狀態)也不構成著作權作品的數據,還沒有具體的產權保護製度提供保護,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是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二條對有違商業道德數據利用行為進行約束。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該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該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該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文中開始提到的隱木(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與數據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是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這一途徑進行的保護。
案例4:隱木(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與數據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2024京73民終546號)
該判決中,明確了數據集合司法保護的途徑:針對數據集合的保護,如處於公開狀態,並對數據內容的選擇和編排具有獨創性貢獻時,優先通過彙編作品著作權保護。反之,如數據集合不為相關領域人員所容易獲取,則可適用商業秘密保護。如數據集合處於公開狀態且數據內容的選擇或編排不具有獨創性的,因缺乏知識產權專有權和商業秘密保護的基礎,故可視情況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進行規製。
該案中,涉案數據集雖然不滿足彙編作品和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但數據堂公司對此數據集付出了大量的技術、資金、勞動等實質性投入,合法收集形成了具有實質量的聲音數據條目,使得涉案數據集在原始數據上添附了更多的商業價值,能夠滿足人工智能模型研發主體對聲音數據的需求,為數據堂公司帶來了流量、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等商業利益。這種商業利益本質上是一種競爭性權益,理應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5、技術措施和合同約定
企業自身也可以運用輔助性的技術措施(比如限製網絡爬蟲)或合同約定來實現企業數據的保護。
三、展望
隨著數字化轉型的加速和全球經濟的數字化發展,數據知識產權保護正成為創新驅動發展的關鍵。未來幾年,我們有望見證數據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重大進步和變革。隨著政策的不斷完善和國際合作的深化,數據知識產權的保護機製將更加健全,為數據的創新利用和安全流通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技術的進步,尤其是區塊鏈、人工智能和加密技術的發展,將為數據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新的解決方案,增強數據的安全性和透明度。同時,隨著數據隱私意識的提升和合規要求的加強,企業和個人將更加重視數據的合法合規使用,推動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實踐走向成熟。
在全球範圍內,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合作與競爭將進一步加劇,各國將尋求在保護本國數據資產的同時,維護全球數據流動的自由和公平。這不僅將促進全球數據治理體係的構建,也將為全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注入新的活力。展望未來,數據知識產權保護不僅是法律和技術上的問題,更是關乎全球治理、經濟發展和人類福祉的重大議題。隨著全球對數據知識產權保護重要性認識的不斷加深,我們有理由相信,一個更加公正、透明、安全的數據知識產權保護時代即將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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