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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人的認定及其權利

專利/專利申請是眾多發明人智慧的結晶;中國專利製度的建設和不斷壯大背後推動力之一是發明人的日益創新。為保障發明人的創新熱情,維護其權益一直是企業或機構的關注重點。在此結合中國專利法及其相關規定、判例及實踐等,重點闡述發明人的權利,以方便企業或機構核查其發明人的管理工作。

本文所稱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針對外觀設計這一發明創造,發明人也稱為設計人。本文所述發明人既包括發明、實用新型的發明人,也包括外觀設計的設計人。


誰是發明人

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隻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

就“實質性特點”,其通常包括在發明創造的請求保護的權利要求中,但存在不會把所有實質性特點全部都放在權利要求中的可能性。權利要求主要還是考慮保護範圍的大小、技術方案分組、技術特征的組合等方麵來寫的。並且也無明確規定要求所有實質性特點必須都包括在專利申請文件的權利要求中。一般理解為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在專利申請文件整體中。即:不限於權利要求書,還包括記載在說明書和附圖中的技術方案。即使是授權後,也有可能會通過分案申請將說明書中未獲授權的技術方案包括在權利要求中。

實踐中,有的當事人以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為“實質性特點”並論證其為發明人,法院未否決當事人論證並在當事人論證的基礎結合各方遞交的證據做出上判決,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終239號判決中通過對比原審原告提供的證據中包含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初步認定其對涉案專利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有的法院則以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整體判斷,例如:在(2016)京民終202號判決中記載了作為一審法院的北京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觀點:專利權利要求書是一項發明成果的文字表現形式,申請人在對該項技術方案進行文字性的描述、修飾和限定時,必須滿足專利申請、審查及專利文件撰寫的要求,因此,專利權利要求書的文字表現形式與原有發明成果中記載的組成部分、結構名稱之間會有所變化,此時,可以參照原有發明成果的發明構思、主要結構、工作原理等進行判斷。

不同法院對“實質性特點”給出的具體描述雖不完全相同,但通常會采用與評判創造性類似的標準和手段來判斷實質性特點,即:將專利發明內容與現有技術對比區分出“實質性特點”。

就“創造性貢獻”,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司法解釋中做出了規定:

“…人民法院在對創造性貢獻進行認定時,應當分解所涉及技術成果的實質性技術構成。提出實質性技術構成並由此實現技術方案的人,是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提供資金、設備、材料、試驗條件,進行組織管理,協助繪製圖紙、整理資料、翻譯文獻等人員,不屬於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

綜上簡言之,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發明人的權利

署名權:

發明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發明人應當使用本人真實姓名,不得使用筆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

同時,發明人也有權利決定是否在專利文件中公布其姓名。

發明人決定在專利文本中公布其姓名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國知局”)將在專利公報、專利申請單行本以及專利證書上公布其姓名。

發明人不公布其姓名的,應提出不公布請求;國知局經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國知局在專利公報、專利申請單行本、專利單行本以及專利證書中均不公布其姓名,並在相應位置注明“請求不公布姓名”字樣,發明人也不得再請求重新公布其姓名。

獲得獎勵權:

職務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即發明人的雇主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給予獎勵。如果單位將專利申請轉讓給第三人,單位仍有責任支付發明人獎勵。

單位可以與發明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製定的規章製度中規定獎勵的方式和數額。

單位未與發明人或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製定的規章製度中規定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 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4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 1500元。

獲得報酬權:

職務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單位即發明人的雇主應當對發明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單位可以與發明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製定的規章製度中規定報酬的方式和數額。

單位未與發明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製定的規章製度中規定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下列標準給予發明人或設計人合理的報酬:
(一)將該職務發明創造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職務發明創造轉讓淨收入或者許可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該職務發明創造作價投資的,從該職務發明創造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將該職務發明創造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連續三至五年,每年從實施該職務發明創造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的比例。

國家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產權激勵,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


優先受讓權:

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訂立轉讓合同時,發明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同等條件將綜合轉讓價格、價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確定。例如:潛在受讓人提出以10萬元人民幣作為轉讓費、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如發明人也可以同等條件履行轉讓費的交付,則享有優先受讓專利的權利。如果發明人更改轉讓條件,例如降低轉讓費、延長支付期限、或者更換支付方式,則將失去優先受讓專利的權利。

申請專利並獲得專利權的權利

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製。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避免發明的不當公開

除上述權利外,發明人還承擔一些義務,其中之一是保密義務。

因發明創造具有無形財產屬性,在發明創造的保護方案尚未確定、尚未進行到可公開的環節,對發明內容進行必要的保密,避免不當公開或泄露是至關重要的,其決定了發明創造是否失去被保護的資格,是否喪失應有的價值。

申請專利權是保護發明創造的方式之一。被授權專利權的前提之一是具備新穎性,即:在專利申請之前未被公開過。為保證該前提,在就發明創造向國知局提出專利申請之前,不要公開發明創造的內容。在未申請專利申請前就向社會公開發明創造,有可能被視為是現有技術而喪失被授予專利的可能,相當於將發明創造免費貢獻給公眾,對此發明人需要慎之又慎。

實踐中,偶有發明人在專利申請之前發表了文章公開發明創造的內容;專利申請遞交之後,審查員檢索到了該文章並以文章公開了發明創造的內容進而破壞專利申請的新穎性為由下發該申請不具備新穎性的駁回意見。此種情形,應予避免。

假如發明創造因不慎在申請專利前被意外公開,需要立即采取措施補救,對此需要及時聯係專利律師。

除申請專利外,發明和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也可以作為技術訣竅/商業秘密來使用和保護。作為技術訣竅或商業秘密,保密更是重中之重。例如可口可樂配方,一直沒有申請專利,是作為技術訣竅或商業秘密使用和保護的,至今保密工作做得非常好。

發明人的排序

多個發明人合作完成發明創造的,申請專利時就需要確定發明人的排序。發明人可以協商各自的署名順序。

從相關規定來看,目前就發明人排序並沒有具體的規定,也沒有因發明人排序的不同而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規定。但也存在人們俗成的看法,通常認為貢獻多的人放在前麵作為第一、第二發明人,貢獻小的放在後麵。例如專利作為個人科研成果用來申報職稱的,在很多職稱評審中最看重的是第一發明人。這也默認排在前麵的發明人貢獻比後麵發明人的要大。因此發明人排序,還是需要謹慎決定的。

發明人權利救濟

發明人的署名權、獲得獎勵權、獲得報酬權等權利是法定權利。如果權利受到損害可以與侵權人進行協商,或者向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調解、或者向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值得注意的是:獎勵報酬權是發明人就職務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權之後才擁有的權利;如果由於申請人原因導致職務發明創造未獲得專利權,例如:申請人不遞交專利申請,申請人主動放棄已經遞交的專利申請、申請人消極答複官方通知導致專利申請視為撤回、申請人不繳納規定的官方費用等,則很難拿到獎勵報酬。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最高法知民終238號判決中,發明人對類似情況做了陳述並主張獎勵,但是法院未予支持。發明人為維護自己的權利可以與任職單位提前書麵詳細約定獎勵報酬的金額避免自己權益受損。從企業而言,可以提前與發明人約定好或做好有關獎勵和報酬的內部規定,以避免將來產生糾紛。

實踐中,發明人的認定、發明人的權利、權利的救濟、以及企業應做的準備或策劃等有具體問題或疑問,歡迎谘詢info@anxinfonda.com,或致電010-82730790。商標/訴訟/法務事宜請聯係 info@bhtdlaw.com,或致電010-82737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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