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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期限現在可通過補償而延長

在創新驅動發展的今天,專利權不僅是創新者智慧的結晶,更是市場競爭的重要武器。然而,發明專利從申請到授權的漫長過程往往導致專利實際有效期縮短,削弱了專利權的商業價值。為了彌補這一時間上的損失,確保專利權人能夠充分享受其專利權,中國政府於2021年6月1日出台了專利權期限補償製度(Patent Term Compensation, PTC),且於2024年1月20日出了細化的規定,使其成為保護創新成果、維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機製之一。

專利權期限補償是指對於那些在授權及新藥審批過程中遭遇不合理延遲的發明專利,法律給予的一定期限延長補償的機製。這種補償機製是對專利權期限的一種調整,旨在確保專利權人在麵對審查過程中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誤時,仍能享有公平的保護期限。本文將對可獲得專利期限補償的情形、專利期限可補償的時間、提出時機、相關費用及審批等進行介紹,以幫助專利權人更有效地利用這一製度,合理地延長保護期限,最大限度地保護其的知識產權。

可獲得專利期限補償的情形

1、延遲授權: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後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但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不能給予補償。

2、新藥審批:為補償新藥上市審批占用的時間,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明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補償期限不超過五年,新藥批準上市後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十四年。

專利期限可補償的時間

1. 延遲授權的專利權期限補償

該補償製度將“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之日和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之日中的較晚日期”設為理論上應授權的標準時間點,該標準時間點與授權日之間相差的天數,扣除合理延遲天數及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天數,即為補償的時間。

其中,“申請日”:對於基於PCT國際申請的中國國家階段申請,是指PCT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日期而不是PCT國際申請日;對於分案申請,是指分案申請的實際遞交日而不是母案的申請日。

“實質審查請求之日”是指申請人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並足額繳納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之日。對於實質審查請求之日早於公布之日的發明專利申請,是指該專利申請的公布之日。

“合理延遲”包括:涉及修改專利申請文件後被授予專利權的複審程序、因權屬糾紛或者協助執行人民法院保全裁定而中止的有關程序、涉及行政訴訟的程序。

“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包括:未在指定期限內答複國知局發出的通知引起的延遲、申請延遲審查、援引加入引起的延遲、請求恢複權利引起的延遲、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的PCT國際申請,申請人未要求提前處理引起的延遲。

例外情形: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申請人通過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而取得發明專利權的,該發明專利不適用專利期限補償。

2. 新藥的專利權期限補償

該製度將“新藥專利申請日起滿5年”設為新藥行政審批理論上所需時間,因此專利申請日至新藥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之日的間隔天數扣除 5 年後,多餘的時間即為專利權期限補償,但該藥品上市許可申請批準後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 14 年。

3. 延遲授權及新藥可否都適用

如同一件專利符合延遲授權和新藥審批兩項補償條件,則可以同時適用二項補償。

國家知識產權局會在延遲授權專利權期限補償決定作出以後,再確定給予新藥專利權期限補償的時間。

補償請求提出時機

延遲授權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應當自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知局提出。

新藥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應當自新藥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知局提出;且滿足如下條件:
a) 請求補償的專利授權公告日應當早於藥品上市許可申請獲得批準之日;
b) 提出補償請求時,該專利權處於有效狀態;
c) 該專利尚未獲得過新藥專利權期限補償;
d) 請求補償專利的權利要求中包括了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技術方案;
e) 一個藥品同時存在多項專利的,專利權人隻能請求對其中一項專利給予新藥專利權期限補償;以及
f) 一項專利同時涉及多個新藥的,隻能對一個新藥就該專利提出新藥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

上述“三個月”提出時機不可延長、不可恢複。如逾期遞交,期限補償請求書將視為未提出。

提出新藥專利期限補償請求,需要準備好《藥品注冊證書》及其附件;新藥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書麵同意書等材料,如專利權人與新藥上市許可持有人不一致的話;說明請求補償專利的權利要求中包括了獲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技術方案的資料等。

補償請求需支付的官費

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費標準為每件200元;該官費需在前述“補償請求提出時機”規定的“三個月”內繳納。

補償請求的審批、公告

經審查後,如果國知局認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不符合期限補償條件,會給予請求人至少一次陳述意見和/或補正文件的機會。如果經陳述意見和/或補正後仍然不符合期限補償條件,國知局會作出不予期限補償的決定。

經審查後,如果國知局認為補償請求符合期限補償條件,會作出給予期限補償的決定,並告知給予期限補償的天數。

國知局作出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的決定後,會將有關事項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並在專利公報上公告。

專利期限補償後的年費

專利權補償期年費標準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費用。

如果對專利權期限補償有疑問,或者對相關政策和程序有問題,歡迎隨時和我們聯係。作為您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合作夥伴,我們將幫助您解決在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遇到的困難,致力於成為您在知識產權保護道路上的堅實後盾。

如您對上述文章或其他專利、商標、訴訟、保護等知識產權事宜有任何疑問,歡迎來函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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