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識產權資訊(2024.9)期
WIPO發布2024全球創新指數報告
2024年9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發布《2024年全球創新指數》報告(Global Innovation Index 2024,簡稱GII 2024)。報告顯示,瑞士、瑞典、美國、新加坡和英國是世界上最具創新力的經濟體,中國、土耳其、印度、越南和菲律賓則是10年來創新力發展最快的經濟體,而風險投資活動、研發資金和其他投資指標呈疲軟態勢。在全球創新指數對130多個經濟體的排名中,中國排名第11位,仍然是GII排名前30位中唯一的中等收入經濟體。
GII 2024現已發布至第17版,是繪製全球創新趨勢圖的世界基準資源,可指導政策製定者、商界領袖等發揮人類的聰明才智,改善生活,應對氣候變化等共同挑戰。今年,GII 2024還關注“社會創業”,即利用私營部門的實踐來實現積極的社會變革。GII 2024指出,未來創新活動的主要指標呈現嚴重疲軟狀況,其中2020—2022年的創新投資熱潮出現逆轉。在利率上升的背景下,2023年風險資本融資下降約40%,研發支出增長下滑,國際專利申請量和科學出版物數量下降。GII 2024對全球創新趨勢進行了跟蹤[1]。
1. 主要結論
(1)科學出版物、風險資本和國際專利申請經過2020至2022年間的激增後,於2023年出現下滑,研發支出增長也有所放緩。
(2)風險資本和科學出版物大幅下降,回到了大流行之前的水平,對拉丁美洲和非洲等新興地區產生了明顯影響。
(3)風險投資總額從2021年的超高水平大幅下降,2022年下降36%,2023年下降39%,這反映出風險融資環境的惡化。
(4)風險資本交易數量也有所減少,2023年下降5%。
(5)2023年,國際專利申請量下降8%,這是自2009年以來的首次下降。
(6)2022年全球研發增長率為5%,比2021年略有下降,但預計2023年的實際增長率將降至3%。
(7)2023年,研發投入最大的企業研發支出實際增長率約為6%。這落後於過去10年的長期增長率(約8%),也低於2019—2021年間10%——15%的峰值,更低於大流行前的增長率。
(8)技術發展方麵依舊保持快速發展,尤其是在醫療相關領域和計算能力方麵。技術應用也在不斷發展,尤其是在5G技術(2022年的覆蓋率增長近25%)、機器人技術和電動汽車(2022年全球電動汽車保有量增長54%)。
(9)2023年綠色技術的發展速度低於十年來的平均水平,這凸顯了降低超級計算機能耗和保持電動電池價格下降的難度。
2. GII 2024全球排名
瑞士、瑞典、美國、英國和新加坡名列前茅;中國、土耳其、印度、越南和菲律賓則是10年來創新力發展最快的經濟體。瑞士連續14年蟬聯第一。其後依次是瑞典、美國、新加坡和英國。中國仍是GII 2024前30名中唯一的中等收入經濟體,日本第13、以色列第14。
圖1 2024年全球創新指數排名TOP20
3. 全球創新格局
(1)北美洲
在GII 2024的78項創新指標中,美國(第3)在9項指標上位居首位,在全球企業研發投資者、接收的風險資本、大學質量、獨角獸公司綜合估值和企業無形資產價值密集度等多項關鍵指標上均位居世界第一。加拿大排名上升至第14位,其在風險資本募資額和戰略聯盟方麵處於領先地位,同時在高校-產業研發合作、私營部研究人員和知識產權支出方麵也名列前10。
(2)歐洲
在排名前25位的經濟體中,歐洲的創新領先者數量仍最多,共15個,其中7個躋身前10位。在該地區所涵蓋的39個歐洲經濟體中,今年隻有9個排名上升(比去年少10個):即奧地利(第17位)、愛爾蘭(第19位)、盧森堡(第20位)、西班牙(第28位)、捷克(第30位)、波蘭(第40位)、克羅地亞(第43位)、塞爾維亞(第52位)和黑山(第65位)。
在排名上升的經濟體中,奧地利在國內產業多樣化、生產和出口複雜度、研發支出以及公共研究-產業合作出版物方麵表現出色。愛爾蘭在信息通信技術領域擁有大量跨國公司,因此在信息通信技術服務出口和知識產權支出方麵位居全球首位,在無形資產密集度方麵位居前3位。西班牙在軟件支出、工業設計和全球企業研發投資者方麵表現突出。
(3)東南亞、東亞和大洋洲
東南亞、東亞和大洋洲有7個經濟體在創新方麵處於全球領先地位,比2023年新增1個國家,分別是新加坡(第4位)、韓國(第6位)、中國(第11位)、日本(第13位)、中國香港(第18位)、澳大利亞(第23位)和新西蘭(第25位),排名上升兩位。
今年東南亞、東亞和大洋洲地區(涵蓋17個經濟體)中,有11個經濟體的排名有所提升,其中印度尼西亞(第54位)上升幅度最大,在高校-產業研發合作、營商政策穩定性和無形資產密集度方麵表現突出。
菲律賓排名上升三位(第53位),並且還在中低收入國家群體中排名第3;這因其在貿易相關指標方麵表現突出,包括高科技出口(全球第1位)、高科技進口、創意產品出口和信通技術服務出口。
(4)中亞和南亞
在中亞和南亞,印度(第39位)繼續領先,排名上升一位。伊朗(第64位,下降兩位)位居第二,哈薩克斯坦(第78位)緊隨其後。烏茲別克斯坦(第83位)繼續保持其在該地區第4位的位置。
印度在中低收入國家中處於領先地位。印度連續14年創新表現超出預期。印度的優勢在於信息通信技術服務出口(全球排名第1位)、風險資本募資額和無形資產密集度等關鍵指標。印度還以其獨角獸公司全球領先,排名第8位。
(5)北非和西亞
以色列(第15位)、塞浦路斯(第27位)、阿拉伯(第32位)和土耳其(第37位)在該地區的創新排名中位居前列。盡管以色列今年排名下降了一位,但其在幾項關鍵創新指標上仍處於領先地位,在研發支出、風險資本募資額、企業開展的研發、信息通信技術服務出口以及獨角獸公司估值方麵均名列全球第一。
(6)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該地區的前三名保持不變:巴西(第50位)穩居首位,智利(第51位,上升一位)和墨西哥(第56位,上升兩位)緊隨其後。智利在高等教育入學率、市值和外國直接投資淨流入方麵處於領先地位。墨西哥在貿易和高科技指標(包括創意產品出口、高科技出口、高科技進口和高科技製造)方麵處於領先地位。
該地區另外七個經濟體的排名也有所提高:哥倫比亞(第61位)、巴拉圭(第93位)、烏拉圭(第62位)、哥斯達黎加(第70位)、秘魯(第75位)、巴拿馬(第82位)和洪都拉斯(第114位)。其中,哥倫比亞獨角獸公司估值在全球排名第18位,在知識產權支出和高科技進口方麵也處於領先地位。
(7)撒哈拉以南非洲
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毛裏求斯(第55位)居首位,其次是南非(第69位)。該地區有8個經濟體的全球創新指數排名有所上升,包括毛裏求斯、佛得角、塞內加爾、肯尼亞(第96位)、讚比亞(第116位)、貝寧(第119位)、毛裏塔尼亞(第126位)和布隆迪(第127位)。其中,毛裏求斯在風險資本募資額方麵居全球首位(第1位),在風險資本投資方麵居全球第2位。
[1] GII2024是以兩個次級指數的平均值計算的。創新投入次級指數衡量的是支持和促進創新活動的經濟要素,這些要素共分為五大類:(1)製度;(2)人力資本與研究;(3)基礎設施;(4)市場成熟度;(5)商業成熟度。創新產出次級指數體現的是經濟中創新活動的實際成果,分為兩大類:(6)知識與技術產出;(7)創意產出。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PCT實施細則》修正案
前不久,國際專利合作聯盟(PCT聯盟)大會第五十六屆會議在日內瓦舉行。大會通過了《PCT實施細則》修正案,內容包括對 PCT實施細則第26條、第33條、第64條、第89條之二以及第92條進行了修正。該修正案將於2025年7月1日生效。
大會還審查了 PCT費用表第5項中規定的標準,該標準用於確定其國民和居民有資格享受 PCT費用減免的國家名單,並決定維持這些標準。按照該費用表的要求,大會將在5年後再次審查這些標準。大會還通過了對《關於更新符合某些 PCT費用減免標準的國家名單的指令》的修改。
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修改最終規則中永久性試點的動議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9月17日公布了一項關於修改動議(MTA)實踐的最終規則。該規則在很大程度上沿襲了2024年3月關於該主題的擬議規則製定通知(NPRM),將動議修正(MTA)試點計劃的某些方麵永久化,並圍繞管理MTA的說服責任修訂了規則。然而,最終規則考慮了就NPRM收到的六條公眾意見後作出了幾處修改和澄清。
《美國發明法案》(AIA)程序中的MTA試點計劃可追溯到2019年3月,當時USPTO在《聯邦公報》上發布了試點計劃通知,宣布專利所有人將有機會向美國專利審查與上訴委員會(PTAB)尋求關於MTA的初步指導。該試點計劃還為專利所有人提供了機會,使其能夠在請求人提交反對原修改動議的書狀後提交修改後的MTA。自試點計劃啟動以來,USPTO已兩次延長了該計劃的終止日期,該計劃最後一次定於2024年9月16日結束。
去年5月,USPTO在《聯邦公報》上發布了征求意見稿(RFC),征求公眾對試點計劃的意見,並表示正在考慮是否將該計劃永久化。RFC還就PTAB是否有權在MTA程序中主動提出理由征求意見。
根據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2022年對Hunting Titan訴DynaEnergetics Europe案的裁決,PTAB沒有責任在修改動議中主動提出專利性問題。然而,聯邦巡回法院在該案中確認PTAB的決定時也表達了這樣的關注,即限製PTAB在MTA實踐中提出此類問題的能力有損於AIA重新審查早期機構決定的意圖。
正如NPRM所預期的那樣,現在的最終規則在規則生效後取消了PTAB對Hunting Titan案裁決的指定,該裁決曾被標記為先例,因為它“與擬議的PTAB自行提出理由的更廣泛權力不符”。根據耐克公司訴阿迪達斯股份公司案,該規則擴大了“PTAB可以不受限製的考慮並記錄在案的證據,現在包括該程序中記錄在案的全部證據。”
至於對NPRM的意見,USPTO考慮到了提出的三項重要補充建議:1)明確允許延長最終書麵決定和提交MTA相關摘要的時間;2)修改擬議規則,允許申請人提交附加答辯;3)明確專利所有人確定擬議替代權利要求的書麵說明支持的方式。
延長時間
USPTO最終拒絕采納關於延長期限的建議,指出這些規則並未修改現有的批準延長期限的程序,“首席專利行政法官如有正當理由,可批準延長最終書麵決定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附加答複
有評論認為,由於擬議的規則對此未作規定,因此規則中應明確規定申請人的附加答辯,對此,USPTO確實同意應增加這一措辭。聯邦注冊公告(FRN)稱:“最終規則規定,申請人可以提交附加答辯,但僅限於對專利所有人答辯狀中的初步指導意見和/或論點做出回應。附加答辯不得附帶新證據,但可以對隨答辯提交的任何新證據發表評論,和/或指出答辯證人的交叉質證證詞(如果與答辯狀中的論點相關)。”
書麵說明支持
一位評論者還對修改動議的內容可能存在的歧義提出了擔憂,“即原始披露或早期提交的披露所需的支持是否必須在修改動議中列出,還是應作為權利要求清單的一部分列出。”最終規則澄清了這一點,指出“擬議的替代權利要求的書麵說明支持必須在修改動議中列出,而不是在權利要求列表中列出”。
審查協助
在考慮了“對請求審查協助的有限情況表示關注”的意見後,USPTO還修訂了擬議規則。NPRM建議,它將“支持PTAB有權考慮記錄在案的全部情況,並在情況合理時以適當的方式請求審查援助。該規則還將實施當前的MTA試點計劃實踐,允許PTAB在某些情況下尋求審查援助,例如“當申請人完全停止參與AIA審判,而專利所有人在其中提交了MTA,PTAB仍行使其自由裁量權繼續進行審判”。
一些評論者認為,規則中關於尋求協助的要求不應僅限於“沒有申請人反對或所有申請人都不再反對修改動議的情況”,他們認為“審查員在識別現有技術方麵的專業知識”值得擴大可請求協助的情況。因此,最終規則現在規定,沒有異議意見將被視為足以使PTAB尋求審查協助的理由之一”,FRN如是說。這將包括PTAB“認為在異議中對現有技術提出的質疑有缺陷,需要尋找更多的現有技術”的情況。FRN繼續說道:
“PTAB在必要時尋求審查協助的能力,包括對修改後的權利要求進行現有技術檢索,維護了USPTO確保其在專利公布前充分評估權利要求可專利性的目標”。
PTAB自行提出理由的自由裁量權
最後,關於規則修改了對PTAB自行提出不可專利理由的自由裁量權,FRN表示不會執行“限製行使自行提出理由的自由裁量權,也不會保留隻能依賴‘易於識別和有說服力的證據’的限製”的建議。反對該建議的原因之一是,擬議的限製“類似於聯邦巡回法院在Hunting Titan案中批評的限製”。
最終規則將於9月18日在《聯邦公報》上公布,並於2024年10月18日生效。
USPTO局長凱西.維達爾(Kathi Vidal)在一份聲明中說:“自2019年啟動修正動議試點計劃以來,我們從專利所有人那裏了解到,這是一種高效、有效的方式,可以獲得對其修正權利要求的反饋,從而維護其專利權。將該計劃永久化並修訂負擔分配規則,可確保USPTO頒發穩健可靠的專利,並加強PTAB授權後重審程序的可預測性和確定性。”
印度尼西亞法院延長未使用商標的期限,此舉可能產生深遠後果
與許多其他的國家/地區一樣,如果商標所有人在給定的時間段內未能在印度尼西亞使用注冊的商標的話,那麼這件商標是可以被取消掉的。該國憲法法院最近作出的一項決定(即第144/PUU-XXI/2023號決定)將“針對未使用行為撤銷商標的期限”從3年延長到了5年,並自2024年7月30日起開始生效。這項裁決可能會對該國的商標所有人產生重大影響。
案件背景
印度尼西亞的2016年《商標法》第74條規定,如果某件商標自注冊或最後一次使用之日起連續3年未在任何商品或服務貿易中使用過的話,就可以撤銷掉該商標。該條款與《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保持一致.
2023年10月27日,一位名叫瑞奇.蒂奧(Ricky Thio)的印度尼西亞人要求憲法法院審查上述第74條的合憲性,他認為該條款為第三方消滅掉由中小型企業所擁有的商標開辟了一條途徑,並且沒有在保護期限上為他的注冊商標提供確定性。此外,他認為連續3年的期限對於中小型企業來說是一個沉重的負擔,並要求法院取消第74條,同時增加有關不可抗力的情況(例如新冠肺炎疫情)以作為“不使用便取消”的豁免情形。
蒂奧在為自己的商標注冊進行辯護時提出了這一請求,以回應由浙江大華技術有限公司提出的未使用撤銷請求。在就該撤銷請求提供辯護時,蒂奧解釋說,未使用該商標的原因是出現了新冠肺炎疫情。這起撤銷案件進入了一個獨特的司法途徑,即當蒂奧向憲法法院提交司法審查請求時,他還在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訴。
在蒂奧的案件中,來自該國的兩名知識產權顧問還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簡報,這是在印度尼西亞剛剛出現的一個趨勢。他們的簡報認為,蒂奧並沒有正當理由來在憲法法院提起訴訟,因為這裏並沒有侵犯個人權利的行為。此外,他們還指出,《商標法》已經為保護蒂奧的權益提供了充分的手段。
憲法法院的裁決
憲法法院在審查了相關證據後,發布了第144號決定,將未使用取消的期限從注冊日期或最後一次使用日期起連續3年修改為了5年。此外,憲法法院還允許人們能夠以不可抗力來作為針對未使用撤銷請求的豁免情形。
在審議有關“對第74條進行司法審查”的請求時,憲法法院指出:
TRIPS協定將3年的期限作為最低的期限(即“隻有在至少3年未使用的情況下才能撤銷掉注冊商標”);
5年的未使用期限將與商標無效訴訟的期限保持一致,因為商標無效訴訟是可以在申請日期後的5年內提起的;
印度尼西亞有權製定不與該國已批準的國際法相抵觸的法律;
一般來說,采取在先使用原則的普通法國家/地區(例如新加坡、英國)的期限為5年,而采用在先申請原則的大陸法係國家/地區(例如日本)則為3年;
印度尼西亞的基本理念是應該賦能中小型企業並提供幫助,為中小型企業提供更多的時間來準備使用和生產帶有其商標的商品或服務;
與大公司相比,中小型企業需要更多的時間來發展業務和聚集資本,而這3年的期限可能會成為其他人對中小型企業進行不公平競爭的工具。
帶來的影響
第144號決定立即生效。自2024年7月30日起,提起未使用撤銷訴訟的原告必須提供證據來證明相關的注冊商標連續5年未使用。這意味著任何有此打算的第三方在提交未使用撤銷訴訟之前都可能需要等待並觀察更長的時間。那些正在準備發起未使用撤銷訴訟的人士必須要確保他們的市場調查工作已經收集到了連續5年未使用的證據,這可能需要他們再耐心等待長達2年的時間。
從理論上講,收集有關使用的證據也將需要當事人付出更多的努力。另一方麵,更長的期限也為商標所有人(包括初創公司和中小型企業)提供了更多的時間來製定和完善其商業計劃。
盡管第144號決定已讓不可抗力成為了豁免情形,但政府仍需要就此發布相關的實施條例。截至目前,不可抗力還不是“未在印度尼西亞使用注冊商標”的正當理由。
至於蒂奧是否可以從第144號決定中受益的這個問題,結果或許是無關緊要的,因為法院在一審過程中認為浙江大華公司的訴訟存在著一些缺陷。2024年5月,最高法院維持了雅加達中央商事法院的決定,認為該訴訟是不可受理的,理由是其將刪除注冊商標的請求與注冊該公司自己商標的請求捆綁到了一起。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蒂奧的商標是在2017年6月2日注冊的。該商標依然會受到未使用撤銷訴訟的影響,因為未使用的時間已經超過了5年。如果相關商標繼續處於未使用的狀態的話,蒂奧似乎可能無法依靠第144號決定來克服那些會在未來出現的、任何有關未使用的訴訟。
結語
有趣的是,憲法法院繼續對第74條開展了司法審查工作,即使該機構知道蒂奧就是正在進行的未使用撤銷訴訟的被告。按照一般人的想法,憲法法院早就會完全拒絕蒂奧的司法審查請求了,因為有強烈的跡象表明這一決定可能會被用來規避當前的未使用撤銷訴訟。
第144號決定可能會激勵其他各方在未來將撤銷掉知識產權法中的相關條款作為贏得案件的替代途徑。如果憲法法院不禁止積極參與法律訴訟的當事人提出司法審查請求,那麼未來就可能會出現類似的情況,即侵權人或商標搶注者會要求刪除相關的文章,而不是直接回應知識產權訴訟。這種“創造性”的憲法訴訟可能會造成印尼知識產權法的反複修改,甚至可能會因缺乏法律確定性而影響到公共秩序。(編譯自www.mondaq.com)
柬埔寨啟動知識產權登記係統
2024年9月1日,柬埔寨經濟和財政部海關總署(GDCE)啟動了其知識產權登記係統(IPRRS)的試運行工作。
該係統彙集了與該國知識產權有關的必要信息和文件,從而使海關當局能夠快速查閱這些文件,並增強他們在邊境識別和攔截潛在平行進口與侵權商品的能力。同時,此舉也能讓海關當局依照職權更好地開展工作。這套係統目前正處於“試運行階段”,旨在進行更進一步的修訂或者更新,以處理未來在公眾使用時可能出現的任何潛在技術故障。不過,這套IPRRS已經開始全麵運轉了。
備案類型
目前,IPRRS可允許進行兩種類型的備案:
在柬埔寨受到保護的商標、地理標誌、版權和相關權都可以進行知識產權登記。知識產權所有人、獲得授權的代表和法定代表人均可在GDCE登記與此類權利相關的信息和文件,這包括有關潛在假冒商品的信息。這種備案將使海關當局更快速地獲取到信息,並使他們可以迅速采取行動以打擊潛在的假冒或侵權商品。
進行獨家經銷登記的目的是簡化在柬埔寨商務部發出專有權登記通知後所要展開的流程。根據目前的做法,在收到由商務部發出的獨家經銷登記通知的複印件後,GDCE需要手動將上述信息輸入到係統中,以便及時在邊境處識別或阻止潛在的平行進口。據報道,這會導致邊境官員延遲一段時間才能得到必要的信息。另一方麵,通過在IPRRS進行登記,當地的獨家經銷商及其授權或法定代表將可以立即向GDCE提交商務部有關專有權登記的通知,從而確保官員們可以更快地訪問這些文件,以便他們能夠及時采取行動。
但是,那些正在尋求清關的知識產權所有人仍必須親自提交自己的投訴書,因為適用於清關請求的數字係統目前還在開發中。
有效性
隻要知識產權有效,那麼在IPRRS進行的備案就會一直有效。如果商標權利到期了,則需要向商務部的知識產權司提交續展申請,然後再使用IPRRS進行新的備案。
對於獨家經銷登記來講,其效力與商務部有關獨家經銷登記的通知是一致的。如果上述通知到期了,則必須在商務部的知識產權司進行續展,然後使用IPRRS再次進行備案。
登記的時間範圍和狀態
登記請求的結果將會在提交後的兩個工作日內(或更短時間內)提供。如果請求成功了,那麼IPRRS上的狀態將顯示為“已接受”,並且不會有確認成功登記的官方通知。
未在IPRRS上登記知識產權或獨家經銷權並不會受到處罰。然而,這樣做將可以幫助海關當局迅速采取行動以打擊假冒或侵權商品以及平行進口活動,從而讓知識產權所有人以及獨家經銷商們從中受益。(編譯自www.mondaq.com)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對商標官費作出調整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將從2024年10月1日起對其商標程序費用和裁定費用(fees and costs awards)進行修改。本文將介紹並探討這些變化。
商標程序費用的主要變化如下(以澳元為單位):
對於理由和詳情陳述書中包含的第四項及後續異議理由,每一項將收取250澳元的新費用(因此,舉例來說,提出3項異議理由的費用為250澳元,而提出4項異議理由的費用則為500澳元);
對於以在先注冊商標為依據的異議理由,對第11項或更多商標提出異議將收取每個商標250澳元的新費用;
如果異議人申請在理由和詳情陳述書中增加一項異議理由,而該理由是第四項或更多的理由,則將收取250澳元的新費用;
以未使用為理由申請撤銷商標注冊的費用將從250澳元增加至350澳元;
在商標程序中逾期提交證據的新費用為500澳元;
400澳元的聽證申請費將被取消;
以書麵形式作出陳詞的費用將從400澳元增加至500澳元;
通過視頻出席聽證會的費用將從600澳元增加至700澳元;
親自出席聽證會的費用將從800澳元降至700澳元。
在商標程序的所有步驟中,敗訴一方可能被判支付的費用將大幅增加。敗訴一方現在預計可能會被判支付1萬澳元左右的費用,這與目前約3千澳元的裁定費用相比增加了許多。對於時間較長的聽證會,超過一天的聽證會以及有證人出席的聽證會,費用也將會進一步增加。
商標程序費用的增加可能有助於減少商標異議中通常要答複的異議理由的數量,從而有助於簡化商標程序。裁定費用的大幅增加也可能鼓勵各方就商標糾紛達成和解,以避免被判支付巨額裁定費用的風險。
新的費用和成本裁決並不適用於現有程序,僅適用於2024年10月1日開始的程序。(編譯自www.lexology.com)
巴西國家工業產權局公布關於專利申請程序的新規則
巴西國家工業產權局(INPI)於2024年9月3日在第2800號《知識產權公報》上發布了兩項新的法令,對該機構處理專利申請的程序進行了修改。
2024年8月29日第14號INPI/專利部門(DIRPA)法令確立了解釋和遵守《工業產權法》規定的一般規則,詳細說明了有關專利申請和附加證明的形式和內容規範,取代了之前的第30/2013號和第31/201號INPI/PR規範指令。2024年9月2日第16號INPI/DIRPA法令重新發布並更新了《專利申請審查指南》的第一部分。
引入的主要變化包括在初審結束日(現在定義為批準、駁回或最終擱置決定的公布日)之前都可以進行專利分案申請,此外,這一期限不再適用於專利申請依職權進行分案的情況,這為在上訴階段根據INPI的要求提交分案申請提供了可能性。
此外,現在提交的分案申請必須包含一份標記副本,具體說明分案申請的整套權利要求與原始申請中最後提出的整套權利要求的差異,並清楚地標記所做的修改。此外,新法令還規定,隻要原始申請和分案申請中要求的範圍有重疊,就應修改原始申請的權利要求,以排除分案申請中所主張保護的主題。
除了上述關於分案申請的變化外,這些新的指南還更廣泛地涉及到對專利申請的修改。根據這些文件,在申請被視為“已提交”後再提交的任何修改都必須包括一份標記副本,其中清楚地標明文本中修改的位置,刪除部分用刪除線,添加或替換部分則用下劃線。或者,該副本可以用一份詳細的說明來替換,具體指出所做的修改,並注明頁碼、摘錄和所做修改的類型。
值得一提的是,這些法令將在《知識產權公報》上公布之日起30天後生效,即2024年10月3日,這為所有相關方留出了適應的時間。(編譯自www.lexology.com)
新加坡公布兩項新舉措旨在減輕專利審查負擔
新加坡知識產權局(IPOS)最近公布的兩項新舉措將使新加坡的專利申請人受益。這兩項舉措旨在減輕申請人在處理審查請求時的負擔。
近年來,新加坡的專利申請程序已大大簡化,目前的申請方式要麼是根據適當的檢索報告提出審查申請,要麼提出檢索和審查相結合的申請。
IPOS現在推出了減少延期費和與某些《專利合作條約》(PCT)檢索報告相關的手續的舉措,從而為申請人節省了成本和時間。
1、擬在申請檢索和/或審查時免除官方延期費用的試點舉措
在2024年8月19日的第4/2024號通函中,IPOS公布了一項試點計劃,申請人可以通過該計劃將申請檢索和/或審查的期限延長18個月而無需支付任何官方延期費用。
為了從這項試點計劃中受益,提交審查申請或檢索和審查合並申請的36個月到期日必須在2024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隻要在到期日後的18個月內申請,可以追溯提出延期申請。
如果36個月到期日在2024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之間,並且已經獲得了不到18個月的延期,申請人仍然可以根據試點計劃提出申請,並允許免費延長剩餘期限,最長不超過18個月。
對於希望有更多時間考慮是否以及如何繼續檢索和/或審查其新加坡專利申請的申請人,例如,考慮到商業發展或相應的外國申請的結果,上述舉措可以為申請人節省大量成本。
2、根據IPOS基於PCT出具的國際檢索報告申請審查時的簡化手續
此外,在2024年8月15日的第3/2024號通函中,IPOS修訂了《專利規則》第42條第(1B)款,以簡化專門根據IPOS作為PCT國際檢索機構出具的國際檢索報告申請審查所需的文件。該修正案已於2024年8月16日生效。
因此,當根據IPOS作為PCT國際檢索單位出具的國際檢索報告提出審查申請時,申請人隻需提交審查請求書(即專利表格12)而無需提交任何其他文件(包括引用專利和非專利文件)。
這一簡化程序有助於消除先前程序造成的混亂,因為先前的程序規定,審查申請中隻能省略專利文件,不能省略非專利文件。(編譯自www.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