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新聞 法規進展 文章 案例學習 相關鏈接
針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救濟途徑

當今世界經濟蓬勃發展,經營者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創新的思維模式、核心的科學技術及優質的產品和服務等無形財產或知識產權是決勝必不可少的關鍵因素。建立良好的市場秩序,防止投機取巧、竊取他人的勞動成果或無形財產或知識產權,或通過欺騙消費者等方式來打壓競爭對手,謀取不正當利益等等造成競爭秩序混亂的行為,也是非常重要的。

鑒於此,我國為營造一個健康發展、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正穩步加強對經濟市場中存在的種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和打擊力度,並為受侵害的市場主體提供多元化救濟途徑。這些救濟途徑主要包括了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途徑。

例如,據北京市監局通報,對於“三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對墨白白酒進行營銷活動時在百度問答、貼吧等處發布的關於該白酒的問答式口碑營銷中的參與者均非墨白白酒實際購買者”的行為認定為虛假宣傳行為,並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及罰款處罰決定 ;另外,上海市監局、深圳市監局也曾分別對“上海禦瓣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原高級研發工程師吳某所實施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深大疆機器人有限公司所實施的混淆行為” 作出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及罰款處罰決定……

以上“虛假宣傳行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混淆行為”均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市場主體的監管行政機關,依法有權對市場中存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打擊和懲處,以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此外,受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市場主體除了通過行政手段外,還可訴諸法院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救濟。如浙江高院對於“陳某惡意搶注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有一定影響的人工智能音箱產品的喚醒詞‘小愛同學’為商標並利用該商標向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發送停止侵權律師函”的行為,判定構成混淆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最終作出了判令陳某停止侵害及賠償損失的判決。

一、不正當競爭行為

1.概念

依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2.特點

2.1行為主體是市場經營者

根據前述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施行主體為市場經營者,具體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各種企業法人,從事營利活動的事業單位法人,參與商業、服務業競爭的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和合夥組織等。需要注意的是,在市場中作為消費者的民事主體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經營者。

2.2被侵害的對象是同行業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

不正當競爭行為所侵害的對象為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的爭奪交易機會、損害競爭優勢等關係的市場主體,即通常表現為生產或經營同類商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因此,不正當競爭行為所侵害的客體即為同行業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但是,如果經營者所實施的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不涉及競爭秩序、競爭關係時,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而是需要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對消費者的權益進行保護。

2.3 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

經營者所實施的行為需明確違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具體規定,擾亂市場秩序,獲取了不正當競爭優勢,才能認定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之,如果該行為未違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而違反的是其他法律,則一般不會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2.4 具有危害性
    
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會對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實際損害,這種損害包括直接的經濟損失,也包括潛在的商業機會損失或者聲譽的損害等,對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造成破壞。

另外,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還可能會導致現實的侵權風險。例如:行為人為與他人開展不正當競爭,進行印刷虛假宣傳品、簽訂印製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合同等,即使該宣傳品尚未散發或合同尚未履行、商標尚未印製,但均已存在侵權風險。

3.類型

我國現行有效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明文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以下七種 類型:

3.1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係
按《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係。

混淆行為通常是指經營主體為獲取不正當利益,在其自身商品或服務上不當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標識,以致使其自身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經營的商品或服務產生混淆的行為。

具體的混淆行為有:(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係的混淆行為。

判斷混淆行為,需要認定被混淆的對象是否為“具有一定影響”的標識,在使用相關標識時是否獲得他人許可,以及實施被訴行為是否會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被訴商品(或服務)是他人商品(或服務)或者被訴對象與他人存在特定聯係。

具體而言,“標識”主要有三類,分別為商標標識,主體標識及網絡標識。在認定標識是否“具有一定影響力”時,須符合兩個判定標準:第一,該標識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這需要綜合考量在被訴行為發生時,中國境內相關公眾的知悉程度,商品銷售的時間、區域、數額和對象,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範圍,標識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第二,該標識本身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或經過使用而取得了顯著特征。而“特定聯係”則主要是指與他人存在商業聯合、許可使用、商業冠名、廣告代言等關聯關係。

3.2 商業賄賂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交易相關方,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所述交易相關方是指(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此外,認定經營者的工作人員實施的商業賄賂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規定采過錯推定原則,即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一般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之商業賄賂行為。

3.3 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也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構成該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分為兩種類型:其一,經營者對自身的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其二,經營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行為。

“虛假的商業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商業宣傳過程中,提供不真實的商品相關信息,欺騙、誤導相關公眾的行為;而“引人誤解”是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因素綜合認定。

3.4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不得實施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是指:(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由此可知,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有三項:一是秘密性,即該商業信息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或者容易獲取;二是價值性,是指該商業信息能夠通過現在的或將來的使用,為侵權人或者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三是保密措施,即權利人采取了與該商業信息的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

按照規定,實施侵犯商業秘密的主體不僅包括經營者,還包括除了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並且,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3.5 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按《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進行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是指:(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二)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3.6 商業詆毀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進行商業詆毀行為。

商業詆毀行為是指,經營者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經營者傳播他人編造的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商業詆毀須指向特定的競爭者,即當事人主張經營者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之商業詆毀行為的,由其舉證證明其為該商業詆毀行為的特定損害對象。

另外,當虛假信息是由被告捏造的某種積極事實時,法院通常會將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例如,被告宣稱原告在產品銷售過程中進行了某種違法行為,此時不宜由原告舉證證明其不存在該違法行為,而是由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存在某種違法行為,否則被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3.7 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在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具體地,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製進行目標跳轉;(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另外,針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於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的《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明確了混淆行為、虛假宣傳行為等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網絡環境下的新表現形式,而且還進一步細化了一般經營者實施的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的具體表現形態。值得注意的是,該暫行規定還補充列舉了平台經營者所實施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例如: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等手段不合理設定扣取保證金,削減補貼、優惠和流量資源等。

二、針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救濟途徑

市場主體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如果他人通過不正當競爭手段對自身權益造成了侵害,可采取以下救濟和解決方式。

1.協商、調解、發送律師函等私力救濟

商海沉浮,企業間的合作與競爭如影隨形。在他人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危害自身權益時,若采取行政、司法救濟手段,一來耗時長、成本高,二來公開的審判可能會給企業聲譽、形象帶來潛在的負麵影響。在經濟時代背景下,商業信息瞬息萬變。所以,雙方私下協商或找第三方調解機構對有損公平競爭行為達成滿意解決方案,有利於實現互利共贏局麵。

或者,在尋求公力救濟前,也可通過發送律師函等的方式對他人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警告,讓其自覺停止侵害,消除不利影響。

2.行政舉報、行政查處等行政救濟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即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經營者在市場交易過程中所實施的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

如國家市監局所發布的京豐市監處罰〔2023〕195號中,北京市豐台區市監局經華為終端有限公司舉報,對信息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華為終端有限公司許可擅自使用“華為商城”商品網頁並在拚多多電商平台上銷售華為手機的行為進行審查,認定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中的混淆行為(即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並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信息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了責令改正及罰款處罰決定。  

所以,當經營主體的自身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時,也可及時向監管部門進行反映,尋求行政機關的力量對擾亂市場秩序行為進行取締,以便國家機關加強市場管理、淨化商業環境。

3.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等司法救濟

在法治社會,司法救濟是權利保護的最後一道防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對巴赫廚有限公司在多個媒體平台通過主持微博話題討論、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明示或暗示蘇泊爾公司模仿其專利權的行為不服並訴至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巴赫公司將未定論狀態作為已定論事實進行宣傳散布,超出正當維權範疇,損害了蘇泊爾公司的商業信譽,構成商業詆毀,並最終作出了維持一審法院判決判令巴赫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及賠償損失。

該案例是通過民事訴訟方式實現救濟方式,但如果對方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相關主體則可向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舉報,通過法院對犯罪行為予以刑事製裁。例如:在“浙江兆某股份有限公司、方某君等六人侵犯商業秘密案”中,被害單位是某產品製造行業領軍企業,相關技術曆經多年研發突破,關係企業重大利益和長遠發展。檢察機關堅持對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全鏈條打擊,從幕後主使人到利誘聯絡人、再到竊取泄露技術秘密的相關技術人員均受到法律製裁。

所以,經營主體如因他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遭受了損失,可以將糾紛訴至法院,由法院居中審理,查明真相,認定事實,並適用法律最終作出合理公正裁判,以維護受侵害者的正當權益。

4. 針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較為常用的救濟措施——申請臨時禁令/行為保全

在互聯網+經濟的發展模式下,流量、增值服務及廣告等對於依托互聯網作為營業平台的企業來說是重要的營業收入支柱。但是也有不良主體利用網絡技術爭奪他人流量,搶占他人市場份額,以獲取自身商業利益,從而使他人喪失了相應的市場成果。為避免流量進一步流失,受侵害主體在提供相應證據情況下可申請臨時禁止令以保障自身權益。

例如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針對武漢駿網互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用技術手段爭奪微信用戶注意力,從而增加其自身的市場交易機會並獲取市場競爭優勢的行為提起訴訟後向法院申請了臨時禁止令,請求法院采取行為保全措施避免進一步損害。法院經審查最終認定武漢駿網公司的行為有違誠信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且采取保全措施不會損害公共利益,在申請人已經提供足夠擔保的情形下,向武漢駿網公司發出了臨時禁令,裁定禁止武漢駿網宣傳、推廣、銷售通過群控係統操作在微信平台發送大量營銷類垃圾信息的俠客群控智能營銷係統。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預防和應對策略

經營主體在參與市場經營時,為了預防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要創新科學技術,還需積極采取防護措施,保護商業秘密,保護技術訣竅,合理有效地使用專利製度保護技術創新,避免核心競爭力的喪失;在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的同時,也要懂得打造自身專屬品牌,對於商標、著作權和企業名稱等無形財產,及時注冊,規範使用,形成產品、服務與自身品牌的一一對應聯係。在互聯網經濟時代,除了充分利用數字資源帶來的便利外,還要監管自身網絡平台的安全運行,加強對外來的網絡技術侵害的防範。

一旦發現他人有不正當競爭之虞,需及時固定、搜集證據,靈活運用上述救濟手段主動維權,在私力救濟無法維護自身正當權益之時,積極通過舉報、訴訟等途徑尋求公力救濟,並輔之以財產保全、行為保全等手段以降低自身損失。

如您對上述文章或其他專利、商標、訴訟、保護等知識產權事宜有任何疑問,歡迎來函來電。
專利相關事宜請聯係service@anxinfonda.com,電話:010-82730790。
商標/訴訟/法務事宜請聯係bhtdlaw@bhtdlaw.com,電話:010-82737958。

>> 返回

該網站使用Cookies來提升您的使用體驗。欲了解更多信息請查看隱私聲明。如繼續瀏覽本網站,則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您可以隨時更改您的Cookies設置。繼續 / Cookie使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