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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識產權資訊(2024.7)期

生物技術革命: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知識產權、遺傳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條約》的影響


隨著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對《知識產權、遺傳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條約》的批準,全球生物技術將會迎來重大變革。經過25年的談判,各成員方代表於2024年5月13日至24日在瑞士日內瓦舉行的外交會議上齊聚一堂並最終批準了這一曆史性條約。該條約帶來的主要變化是強製要求在專利申請中公開遺傳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的來源。
該條約的頒布是知識產權領域的一個裏程碑,特別是對於像巴西這樣的生物多樣性大國以及長期以來為承認和保護其祖先流傳至今的知識而努力的傳統國家而言。從曆史上看,這些在知識產權法和條約中一直是被忽視的,這導致該國的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在未經適當同意或利益分享的情況下被授予在他人專利中使用。


實施與合規挑戰
在日內瓦進行的激烈討論揭示了兩個對立的陣營:發達國家關注對創新和專利的潛在影響,而生物多樣性極高的國家和土著人民則主張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來源的透明度和認可。該條約的第一條概述了其目標,重點是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專利製度的效率、透明度和質量。
盡管自獲得批準以來已經有大量國家成為簽署方,但該條約將在15個成員國向WIPO秘書處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的3個月後生效。如果專利申請是基於遺傳資源或相關傳統知識的,那麼申請人將被要求披露原產國或相關傳統社區的信息。
WIPO將“基於”定義為遺傳資源和/或傳統知識對於發明中包含的權利要求來說具有至關重要的必要性,並且該權利要求取決於遺傳資源和/或相關傳統知識的特定屬性。如果申請人在申請專利時不了解必要的信息,則必須就此作出聲明。
巴西國家工業產權局(INPI)將在實施該條約方麵發揮重要的作用,為申請人建立遵守新義務的必要途徑,這可能會通過新的決議和建立一個包含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信息的數據庫來實現。該數據庫應與土著人民和傳統社區合作建立,以確保他們的聲音得到傾聽和尊重。
對不遵守條約的製裁是談判期間最具爭議的問題之一。該條約規定,每個成員方將製定適當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來處理任何侵權行為,隻有在證明申請人不誠信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撤銷已授予的專利。


未來展望和公平利益分享
該條約並不具有追溯效力,這意味著它不會影響到已經申請的專利,但它強調現行的國家法律,如巴西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利益分享的立法,仍然有效。舉例來說,巴西法律要求含有巴西遺傳資源的專利申請人在專利申請之前完成電子注冊。
這項新條約與《專利合作條約》(PCT)、《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和《生物多樣性公約》等其他國際協定之間存在著明顯的聯係。其主要目標是提高專利製度的透明度和質量,防止工業產權被錯誤授予,並加強獲取和利益分享的義務。
隨著該條約的實施,預計遺傳資源提供國和相關傳統知識持有人的利益分享將大幅增加。該條約代表了在保護土著人民權利和促進更公平、更平衡的知識產權製度方麵取得的進展。
該條約的生效隻是其漫長發展道路上的第一步,這條道路包括成員方的批準和建立披露資源來源的內部機製。至關重要的是,這些發展要避免過度的官僚主義——因為官僚主義可能會拖延專利的分析和授予——和阻礙土著人民權利、生物技術發展和專利保護之間的平衡。


結束語
總之,這項新的《知識產權、遺傳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條約》有可能會改變全球生物技術格局,促進更公平的利益分配並加強土著人民和傳統社區的權利。(編譯自ipwatchdog.com)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中國生成式人工智能專利申請量世界第一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3日發布的報告顯示,2014年至2023年,中國生成式人工智能專利申請量超3.8萬件,居世界第一,是第二名美國的6倍。
這份《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生成式人工智能專利態勢報告》顯示,2014年到2023年的10年間全球生成式人工智能相關專利申請量達5.4萬件,其中逾25%的專利於去年公布。
報告說,自2017年大語言模型所基於的深度神經網絡架構問世以來,生成式人工智能相關專利數量快速增長7倍,遍及生命科學、文檔管理和出版、商業解決方案、工業和製造業、交通、安全和電信等多個領域。
從分類來看,圖像和視頻數據類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相關專利中居首位,文本和語音/音樂類分居二三位。排名前10的專利申請方分別是騰訊、中國平安、百度、中國科學院、IBM、阿裏巴巴集團、三星電子、字母表、字節跳動和微軟。除中國外,生成式人工智能相關專利申請的主要來源國還包括美國、韓國、日本和印度。
通過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專利的趨勢和數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示希望這能讓人們更好地理解這項快速進步技術的來龍去脈,幫助政策製定者規劃其發展,以符合人類的共同利益。


英國和歐洲專利局關於使用權利要求可專利性的不同做法


專利申請中通常使用兩種主要類型的使用權利要求。第一種類型通常采用“使用物質X以達到Y效果”的形式。這些權利要求通常被解釋為等同於方法權利要求,即使用物質X實現效果Y的方法。
第二種類型是本文探討的主題,也稱為有目的限製的產品權利要求。這些權利要求一般采用“物質X,用於實現效果Y”的形式。
此類權利要求通常涉及涵蓋製藥和化學發明的專利申請。它們可以為新產品提供額外的保護範圍,並為已知產品的新用途提供專利保護。


關於使用權利要求的判例法
歐洲專利局(EPO)在化學領域最著名的判例法之一是與美孚石油公司(“美孚”)的減摩添加劑(G2/88)有關的裁決。該案件涉及申請人通過使用權利要求為已知產品的新用途尋求專利保護,基本上確立了歐洲專利局對此類權利要求的裁決先例。
案件事實如下:美孚已經獲得一項歐洲專利,該專利的權利要求涉及某些硼化甘油羥基酯。據說這些化合物可用作潤滑油中的添加劑。
在美孚獲得授權後的9個月異議期內,雪佛龍對其專利的授權提出了異議。在其反對意見中,雪佛龍認為,美孚的權利要求與一項在先美國專利相比缺乏新穎性和/或創造性。該在先專利公開了包括所主張保護化合物在內的油類組合物。在該美國專利中,據稱美孚添加這些化合物是為了起到腐蝕抑製劑的作用。


異議聽證會和上訴理由
在異議聽證會上,雪佛龍成功撤銷了美孚的歐洲專利。美孚對這一決定提起了上訴。在上訴期間,美孚提出了一套新的(輔助)權利要求。這套輔助權利要求不是針對化合物本身,而是包含4項針對“在潤滑劑組合物中用作減少摩擦的添加劑”的化合物的權利要求。
EPO技術上訴委員會化學部就該上訴舉辦了聽證會。關於輔助性的“使用”權利要求集,該上訴技術委員會決定,有一些重要的法律問題需要解決。因此,他們向EPO擴大上訴委員會(該機構的最高上訴委員會)提出了3個問題。在這些問題中,對本文探討的內容至關重要的問題是:
就《歐洲專利公約》第54條而言,考慮到先前的出版物披露了將該化合物用於不同的非醫療用途,因此權利要求中唯一的新穎特征是該化合物的用途,那麼將該化合物用於特定非醫療用途的權利要求是否具有新穎性?
也就是說,就本案的具體情況而言,關於在潤滑劑組合物中使用某些化合物作為減摩添加劑的權利要求,與先前將這些化合物用作潤滑劑組合物中的腐蝕抑製劑的權利要求相比,是否具有新穎性?


上訴裁決
擴大的上訴委員會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即這樣的權利要求是新穎的。他們指出,新的用途與實現新的技術效果有關。事實上,這種技術效果以前從未向公眾公開過,這意味著所主張保護的發明是具有新穎性的。因此,在該案中,盡管之前將化合物用作腐蝕抑製劑本來也可以減少摩擦,但這一事實並不妨礙後來對減少摩擦的使用申請專利,隻要沒有識別到摩擦的減少。因此,這是EPO在已知化合物的新(非醫療)用途方麵采用的長期做法。


英國知識產權局(UKIPO)和EPO關於使用權利要求的不同做法
然而,這個問題是UKIPO在新穎性審查方麵不遵循EPO做法的少數領域之一。與之相反,UKIPO的觀點是:“例如,一項使用已知物質作為添加劑來執行特定功能的權利要求,如果這種功能是該物質在現有技術使用中所固有的(盡管未被識別出),則該權利要求並不具有新穎性。”該機構關於審查與化學發明有關的專利申請的指南中規定了這一做法。
這意味著,如果美孚在尋求英國專利申請,UKIPO將會認定,針對使用化合物作為減摩添加劑的權利要求(即EPO已授予的權利要求)與早期用作腐蝕抑製劑的權利要求相比缺乏新穎性。


意見和建議
在實踐中,任何尋求提交使用權利要求的專利申請人,如果存在固有的(但未被識別的)早期使用的風險,則應考慮通過向EPO申請歐洲專利來尋求覆蓋英國的專利保護。然而,即使采用這種方法,仍然存在一些懸而未決的問題。例如,英國法院是否會宣布EPO授予的此類使用權利要求無效?此外,怎樣才構成對這種權利要求的侵權,即在由現有技術的使用本身就能達到效果的情況下?美孚的競爭對手是否可以繼續銷售這些作為腐蝕抑製劑使用的化合物,隻要不說明這些化合物可以減少摩擦?關於這一主題,還需要進一步判例法來明確。(編譯自www.lexology.com)


新加坡:專利形式審查手冊更新


新加坡知識產權局(IPOS)最近發布了一份通知,宣布了對《專利形式審查手冊》(“《手冊》”)中有關實踐和程序的多項內容進行更新。最近在專利領域引入的新計劃也已被納入其中。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標準ST.26序列表
根據2023年11月發布的IPOS數字中心2023年第2號《實踐指引》要求,對於申請日期在2022年7月1日或之後的任何專利申請,其申請序列表必須符合WIPO標準ST.26。序列表必須作為申請說明的單獨部分,並以符合《實踐指引》的方式呈現。這項要求現已納入《手冊》之中。


對摘要附圖的說明
如果在申請中提交了附圖,則需要在摘要中注明具體的附圖或“無附圖”。對於不遵守此要求的情況,IPOS可能會出具《形式審查不利報告》。


對修改說明書的申請依據的說明
對說明書進行修改或更正時,應當提交支持修改的理由和證據。此外,IPOS建議在說明修改的依據時提及所提交申請的特定部分。
關於依據IPOS出具的國際檢索報告提出審查請求時提交非專利文獻副本要求的澄清
IPOS澄清說,在通過專利表格12提交審查申請時,如果IPOS是出具國際檢索報告的國際檢索機構,則必須提交最終檢索結果或國際檢索報告中引用的任何非專利文獻的副本。在國際階段,IPOS不提供非專利文獻。


與沙特阿拉伯知識產權局(SAIP)合作的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試點項目
IPOS還更新了《手冊》以納入了與SAIP合作的新的PPH試點計劃。PPH計劃已於2023年9月12日開始實施,為期兩年。


關於在提交檢索和/或審查請求後申請PPH的程序的修訂
IPOS現在修訂了在提交專利表格11(檢索和審查報告申請)或專利表12(審查報告申請)後申請PPH但尚未開始審查的程序。
申請人應以書麵形式向PT_acceleration@ipos.gov.sg提出申請,並在郵件標題中注明標題“PPH加速申請”。電子郵件的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就指定的新加坡申請號申請參加PPH的意圖,申請人希望作為PPH申請依據的相應申請號,以及是否需要進行任何修改以使新加坡申請的權利要求符合相應申請允許的權利要求。
如果申請被批準,IPOS審查員將發出修改邀請,申請人可以在兩個月內使用專利表格13A對修改邀請作出答複。答複應包括必要的修改以及相關的PPH文件。
如果不需要修改,IPOS將邀請申請人提交相關的PPH文件。


與越南國家知識產權局(NOIP)合作開展檢索和審查(CS&E)試點計劃
IPOS還更新了《手冊》以納入IPOS和NOIP之間的CS&E試點計劃。該計劃在東南亞聯盟(東盟)地區是首次實施,其中申請人/發明人將受益於兩個專利局在現有技術檢索和審查結果方麵的綜合專業知識,這也將加快兩國獲得授權專利的進程。
CS&E計劃的有效期為2023年3月1日到2025年2月28日,CS&E申請的數量將被限製在每年20個,進一步限製為每月2個,每個實體每月僅限提交2個。
一般來說,申請人將會對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進行加速,而CS&E報告將在收到CS&E申請之日起10個月內發布。
要獲得加入該計劃的資格,申請必須在新加坡或越南提交,並且必須是第一次申請,沒有優先權要求,並且不得是分案申請。申請還應包含不超過20項權利要求,其中獨立權利要求不超過3項。


就罪行構成提出意見的方式
在更新後的手冊中,居住在新加坡的人可以通過IPOS Digital Hub提交犯罪構成申請。被控犯罪者也應通過IPOS Digital Hub的支付平台支付犯罪賠償金。付款應在信函發出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


關於撤回檢索和/或審查請求的退款政策的修訂
如果申請人發現重複提交有費用的專利表格,申請人可以通過電子通訊寫信要求撤回重複的申請,並提交退還費用的請求。對於在提交檢索和/或審查請求時支付的費用,隻有在審查員尚未開始審查的情況下才允許退款。所有退款請求將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予以考慮,IPOS將會通知申請人退款結果。


結論
更新後的《手冊》使修訂後的程序與電子申請平台的新方案和特點保持了一致,使工作流程更加清晰和簡化,從而提高了新加坡專利實踐的效率。(編譯自www.lexology.com)


電池技術:專利申請活動領域與未來發展領域


電池有極大的潛力可以為更綠色、更可持續的未來作出重大貢獻,因此是實現淨零排放的關鍵領域。最新的專利統計數據揭示了電池動力領域的哪些創新?哪些關鍵領域適合進行專利保護?本文將就最新的專利趨勢展開探討,並介紹關於這一快速發展領域的寶貴見解。


行業的增長
歐洲專利局(EPO)的《2023年專利指數》報告顯示,包括清潔能源發明在內的電氣機械、設備和能源領域是歐洲新專利申請量增長最快的技術領域。與2022年相比,2023年的申請量增長了12.2%,包括直接歐洲申請和進入歐洲階段的國際(《專利合作條約》,PCT)申請。
此外,截至2024年6月10日,電氣機械、儀器和能源領域也申請單一專利的授權專利比例從2023年的14.0%增長到2024年的20.1%,這可能表明對統一專利法院(UPC)製度的信心日益增強,以及該領域的重要性。
Y02E 60/10國際專利分類(IPC)是一種特定的技術分類,表示與使用電池的儲能相關的氣候變化緩解技術。對這一分類的分析發現,包括新的歐洲申請和分案申請的A1出版物的數量從2022年的約5000份增加到2023年的6000多份,這一增長遵循了自2017年以來該領域的總體增長趨勢。


專利申請活動領域
電池技術的各個方麵都可以申請專利。例如,雖然2023年Y02E 60/10分類專利最常見的附加分類是二次電池(IPC:H01M10)、電化學電池非活性部分的構造細節(IPC:H01M50)和電極(IPC:H01M4),通常適用於專利申請的其他分類包括充電和放電電路部署(IPC:H02J7)、電氣性能測試部署(IPC:G10R31)、鎳化合物的使用(IPC:C01G53)以及專門用於電動汽車的電池的使用(IPC:B60L58)。
正如這些範圍廣泛的分類所顯示的那樣,與電池技術相關的可申請專利的發明在範圍和形式上可能有很大的差異。在某些情況下,可申請專利的發明可以用於提高能量密度和穩定性等參數,特別是允許數百或數千次充放電循環。這些參數對於消費類設備(如便攜式電子產品等)和電動汽車都很重要。特別是在便攜式或移動應用中,人們都希望在提高儲能能力的同時減輕電池係統的重量。相反,對於靜態儲能解決方案,成本或可靠性可能是新創新的更重要驅動因素。
創新可能涉及識別用於陰極和陽極以及其他相關組件的新型材料。例如,可以用更便宜、更豐富的替代品替換特定元素,例如使用鈉離子代替鋰離子以降低總體成本。如前所述,2023年公布的許多專利申請被歸類為與鎳化合物有關。
同樣,更適合插層或其他離子運動的新晶體結構可以提供更穩定和安全的係統。例如,LixCoO2是一種晶體結構,幾十年來一直被用作陰極材料。然而,當結構內的鋰含量過高(例如,x接近1)或過低(例如,x接近0)時,CoO2層可能會扭曲或變形,從而導致存儲容量下降。在高離子濃度或低離子濃度下更穩定的替代結構可以使電池商使用更持久,可靠性和安全性更高,還可能承受更高的充電速率。其他有趣的發展領域包括確定適合用作固態電池中的固體電解質的結構。
雖然這些例子側重於電池本身,但進一步的可申請專利的創新可能與電池係統的控製功能及其在特定設備或任務中的應用(例如,能源管理技術)或相關領域有關,例如與製造或回收和再利用電池相關的創新。


快速發展領域令人振奮的增長
電池相關專利申請的快速增長突顯了在實現淨零排放的競賽過程中,可持續能源的發展勢頭日益強勁。EPO的統計數據強調了已經並可能繼續獲得進展的領域。至於未來的創新和專利申請趨勢,預計專利申請數量將繼續增加,因為該領域的創新在追求淨零排放方麵仍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編譯自www.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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