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識產權資訊(2024.5)期
中日韓知識產權合作十年願景聯合聲明
2024年5月27日,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國和大韓民國的領導人,在韓國首爾舉行第九次中日韓領導人會議。
憶及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日本特許廳和韓國特許廳(下稱“中日韓三局”)三方知識產權合作23周年之際,中日韓三局負責人於2023年11月30日在釜山召開中日韓三局局長會議,回顧三方合作曆程,並為適應新的時代需求指明新方向;
憶及中日韓三局於2001年啟動知識產權合作,旨在促進專利審查信息的交換和使用、協調專利審查實踐並建立國際規範;
認為在過去23年間,基於地理相近和文化相似,中日韓三局不斷加強互信,在知識產權自動化、專利、外觀設計、人力資源開發、複審和商標等六個領域深化合作,並加強專利保護,確保專利權人基於其發明和公開而完全享有專有權;
認識到過去20年間,中日韓三局受理的專利申請量占全球比例從40%增長至逾60%,商標申請活動量占全球比例從20%增長至逾50%。這表明中日韓三局不僅在東北亞,也在全球範圍內為促進技術進步和經濟增長發揮重要作用;
一致認為未來十年將見證不同行業和技術間更深入的融合以及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
認識到技術進步和創新是解決新冠疫情等全球危機的關鍵,知識產權是實現技術進步和創新的催化劑,三國應繼續通過合作促進創新者創造和運用知識產權,並積極保護知識產權;
重申中日韓三局應共同努力,同更多國家分享三局積累的知識產權經驗,縮小全球知識產權差距;
我們指示,在未來十年:
一、中日韓三局建立一個可容納和接受技術快速變革的知識產權體係。期待中日韓三國大學、企業和研究機構將在人工智能和物聯網等第四次工業革命技術領域開發和發布創新產品、服務和解決方案,中日韓三局將共同努力,完善相關規則、審查實踐和製度,確保此類創造及時被授予適當類型的知識產權,並受到法律的適當保護。
二、中日韓三局共同努力,使公眾更易獲取專利信息,鼓勵私營部門運用專利信息。中日韓三局認識到,專利信息分析可為學術界、研究團體和行業在製定研發和投資活動方向以及開發市場準入戰略方麵提供有益指導。本著這一精神,中日韓三局致力於交換彼此專利信息,免費向公眾披露共享信息,並支持私營部門充分利用公開的專利信息,從而支持其他國家實現技術發展和創新驅動增長。
三、為分享中日韓三局共同取得的寶貴成果,中日韓三局努力將三國知識產權合作擴大到其他國家和地區,推動“中日韓+X”知識產權合作。在尋找知識產權合作夥伴時,中日韓三局將重點考慮有協作需要或可形成合力的國家和地區組織(如東盟)。中日韓三局認為,這是通過縮小全球知識產權差距向世界均衡增長邁進的第一步。
《產權組織知識產權、遺傳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條約》成功締結
5月13日至24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締結知識產權、遺傳資源和遺傳資源相關傳統知識國際法律文書外交會議在瑞士日內瓦召開,會議成功締結《產權組織知識產權、遺傳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條約》(下稱《條約》)。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副局長盧鵬起率中國政府代表團參會。
《條約》談判曆經25年最終達成。《條約》包含遺傳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在專利申請過程的公開要求、製裁和救濟等內容,在專利領域確立和協調了各國對遺傳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進行強製披露的機製,有助於提升專利製度在遺傳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保護方麵的有效性、透明度和質量。
中國政府代表團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常駐日內瓦代表團共同派員組成。代表團積極參與會議談判,對成功締結條約發揮了建設性作用,對WIPO框架下的知識產權國際規則製定作出積極貢獻。
WIPO報告強調專利對提高技術能力的重要性
2024年5月2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發布了最新的兩年期報告,標題為《讓創新政策為發展服務》,該報告分析了過去20年來全球的專利申請、科學出版物和經濟數據,以確定在實現國家經濟多樣化方麵行之有效的創新政策。WIPO的報告強調了全球創新經濟高度集中的特點,同時也重點介紹了在調研期間本國技術多樣化取得顯著進展的幾個國家。
不斷變化的全球經濟狀況需要新的創新產業政策
根據WIPO的報告,各國政府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實施的許多產業政策,都是在過去20年發生巨大變化的經濟狀況基礎上實現技術多樣化的。進口替代和出口導向型增長政策有成有敗,批評者指出,這些策略往往使某些行業比其他行業更受益,但卻無法確定受益行業是否會像預測的那樣變得有價值。雖然美國和歐盟產業政策製定的複興時間太短,無法充分衡量,但WIPO的報告主張製定利用國家科技創新(STI)製度的政策,以促進技術商業化,更好地吸收新技術。
根據WIPO的報告,在過去20年中,共有8個國家的出口額占世界出口總額的50%,科學出版物占世界出版物總量的60%,國際專利申請占世界專利申請總量的80%。從創新產出的角度分析,美國和日本以合計50%的技術產出居世界首位。中國也處於領先地位,占全部科學產出的14%,占全部生產產出的10%,在這兩項創新產出指標上均排名第二。
雖然科學、技術和生產不同領域的創新產出也存在集中現象,但WIPO的政策報告發現,創新領域之間的平等程度要高於創新原產國。在WIPO跟蹤的626個科學、技術和生產領域,對2017年至2020年的主要領域產出進行了評估,在11個主要科學領域中,有3個領域的產出占全部產出的一半:化學(22%)、工程學(16%)以及物理學和數學(14%)。在技術領域,信息與通信技術(18%)、生物製藥(16%)、儀器儀表(11%)和發動機與運輸(8%)是14個領域中的前四名,占該領域所有科學出版物、國際專利申請和出口的一半。相比之下,機械和運輸設備(30%)和製成品(21%)在15個生產領域中占主導地位。
中國的專利熱潮縮小了技術能力差距
技術專業化和多樣化在高收入經濟體中表現得更為明顯,但WIPO的報告指出,自1990年以來,低收入國家與高收入國家之間的經濟差距已略有縮小。盡管如此,WIPO對不同國家創新產出的研究仍反映出,高收入國家在其他國家尚未掌握的領域擁有更強的技術能力。例如,阿富汗隻擅長兩項能力,而這兩項能力都是全球非常普遍的生產能力(水果和堅果、香料),德國則擅長500種不同的能力,而在WIPO的創新報告中所評估的所有國家中,平均隻有不到1/8的國家擅長這些能力。
總體而言,接受WIPO報告評估的國家,其科技和生產能力從2001—2004年到2017—2020年研究期增長了5%。尤其是中國,其技術能力有了大幅提升,這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中國專利申請活動的蓬勃發展。從2001年到2004年,中國的專業技術能力僅占所有技術能力的16%,但在2017年到2020年的研究期,這一比例上升到94%。其他能力大幅提高的國家包括韓國,其科學和技術能力分別從40%提高到66%和83%;印度的科學專業化程度從42%提高到68%,技術專業化程度從9%提高到21%。雖然德國和日本在研究初期的專業化能力程度較高,但到2020年,這兩個國家在所有3個領域的專業化程度都有所下降。
雖然以科學出版物和國際專利為代表的許多知識可以很容易地進行跨國界交易,但WIPO的創新報告承認,各國通過技術能力多樣化和專業化所建立的創新基礎設施和知識基礎,大多是難以轉讓的。報告認為,各國采取明智的專業化政策來彌補創新差距,將能更好地發現製約其創新能力的因素。(編譯自ipwatchdog.com)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公布商標法和專利法更新
2023年,澳大利亞議會通過了《2023年知識產權法(監管機構績效)修正案》(參見官方網站“近期的立法改革”)。此後,澳大利亞總督製定了《2024年知識產權法修正案(監管機構績效)實施細則》。根據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IP Australia)的官方網站,這些條例對《商標和專利實施細則》進行了細微的調整,以幫助實施《監管機構績效法》所做的修改。
這些修正案旨在幫助完善澳大利亞的知識產權製度,簡化該製度的使用,並解決一些小問題和不一致之處。用戶可以在官方網站的“近期的立法改革”頁麵上了解這些變化的背景。
對《商標法及實施細則》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商標法及實施細則》將發生如下變化:
•將所有商標續展的寬限期調整為6個月。如果商標在其10年有效期結束前未進行續展,商標所有人將有一個寬限期,在此期間可以支付額外費用續展商標。目前,一些注冊超過10年的商標可獲得更長的10個月寬限期。自5月17日起,所有商標續展的寬限期均為6個月。
•允許恢複一些在非使用程序中從注冊簿中刪除的商標。這適用於異議人被允許延長提交證據或要求聽證的時間並完成此行動的情況。
•實現商標信息交流方式的現代化。IP Australia不再需要維護《商標官方公報》。取而代之的是,信息需要在更方便用戶的地方發布,包括澳大利亞商標檢索網站(Australian Trademark Search)和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網站。有關此更改的更多信息詳見官方網站。
•澄清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恢複已被終止的申請前服務TM Headstart請求。
•更新《商標實施細則》附表1中商品和服務的分類。現在,這將反映最新版本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尼斯分類》)標題,《尼斯分類》是一項國際標準,為將商品和服務歸入編碼的類別提供了指導。
對《專利實施細則》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專利實施細則》也將進行修訂,以刪除自2022年2月以來無效的過時、過渡性規定。這反映了《2023年監管機構績效法》對《專利法》所做的類似修改。
對《商標官方公報》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商標官方公報》將不再是傳達官方機構商標行動的官方途徑。相反,大部分相關信息將發布在澳大利亞商標檢索網站上。還有一些信息將公布在IP Australia的官方網站上,包括批準的申請方式和辦公室關閉日。
跨塔斯曼海知識產權律師紀律法庭的裁決將在跨塔斯曼海知識產權律師網站上公布。
目前,《商標官方公報》仍將繼續出版。以往公報的曆史副本將仍可訪問。關於停止出版《商標官方公報》的進一步信息將在適當時候發布。(編譯自www.ipaustralia.gov.au)
歐盟知識產權局實施關於“令人反感”商標的通用實踐
2024年4月19日,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正式開始實施《商標通用實踐14》(CP14),該實踐規定了該機構對違反公共政策或公認道德原則的商標申請的處理方式。考慮到已申請商標數量的不斷增長——可以說觸發了該法規——EUIPO關於CP14的通用信息旨在建立對《歐盟商標指令》禁止注冊此類商標的規定建立統一的理解。
令人反感的商標申請的增加引發共識
《歐盟商標指令》第4條第1款f項禁止違反公共政策或公認的道德原則注冊商標,該條款已經通過歐盟判例法獲得了一些指導。然而,公共政策和道德條款之間的關係存在不確定性,以及新冠肺炎和其他眾所周知的悲劇事件之後令人反感的商標申請的增加,導致歐盟政策製定者為各個成員國的知識產權機構製定了共同的理解原則。
根據歐洲聯盟知識產權網絡(EUIPN)為CP14發布的共同交流信息,“公共政策”一詞應被理解為“歐盟社會在特定時間點的一套基本規範、原則和價值觀”。這一定義包括歐盟關於人的尊嚴和自由的普遍價值觀,以及《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所宣布的民主和法治原則。共同信息中的法定語言“公認的道德原則”是指“歐盟社會在特定時期接受的基本道德價值觀和標準”。
根據CP14對商標申請進行的逐案評估將首先評估標誌或文字商標本身的含義,然後評估擬申請商標和與該商標相關的商品或服務之間的關係。最近發布的關於CP14的共同信息通報確定了幾個可能需要根據第4條第1款f項進行評估的主題,包括非法物質、公共安全風險、宗教或神聖關係、低俗元素、性暗示、貶低和犯罪活動等。盡管存在這些主題,但在根據CP14評估商標申請時,還必須考慮歐盟關於言論自由的法律原則。
歐盟澄清法律檢驗標準,美最高法院廢除類似法規
CP14的目標之一是在主觀決策可能日益增多的調查中引入更客觀的分析方法。關於CP14的共同交流信息通報表明,公共政策的基本規範應該可以從可靠和客觀的來源確定,而基本的道德價值觀和標準則需要對相關群體在特定時間點認為可以接受的內容進行實證評估。雖然公共政策檢驗是客觀的,但EUIPN的共同交流信息承認,對公認的道德原則的測試涉及主觀價值觀,必須盡可能客觀地加以應用。
EUIPN關於CP14的共同交流信息還對道德和“惡趣味”作了區分,“惡趣味”指的是“粗鄙、低俗或不文雅,但不會冒犯具有正常敏感性和容忍度的人”的商標。雖然根據歐盟法律,違反可接受的道德原則的商標是不可注冊的,但“惡趣味”本身並不會觸發《歐盟商標指令》第4條第1款f項的禁令。
歐洲法院最近才澄清了根據第4條第1款f項的可接受道德原則條款駁回商標注冊的法律檢驗標準。在2020年的一項裁決中,歐洲法院推翻了EUIPO駁回“Fack Ju Göhte”商標注冊的決定,該商標是2013年上映的一部德國喜劇電影的片名。歐洲法院在認定EUIPO未能在適當背景下評估可接受的道德原則時指出,該機構未能正確地處理商標申請人的一個論點,即該電影在德語觀眾中取得了經濟上的成功,並是為放映給年輕觀眾觀看而發行的。
歐盟正在努力澄清針對某些低俗商標的規定,與此同時,美國最高法院卻以憲法為理由廢除了類似的禁止商標注冊的禁令。2019年6月,美國最高法院公布了對Brunetti訴Iancu案的裁決,並宣布了《美國法典》第15編第1052條a款中禁止“不道德和醜聞”商標的規定構成違憲的觀點歧視。雖然該裁決針對的是美國《商標法》第1052條a款,但第1052條c款關於禁止在未經在世的個人書麵同意的情況下使用其姓名的“維達爾訴史蒂夫.埃爾斯特(Steve Elster)”商標案目前正在法院進行審理。該案件涉及“TRUMP TOOSMALL”商標的注冊申請。在去年11月對該案件進行的口頭辯論程序之後,一些人認為,有關在世個人的條款將因與Brunetti訴Iancu案相同的自由表達問題而無法通過憲法審查。(編譯自www.ipwatchdog.com)
歐洲地理標誌開始在新西蘭得到加強保護
從2024年5月1日起,新西蘭《2006年地理標誌(葡萄酒和烈酒)注冊法》(“《地理標誌法》”)發生了變化,根據這些變化,歐洲地理標誌將獲得更廣泛的保護。這對歐洲地理標誌(以及新西蘭地理標誌的利益)來說是一個利好的消息。本文將就擴大的保護製度以及地理標誌持有人如何最好地利用它展開討論。
地理標誌的定義
地理標誌是一種表明產品原產地(如城鎮或地區)的標誌或標簽。因此,與公認的地理標誌相關的產品由於在特定地理區域生產而與特定品質或特征相關聯,例如,由於與特定地理位置相關的傳統或生產方法而與特定品質或特征聯係在一起。通過這種方式,地理標誌在保護區域遺產、提高質量和確保消費者對特定地區相關產品的信任方麵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新西蘭關於地理標誌保護的現行法律
在引入新立法之前,新西蘭法律沒有為承認地理標誌提供專門的製度。地理標誌可通過以下方式得到保護:
1、《1986年公平交易法》(FTA):
FTA第9條禁止在貿易中出現誤導或欺騙行為。如果產品虛假聲明原產地地理區域或缺乏與地理標誌相關的特征,則可能違反FTA。
2、普通法中規定的侵權行為——“假冒”:
關於“假冒”的法律可防止一個商人將他們的商品或服務謊稱為另一個商人的商品或服務。
3、《商標法》:
地理標誌可以作為商標在新西蘭受到保護,包括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
4、《2006年地理標誌(葡萄酒和烈酒)注冊法》:
對於葡萄酒和烈酒,如果地理標誌是根據該法注冊的,目前可獲得更高級別的保護。該法建立了由新西蘭知識產權局(IPONZ)負責管理的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標誌注冊製度,並提供了額外的保護,例如在商標異議和執法方麵。
新西蘭將發生的變化
2024年3月25日,《2024年歐盟自由貿易協定立法修正案》(“《修正案》”)在新西蘭獲得皇家禦批。《修正案》擴大了對地理標誌的保護範圍,將使其擴大到根據現行《地理標誌法》注冊的葡萄酒和烈酒之外。
從2024年5月1日起,新西蘭將根據《新西蘭—歐盟自由貿易協定》加強對歐盟地理標誌的保護。具體概括如下:
1、新西蘭將注冊涉及食品、葡萄酒、烈酒和其他飲料領域的約2000個歐盟地理標誌,以使其獲得新西蘭國內的保護。這些地理標誌被廣泛用於各種產品(主要用於食品和飲料行業)完整清單將在地理標誌注冊簿上公布。
2、新西蘭的任何個人或企業都不能在其或與其相關的產品上使用在新西蘭注冊的地理標誌,除非他們進口的產品來自與該地理標誌相關的歐洲特定地點,並符合該地理標誌的要求。
3、即使產品標明了其真實原產地,使用了地理標誌的翻譯或音譯,或將地理標誌與“種類”“類型”“風格”“仿製品”或類似詞語一起使用,新的限製也適用。舉例來說,新西蘭生產的奶酪不得使用“孔泰式”(Comte-style)。
4、在新西蘭境內現有違反限製規定的存貨的貿易商可以在2024年5月1日後繼續出售存貨,直到售完為止。但少數地理標誌有逐步淘汰期,這些地理標誌被允許在一段時間內用於商業目的。具體包括:
巴伐利亞啤酒(Bayerisches Bier/Bavarian beer)、慕尼黑啤酒(Münchener Bier/Munich beer)、戈爾貢佐奶酪(Gorgonzola)、格拉巴酒(Grappa)、馬德拉酒(Madeira/Madera)、雪利酒(Sherry/Jerez)和普羅塞克酒(Prosecco)的逐步淘汰期為5年;費塔奶酪(Feta)和波特酒(Port)的逐步淘汰期為9年。
5、有些限製受“在先使用者”的約束,即在2024年5月1日之前連續使用“格律耶爾”(Gruyère)或“帕爾馬”(Parmesan)一詞至少5年的企業可以繼續使用該術語。使用這些術語時,必須附有相關產品地理原產地的清晰可見的標識。例如,在達尼丁生產的奶酪在市場上以“格律耶爾”的名義銷售,必須清楚地寫明它原產於新西蘭。
6、某些地理標誌的保護是有附加條件的:
對於České pivo啤酒和Českobudějovické pivo啤酒,隻有在捷克語中使用這些術語時才能獲得保護;
對“洛克福奶酪”(Roquefort)的保護並不妨礙在提及黴菌培養時使用複合術語“洛克福青黴菌”(Penicillium roqueforti),隻要這樣做不會造成對消費者的誤導;
對“雅文邑酒”(Armagnac)的保護延伸到“下雅文邑”(Bas-Armagnac)、“上雅文邑”(Haut-Armagnac)、“雅文邑-特納雷茲”(Armagnac-Ténarèze)和/或“白雅文邑”(Blanche Armagnac)等術語,這些術語均受到保護;
對“阿利坎特酒”(Alicante)的保護並不妨礙對葡萄品種術語“Alicante Bouschet”的使用,隻要這樣做不會造成對消費者的誤導;
對“阿沃拉酒”(Avola)的保護並不妨礙葡萄品種術語“Nero d' Avola”的使用,隻要這樣做不會造成對消費者的誤導;
對“卡裏涅納酒”(Cariñena)的保護並不妨礙葡萄品種術語“Carignan”的使用,隻要這樣做不會造成對消費者的誤導;以及
使用“Zeeland”一詞時必須清楚地說明葡萄酒原產於荷蘭。該地理標誌不限製對“New Zealand”一詞的任何使用。
為新西蘭公司帶來的好處
根據《新西蘭—歐盟自由貿易協定》,歐盟還承諾為新西蘭注冊的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標誌提供類似的保護。
該協定生效的第一天起,歐盟將取消針對大多數進入歐盟的新西蘭商品的關稅。對於肉類和奶製品等商品,配額數量將會增加,配額內關稅稅率將會降低。預計僅取消關稅一項,新西蘭出口商每年就可節省約1億美元。
2024年5月1日後新西蘭的地理標誌保護機構/所有人的應對策略
對新西蘭來說,現在確保有適當的執法機製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需要。地理標誌保護機構/所有人應確保他們對新西蘭市場上的產品以及商標進行充分的監測和觀察服務。那些尋求從更強有力的地理標誌保護和聲譽中獲益的人可能會試圖從中尋找漏洞。
在新西蘭本土市場進行教育以及宣傳地理標誌是關鍵。重要的是,地理標誌所有人應了解法律的變化,並確保他們使用地理標誌保護的方式與任何現有商標權(例如徽標和證明商標)以及現有普通法權利相輔相成。
在新西蘭做生意的利益相關方的應對策略
如果相關方向新西蘭供應的產品受這些變化的影響,那麼則必須確保采取相應措施處理這些產品的生產和供應,例如逐步淘汰帶有某些標簽的產品。
同樣重要的是審查與這些產品相關的營銷材料,以確保這些材料不僅符合地理標誌保護製度,而且符合新西蘭更廣泛的法律框架。(編譯自www.ipwatchdog.com)
大型科技公司對美關於人工智能輔助發明指南的看法出現分歧
大型科技公司對人工智能輔助發明需要何種程度的人工監督的提案意見不一。穀歌(Google)歡迎“朝著正確的方向邁出一步”,但國際商業機器公司(IBM)和高通(Qualcomm)則要求對這項技術進行更多的澄清和更好的定義。與此同時,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對Pannu訴Iolab案確立的“重大貢獻”測試的依賴受到主要人工智能專利所有人的質疑。
目前,大型科技公司對USPTO關於保護在人工智能輔助下創造的發明需要多少人類參與的指南的看法出現了分歧。
在提交給該機構的53份意見中,亞馬遜(Amazon)和穀歌廣泛地歡迎該指南,認為這是“朝著正確方向邁出的一步”,但IBM對該指南範圍和定義的使用表示擔憂。
其他評論者包括高通、國際商標協會(INTA)、美國知識產權法協會(AIPLA)、知識產權所有者協會(IPOA)和汽車創新聯盟(AAI)。
USPTO於2024年2月份發布了關於人工智能輔助發明的指南,稱人工智能輔助發明並非絕對不可申請專利,並且發明人身份分析應側重於人類的貢獻。
該機構邀請有關各方在在5月13日之前發表評論,評論的結果凸顯了人工智能專家此前提出的關於美國立場的擔憂。
“廣泛適用的指南”
穀歌在其提交的意見中稱讚該機構的努力是“一個切實可行的框架”。
穀歌評論稱:“重要的是,要通過這份可用的指南向前推進,確定該機構將如何處理這一問題,並就法律的適用提供充分的信息。”
“我們還認為,該指南廣泛適用於創新過程中任何工具的使用,而不僅僅是人工智能係統的使用。”
“該指南可以而且也應該代表專利申請人在利用計算化學、集成電路設計算法和其他計算機模擬等計算工具時可以參考的實用框架。”
然而,這家科技巨頭確實補充稱,在未來,該機構“應該考慮提供更多一般性的指導,不是針對任何特定類型工具的使用,而是為發明人身份的整體分析提供額外的信心和確定性”。
該公司總結道:“在創新過程中使用人工智能是可以使問題更加清晰的良好動機,而該指南是朝著這個方向邁出的重要一步。
亞馬遜也持積極態度,並對該機構在解決使用人工智能引發的複雜發明人身份問題方麵所做的工作表達了讚賞。
該公司表示,該機構已經適當地承認,根據美國《專利法》,“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並且如果人類對發明的構思作出了重大貢獻,那麼使用人工智能開發的發明是可以申請專利的。
亞馬遜表示:“該指南還恰當地指出,將人工智能係統的輸出認定為一項發明,或者僅僅隻是將人工智能生成的發明用於實踐的人,並沒有對發明的構思作出重大貢獻。”
高通:“有益的第一步”
高通也對該指南表示歡迎,認為這是在集體理解如何考慮人工智能輔助發明的發明人身份方麵“邁出的有益的第一步”。
但該公司要求該機構考慮在指南中補充“人工智能輔助發明”和“人工智能係統”的定義和/或示例。
該芯片製造商還要求討論和/或舉例說明在人工智能輔助發明背景下符合“合理調查義務”的最佳實踐,例如,在發明過程中應保留的與人工智能使用相關的記錄類型(如果有的話)。
高通進一步要求更明確地說明什麼是“合理的依據”,以得出一個或多個列名發明人可能對所主張保護的主題沒有重大貢獻的結論,以及審查員如何對與人工智能參與發明查詢相關的信息製定狹義指定的和範圍有限的要求,從而減輕申請人的沉重負擔。
不過,IBM的回應顯然更加委婉,該公司對USPTO關於人工智能能力的看法以及Pannu訴Iolab案的適用性提出了質疑。
IBM強調了“人工智能無法進行構思”,並詢問了為什麼該指南規定“人工智能係統與其他工具一樣,可以實施那些如果由人類執行則可能構成發明人身份的行為”。
IBM表達的擔憂
IBM指出,人工智能確實是一種強大的工具,“可以以一種具有高效生產力的方式生成已知元素的組合,從而加快創新步伐”,然而IBM堅持認為,“在目前的技術水平下,即使是最複雜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也是利用概率模型來得出輸出結果,而不是通過‘思考’”。
正如該公司所指出的,該指南依賴於Pannu訴Iolab案中提出的因素來確定貢獻是否“重要”到足以構成在人工智能以及其他無法構思的工具的協助下創造的發明的發明人身份。
IBM指出,Pannu訴Iolab案中確定的因素曾經被用於確定自然人的共同發明人身份,但也辯稱,在確定工具輔助發明的發明人身份時,這些因素卻沒有被應用過。
“它們也沒有在唯一發明人的情況下適用過。相反,長期以來,適當的發明人身份是通過審查自然人對發明構思的貢獻來確定的。”
“在作出這些判定時,一直沒有考慮到人工智能和其他用於協助發明過程的工具,這些工具能夠實現發明但無法實現構思。”
IBM:定義“人工智能係統”和“其他先進係統”
IBM一直被認為是美國領先的人工智能和機器學習專利所有人,該公司也要求該機構就該指南的範圍進行若幹事項的澄清,並且與高通一樣,也要求提供更多定義。
“該機構在整個指南中交替使用了‘人工智能係統’、‘其他先進係統’和‘其他工具’等術語。IBM希望能夠就這些術語進行澄清,包括定義,以便其能夠更好地理解指南的範圍並幫助確保合規性。”
這家科技公司還提出了一項質疑,那就是為什麼該機構提供的例子似乎僅限於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和基於深度神經網絡(DNN)的預測模型來協助發明過程。
IBM:在披露義務方麵需要提供更多內容
另外一個爭論點是該指南對披露義務的處理。
IBM要求該機構提供關於在人工智能背景下什麼是重要信息以及什麼可以被認定為重要信息的示例,以及向該機構提交的披露該信息的材料的示例。
不過,在以下三個要點上該公司確實同意該機構的意見:人工智能輔助發明並非絕對不可申請專利;僅創建一個人工智能係統不足以確定使用同一人工智能係統開發的任何發明的發明人身份;美國的相關法規和判例法都要求發明人是自然人。
全部評論意見可在USPTO官方網站上查閱。(編譯自www.worldipreview.com)